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治理中进一步发挥公证作用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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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院+报Journal of Heilona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ee of Politics And Law 2019年第4期
(总第139期)No. 4 2019(Sum No. 139)
在社会治理中进一步发挥公证作用的思考
谢群
(哈尔滨国信公证处,哈尔滨150001)
摘要: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 专业化水平,要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 的良性互动”。公证机构在社会管理格局当中充分发挥了社会协同的重要作用。公证制度不仅维护着法律 的尊严,促进法律的正确实施,实现司法公平公正;更为重要的是在预防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 着政府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公证制度;社会治理;公平正义;服务民生;社会矛盾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 -7966 (2019 )04 -0135 -04
公证制度的起源可追溯到清末由大法学家沈家本发起的法律运动,清末修律。在修律过程中制定完成 的《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关于证据的内容出现了关于公证的规定%如作为证据的私证书以有当事人签名 或经过审判衙门或公证人认证者为限,有完全之证据力;对书证为公证书的,应推定为真证。公证是由国家 专门司法证明机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种特殊的证明活动%法律程序是人们进行法律行为所必须遵循或 履行的法定时间和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是对法律行为的抑止011。公证制度作为调整人们行为的法律制度 和社会制度,必然应当将公正作为先导性的价值追求。完善的公证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成熟的标志。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正在从高速发展进入高效发展阶段,发展进入新时代,社会转型处于关键期。社会环境、 社会结构、利益格局、群众诉求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公平、正义、安全方面的需求与 不平衡不充分的法律服务之间存在着落差和矛盾021 %人民群众和组织团体在横向、纵向、内部、外部之间都 进行着广泛的交流、协作,产生大量的利益关系、经济交往和行为关联。在这些新时代新社会的发展变化中, 迫切需要公证职能的拓展和重新定位%
一、当前公证法律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公证业务结构不合理
近年来,我国的公证业务范畴虽然总体得到增长,但证明类业务多,非证明类业务少,传统业务多,特 色业务少的局面尚未得到根本改观,在金融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司法辅助、产权保护、“三农”、涉外等领域 的公证服务还有待拓展创新%
( ) 传统 日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行业政策的变化以及国家政策的调整,诸如赠与、继承公证、收 养、遗嘱等传统公证业务不断被削减应用范围%特别是律师见证业务的开展、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的出台及
收稿日期:2019-01 -03
作者简介:谢群(1975 -),女,黑龙江哈尔滨人,公证员
登记操作规范的进一步明确、各种电子存证平台的兴起,对传统公证业务带来较大影响%(三)公证社会评价不佳
公证业务在传统上承担了大量社会交易中间环节的纠纷预防和资质审核工作,但因这些工作是做在社会公众看不见的地方,加之对公证作用、程序规定、风险责任、税费承担、运行成本等缺乏了解,导致部分公众认为公证只是“花瓶”;某些个人、法人、团体为了降低自身风险,想借助公证这一工具转嫁自身风险,强制性要求社会公众办理公证书;部分社会公众认为公证机构既然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那么所有公证事项就应当免费办理;社会公众误认为公证机构属于国家机关,理所当然能共享所有公共信息资源,当事人只需要提供身份证号码,公证机构便能立即获取关于当事人的婚姻、房产、学历等基本信息,因此不愿提供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一些基础性材料。上述社会公众对于公证的错误认知,使得公证机构的社会形象大打折扣%
(四)公证核实程序面临困境
公证法第28条、第29条仅规定公证机构具有审查、核实的义务,但没有赋予具体明确的核实权。尽管绝大部分被核实单位十分配合公证核实工作,但仍然存在部分单位以保护当事人隐私或制度不健全为由拒绝协助公证核实工作%由于法律没有赋予公证机构具体明确的核实权,部分单位拒绝公证机构的核实请求,这不仅给公证工作的开展造成困难,也加重了当事人的负担,更有甚者会导致因无法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而不能办理公证事项的情况。
(五)信息资源无法充分共享
因虚假证明材料、冒名顶替、隐瞒继承人等情况尚未杜绝,为防止公证质量事故,公证机构加大了核实力度,但是由于我国户籍制度不完善、婚姻登记制度存在建档时间较短、信息库信息不全、全国区域之间信息不畅等弊端,导致当事人的户籍、婚姻等信息难以核实清楚。鉴于此,公证机构出于谨慎审查和核实的义务,仍旧需要再次亲自到相关部门对当事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实,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延长了公证书的出证时间,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麻烦%
二、进一步发挥公证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一)主动化解社会矛盾,积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公证制度是社会纠纷多元化解决的基础性资源。预防不稳定因素,减少纠纷矛盾,保证民事商事活动有序、循法、依规开展,是其基本职能作用。通过公证行为,可以实现防微杜渐、完善法律行为、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促进经济稳定和社会安定团结,发挥引导规范、预防疏导、监督保障、沟通媒介等功能。近年来,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复杂量增的趋势,主要体现在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房屋用地、交通事故、经济来往和劳资债务等纠纷上面。公证处通过依法介入民商事法律行为,办理财产分割协议、继承、遗嘱,开展亲属关系、婚姻状况合同、保全证据等,依法向当事人讲明权利、义务,分析矛盾和隐患,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以法律手段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防止矛盾隐患流向社会。其中在运用公证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公证行业和公证机构向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从单一维权救济保全,向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面服务覆盖,满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多元化需求,为其提供高效和个性化的公证法律服务。这大大增强当事人法制观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诉讼,节省人力、物力、财力等经济成本和司法成本,在预防化解社会矛盾方面起着独特的作用%
公证工作增加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公证具有参与非讼事务的能力、责任和担当以及更广泛的非讼事务职权,通过参与司法辅助事务预防和化解纠纷,充当了司法助手。公证积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提供综合性、全方位的非诉讼法律服务,满足了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证法律服务需求。公证工作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实现网下服务网上提供、跨地服务当地提供,让群众足不出户就能够办理公证,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多精细化、个性化的公证法律服务%公证通过减少社会矛盾来促进社会和谐。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有近百万件非诉讼的继承财产权利通过公证行为得到确权,不仅关联继承人、被继承人,还涉及动产、不动产、股票基金等财产权力的确认,也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