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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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招
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4.11.28
•【字号】杭建市〔2004〕945号
•【施行日期】2004.11.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
正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杭建市发(2004)945号
各有关单位:
随着招标投标法的贯彻实施和监管方式的调整,我市工程招标代理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对于提高招投标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过程中也出现了操作不规范、乱收费和代理水平不高等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加强中介机构管理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必须在其持有的《工程招标代理机
构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严禁无证和越级承揽招标代理业务;严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出借、转让资格证书,严禁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进行资质挂靠。
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在授权的范围内独立地开展招标代理活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采用联合的方式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3、乙级和暂定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承接施工招标代理业务的范围为:建设单位委托招标代理范围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以下的施工招标代理业务,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明确的需分期实施的项目外,单项合同估算价是指工程建设总投资估算价,不是标段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代理机构对招标人提供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必须编制清单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现行的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及市造价管理部门最近发布的杭州市建筑市场信息价格等为依据进行初步核实,如超过3000万元,不得承接代理业务;若其代理的工程项目签订的施工单项合同价(即中标价)超过3300万元,即认定为越级承揽招标代理业务,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若签订的施工单项合同价(即中标价)超过3000万元未超过3300万元,则将在代理机构的《诚信手册》中予以警示及扣除相应的分值。
4、注册地在外市的甲级、乙级和暂定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全市范围内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一年内受到行政处罚或上年度年检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机构,不得在本市承接业务。各地不得限制或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排斥外地有资格的代理机构进入本地承接业务。
外地代理机构进入本地市场,必须办理备案手续,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外地招标代理机构需在本市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必须在杭设立分支机构,在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驻杭人员中建筑类专业中级以上职称5名(含)以上,其中注册造价师1名(含)以上,且必须是本单位正式人员,有相关的证明材料。
5、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有关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浙建法[2003]13号《浙
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自行变更而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各级招投标管理机构不予认可。
6、在本市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实行《诚信手册》(即《杭州市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手册》)登记制。《诚信手册》由市建委统一颁发,由代理机构注册所在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承办,主要记载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情况、所代理项目业绩考评、考核结果等。招标代理机构在办理招标代理备案事宜时,必须持有《诚信手册》。
本市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其注册所在地的招投标管理机构领取《诚信手册》。本市招标代理机构在杭州地区各县(市)及萧山区、余杭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可在当地招标办领取《诚信手册》,分支机构存在违规行为,被扣分的,除记入分支机构的手册外,同时记入所属代理机构手册。
外地代理机构进入本地市场,在备案同时,领取《诚信手册》。
7、招标代理机构在办理工程项目招标书面报告备案时,应同时提交已由业主签署意见的《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意见表》(一式三份),由招标办经办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评价。招标代理机构应每半年度向注册地招标办报送《招标代理业绩汇总表》,各地招标办每半年度向市建委报送杭州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
二、进一步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管理
1、在杭的招标代理机构须向本单位专职人员颁发上岗证,上岗证的样式由杭州市建委提供,各单位自制,各单位人员上岗证须经市建委备案,在办理招投标事宜时佩证上岗,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检查。
2、从事工程建设招标代理的专职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①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有工程建设类技术职称,或有工程建设类相关专业学历证明;
②熟悉《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参加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招投标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不少于1次,且培训考核合格。
③在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服务,并是代理机构的在册职工。
3、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代理机构服务。
4、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报送委托合同备案时,应同时报送由本人签名的办理该代理项目的项目组人员名单、项目组的负责人和每人代理的事项。项目组人员的组成,由代理机构根据项目大小确定,但不得少于2人,且必须是本单位工作人员,其中项目组的负责人必须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编制人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工程量清单或标底编制人员必须具有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由省概预算编审资格的人员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或标底,必须经注册造价师审核。
5、为加强对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管理和考核,杭州市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其代理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招标文件和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等文件应当由项目组的经办人员签名,并加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法人章。未按规定签名、盖章的,招标办不予办理备案等有关事项。
6、为体现招标人的权利和责任,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中标通知书一律由招标人签发,并加盖招标代理机构法人章及招投标管理机构的备案章。
7、外地进杭机构在杭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其代理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应当由项目组的经办人员签名,并加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法人章,其余相关资料需经项目组经办人签名后,可加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杭州分支机构章。此外,外地招标代理机构在杭分支机构从业人员的管理方法,依照本市代理机构人员管理办法。
三、进一步加强对招标代理业务质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