第十二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汇总
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
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行政诉讼中的参加人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作为原告或被告,有权利、义务和利害关系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参加人分为以下几种: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其他特殊参加人。
首先,原告是行政诉讼的发起人,其是行使诉讼权利的个人或组织。
他们因行政行为侵害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制止违法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原告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其次,被告是行政诉讼中被原告诉讼主张针对的主体,被告多为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
行政机关是指国家机关和他们的工作人员,它们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可能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被告需要在主张纠正违法行为的行政诉讼中进行辩护和举证,以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合规。
第三人是指与原告或被告具有利益关系的个人或组织。
他们的利益可能会受到行政诉讼的结果影响,因此有权力参加行政诉讼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证据。
第三人的参加可以是自愿的,也可以是被法院通知的,当第三人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被告的辩称有关联时,法院可以决定将其作为参加人。
除了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行政诉讼中还存在其他特殊参加人。
例如,法律规定应当出席行政诉讼的机关或者组织,其有权力合法地进行参与和表达自己的意见。
特殊参加人还包括律师、人民监督员等,他们是为了维护公正、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参与行政诉讼的。
行政诉讼的参加人具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原告来说,他们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并主张自己的权益;对于被告来说,他们有权进行辩护和举证,以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对于第三人来说,他们有权进行参与和表达自己的意见;对于其他特殊参加人来说,他们有权进行合法参与和表达。
行政诉讼参加人的出现使得行政诉讼程序更加公正和民主,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判决的公正和合法性。
同时,参加人的存在也带来了一些问题,例如当参加人众多时可能造成诉讼时间的延长和成本的增加,因此法院需要合理把握参加人的范围和程度,确保行政诉讼的效率和公正。
行政诉讼参加人详解
行政诉讼参加人详解行政诉讼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行为产生的争议,依照法定程序将争议提交给人民法院解决的诉讼形式。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参加人的身份和权益保障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阐述行政诉讼参加人的定义、种类、权利义务及相关案例分析。
一、行政诉讼参加人的定义行政诉讼参加人,指的是除原告和被告之外,与行政诉讼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利主张或义务履行的第三人,在法定条件下享有参加诉讼权的主体。
参加人的诉讼地位相对较低,主要是为了保障他们的利益得到充分的尊重与保护。
二、行政诉讼参加人的种类1. 第三人申请参加人:指行政诉讼案件中,除原告、被告以外的其他第三人,因其利益受到诉讼结果的影响,申请参加诉讼,主张自己的权益。
2. 强制参加人:指法律规定应当参加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因行政诉讼案件的性质或法定程序而被强制地成为参加人。
3. 适格参加人:指因同一法律事项受到行政行为的损害或可能受到损害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法定条件下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权利义务1. 权利:(1)提出书面改正或者撤销被争议的行政行为的请求;(2)提交或提请补充有关的证据;(3)发表意见和陈述,并进行辩论;(4)请求公开庭审;(5)使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2. 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参加人的法定义务;(2)接受法庭的传唤和询问;(3)主动披露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材料;(4)配合调查、举证和质证;(5)承担因未主张权利导致的后果。
四、相关案例分析1. 第三人申请参加人案例:甲公司对某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满,要求撤销。
乙公司是甲公司的竞争对手,申请参加诉讼,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中允许乙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考虑了其合法利益受到的影响。
2. 强制参加人案例:某行政机关被告上法庭,法院认为该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应强制参加诉讼,充分发表意见和陈述,依法履行参加人的义务。
十三行政诉讼参加人
决定对其权益产生影响 v D 王某对于该复议决定能诉讼,因为作为共
同加害人,具有原告资格
十三行政诉讼参加人
v 4、原告资格的转移
v 有起诉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失去 诉讼权利能力的情况下,特定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取得原告资格。
十三行政诉讼参加人
v 华商学院的甲同学将乙同学打伤,雁塔街公 安派出所作出对甲同学处以5日拘留的行政处 罚,并要求甲同学赔偿乙人身损害1000元。 甲对于雁塔街公安派出所5日拘留的处罚不服, 应该向( )申请行政复议。
v 如果该复议机关维持雁塔街公安派出所的处 罚决定,甲对于该复议决定依然不服,应该 以( )为被告,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v 王某不服区公安局的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申请 复议,市公安局认为处罚过轻,遂改为行政拘 留15天的处罚。对于王某的诉讼,下列说法正 确的是( )
v A 王某可以以区公安局为被告向区公安局所在 地的法院诉讼
v B 王某可以以市公安局为被告向区公安局所在 地的法院诉讼
v C王某可以以市公安局为被告向市公安局所在 地的法院诉讼
十三行政诉讼参加人
复议决定 诉讼标的 被告
管辖法院
复议维持 原具体行政 原行政机关 原机关所在地法院 行为
复议改变 复议决定 复议机关 原机关所在地法院
复议机关所在地法 院
原行政行为 原行政机关 原机关所在地法院
复议机关
消极不作
为
复议机关不 复议机关
作为
原机关所在地法院
复议机关所在地法 院
十三行政诉讼参加人
v (4)共同诉讼人必须参加诉讼。
v 如果出现当事人被遗漏,法院应追加遗漏的当 事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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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行政诉讼被告
被告资格
01 02
被告资格概述
行政诉讼被告是指因行政行为而遭受权利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或者变更该行政行为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被告资格的认定
被告资格的认定主要依据行政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以及行 政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
03
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三人权利与义务
权利
第三人有权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维护自 己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陈述事 实、提供证据、进行辩论等。
义务
第三人有义务遵守行政诉讼程序的规 定,如按时出庭、如实陈述事实等。
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与作用
法律地位
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 位,其权利和义务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 束。
对被告的监督
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的行 为进行监督,以确保其依 法履行职责。
04
行政诉讼第三人
第三人资格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第三人必须与行政诉讼案件的判决结果有利害关系,才能具备第三人资格。
身份、权利、法律地位受影响
如果第三人的身份、权利或法律地位可能受到行政诉讼结果的影响,则该第三人具备第三人资格。
第三人类型
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人
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原告权利与义务
权利
起诉权、委托代理权、举证权、辩论权等。
义务
遵守法庭秩序、按时出庭、提供证据等。
原告的法律地位与作用
法律地位
原告在行政诉讼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享有与行政机关同 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作用
通过起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促进法治政府建设。《行政诉讼参加人》 Nhomakorabeapt课件
精编大学《法律基础》期末考试复习题库288题(含标准答案)
2020年大学《法律基础》期末考试288题[含答案]一、选择题1.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都可以提起上诉。
()参考答案:×2.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参考答案:×3.开庭当天,被告刘某因突发急病赴医院检查,未能出庭参加诉讼,此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裁定中止诉讼B.决定延期审理C.作出缺席判决D.拘传被告刘某出庭参考答案:B4.下列哪一选项不是原告起诉的条件?()A.有明确的被告B.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C.有明确的诉讼请求D.属于法院主管参考答案:B5.原告提出的证据均为本证。
()参考答案:×6.以下属于代理人法律特征的是?()A.立案审理B.裁定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C.将案件退还给A法院D.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参考答案:B7.以下属于委托人特别授权的诉讼权利是?()A.管辖协议无效B.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C.甲公司住所地和乙公司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D.只有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参考答案:C8.当事人提起上诉后,一审判决效力如何?()A.失效B.暂不生效C.自动撤销D.生效,但二审可以改判参考答案:B9.孙某的大儿子张甲与二儿子张乙为遗产继承诉讼至法院,在诉讼中张某的女儿孙丙得知后也要求参加诉讼继承遗产,孙丙的诉讼地位是?()A.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B.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C.共同原告D.共同被告参考答案:C10.原审被告在二审程序中临时增加反诉的,二审法院如何处理?()A.上诉请求合并审理并作出判决B.告知另行起诉C.调解,调解不成裁定发回重审D.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参考答案:D11.在诉讼中当事人可以任意处分其诉讼权利,不受限制。
()参考答案:×12.被告朱某在诉讼中,明知受诉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而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被告朱某的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什么原则?()A.诚实信用原则B.辩论原则C.诉讼权利平等原则D.处分原则13.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合同发生纠纷,根据合同约定,甲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
第十二章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1.一、下列( C )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A、抽象行政行为B、外交部作出的公报行为C、具体行政行为D、国防部作出的军队集结决定2.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如果肯定( D )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A、行政机关B、权利机关C、军事机关D、法院3.3、某公事员对下列( B )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A、交警对其作出的交通违规惩罚B、其所在的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处分C、其申请建房的申请被城建局驳回的行政行为D、城建局对其违法建房作出的惩罚决定4.4、( C )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新司法解释规定的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
A、国防、外交行为B、抽象行政行为C、行政指导D、机关对其公事员作出的奖惩、任免等决定5.五、( A )并非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A、重复处置行为B、行政惩罚行为C、行政强制执行D、拒绝发放执照行为6.六、对省公安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 A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基层 B.中级C.高级 D.最高7.7、对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办法不服提起的诉讼由原告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种管辖称为( D )。
A.指定管辖 B.裁定管辖C.归并管辖 D.一路管辖8.八、下列人员中,( D )不能提起管辖权异议。
A.原告 B.被告C.第三人 D.证人9.九、通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决定的,即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行政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种管辖称为( C )。
A.指定管辖 B.级别管辖C.一路管辖 D.管辖权转移10.10、下列( C )可以审理行政诉讼案件。
A.铁路法院 B.海事法院C.基层人民法院 D.军事法院多选11.一、下列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规定方式的有( ABCD )。
A、归纳式B、肯定式的列举方式C、否定式的列举方式D、混合式12.二、确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义是( ABCD )。
行政诉讼的参加人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的参加人名词解释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根据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合法权益和消除非法行政行为的一种法律救济方式。
在行政诉讼中,参加人是指除了原告和被告以外,依法有权参加诉讼的其他个人或组织。
一、法定参加人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一些具有特殊身份或特定关系的人员可以作为法定参加人参与行政诉讼,这些人员包括:1. 被告人的监护人:针对未成年被告,其监护人可以作为法定参加人参与行政诉讼,并在法庭上提供必要的辅助支持。
2. 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组织:若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组织可以作为法定参加人参与行政诉讼,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3. 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在与行政诉讼案件有关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承办该案件的各级机关可以作为法定参加人参与行政诉讼,并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4. 社会团体:为了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团体可以作为法定参加人参与行政诉讼。
二、利害关系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时候会有一些与被告具有明显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组织,虽然他们不是被告,但可以作为参加人参与行政诉讼,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利害关系人必须证明他们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否则无法作为参加人参与行政诉讼。
利害关系人的参加对于维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起到了重要作用,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的人员:1. 与行政行为直接相关的当事人:除了原告和被告以外,与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以作为参加人参与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2. 与行政行为具有共同利益的组织或个人:当有多个组织或个人共同拥有相同或相似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其中一方可以作为参加人参与行政诉讼,维护共同利益。
3. 具有行政行为后果的利害关系人:当行政行为产生连带责任或后果时,受到该行政行为后果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作为参加人参与行政诉讼,并主张其相关权益。
三、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被诉请撤销或变更自己的行政行为,或者请求判令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中,行政机关可以作为参加人参与行政诉讼。
办理行政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因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争议案件。
办理行政案件是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为了规范办理行政案件的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办理行政案件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办理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我国办理行政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于1989年4月4日通过,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范围、管辖、参加人、证据、诉讼程序、判决和执行等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是我国办理行政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于1999年4月29日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了行政复议的范围、管辖、参加人、证据、复议程序、复议决定和执行等内容。
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外,办理行政案件还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
三、办理行政案件的范围1.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处罚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
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2.行政许可案件行政许可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依法作出的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案件。
3.行政强制案件行政强制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了实现行政目的,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人身等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
4.行政征收案件行政征收案件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征收税款、罚款、滞纳金等费用的案件。
5.行政给付案件行政给付案件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物质帮助或者福利待遇的案件。
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
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具有法律地位和诉讼权利义务的各方,包括诉讼主体、第三人和法律代表人等。
行政诉讼参加人的身份和权益保障是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诉讼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效力。
本文将就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种类、地位和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在行政诉讼程序中与案件直接相关的法律主体,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和法律代表人等。
他们具有参加诉讼和行使诉讼权利的资格,可以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发表意见、提供证据、进行辩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行政诉讼参加人的种类1. 原告:原告是行政诉讼的提起者,是起诉行政行为的主体。
原告可以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他们请求行政法院对不法行政行为进行撤销、更正、确认或赔偿等。
2. 被告:被告是行政诉讼中被原告起诉的行政机关或行政工作人员。
被告可以通过答辩、提出抗辩意见,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回应。
3. 第三人:第三人是指与行政诉讼案件直接相关而又不是原告或被告的法律主体。
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可以以独立于原告和被告的地位介入诉讼,提供意见、证据和申请,参与辩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 法律代表人:法律代表人是为行政诉讼参加人代理诉讼事务的人员。
当行政诉讼参加人无法亲自参加诉讼或需要委托他人进行诉讼时,可以聘请律师或其他合格人员作为法律代表人进行诉讼。
三、行政诉讼参加人的地位行政诉讼参加人的地位是指其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行政诉讼参加人的地位包括平等地位、合法地位和公正地位。
1. 平等地位:行政诉讼参加人在诉讼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发表意见、提供证据、进行辩论等。
无论是原告、被告还是第三人,他们都应受到法律的平等对待,诉讼程序应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2. 合法地位:行政诉讼参加人的诉讼权利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参加人应当具备诉讼资格,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参与诉讼。
行政诉讼法学知识点总结
第一章行政诉讼概述一、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相关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发生争议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相关人的主张是否是否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然后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二、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调整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系统;包括规定法院和诉讼参加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的法律规则;以及规范和调整与行政诉讼有关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则.. ★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法律渊源1.宪法和国家机关组织法..2.行政诉讼法律..3.有关法规中的行政诉讼法规范..4.法律解释..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指行政诉讼法所调整的、以行政诉讼主体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1.法院;2.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3.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等..四、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是指反映行政诉讼基本特点和一般规律;贯穿于行政诉讼活动整个过程或主要过程;指导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诉讼行为的重要准则..一与民事、刑事诉讼共有的原则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3.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4.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则..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6.辩论原则..7.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原则..二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1.合法性审查原则..第6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2.诉权保障原则..第二章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肯定性列举第12条第1款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兜底规定二、概括性规定第12条第2款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三、否定性列举第13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总动员等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内部人事管理行为..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即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4.终局行政决定行为..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1相对的终局行政决定P424..例:行政复议法第14条:“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规定作出最终裁决..”2绝对的终局行政决定P425..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4条:外国人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5.刑事司法行为..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先行拘留、立案侦查、讯问、勘验或者检查、搜查、查封、扣押、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等财产、发布通缉令..刑事司法行为与行政行为的区分标准:权力来源;实施目的..公安机关利用职权插手经济纠纷;以刑事侦查为由限制人身自由、扣押财产的行为;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6.居间行为..行政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达成一定行政目的;向相对人提供信息;指导政策;发出建议、劝告;通过相对人同意接受或自愿遵照得以实现的行为..以“行政指导”之名;强制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限制或剥夺相对人的权利的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8.重复处理行为..重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行为作出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或者经过复议、诉讼后该行政行为发生终局效力后;相对人仍然对该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但是;有关部门驳回其申诉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为..重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救济程序以外作出的没有改变原有行政法律关系、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影响的行为重复处理行为不变更或消灭原有的法律关系;仅仅是再次肯定原有的法律关系..重复处理行为的表现:因当事人自己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事后当事人又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诉;有关行政机关驳回其申诉后;当事人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等..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例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前有关程序事项的告知和通知等..★补充内容——附带审查的部分抽象行政行为53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审查对象:除了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之外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方式:附带审查;即不能因为对抽象行政行为不服单独提起行政诉讼..审查结果: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第三章行政诉讼的管辖仅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工..★补充知识:我国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组成;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目前;一般的铁路运输法院不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专门人民法院中的知识产权法院和海事法院审理部分行政诉讼讼案件..一、级别管辖一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对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行政案件或在国际上有重大影响的涉外行政案件..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案情重大;涉及面广并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是指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直接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包括其所作出的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例外: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2月1日起施行2.海关处理的案件;1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解释:相对人不服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诉讼的案件;由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理..2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海事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行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由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1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2重大涉外或涉港、澳、台案件;3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补充:第一审反补贴行政案件、第一审反倾销行政案件、第一审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由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四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除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外;其余的行政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地域管辖指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横向划分其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一一般地域管辖直接起诉的;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总结:1.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方面;原行为机关和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2.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复议机关是被告..因此;根据复议机关确定管辖法院..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总之;根据被告来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二特殊地域管辖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注意:只要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存在;不管是单独还是并存;都适用特殊地域管辖规则..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当事人因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管辖法院..产权界定行为直接针对不动产作出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产权界定行为针对包含不动产在内的整体产权作出的;由最初作出产权界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裁定管辖一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移送案件具备的条件:1.移送法院已经立案受理了案件;即诉讼开始但没结束;仍在一审程序中..2.移送案件的法院认为自己对案件没有管辖权..3.接受移送案件的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受移送法院的义务:受移送法院要按照立案程序受理案件;不得拒收、退回或再移送给其他法院.. 二指定管辖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①法律上的原因:有法定事实存在使有管辖权的法院在法律上不能审理;如当事人申请回避时..②事实上的原因:是指有管辖权的法院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管辖权;如发生自然灾害时..2.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三管辖权的转移只能上移不能下放1.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在一审裁判宣告前;根据需要;上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以决定书的形式;决定由自己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并要求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报送上级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对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必须执行..注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直接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的案件时;不受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限制.. 2.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四、管辖异议一提出管辖异议的主体:行政诉讼的原告、被告、第三人..二提出管辖异议的期限: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一审法院提起..三对管辖异议的处理:异议成立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五、管辖模式的创新P444-445一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法〔2013〕3号: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就是将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通过上级人民法院统一指定的方式;交由其他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制度..二跨区域管辖第18条第2款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第四章行政诉讼的参加人行政诉讼参加人:原告、被告、第三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诉讼代理人..行政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鉴定人员等+行政诉讼参加人一、原告第2条:是指认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个人或组织..第25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法院的判断标准一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是行政主体的对称;指在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的一方当事人..公民包括公务员行政相对人法人包括行政机关;国务院除外组织二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相关人1.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2.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3.与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4.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受害人对主管行政机关不追究加害人的行政法律责任或者对追究的法律责任形式和程度不服的三特殊情况下原告资格的确定1.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2.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3.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4.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5.股份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四原告资格的转移1.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2.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二、被告确定规则:谁主体、谁行为、谁被告..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解读:“维持”:P397-3982015司法解释第6条:“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第7条: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4、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行政行为的;该组织是被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5.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6、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并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以该机构为被告..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7、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当事人对批准或者不批准行为不服一并提起诉讼的;以上级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初步审查并上报;当事人对不予初步审查或者不予上报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为被告..第五条: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统一办理行政许可的;当事人对行政许可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以对当事人作出具有实质影响的不利行为的机关为被告..8.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后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由撤销该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 ▲补充内容: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中被告资格的确定..依据:12条第2款: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作出答复的机关为被告;逾期未作出答复的;以受理申请的机关为被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公开该政府信息的机关为被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组织为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1政府信息公开与否的答复依法报经有权机关批准的;2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系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3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一必要的共同诉讼:诉讼标的是同一个行政行为;法院应当合并审理的案件..二普通的共同诉讼:诉讼标的是同类的行政行为;法院决定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案件..普通的共同诉讼必须符合3个条件:1.必须由同一个法院管辖;2.必须属于同一诉讼程序普通或简易;3.法院决定合并审理并得到了当事人的同意..属于“同类的行政行为”的情形:①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如:赵某在路边摆摊卖煎饼;县卫生局以其无卫生许可证而经营食品为由对其罚款200元;交通局以其妨碍交通为由对其罚款150元..赵某对以上处罚行为不服;分别向同一法院提起诉讼..②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例:钱某和王某共同殴打刘某;县公安局对钱某作出拘留5日的决定;对王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钱某和王某均不服处罚决定;各自向同一法院分别提起诉讼..③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如:孙某团销售假酒被县工商局罚款500元;孙某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县工商局发现孙某还销售过期食品;作出罚款800元的决定;孙某对此处罚不服;也提起诉讼..四、诉讼代表人。
第十二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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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农村村民和小区业主的自治权利 在蒋石林诉湖南省常宁市荫田镇人民政府免除村委会主任 职务案中,荫田镇政府在全镇党员冬训大会上宣布免除蒋 石林的村委会主任职务,尔后指定另一村民主持该村村委 会工作。常宁市法院受理了该案,并判决撤销荫田镇政府 免除蒋石林职务的决定。 7、劳动权 在潘胜燕诉浙江省温岭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不予录用案 中,原告潘胜燕报考温岭市农村能源办公室(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笔试成绩为所报单位参考人员中第一名。被告 温岭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以原告在大学读书期间曾因考 试作弊、受过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为由,口头通知原告不 予录用。审理该案的玉环县法院认为,原告为实现自己的 就业权利向法院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3.被告是被原告指控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应诉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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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确定
(一)一般确认规则 条件: 1. 它是实施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2. 原告起诉了它。 基本结论: 1. 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被诉时,该行政机关是被告; 2. 被授权组织实施的行政行为被诉时,该组织是被告; 3. 受委托者实施的行政行为被诉时,委托者是被告; 4. 原告因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而起诉时,对相应事项 负有职责的行政主体是被告; 5. 行政机关撤销后,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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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
对于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人民法院有 义务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共同原告起诉,如果 他们不愿意起诉,法院不得强行追加,可以通 知他们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对于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被告,原告在起诉 中有遗漏的,人民法院有权征得原告同意后追 加,被追加的被告不得拒绝参加诉讼,但如果 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可以通知他们作为第 三人参加诉讼。
2019军转干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的参加人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的参加
人
一、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的参加人知识点
行政诉讼参加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代理人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勘验人等。
行政诉讼当事人、指因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约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
(一)行政诉讼的原告
原告资格的构成要件可以概括为:
(1)起诉人须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
(2)起诉人与行政行为之间具备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起诉人合法权益所受到的影响、损害必须是由行政行为造成的,两者之间存在着相当因果关系。
二、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的参加人相关练习题
一公司为股份制企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下列哪些主体有权以该公司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
A.股东
B.股东大会
C.股东代表大会
D.董事会
【中公解析】BCD。
18 行政诉讼参加人
(四)合伙的原告资格
1.是合伙企业的,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
2.是其他合伙组织的,以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1.甲、乙、丙三人签定合伙协议,决定以顺利火锅店为名 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并对该火锅店进行了注册登记,甲、 乙、丙三人与蓝天村签定一份肥羊购销合同,后因甲、乙、 丙三人拒绝支付羊肉款,双方发生争议,蓝光村应以谁为 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A 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在法律文书中注明顺利 火锅店的字号 B 顺利火锅店为被告 C 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 D 甲、乙、丙三人与顺利火锅店为共同被告 参考答案:A
种类越权:
如派出所进行的是警告与罚款以外的其它处罚,例如行政拘留, 应视为“没有授权”,以派出所所在的公安机关为被告。
幅度越权告机构,种类越权告机关
(4)如果案例中出现的是派出所不作为,此时被 告应是派出所。
一、被告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诉讼的被告:经原告指控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而
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应诉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或者组织。
特征: 1. 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或者组织。 2. 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 机关或者组织。 3. 被原告指控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机关或组织。
口诀:更夫领进小孩
更:与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夫:即复,与被诉复议决定由法律利害关系或为
复议程序的第三人 领:通邻,被诉行为涉及相邻权的 进:通竞,倍速行为涉及公平竞争权的 小:即销,与撤销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孩:即害,要求机关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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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习
(2008-2-86)甲厂是某市建筑装潢公司下属的独 立核算的集体企业,2007年1月某市建筑装潢公司 经批准与甲厂脱离隶属关系。2007年4月,行政机 关下达文件批准某市建筑装潢公司的申请,将甲厂 并入另一家集体企业乙厂。对此行为,下列何者有 权向法院起诉? A.甲厂 B.乙厂 C.甲厂法定代表人 D.乙厂法定代表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参与诉讼活动的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参加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
以下将详细阐述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法律规定。
二、原告1. 定义原告是指因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
2. 诉讼权利(1)请求人民法院审理其诉讼请求;(2)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3)提出回避申请;(4)提供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5)申请保全证据;(6)申请鉴定;(7)申请先予执行;(8)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9)依法申请再审。
3. 诉讼义务(1)依法参加诉讼活动;(2)遵守法庭规则;(3)如实陈述事实;(4)按时缴纳诉讼费用;(5)不得伪造、毁灭证据。
三、被告1. 定义被告是指被原告指控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
2. 诉讼权利(1)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2)提出回避申请;(3)提供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4)申请鉴定;(5)申请先予执行;(6)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7)依法申请再审。
3. 诉讼义务(1)依法参加诉讼活动;(2)遵守法庭规则;(3)按时缴纳诉讼费用;(4)如实陈述事实;(5)不得伪造、毁灭证据。
四、第三人1. 定义第三人是指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在诉讼过程中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人。
2. 诉讼权利(1)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2)提出回避申请;(3)提供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4)申请鉴定;(5)申请先予执行;(6)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7)依法申请再审。
3. 诉讼义务(1)依法参加诉讼活动;(2)遵守法庭规则;(3)按时缴纳诉讼费用;(4)如实陈述事实;(5)不得伪造、毁灭证据。
五、诉讼代理人1. 定义诉讼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委托,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第十二章节 行政诉讼参跟人新
三、诉讼代表人
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解释》中有关参加人的规定,诉讼代 表人是一项新制度。就诉讼地位而言,诉讼代表人兼具代理人和诉讼人 双重属性,从类型看,该规定的诉讼代表人可以分为三类:组织代表人 和集团诉讼的代表人;推选的代表人和指定的代表人;单一的代表人和 多个代表人等。 该规定中规定的诉讼代表人的主要情形有: (1)合伙企业的诉讼代表人。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事 务的合伙人为诉讼代表人。 (2)其他组织的诉讼代表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以主要负责 人为诉讼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以推选俄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 (3)集团诉讼的代表人。一方原告为5人以上,应退选1-5人为诉讼代表 人,如果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选定的,由法院依职权指定诉讼代表 人。
第二节
一、原告的概念
行政诉讼的原告
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 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利害关系人。
法院是否受理,是取决于原告是否具有原告资格。
原告资格是指特定主体成为行政诉讼原告所应具备的法定 条件,主要有三点:
(一)必须是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行政相对人
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是处于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 政机关的相对一方。
二、行政诉讼当事人
(一)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纠纷,以自己名义进行行政 诉讼,案件审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 特征: (1)行政权利义务发生纠纷,是当事人最基本的特征。 (2)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这是区别于诉讼代理人的一个重要特征。 (3)与案件审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4)受人民法院的约束。这一特征是区别于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相区分的重 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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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公平竞争权, 当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时,可以提起行政诉 讼,从而具有行政原告资格。
6、 联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 的联营、合营、合作各方(内部权利人),认 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 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以自 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从而表明内部权利人 具有行政诉讼原告的资格;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 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以企业名义提起 行政诉讼,企业具有行政诉讼原告的资格。
7、 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 犯其经营自主权的,该国营企业或者其法定 代表人可以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行政诉讼。
非国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被侵犯的,该企 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以原告的身份提 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诉讼当事人(广义)的特征: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这一特征可使我们区 分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和其他的诉讼参加人。如以 自己名义进行诉讼,才是当事人;不以自己名义 而以他人名义参加诉讼,就不是当事人,如诉讼 代理人等。
2、与行政案件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这一特 征区分行政诉讼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证 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与案件无利害关系。
解”和“仲裁”不能以行政诉讼原告身份提起 诉讼外,对民事纠纷由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裁 决”、“强制性执行”、“处理决定”后,当 事人不服的,均具有原告资格而提起行政诉讼; 3、社会团体或组织当其成员的权益受到具体行 政行为侵犯时,该团体或组织不能充当原告或 代为起诉; 4、如果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相邻权,他们均有原告资格提起行政 诉讼;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提起诉讼 的,应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为诉讼代表 人;如果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由推选的 负责人做诉讼代表人。
(3)原告为5人以上的集团诉讼,应推选1 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如果在法院指 定的期限内没有选定诉讼代表人的,则由法 院依职权指定诉讼括证人、勘验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等。
二、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一)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概念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 议,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并受法院裁判拘束的主 体。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诉 讼中的第三人。
狭义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 在行政诉讼的不同阶段中,当事人有不同的称谓: 在第一审程序中,称为原告和被告; 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称为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在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
1、原告必须是个人或组织,即原告定位于行政相对 人;
2、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相对人;
3、原告必须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相对人。
二、特殊情况下的原告资格问题 原告的资格条件问题上面已述,在此归纳一些
特殊情况下的原告资格问题(九种): 1、受害人可以做原告。 2、对民事纠纷由行政机关进行处理,除了“调
8、 农村土地承包人、宅基地使用权人、房 屋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等,当其权利被行政 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时,均可以以原告 的身份提起行政诉讼。
9、与原告资格相关的诉讼代表人的问题。
(1)合伙企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以核 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 伙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行 政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被告。
2、有权可以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 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提 起诉讼。
第三节 被 告
被告的概念
定义: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原告指控其 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 并经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 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特征(或条件):
1、必须是行政主体; 2、必须是实施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具体行政行为者;
3、必须是被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二、确定被告的若干特殊情况 1、经复议程序而再起诉的案件:如果复议机关维持
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就以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 机关为被告;如果复议机关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 机关就是被告。 2、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委 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3、有些法律、法规或者行政机关自我约束性规定, 对一定程度的行政行为,规定需报经上级机关批准才 能生效。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应是在行政处理决定书 上签名盖章的机关。即直接做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才是 被告。 4、派出机构的被告资格:如果法律法规对之有授权, 则就具有被告的主体资格;如果对之无授权,则就不 具有被告的资格。应以派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5、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做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共同 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原告资格的转移,是指有权起诉的公民死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他的原告资格依法自 然转移给有利害关系的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其转移有以下情形:
1、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 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其近亲属的范围包括: 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 女、外孙子女、以及对公婆、岳父母尽了赡养 义务的儿媳、女婿。
3、受法院裁判的拘束。
4、当事人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机关和 授权组织。其中被告恒定是行政机关或是授权的 组织。
第二节 原 告
一、原告的概念
定义:行政诉讼中的原告,是指对行政机关或授权 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以自 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原告资格的条件:依《行政诉讼法》第24条有三条:
第十二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
一、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依法参加行政活动, 享有诉讼权力,承担诉讼义务,并且与诉讼 争议和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具体包括当事人、共同诉讼 人、诉讼中的第三人和代理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与行政诉讼的参与人不同, 行政诉讼的参与人不仅包括行政参加人,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