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培训讲座(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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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培训讲座(提纲)

一、《劳动合同法》的起草背景和过程

(一)劳动法体系中的劳动合同法

1994年8月22日劳动部《关于实施〈劳动法〉的意见》第十部分“关于完善劳动体系问题”中指出:“《劳动法》是劳动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要使其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得到很好的贯彻,还必须制定与之配套的《促进就业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法》、《安全生产法》、《劳动保护法》、《职业技能开发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劳动监察法》等单项法律和法规,形成完善的劳动法律体系。”

(二)《劳动合同法》立法启动和起草制定过程

(1)2004年9月16日(初步讨论稿——劳动部)

(2)2004年10月8日(征求意见稿——劳动部)

(3)2005年1月4日(送审稿——劳动部报送国务院)

(4)2005年5月7日(修改稿——国务院)

(5)2005年11月26日(初审稿——国务院报全国人大12月28日初审)

(2006年3月20日~4月20日向社会征求意见,共计191849

件意见反馈)

(6)2006年12月24日(二审稿)

(7)2007年4月10日(三审稿)

(8)2007年6月24日(四审稿)

(9)2007年6月28日(五审稿——正式稿)

(10)2007年6月29日(表决稿)

(11)2007年6月29日(通过稿)

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主旨

在开始进入劳动合同法研究学习时,需要澄清的几个问题(第一章)

(一)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关系(《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立法位阶关系(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劳动标准、劳动基准、最低劳动条件

(三)劳动合同关系中对劳动者一方的倾斜性保护(第一条),注意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谐社会的提法:

(初步讨论稿)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制定本法。

(征求意见稿)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送审稿)为了调整劳动关系,规范劳动合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修改稿)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初审稿)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法。

(二审稿)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法。

(三审稿)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四审稿)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四)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第三条):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重点:公平——社会利益价值趋向的矫正;诚实信用——社会公平和正义)

(五)集体合同和集体协商(第五、六条)(第一稿有“劳动争议”,第二稿以后删除,增加“集体合同”一节)劳动关系法律保护的三个基本层面(三重保护手段)

三、劳动关系

(一)主体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个人承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初步讨论稿)“本法所称的劳动者,是指基于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招用,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工作并获得工资报酬的人员。”“本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基于劳动合同招用劳动者,并将其纳入本单位劳动组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下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照本法的规定确立劳动关系:1.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其招用的劳动者;2.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其招用的人员;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招用的不属于国家确定的本单位编制内的人员;4.外国使领事馆、外国企业办事机构和其招用的人员;

5.军队和其招用的无军籍人员。(第七、八、九条)

(修改稿)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但是,用人单位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担任和履行职务,不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所招用的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和履

行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初审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二审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其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依照本法执行。

(三审稿)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四审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工商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民政局

事业单位——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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