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森林病虫害中心测报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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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森林病虫害中心测报点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及时准确地掌握全国主要森林病虫害发生情况,为森林病虫害防治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国家林业局在全国主要森林病虫害发生区设立了国家级森林病虫害中心测报点,为规范和加强对国家级森林病虫害中心测报点(以下简称中心测报点)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心测报点是根据全国森林资源分布和森林病虫害发生情况而设立的国家级测报点,是国家主要森林病虫鼠害预测预报网络体系的骨干。中心测报点应设置在病虫害发生区域代表性强、领导重视、森防机构健全、干部队伍整体素质较高、设施条件和基本工作基础好的县(市、区),具体工作由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承担。

第二条中心测报点由省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推荐,报送国家林业局森林病虫害防治总站(以下简称森防总站)审核,由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审批认定。

第三条中心测报点一经确定,地方不能擅自变更。调整、撤消中心测报点,须经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审批。

第二章中心测报点的职责和任务

第四条按时观察、记录、传输监测数据。中心测报点要按照国家林业局颁布的主测对象测报办法,按时观察和准确记录调查数据,认真填写有关表格,分类汇总、处理和分析。应用《森林病虫害防治管理和检疫信息系统》及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软件,按时、定期向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森防总站传输监测数据并抄送上一级森防站。

第五条适时发布主测对象和当地主要病虫鼠害的预报。预报内容为发生期预报(包括病虫鼠发生始、盛、末期)、发生量预报(包括病虫鼠发生范围、面积、有虫株率、虫口密度)、危害程度预报(以轻、中、重三级表示,划分标准按所在省制定的标准执行),并反馈核实预报结果。预报准确率应在90%以上。

第六条及时报告辖区内突发性和重大的森林病虫鼠害发生动态。要按照国家林业局颁布的《森林病虫害联系报告制度》,及时向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国家林业局森防总站和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新发生的检疫性、危险性病虫害和发生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其它森林病虫害;突发性病虫害发生面积在100公顷以上的,要及时向林业主管部门发出警报。

第七条积极配合地方做好生产防治工作。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提供辖区内森林病虫害发生情况报告,提出防治意见和防治方案,为当地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指导防治工作当好参谋和助手。

第八条负责一般测报点测报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辖区内一般监测点工作和虫情普查。

第九条做好测报技术研究,建立健全测报资料数据库。中心测报点要绘制辖区内测报对象分布图、调查标准地分布图及实施监测的踏查线路图;建立主测对象和当地主要病虫鼠害的计算机信息数据库和专项档案;积累、整理主测对象预测预报的相关技术因子数据,选用和提出适用的预测预报数学模型。根据工作需要有当地主要森林病虫鼠害标本和测报对象生活史标本。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条中心测报点由国家统一命名。中心测报点建成后,由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根据有关办法组织检查验收。

第十一条中心测报点的日常管理由当地林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森防站负责技术指导和业务管理。

第十二条中心测报点要有2-3名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热爱本职工作、责任心强、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能熟练掌握测报技术的专(兼)职测报员。

第十三条测报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国家林业局森防总站负责对测报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测报员经考核合格并获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测报员岗位要保持稳定,人员变动时,须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森防站的同意,并报国家林业局森防总站备案。

第十四条测报点要建立健全档案。调查原始记录、各种图表、发布的预报、通报、警报及防治意见、验证材料、总结报告等,应分类整理归档,登记造册,并建立资料保管制度。测报资料档案要有专人管理。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五条中心测报点工作纳入森林病虫害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森防站对各中心测报点上报的测报数据、材料和工作情况进行年度综合考核(考核办法另行拟定),并由国家林业局森防总站抽查。考核结果上报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

第十六条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中心测报点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或在系统内通报;对工作开展不力或有明显失职行为的中心测报点,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将取消其国家级中心测报点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省(区、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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