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数据库维保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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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信息系统数据库维保协议
甲方:xxxx医院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为保证医院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甲乙双方就医院信息系统数据库维保工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服务内容及要求
1、乙方为甲方服务提供7*24小时数据库服务响应和支持。当医院信息系统数据库发生问题时,由甲方网管提供临时远程主机,乙方应通过远程控制立即进行远程处理,故障排除后,甲方应立即中断临时远程主机与互联网的连接,以确保市卫生信息专网的安全。
2、不能通过远程方式解决的,乙方应立即派工程师到客户现场进行相关数据库系统的维护,乙方工程师在接到用户故障电话后3小时内到达现场,到达现场后3小时内恢复。
3、如果确定故障原因是除数据库以外的原因导致(如硬件设备、操作系统故障),乙方应立即与太仓市卫计委信息中心联系,硬件设备故障由甲方负责修理,操作系统故障由市卫计委信息中心协助甲方处理。
4、提供数据库在紧急情况下,如数据库错误、数据丢失、数据库系统崩溃等故障或灾难的恢复。
5、巡检要求:乙方必须对维护范围内的数据库系统每月进行一次远程巡检(乙方工程师在市卫计委通过市卫生专网进行远程巡检),包括配置设置与系统操作的评估,以及有关系统、磁盘性能、I/O通信、软件版本、可用性和安全性的信息,及时发现用户单位数据库系统存在的隐患与安全漏洞,及时提供改进方案和纠正措施的详细建议,并与甲方共同解决存在的问题与隐患。
6、乙方要建立专门的系统维护档案,第一次巡检时,要做出维护软件系统的详细配置清单、所使用的操作系统、版本号、系统的使用情况及系统的配置参数。每次巡检都需出具巡检报告,记录软件系统的运行情况、出现过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数据库配置变动等情况。在故障处理过程中,要详细记录故障的现象、处理的过程、软件升级或补丁修补的情况并出具故障处理报告,巡检报告和故障处理报告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市卫计委信息中心各执一份。
7、根据数据库运行情况及医院HIS系统的需要及时调整数据库系统参数,并根据需要配合应用开发商和客户对应用软件进行调优。
8、数据库迁移等工作:如甲方需要进行数据库连接模式调整(如ORACLE RAC,即实时应用集群,俗称双活或数据库迁移(如医院搬迁时)),甲方应提前7个工作日告知乙方,以便乙方做出工作安排,并按甲方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数据库迁移工作。
9、特殊情况下的现场值班服务。由于卫生行业的特殊性,遇有法定节假日或重要活动,服务提供方应主动提前提供值班工程师名单及联系电话,做到客户呼叫即时响应并及时到达客户现场,给予现场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二条合同总价、合同期限及付款方式:
1、合同总价
本合同所列服务的价格为:人民币:元(大写:)
2、合同期限:
3、付款方式:
合同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40%,合同正常履行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60%。
第三条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数据库软件,并对数据库软件的知识产权承担相应责任;
2、甲方协助乙方做好软件安装和部署工作;
3、甲方协助乙方做好与其他系统或其他部门的协调工作;
4、甲方做好合同产品的保密,不得擅自分发合同产品的拷贝。
第四条乙方责任和义务
乙方在提供服务和维护的过程中,获悉的一切资讯均需严格保密,不得自行使用或提供他人使用,如有泄漏或擅自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甲方信息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条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付货款的,应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2、若乙方不能按质量和进度要求完成维护任务,或未能达到合同规定要求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3、乙方有下列行为及违反本合同所规定情形的,甲方可以根据情节,予以警告、经济赔偿直至提前解除合同:
由于乙方自身原因,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或泄漏甲方机密的;
乙方及其员工损害甲方声誉的;
乙方应遵守国家及行业的相关条款,不得危及公用设施的安全。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战争、动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地震、风暴或其他自然灾害等。
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原因及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等及时通知另一方。同时,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义务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因未尽本义务而造成的相关损失由其承担。
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合同各方应根据不可抗力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确定是否终止本合同或是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七条合同的补充
1、在本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要追加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与乙方协
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的百分之十。
2、补充合同须采用书面形式,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中止
本合同一经签订,合同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中止合同,除非合同的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
2、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
3、任何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本合同;
4、合同的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除上述情形外,甲乙双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
第十条合同的转让
除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将其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方。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
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则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应在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三份,以简体中文书写。甲乙双方、市卫计委信息中心各执一份。
3、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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