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慧星:学习民法学的基本方法
《民法总论》考试笔记与重点--梁慧星
《民法的概述》1.中国历史上之中华法系,并无法律领域之划分,各种社会关系,均由同一法律调整。
即学者所谓诸法合一,并无民刑之分2.至清末进行法制改革,聘请日本学者起草民法典草案,始有现代意义的民法。
可见,中国民法是继受而来3.形式民法:即指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实质民法:不仅包括成文的民法典,还包括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及判例法、习惯法4.法官裁判案件时,遇普通法遇特别法均有规定的事项,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5.废除领事裁判权是导致中国继受西方法治、制定民法典的直接动因6.由欧洲大陆所确立的民法近代模式:①抽象的人格②私的所有——民法典规定的以所有权为中心的物权制度,使私的所有制法律制度化。
物权,被视为绝对权和对世权,具有可以对抗一切人的绝对性③私法自治——(1)私法自治,与自由平等的人格,为近代司法的根本原则(2)私法自治,司法上的法律关系之创设,纯依私人的自由意思,是维持市场竞争的法原则(3)作为司法自治原则的下为原则,有契约自由、遗嘱自由、团体设立的自由诸原则,其中,以契约自由原则最重要④自己责任——自由之行使致他人遭受损害或不利益的情形,行为人只有在有故意、过失时,始承担民事责任7.民法的现代模式:①具体的人格——从抽象的人格中,分化出若干具体的法人格(如消费者和经营者)②私的所有的社会制约——对土地所有权的公法规制,以及对某些生活物资的统制,使所有权具有社会性。
即所谓所有权附有义务③受规制的竞争——“私法的公法化”,即为了防止和纠正这些弊害而对交易进行公法的规制,造成了契约制度衰退的印象④社会责任——现代社会中,公害事故、交通事故、缺陷产品致损事故等大量受害的发生,使支持个人的自己责任的社会、经济伦理发生动摇8.在近代模式和现代模式之间起桥梁作用的是判例和特别法9.加拿大的《魁北克民法典》、美国的《路易斯安娜民法典》等,具有“融合两大法系”的特点10.甲乙间因契约的成立,甲对乙取得一定的权利。
民法总论1.第一章 民法导论
吕刑 法经 秦律
唐律疏议
(1) 中国古代文献中,刑、
法、律三个字的含义是相通的,
可以互换的。《唐律疏议》: “法,亦律也。”三代最初为
“刑”,春秋战国为“法”,秦
汉以后为“律”。
大清律列
(2) 中国古代的民事刑罚化:《唐律疏议》
“凡律以正刑定罪” —— 私法的补偿性
家庭财产
“父母在,
买卖
债务
侵权
负债违契 买卖奴 婢牛马、骆 不偿,一疋 子孙别籍、易 驼、已过价, 以上,笞二 产者,徒三年” 不立市券, 十日,又二 过三日笞三 十日罪止六 《唐律疏 十杖,百疋 十。 徒一年。 《唐律疏 义· · 户律》 议· 杂律》 《唐律疏 议· 杂律》
2013年8月19日,京东商城发布了某品牌抽油烟机的超“低价”“促 销”广告,广告中宣称,“仅限24小时,历史惊爆价,不要惊呆,抓 紧抢购”,再看价格,抽油烟机加燃气灶一套,京东价300元,果真是 惊爆价格。如此吸引眼球的低价促销信息,瞬间就吸引了全国不同地 区的上千名消费者在京东下单购买这一款产品,下单后的第二天,京 东通知消费者厂家标错了促销价格,需取消订单,道歉的同时说会给 消费者赠送代金券,然后就有消费者发现订单被京东单方面取消了。
梁慧星《民法总论》 学习民法学的方法大致有两种: 其一,从具体到抽象,从一般到具体。 采取这种方法注意两个问题: (一)遵循循序渐进的规律,先学好总论 的内容,再顺序学习物权、债权、亲属、 继承。 (二)遵循“阅读、记忆、理解、运用” 的规律。特别初学者,一定注意记忆和理 解两个环节。
② 经济的迅速发展,商品经济的出现 ③职业法学家的出现
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Ulpianus 公元170——228)是
梁慧星怎样学习法律
梁慧星怎样学习法律梁慧星是一个优秀的法律专业学生,他一直致力于学习法律并努力提高自己的能力。
他的学习方法和经验对于那些想要学习法律的人来说都是非常宝贵的,下面是梁慧星怎样学习法律的详细介绍:一、认真听课梁慧星认为认真听课是学习法律的基础。
在课堂上,他注意聆听老师的讲解,并做好笔记,记录下老师讲授的重点内容和例证,以备日后复习参考。
梁慧星也经常参加课堂讨论,让自己更深入地理解学习内容。
二、勤奋复习梁慧星强调复习的重要性,他认为复习可以巩固学习内容,帮助自己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
在课程结束后,梁慧星会立即复习当天的学习内容,回忆和总结所学的知识点,并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
此外,他也经常利用暑假或假期的时间梳理复习,使自己的知识体系更完整。
三、图书馆学习梁慧星经常去图书馆,静下心来学习。
他会提前制定学习计划,在图书馆里有序地进行学习。
图书馆是一个安静的、读书氛围浓厚的地方,这对于学习法律很有帮助。
在图书馆里,梁慧星可以更加专注地学习法律知识,学习成效也更好。
四、参与法律实践梁慧星也非常关注法律实践,他利用课余时间积极参加模拟法庭、研究会等法律实践活动,通过实践进一步提高自己的法律能力。
在实践活动中,他比较注重团队协作,学习不同的法律观点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增强了自己的综合能力和沟通能力。
五、积极推动自我提高梁慧星一直坚持积极推动自我提高,他经常参加竞赛、讲座等活动,在竞争中不断向更高的目标挑战自己。
此外,他也会在社交媒体上关注法律热点、名家讲座等,增加自己的知识面,提高法律素养。
六、善于总结反思梁慧星认为学习并非一件容易的事情,他经常反思自己的学习方法和成果,分析事情的经验和不足之处,提高学习策略和方法。
同时他也会总结自己的成功案例和失败经验,吸取经验教训,以期更好地巩固自己的学习成果。
以上是梁慧星怎样学习法律的一些经验和方法。
他坚信通过这些经验和方法,自己的法律能力可以得到提高、完善,而这也对于法律学习的初学者和爱好者来说,是非常有价值和有帮助的。
梁慧星民法总论读后感
梁慧星民法总论读后感一开始,我觉得民法总论嘛,可能就是些干巴巴的条文和概念。
但这本书完全打破了我的这种想法。
梁慧星老师就像是一个故事大王,把民法那些事儿讲得特别生动。
在讲民事主体的时候,我感觉自己就像在看一场盛大的武林大会,每个民事主体都是一个门派。
自然人就像是散落在民间的武林高手,各有各的绝技,各自有着不同的行为能力,就像高手的功夫境界有高有低一样。
法人呢,就像是有组织有纪律的门派,有自己的一套行事规则,而且还分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这些不同的类型,就像门派有少林这样的大派,也有一些专门济世救人的小门派。
非法人组织就像是那种小团体,虽然没有法人那么正规,但也在江湖上有自己的一席之地。
对于民事法律行为这一块,那可真是太有趣了。
这就像是武林中的各种招式和约定。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就像是成功使出的绝招,得到大家的认可。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呢,就像是走火入魔的邪派武功,是不被允许的。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就像是那种有点小瑕疵的武功,要是发现不对劲,还能有改正的机会。
这让我想到,原来我们生活中的各种交易、约定,背后都有着这么严谨的“武功秘籍”在规范着。
梁慧星老师在解释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时候,那是相当的透彻。
平等原则就像是在说,不管你是武林盟主还是刚入门的小弟子,在民法的江湖里都是平等的,谁也不能欺负谁。
自愿原则呢,就像是每个武林人士都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武功路数,想加入哪个门派或者自创门派都可以,只要不违反大的规矩。
公平原则就像是比武的时候,要光明正大,不能耍阴招,大家都要按照公平的规则来竞争。
诚信原则那就是武林中的道德准则了,答应了的事情就得做到,要是背信弃义,那可就会被大家唾弃。
这本书里还有好多关于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的精彩讲解。
民事权利就像是每个武林人士的宝贝,有物权这种像武器一样的东西,牢牢地握在自己手里;有债权这种就像借条一样的存在,是一种对别人的请求权。
而民事责任呢,就像是违反了武林规矩后的惩罚。
要是你不小心打伤了人,就得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就像在江湖中做错了事就得接受惩罚一样。
梁慧星学习民法的第三种方法-以合同法为例
学习民法的第三种方法—以合同法为例(梁慧星教授讲稿)第一次来到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做讲座,非常荣幸。
我今天的讲座是一个特殊的讲座,不仅在中国没有人讲,在世界也没有人讲。
现在同学们手上有手机的可以把合同法调出来,若是带了书的就看到相关条文,我今天就是专门讲方法。
为什么要讲学习民法的方法,方法也是一种知识,同学们会讲我们进法学院不就是学知识的吗,这话对也不对,知识和方法有重大的区别,方法虽然也是知识,但是它是运用知识和获取知识的一种知识,所以对我们法学院的学生来说,学方法和学知识哪一个更重要呢?——方法更重要!我们可以思考一下,凡是成功的知识他们一定是在方法上有独到之处,所以我今天讲的是学习民法的第三种方法。
我先要说明,不仅是学民法,你学刑法、刑诉等一切部门法学都可以用这个方法。
但是学理论法学,可能就不那么实用。
讲第三种方法,要先讲第一、第二种方法。
简单说一下第一种方法,就是教义学的学习方法,从教科书上学习一套概念体系。
我们现在各个部门法的教科书都是教义学,通过教科书向同学们灌输每一个部门法的概念体系,这样的教材就叫教义学。
因此,完整地说就是通过我们的教科书学习每一个部门法学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为我们将来从事法律的职业打下理论基础。
这第一种方法有一个窍门,就是精读一本教科书,记忆、理解并掌握其中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你也就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第二种方法则是案例教学法,它和第一种方法的区别在于第一种方法是讲概念,而它是先假设一个案例,通过案例的分析然后结合到某一个概念、某一个理论,最后归结到某一个法律条文,来解决本案。
这第二种方法是训练我们怎么样分析案件,怎么样办理案件、怎么样解答考试的案例分析题的。
而我今天要讲的第三种方法,简单来说就是记忆条文、理解条文。
之前的第一种方法是以概念为学习对象,第二种方法是以案例为对象,而这第三种方法就是直接以现行法的条文为学习的对象。
有些同学会说:现在我们的通讯如此发达,网络、电脑、手机百度、谷歌一下就把条文调出来了,有这个必要记忆它吗?我要告诉同学们,非常有必要!将来从事法律职业,你当一个法官,主持审理一个案件的时候,双方的律师在庭上辩论,讲到某一个条文的时候你根本不知道,你怎么审判这个案件?法庭上不可能让你掏出手机等你查。
梁慧星民法解释学读后感
梁慧星民法解释学读后感一、初遇:似懂非懂的迷茫。
刚翻开这本书的时候,我心里是有点小忐忑的。
民法解释学,听起来就很“高大上”,就像一个神秘的魔法领域,里面充满了各种专业术语和复杂的逻辑。
那些概念啊,像一群调皮的小精灵,在我眼前跳来跳去,我得费好大劲儿才能抓住一两个。
比如说,解释学的各种方法,什么文义解释、体系解释之类的,感觉像是在学习一种新的语言密码,每个词都得慢慢琢磨它背后的深意。
二、深入:发现宝藏的惊喜。
但是呢,随着一点点深入阅读,我就像是在黑暗中摸到了宝藏的入口。
原来民法不是那种干巴巴的条文罗列,它背后有着超级丰富的内涵。
梁慧星老师就像是一个经验丰富的老船长,带着我们在民法的海洋里航行,每一种解释方法都是他航海的工具。
文义解释就像是看地图上的标识,按照字面的意思去理解条文。
这是最基础的,就像盖房子打地基一样。
我当时就想,哦,原来我们平时看到的那些民法条文,要先从最直白的意思开始理解呀。
而体系解释呢,就像是把各个小岛(不同的法律条文)联系起来看,从整个民法体系的角度去把握一个条文的含义。
这就很有趣了,就好像发现每个条文都不是孤立的,它们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互相支撑、互相制约。
还有目的解释,这就像是要搞清楚这个法律条文是为了实现什么目标而存在的。
比如说,有些条文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有些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
当我理解到这一点的时候,感觉自己看民法条文就像是戴上了透视镜,可以透过条文看到背后立法者的小心思了。
三、感悟:对民法理解的升华。
读完这本书,我对民法的理解完全上了一个新台阶。
以前看民法案例,就像雾里看花,迷迷糊糊的。
现在呢,我就会不自觉地运用这些解释方法去分析。
就像我突然有了一把万能钥匙,可以试着去打开各种各样民法问题的大门。
而且我还发现,民法解释学不仅仅是为了解决法律条文的理解问题,它还反映了整个社会的价值观。
比如说在处理一些新出现的社会关系时,民法如何解释就体现了我们这个社会是更注重个人权益还是公共利益,是鼓励创新还是倾向于保守稳定。
民法(上)听课笔记、复习资料
民法(上)听课笔记复习资料总论什么是民法?1.民法是人法:围绕人展开、以人为中心。
2.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3.民法是教育部确定的法学专业十四门核心课程中最重要的课程民法人的品质1.诚实信用2.具有平等价值观和公平观念3.懂得尊重他人权利4.具有社会公德意识5.具有义务观和责任感6.系统掌握和精通民法的人民法学学习的方法一、民法知识与学习方法兼顾(方法很重要)1.理解2.强记(基本概念、重点法律条文)3.民法知识体系化的法学思维二、应特别注重民法基础理论知识推荐阅读1.《民法第一课》梁慧星2.《诚信.公平.权利——‘民法人’教学新理念构建》谭启平第一课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1.民法起源于古罗马,市民法——参与者主体地位的平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集合(设身处地法)2.民法的存在方式——民法典(形式意义上)、部门民法(实质民法)3.民法调整的对象: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平等主体(并非所有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都受民法调整)4.财产关系:以“财产”为媒介的社会关系。
“有形财产”:物;“无形财产”:智力成果、权利等财产和财产关系的特征:有用性和稀缺性;可支配性;非人身性(身外之物)5.人身关系:基于人身利益形成的,无直接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分为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
人格关系:主体资格;身份关系:人们基于彼此身份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身份:代表不同分工的“角色”。
第二课民法的基本原则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民法始终,体现民法的基本价值,起统率和指导作用。
2.功能:是民事立法的准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法律依据。
3.特征:内容上的根本性;效力上的贯穿始终性;形式上的非规范性;功能上的补救性4.演变规律:由民法制度实践总结而成;是近代资产阶级大革命与“启蒙运动”的法律结晶;经历了由近代的“个人本位”向现代的“个人与社会和谐发展”的转变。
5.民法基本原则各论一、私权(民事权利)神圣原则1.私有财产权利不可侵犯是私权神圣原则的核心2.人格权的保护是原则的先导3.对私权的限制与剥夺有根据、有程序、有补偿是原则的保障二、主体平等原则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2.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不对等:赠与合同)三、意思自治原则含义:①参与自由(意志自由)(包括人身自由、财产自由、合同自由)资格——理性——选择——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②自己责任要求:①阻止行政机关对民事活动的不当干预②避免一部分民事主体对另一部分民事主体的强制。
《民法总论》考试笔记与重点--梁慧星
《民法的概述》1.中国历史上之中华法系,并无法律领域之划分,各种社会关系,均由同一法律调整。
即学者所谓诸法合一,并无民刑之分2.至清末进行法制改革,聘请日本学者起草民法典草案,始有现代意义的民法。
可见,中国民法是继受而来3.形式民法:即指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实质民法:不仅包括成文的民法典,还包括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及判例法、习惯法4.法官裁判案件时,遇普通法遇特别法均有规定的事项,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5.废除领事裁判权是导致中国继受西方法治、制定民法典的直接动因6.由欧洲大陆所确立的民法近代模式:①抽象的人格②私的所有——民法典规定的以所有权为中心的物权制度,使私的所有制法律制度化。
物权,被视为绝对权和对世权,具有可以对抗一切人的绝对性③私法自治——(1)私法自治,与自由平等的人格,为近代司法的根本原则(2)私法自治,司法上的法律关系之创设,纯依私人的自由意思,是维持市场竞争的法原则(3)作为司法自治原则的下为原则,有契约自由、遗嘱自由、团体设立的自由诸原则,其中,以契约自由原则最重要④自己责任——自由之行使致他人遭受损害或不利益的情形,行为人只有在有故意、过失时,始承担民事责任7.民法的现代模式:①具体的人格——从抽象的人格中,分化出若干具体的法人格(如消费者和经营者)②私的所有的社会制约——对土地所有权的公法规制,以及对某些生活物资的统制,使所有权具有社会性。
即所谓所有权附有义务③受规制的竞争——“私法的公法化”,即为了防止和纠正这些弊害而对交易进行公法的规制,造成了契约制度衰退的印象④社会责任——现代社会中,公害事故、交通事故、缺陷产品致损事故等大量受害的发生,使支持个人的自己责任的社会、经济伦理发生动摇8.在近代模式和现代模式之间起桥梁作用的是判例和特别法9.加拿大的《魁北克民法典》、美国的《路易斯安娜民法典》等,具有“融合两大法系”的特点10.甲乙间因契约的成立,甲对乙取得一定的权利。
梁慧星《民法总论》超级笔记,绝对经典
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民法的起源与发展民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概念。
“民法”一词起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
中国古代法律民刑合一,重刑轻民,一般认为不存在民法。
将“民法”作为法律术语使用,首推日本人。
我国清朝末年聘请日本专家起草民法典时,将其从日本引进到中国。
至于日本是从哪里引进的,则说法不一,一说为法国,一说为荷兰。
中国←日本←法国(or荷兰)←罗马市民法1902年清政府委任沈家本等人为修法大臣,沈家本聘请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博士主持编纂民法总则、物权及债权编,于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但未及颁布,清政府灭亡。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立法院,次年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至1930年底,陆续完成民法典各编,共5编29章1225条。
新中国成立后,自1954年开始至1982年先后制定过四部民法草案,但都因各种各样的原因而未能颁布。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共9章156条,规定过于简单,且对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度未加规定,所以并不是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1998年中国成立民法典起草小组,开始了民法典的起草工作。
迄今尚未完成。
(一)习惯民法和成文民法先有习惯民法,而有成文民法,习惯民法的历史无从查考。
《汉莫拉比法典》是迄今保存最好的法典,民法条文占84%。
(二)罗马民法罗马共和国元老院设立立法委员会,收集习惯法,制定罗马最早成文法《十二表法》,因社会关系的复杂和民事法律规范的积累,产生法律编纂的问题。
优士丁尼皇帝设立法典编纂委员会,编著《优帝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优帝新律》,统称为“民法大全”。
罗马民法实体法和程序法合一,尚无现代民法的部门法划分。
恩格斯论及罗马法,称为其是简单商品生产的完善的法。
(三)近代民法法国民法典,旨在建立新秩序;奥地利民法典,旨在推行皇帝的政治改革;德国民法典,旨在统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一个法律的目标;日本民法典,是明治维新的产物,目的在于废除领事裁判权和推行维新变法;中国清朝制定民法典,也是废除领事裁判权为目的,同日本一样,“中国法律制度接臻完善”为列强放弃领事裁判权的条件。
梁慧星怎样学习法律
梁慧星怎样学习法律梁慧星是一名中国著名法律界人士,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委员等职务。
梁慧星在法律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和卓越的成就,得到了广泛的赞誉。
那么,梁慧星是如何学习法律的呢?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梁慧星拥有扎实的法学学习基础。
梁慧星在大学阶段主修法律专业,在这一阶段,他认真听课、主动积极地参加各种学术活动,并且取得了优良的成绩。
此外,梁慧星还在大学期间参加了多次切实有成效的社会实践活动,例如实习、课程设计和社会调查等,使他更好地掌握了法律理论在实际问题中的应用,提高了他的实际操作能力。
其次,梁慧星重视实践并在实践中不断学习。
毕业后,梁慧星到了一个法院担任助理法官。
在那里,他得到了实际操作的机会,更加深入地了解了法律实践中的各种细节和技巧。
同时,他不断积累在法律操作中遇到的问题和难点,并通过互相交流和请教资深律师的经验来提高自己解决问题的能力。
此外,梁慧星还积极参加各种学习交流活动。
在法学研究时,梁慧星就喜欢向老师请教问题,并亲临现场听取名家学者的学术报告。
他特别喜欢出席有关法律实践和判例研究的研讨会和座谈会,在与同行的交流中,不断深化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形成自己的见解。
最后,梁慧星注重自我提升和学习能力的不断提高。
他坚持持续学习新知识,阅读各类法律期刊和文献,了解法律领域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
此外,他认为自己的法律技能需要不断地提高和完善,因此他积极参加培训班和研修课程,以便从学习不同的经验和观点中进行学术成长。
总之,梁慧星能够在法律领域取得成功,归功于他的扎实的学习基础、不断的实践经验、参与各种学习交流活动和注重不断的自我提升。
以上,就是梁慧星的学习法律经历的详细介绍。
专家论坛——民法解释学(梁慧星)
专家论坛——民法解释学(梁慧星)梁慧星发布时间:2003-03-01 09:37:33自7月22日至24日,应东营市中级法院的邀请,中国民商法、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资深研究员,国家学位委员会委员,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梁慧星教授到东营讲学。
梁教授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深入浅出地为法院干警系统讲授了"民法解释学",受到广大干警的一致好评。
经梁慧星教授的同意,我们把将讲学内容进行了整理,现予以刊载。
第一讲民法解释学概述一、民法解释学的概念民法解释学即法学方法论,是法官怎样裁判案件,在裁判中如何适用法律,如何解释法律的学说。
法官用这种方法是用来解释真实的案件,学者用这种方法是用来研究法律,或称法学方法论。
民法解释学是关于法律解释适用方法规则的理论,是一种实用法学,操作性强。
无论什么庭法官办什么样的案件,均适用同样的方法,只是刑事、民事、行政的某些方法受到限制。
如在民事裁判中有类推适用,但在刑事裁判中不能适用类推,我国法律规定禁止刑事裁判适用类推,是因为两种实体法有本质差别。
法官裁判案件,有无规律性?我们平常讲的是以事实不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民法解释学上表现为逻辑推理的公式,法官裁判案件的方法就是运用一个逻辑推理公式,称为三段论。
第一段是TR,在刑事逻辑学上叫大前题;第二段S=T,在刑事逻辑学上叫小前提;第三段S=R,是推论,就是本案事实,T是第一段中的T。
即法律规则,是法律规则的构成要件,R是法律规则的法律效果,=表示本案事实符合法律规则的构成要件,我们的判决用SR表示。
法官裁判案件就是运用这个公式。
第一段TR叫大前提,第二段S=T叫小前提,第三段HR是推论。
我们看这个公式与裁判的关系。
假设一案件,张三到银行取钱,手持一千元存单,银行工作人员给了他一万元钱,多给了九千元,当银行发现后,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就是被告张三某年某月某日手持存单到银行取钱,由于发生失误,多给了他9000元,这就是我们需要查明的事实。
梁慧星:怎样学习法律?
梁慧星:怎样学习法律?梁慧星,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怎样学习法律?——从法律的性质谈起本文是讲演稿,对象是法学院学生。
也曾在法院和律师事务所讲过。
鉴于法律科学的实用性,讲怎样学习法律,联系到法律的解释适用,甚至联系法律的制定。
虽未限定于民法,但实际上还是偏重民法。
法律有哪些性质,是法理学的研究课题。
未涉及“阶级性”,并不是否认“阶级性”的存在。
只是认为与法律学习和解释适用关系不大。
只谈与法律学习及解释适用关系密切的“五性”:社会性、规范性、概念性、目的性、正义性。
曾在西南政法大学讲过,日前见法律思想网上有该校同学整理的记录稿,可惜太简略,读者难窥“全豹”。
因此利用春节假期对讲稿进行整理、补充,形成“定稿”,发中国法学网,其他网络媒体可以转载。
一、法律的社会性(一)法律以人类社会生活、社会现象、社会关系为规范对象。
如刑法,规范对犯罪行为的制裁;民法规范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身份关系;经济法规范对社会经济生活的调控和管理;行政法规范国家行政权的运行、控制。
简而言之,法律是社会生活规范,使法律具有社会性。
法律的社会性,也就决定了研究法律的科学,即法律学、法学,也具有社会性,并因此属于社会科学。
此对于法律学习,关系甚大。
(二)法学与自然科学的区别:其一,不可计量、不可检验、不可实验。
平常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
但所谓实践,不是一时、一地、一人或数人的实践,而是指整个人类社会或者一个、几个国家的几代人长时期(数十年上百年)的实践。
与自然科学的实验、检测、计量、计算不同。
其二,研究者身在研究对象之中,不能不受自己的感情、经历、知识背景、价值取向的影响,难以做到绝对的客观性。
往往同一个问题有截然相反的看法、观点、理论、学说,所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不仅如此,甚至同一位学者,对同一个问题,也可能有截然相反的观点。
今天这样说,明天那样说,或者在某一场合这样说,在另外的场合那样说。
这就造成学习者的困难。
梁慧星怎样学习法律——从法律的性质谈起
怎样学习法律——从法律的性质谈起法律是什么?法律是社会生活的规范,是人与人之间行为的准则。
学习法律,首先需要理解法律的内涵和性质。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探讨如何学习法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法律的本质。
一、理解法律的社会性法律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是在社会生活中产生并服务于社会生活的。
因此,学习法律首先要理解其社会性。
法律规范和准则的制定和实施,往往反映了社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标准。
学习法律,需要关注社会的变化和发展,理解社会现象背后的法律问题和规范。
二、掌握法律的知识体系学习法律需要掌握其知识体系。
法律知识包括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规则等方面。
要系统地学习法律知识,需要从基础概念入手,逐步深入到原则、规则等高级知识。
同时,还需要关注不同领域、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差异,以形成全面的法律知识体系。
三、培养法律思维学习法律不仅仅是掌握知识,更重要的是培养法律思维。
法律思维是一种逻辑严谨、注重证据和推理的思维方式。
学习法律需要锻炼自己的逻辑思维能力和分析能力,学会用法律的眼光看待问题,用法律的方法解决问题。
同时,还需要注重实践操作,将所学知识应用到实际案例中,以加深理解和提高运用能力。
四、注重人文素养法律不是孤立的学科,它与人文素养密切相关。
学习法律需要关注人文素养的培养,包括文学、历史、哲学、艺术等方面的知识。
这些知识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的内涵和精神,提高我们对法律问题的分析和判断能力。
同时,注重人文素养还可以增强我们的文化自信和价值观自信,为未来的职业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总之,学习法律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包括理解法律的社会性、掌握法律的知识体系、培养法律思维和注重人文素养等方面。
只有全面、系统地学习法律,才能更好地理解法律的内涵和性质,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
同时,我们也需要关注社会的变化和发展,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和观念,以适应时代的需求和挑战。
梁慧星怎样学习法律从法律的性
梁慧星怎样学习法律从法律的性梁慧星怎样学习法律从法律的性法律是每个国家都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为社会提供了一套完整的规范和制约体系,以确保人民在安全、公正和公平的环境中生活。
法律的学习需要精神上和身体上的耐力和努力,需要有足够的智慧、条理性和谨慎性才能够把握和理解法律这一博大精深的领域。
在这个领域中,梁慧星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她的学习方法和学习经验也是其他学生所可以参考的。
首先,梁慧星在学习法律时非常注重阅读和理解法律规则并将其应用到具体案例中去。
她会读很多法律相关的书籍和文章,同时她也会寻找一些与法律相关的案例和法律实践,这有助于她搞清楚法律规则背后的精神和理念,更好的理解和应用这些规则。
其次,梁慧星在学习法律时会积极地参加身边的法律讲座和研讨会,以了解最新的法律进展和实践。
这有助于她更新自己的法律知识、掌握更多的法律实践经验以及更好的了解法律实践中的局限和问题,因此她在学习法律时不仅仅局限于理论知识,同时也深入了解实践与理论的关系。
再次,梁慧星非常注重与实践结合,在学习的同时也会实践探索自己是否真正掌握了所学的知识。
她会通过参加模拟法庭、实际案例的调查和研究项目等方式来练习自己的法律能力,锻炼自己的法律思维和技能。
在实践中,她会努力发现实践的问题,并尝试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这有助于她在学习中发现并修正自己的理解问题。
此外,梁慧星学习法律时也非常注意和老师和同学之间的互动和合作,在互动交流中收获更多经验。
她会参与到课堂上的讨论中,提出自己的见解,并与同学们进行交流和讨论,以共同探讨和理解法律的本质和实践中的困难和挑战。
最后,梁慧星在学习法律时也非常注重对自己的老师和同学们的自主性和创造性思维的尊重和鼓励。
她与年轻的法律专家合作,并遵循他们的建议来提高自己的相关能力和理解。
她相信,学生应该尽量多的寻找自己的有效学习方法和学习资源来充分利用其学习能力和资质。
因此,梁慧星的学习方法和经验在学习法律过程中非常实用,并在她获得了更深入的理解和实践中所取得的有效进展上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梁慧星论学习民法学的基本方法
梁慧星论学习民法学的基本方法学习民法学的方法大致有两种:其一,是从抽象到具体、从一般到特殊的学习方法。
及基本上按照民法典的结构顺序进行学习。
其二,是从具体到抽象、从特殊到一般的学习方法。
即从具体的事例(实有的或者假设的案例)入手学习民法。
第一种方法,可以使我们对民法获得一个整体的把握,即掌握民法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为进一步学习、研究民法或者从事民法实物奠定扎实的民法知识基础。
但这种学习方法,对初学者来说,要理解、记忆许多专业概念术语有相当的难度。
第二种学习方法,从具体案例入手,可以唤起对民法理论的兴趣,但仅靠这种学习方法不大可能准确理解和掌握整个民法的基本结构和概念、原则、制度、理论体系。
因此,现在提倡交替采用上述两种学习方法。
即为了掌握民法的基本结构和整个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体系,须采用第一种学习方法,精度一、二种较好的民法教材或者体系书。
在此基础上再采用第二种方法,阅读一些民法实例演习著作,使我们结合实例对民法各项概念、原则、制度获得正确的理解和把握。
然后再阅读一些具有较高学术水准的专题研究著作相关专题论文,以进一步提高我们的民法理论素养。
并且,在具有比较扎实的民法知识的基础上,应阅读民法方法论著作和民法判例研究论文,以掌握解时适用民法的方法、规则和理论,提高运用民法和研究民法的能力。
在采用第一种方法学习时,须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要遵循循序渐进的规律,先学好民法总论部分的内容,再顺序学习物权、债权、亲属、继承。
民法总论部分,不仅使整个民法的基础,而且是整个现代法制的基础。
学好这部分内容,再学习其他部分就比较容易。
当学习其他部分时,也应当遵循同样的规律,先着重学好该部分的基础知识,例如学习债权部分,应先着重掌握债权总论部分,然后再学习各种合同。
二是遵循“阅读、记忆、理解、运用”的规律。
民法是一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其基础是一套有严密逻辑关系的概念,掌握了这套概念,就掌握了民法的思维框架。
学习民法学地基本方法
学习民法学的基本方法梁慧星学习民法学的方法大致有两种:其一,是从抽象到具体、从一般到特殊的学习方法。
及基本上按照民法典的结构顺序进行学习。
其二,是从具体到抽象、从特殊到一般的学习方法。
即从具体的事例(实有的或者假设的案例)入手学习民法。
第一种方法,可以使我们对民法获得一个整体的把握,即掌握民法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为进一步学习、研究民法或者从事民法实物奠定扎实的民法知识基础。
但这种学习方法,对初学者来说,要理解、记忆许多专业概念术语有相当的难度。
第二种学习方法,从具体案例入手,可以唤起对民法理论的兴趣,但仅靠这种学习方法不大可能准确理解和掌握整个民法的基本结构和概念、原则、制度、理论体系。
因此,现在提倡交替采用上述两种学习方法。
即为了掌握民法的基本结构和整个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体系,须采用第一种学习方法,精度一、二种较好的民法教材或者体系书。
在此基础上再采用第二种方法,阅读一些民法实例演习著作,使我们结合实例对民法各项概念、原则、制度获得正确的理解和把握。
然后再阅读一些具有较高学术水准的专题研究著作相关专题论文,以进一步提高我们的民法理论素养。
并且,在具有比较扎实的民法知识的基础上,应阅读民法方法论著作和民法判例研究论文,以掌握解时适用民法的方法、规则和理论,提高运用民法和研究民法的能力。
在采用第一种方法学习时,须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要遵循循序渐进的规律,先学好民法总论部分的内容,再顺序学习物权、债权、亲属、继承。
民法总论部分,不仅使整个民法的基础,而且是整个现代法制的基础。
学好这部分内容,再学习其他部分就比较容易。
当学习其他部分时,也应当遵循同样的规律,先着重学好该部分的基础知识,例如学习债权部分,应先着重掌握债权总论部分,然后再学习各种合同。
二是遵循“阅读、记忆、理解、运用”的规律。
民法是一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其基础是一套有严密逻辑关系的概念,掌握了这套概念,就掌握了民法的思维框架。
梁惠星教授“民法解释学”讲义
梁惠星教授《民法解释学》简介第一讲:民法解释学的方法的概述这是一个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
民法解释学这一概念,20世纪后期,在德国称法学方法论,日本叫民法解释学,台湾叫民法方法论。
主要是法官如果操作。
不单指民事,刑事、行政都是一样的运用他。
这套方法,为什么叫民法解释学呢?是因为民法学者最早运用。
所以叫民法解释学。
在刑事、行政上,某些方法受到限制。
主要讲民法解释操作的方法。
一、法官怎么样裁判案件英美,首先要查清案情,英美法官不是翻法律规定,首先翻历史上存在的判例,判例包括事实和判决,如果找到了,就作为一个样板,按照那个判决来判。
从事实—判例—事实—判决。
英美教的是什么呢?不教理论的,教怎么样分析判例,怎么分析出规则来,教学生从判例中寻找规则。
英美法系国家法律是法官制造的,这些规则没有加以整理,存在于许许多多的判例当中。
有些教授分门整理。
大陆法系的法官首先要查清案情,我们翻法律文件,如果是合同,就翻合同法…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由议会制定的。
把法律关系编排成文件,民法典制定后,少则1500,多则2000多条。
我们找到法律规定后,规定怎么判就怎么判。
从规则—事实—事实—规则—判决。
以上就是两种法官的办案的规则做的比较T->R 表示法律规则,T是构成要件(刑法:假定),R法律效果(刑法:制裁)民法通则92条,不当得利,构成要件:没有法律规定,得到利益,使他人受到损害,法律效果:是要返回。
任何法律规则都可以用这个来表示S=T S指本案事实,T与第一个公式是一样的,当这个事实和某个法律构成是一致的时候,就相等。
被告张三,取钱1000元,银行给了他10000元,多得了9000元,银行发现了,要求返还。
法院查清了本案事实,法官对照民法通则92条,和这条的法律构成是完全一致的,这样就形成了这个等式。
属于不当得利。
S->R 表明的是一个判决。
S是本案事实,R是判决,判决被告张三返还原告9000元。
以上指的是大陆法系的法官都在不自觉的运用这个逻辑公式。
梁慧星:怎样学习法律
梁慧星:怎样学习法律同学们,晚上好!今晚我讲“怎样学习法律”,但不是讲一般的学习法学的方法,而是主要从法学、法律的特征讲起。
(因为)我们学习任何东西,都首先要搞清楚我们的学习对象有什么特征、性质。
我们要了解法律、法学本身的性质,要了解法学的学习方法与其他学科的学习方法有何不同,就要先了解一下什么是法学。
法学是一个科学学科,所谓科学是关于客观世界的知识,这些知识是系统的知识,分为两类: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
自然科学是研究自然界的现象与规律,而社会科学则研究社会现象,研究人类生活中的规律及现象的科学,如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
法学又叫法律学,所以有的学校叫法学系,有的学校又叫法律系。
法学从教科书上又可分为理论法学与实用法学。
理论法学是实用法学的基础。
像西政就有法学理论基础课,它是我们学习民法、刑法等其他实用法学的基础。
作为法学本科生,在学习中我们的哪些学习方法是由法学的性质决定的呢?我把法律的特征概括为六点:一为社会性,二为规范性,三为概念性,四为目的性,五为正义性,六为实用性。
谈到法律的阶级性,它与我们的学习方法没关系。
先讲第一个特征:社会性。
法律首先是一种社会规则,如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学等,民法学是研究人与人之间、财产与人之间的关系。
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具有社会性,它与自然科学是不同的,表现在:1、不可计量、不可检验、不可实验,而自然科学则是可以计量、可以检验、可以实验的。
虽然我们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实践不等于实验,实践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实践而不是做实验,如马寅初的新人口论,到现在我们才认识到新人口论是一种真理,又如单一公有制计划经济,经过一百多年时间最后证明了单一公有制经济行不通。
2、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不可分,研究者的教育水平、生活背景等与研究对象密不可分。
而自然科学,如化学、物理、生物等,其研究对象较少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影响,而法律的研究结果则较多的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因素的影响。
如许多的观点,不同的学科认识都有道理,不同的学者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观点。
民法总论第六版梁慧星读后感
民法总论第六版梁慧星读后感
首先呢,一翻开这本书,就感觉像是进入了一个超级严谨又充满智慧的世界。
梁慧星老师那讲述民法的方式,就像一个特别耐心的长者,一点点地把民法这个庞大又复杂的体系掰碎了给你看。
在书里,我印象最深的就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讲解。
以前我对这个概念那叫一个模糊啊,就觉得是些干巴巴的条文规定的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呗。
但梁老师通过各种生动的例子,让我知道这民事法律关系就像一张大网,我们每个人都在这网里,做的每件事几乎都能和它沾上关系。
比如说,我们去菜市场买个菜,那就是一个简单的买卖合同关系,卖菜的人有义务给我们新鲜的菜,我们有义务给钱,这里面的权利和义务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体现。
这就好像是在生活的舞台上,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角色和剧本,民法就是这个舞台的规则手册。
还有关于法人的部分,哇,以前觉得法人就是那些公司啊企业啊,离自己很远。
但读完才知道,原来法人的设立、运行、终止背后有这么多的讲究。
从一个小小的创业公司,到那些大的跨国企业,都得按照民法的规则来行事。
这就好比一群小伙伴要一起玩一个超级复杂的游戏,法人就是他们组成的团队,民法就是游戏规则,要是不遵守规则,这个团队就玩不转啦。
不过呢,这本书也不是那么容易读的,有些地方真的是要反复琢磨。
就像那些法律条文的解释,有时候一句话里包含了好几个专业术语,就像一堆乱麻,得慢慢梳理。
我有时候读着读着就感觉自己的脑子像是生锈的齿轮,转不动了。
但是一旦搞懂了一个概念或者一个条文的含义,那种成就感就像是解开了一个超级难的谜题。
梁慧星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摘要:梁慧星是我国著名法学家,长期从事民法学研究,对法律适用有着深刻的见解。
本文从梁慧星的法律适用理论出发,分析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探讨其对我国民法学发展的贡献。
一、引言梁慧星,我国著名法学家,曾任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在长期从事民法学研究的过程中,梁慧星对法律适用问题有着深刻的见解,为我国民法学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本文旨在从梁慧星的法律适用理论出发,分析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探讨其对我国民法学发展的贡献。
二、梁慧星的法律适用理论1. 法律适用原则梁慧星认为,法律适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法律适用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2)合理性原则:法律适用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效率等原则。
(3)一致性原则:法律适用过程中,应保持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连续性。
(4)灵活性原则: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实际情况,灵活运用法律。
2. 法律适用方法梁慧星认为,法律适用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文义解释:根据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进行解释。
(2)体系解释:从法律体系的角度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
(3)目的解释:根据法律条文的立法目的进行解释。
(4)历史解释:从法律条文的立法背景和历史演变进行解释。
(5)比较解释:借鉴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进行解释。
三、梁慧星法律适用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1. 合法性原则的体现在司法实践中,合法性原则是法律适用的基础。
梁慧星的法律适用理论强调,法律适用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这一规定体现了合法性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2. 合理性原则的体现合理性原则要求法律适用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效率等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梁慧星的法律适用理论为法官提供了判断标准。
如在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判决,体现了合理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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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民法学的基本方法梁慧星学习民法学的方法大致有两种:其一,是从抽象到具体、从一般到特殊的学习方法。
及基本上按照民法典的结构顺序进行学习。
其二,是从具体到抽象、从特殊到一般的学习方法。
即从具体的事例(实有的或者假设的案例)入手学习民法。
第一种方法,可以使我们对民法获得一个整体的把握,即掌握民法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为进一步学习、研究民法或者从事民法实物奠定扎实的民法知识基础。
但这种学习方法,对初学者来说,要理解、记忆许多专业概念术语有相当的难度。
第二种学习方法,从具体案例入手,可以唤起对民法理论的兴趣,但仅靠这种学习方法不大可能准确理解和掌握整个民法的基本结构和概念、原则、制度、理论体系。
因此,现在提倡交替采用上述两种学习方法。
即为了掌握民法的基本结构和整个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体系,须采用第一种学习方法,精度一、二种较好的民法教材或者体系书。
在此基础上再采用第二种方法,阅读一些民法实例演习著作,使我们结合实例对民法各项概念、原则、制度获得正确的理解和把握。
然后再阅读一些具有较高学术水准的专题研究著作相关专题论文,以进一步提高我们的民法理论素养。
并且,在具有比较扎实的民法知识的基础上,应阅读民法方法论著作和民法判例研究论文,以掌握解时适用民法的方法、规则和理论,提高运用民法和研究民法的能力。
在采用第一种方法学习时,须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要遵循循序渐进的规律,先学好民法总论部分的内容,再顺序学习物权、债权、亲属、继承。
民法总论部分,不仅使整个民法的基础,而且是整个现代法制的基础。
学好这部分内容,再学习其他部分就比较容易。
当学习其他部分时,也应当遵循同样的规律,先着重学好该部分的基础知识,例如学习债权部分,应先着重掌握债权总论部分,然后再学习各种合同。
二是遵循“阅读、记忆、理解、运用”的规律。
民法是一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其基础是一套有严密逻辑关系的概念,掌握了这套概念,就掌握了民法的思维框架。
经验表明,法官在裁判中、律师在处理案件中、学者在分析案例中如果出现失误,往往源于没有掌握好这套概念或者发生概念混淆。
因此,学习民法首先强调记忆。
但民法概念有专门含义,相互间有其逻辑关系,因此不能但凭死记硬背,在记忆的同时应强调对概念的理解。
特别是初学者,一定延着重记忆和理解这两个环节,边阅读、边记忆、边理解,在理解的前提下增强记忆,在记忆的基础上加深理解。
再就是在初步掌握了民法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和方法的基础上,要强调联系实际,即运用所掌握的民法知识和方法分析实有的或者假设的案例,针对具体的案例解释、适用民法规则,然后得出对案例的处理(判决)意见。
在这样的运用中,不仅可以加深理解和记忆,而且可以使所学民法知识逐渐转化成自己的民法素养和民法实务能力。
作为一名法科生,在法律学习方法方面最关键的一点是要知道学习目标,也就是说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你要获得什么,你究竟要获得什么,这一点是我们的目标。
如果不了解这一点的话,一进入法学院,还把过去学自然科学像高中学物理、化学那样的方法搬过来是不成功的。
所以,首先要有个学习目标。
归纳起来说,学习目标大概大致有三个方面内容:第一个是法学基础知识;第二个是法学能力;第三个是学习方法。
下面稍做解释:第一,有关学习基础问题。
我们常说某一个同学基础很扎实,那么什么叫基础扎实呢这个问题,我们得费一番脑筋,所以我特别指出,法学学习形成的基础实际上可以归结为一个法律概念体系,就每一个法学学科,比如说民法、刑法、刑诉、行政法、宪法,不管是哪一个部门法,都是由一套法律概念体系所构成的。
这个概念体系统统都在我们的教科书上。
学习法学,我们就是要掌握一套法学的、法律的概念体系。
关于这个问题,我在网上有一个讲座,这个讲座中就讲到了我们学习法律,要注意法律的概念性。
这个法律的概念性,来源于法律的规范性。
我们说法律是行为规范,每一个制度、每一个规则都是由规范构成,而每一个规范又是由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三部分组成,这就是法律的规范性。
我们所学的法理教科书上讲,每一个法律规范都由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所组成。
我们刑法学教材上讲,每一个刑法规范都由假定和制裁所构成。
这个假定就是我们说的构成要件,制裁就是我们说的法律效果,同时这个构成要件又决定这个规则的适用范围。
所以我们总说,每一个法律规范都是由构成要件、适用范围和法律效果三部分组成的,这就是法律的规范性。
因此说学习法律要从规范性入手,掌握每一个规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
但每一个法律规范都是由法律概念表述的。
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我们通常称之为四倍赔偿条款。
根据这个条款规定,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的,可以判四倍赔偿。
这个条款就是一个规范,它的构成要件是欺诈行为,它的适用范围是消费者合同,它的法律效果是四倍赔偿。
欺诈行为由欺诈和行为两个概念构成,欺诈行为本身又是一个概念,消费者合同是消费者、经营者、合同这些概念构成,四倍赔偿的赔偿也是一个概念,叫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有实际损害赔偿,还有精神损害赔偿,还有惩罚性损害赔偿。
我们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这个规范,就要先弄清楚它所涉及的这些法律概念。
由此可见,每一个法律部门都有一套法律概念。
我们看民法,打开《民法总论》看看,其中有好多好多概念,什么主体、客体、行为、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代理、时效、侵权、侵权行为,等等。
因此,既然每一个部门法、每一个法律学科都是一套概念体系,这就提示我们:学习任何的部门法、任何的法学学科,基本目标就是要掌握这一套概念体系,如果掌握了这套概念体系,掌握得准确、完善,你就能具有扎实的民法基础,具有扎实的法律基础。
完整、准确地掌握了这套概念体系,就叫基础扎实;反之,没有掌握这套概念体系,或者概念体系不完整、不准确,就叫基础不扎实。
第二,有关学习方法的问题。
学习方法上是否有什么窍门可找呢有,学习方法上的窍门就是你学习哪一个学科,应先挑一本最好的教材,然后反复精读,掌握该教材中的那一套概念体系。
虽然不要求能够倒背如流,但是,一说到某一个概念,我们马上能够反应,知道它的含义、它在这个体系当中的位置,并且可以用自己的语言把它大致的表述出来。
如果光靠记忆,这就是我们过去说的死记硬背。
由于法律概念都有它的特殊含义,你不理解它,你的记忆也不会牢固。
国外有的著名学者讲到学习方法的时候提出是:记忆一一理解,理解一一记忆,这样的循环。
我认为,在此基础之上还应加上一个运用。
因为法律是实用科学,某一个概念需要记忆了、理解,理解以后又会加深记忆。
但是这个时候你还可以运用,同学们在讨论问题、案件、新闻媒体上的热点问题时,就可以结合到法律的某个概念,试着分析问题。
所以说,基本的学习方法就是:记忆一一理解运用,这样三个环节的循环。
话说回来,学习窍门在于:在每一个学科入门时首先精读一本好的教材。
概念体系完整、准确,就是好教材,概念体系不完整、不准确就不是好的教材。
如果通过精读把这套好教材的概念体系掌握了,其它的教材就不一定精读,随便翻翻即可。
如果某一个新教材上面有我读的那本教材中所没有的概念,它有新的概念或者有新的资料,就翻看新的概念、新的资料部分,把过去没有了解的新的概念补充到自己大脑当中已有的那个概念体系当中去。
一些同学反复读一本教材、两本教材、三本教材,我认为这完全没必要。
精读一本即可,其他教材随便翻一下,看看有没有新的概念,如果有,那将新概念补充进来,这就是掌握基础的窍门。
这样的读书,就是精读,精读什么,精读好的教材,目的是掌握概念体系,打下扎实的基础。
当然,我们不能停留在这里,还要读别的书,包括专题研究著作、专题研究论文。
我们学民法的同学可能知道:王泽鉴先生有八本学术研究论文集,我自己也有四本,像这样的书我们究竟怎么读呢我不主张从头到尾地精读,即使像王泽鉴先生的八本论文集,我也不赞成全部一本本地读下去。
我的主张是:应当选其中的一部分来读,从这些书中挑出几本,挑出两三本,然后每本书中挑出几篇文章来读。
这样读的目的在于摸索研究方法、写作方法,看著者怎样写、怎样论述、怎么选题他为什么要写这个论文他的论文分成哪些部分、是怎样分的每个部分之间是什么关系各个部分是并列关系、递进关系还是逻辑关系还有,他是怎么运用论据、怎么运用的材料怎么反驳别人这就是读别人的著作,主要是摸索学习方法。
读书会读不会读差别非常大。
日常生活中,可以说一般人都读书看报、看小说,读金庸的武侠小说的人非常普遍,但是,金庸的小说全部都读得滚瓜烂熟的,可能连写一封信都写不清楚,这样的人可是大有人在啊!这就说明读书有区别。
另外有一些人比如说鲁迅、郭沫若,他们一生没上过大学中文系,没学过什么小说写作方法,他们却成为了大作家、大诗人,得到很高的声誉,他们写小说的那套方法是从哪里来的他们是读小说学来的。
可知读小说有两种:一种是读故事情节,这个故事很生动,读到高兴的时候就哈哈大笑,读到伤心的时候便泪流满面,受到感动,这是读小说的一种方法。
鲁迅和郭沫若读小说不是这样,他们是读写作方法。
鲁迅的第一本小说《狂人日记》,就是模仿俄国果戈理的《狂人日记》,连文章的题目都是照抄的,这难道没有告诉我们读书有两种方法吗在读法学著作、法学论文上也有两种方法:一种是读别人的论文的时候要看有没有新观点、新材料(刚才已经讲到有没有新的概念需要掌握),这是一般的读,就是新观点、新材料把它摘要下来。
我过去上研究生的时候没有电脑,就抄卡片,抄卡片就抄新的概念、新的观点、新的资料,这是一般读书方法,另一种是通过所读内容来学习写作方法和研究方法。
我们平时读法学著作、法学论文,要有意识地学习写作方法和研究方法。
我们一进图书馆会发现许多“大部头”的书,我们把它叫做体系书。
学民法的同学知道,史尚宽先生的《民法总论》大概有80万字,他的《债法总论》大概有90万字,他的《物权法总论》大概有50万字,我发现一些本科生、一些研究生,一进法学院就下定决心要苦读,他怎么读呢他专挑权威学者的、“部头大” 书,比如史尚宽先生的著作。
史尚宽1929年参加了中华民国民法典起草,是起草委员之一,他的地位非常高,著的书很厚,内容非常多,资料很丰富。
一个本科生、一个研究生,抱着这样的一个《民法总论》,一个《债法总论》从头读到尾。
我说,你读到中间,前面的就忘掉了;读到最后,中间的就忘掉了;全都读完,整部书就全部忘掉了。
这样的读书就是不得要领,会事倍功半。
第一种读书方法叫精读,就是从头读到尾,边阅读、边记忆、边理解,而且反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