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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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各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管理条例》制定的地方性文件,主要规定了省级成品油市场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

以下是《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及解析。

一、市场准入省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了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准入条件和资质要求,包括注册资金、固定资产、人员素质等方面的要求,同时规定了油品进口审批和市场准入专项审批的程序和要求。

二、油价管理省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成品油价格应当遵守国家价格法规定,价格形成机制要合理、透明,能够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在成品油价格实行阶梯式管理时,要保障油品生产和销售中小微企业的利益。

三、市场监管省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了成品油市场监管的职责和监管措施。

地方市场监管机构要加大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监管力度,对违反成品油管理规定的企业要严格惩处。

同时,要建立成品油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提高监管的效率和精确度。

四、安全生产省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强调了成品油生产和销售需要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要对成品油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等各个环节进行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

同时,要加强对成品油生产和销售企业的安全监管,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档案,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五、税收管理省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成品油生产和销售应当遵守国家税收法规定,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同时要建立健全成品油税收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税收管理的精确度和效率。

六、市场服务省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成品油生产和销售企业应当充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提供优质的成品油产品和服务。

同时,要加强在售后服务方面的管理,及时解决消费者反馈的问题和意见,并对涉及消费者权益的问题进行调解或仲裁。

七、法律责任省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对违反成品油管理规定的企业要严格惩处,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要建立成品油管理的信用体系,实行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企业进行惩戒,保障市场公平竞争。

AA省《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AA省《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AA省《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步推进成品油市场对外对内开放,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促进成品油流通体制规范化发展,根据商务部(令2004年第23号)《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AA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坚持科学性、规范性和实用性原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AA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业务的市场准入管理。

第四条省经委负责全省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和协调全省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向省经委提出申请。

经省经委初审合格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经商务部审查批准后,颁发《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市(州)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经委,经省经委审查批准后,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第七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二)具有全资或控股的、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最新版本);(三)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四)油库及其它设施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六)符合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的要求;(七)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八条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储油设施符合油库布局规划要求;(二)油库容量不低于4000立方米,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最新版本);(三)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四)油库设计和建设符合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的规定;(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六)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2021年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2021年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2021年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30•【字号】黔南府办函〔2021〕58号•【施行日期】2021.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2021年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南府办函〔2021〕58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有关部门(单位):《黔南州2021年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30日黔南州2021年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关于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的批示精神,落实省商务厅等8个部门印发的《2021年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消除成品油流通领域安全隐患,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按“州级统筹、县级主责”的原则,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违规严惩,严格落实县(市)政府属地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成品油经营企业主体责任,在全州全覆盖开展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行动。

对成品油加油站和车用加气站开展以消除安全隐患、加强计质量管控、打击偷逃税款为重点的规范整治。

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成品油行为,坚决打击以“新能源”等名义违规销售车用燃油行为,特别是对目前发现的扰乱市场秩序和存在安全隐患的黑加油站(点)、黑油罐车进行坚定不移的打击,确保实现“零增量、减存量”的目标。

加强跨部门、跨地区执法协作,提升执法效能,健全依法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对成品油市场违法犯罪行为形成高压震慑态势,彻底消除安全隐患,营造我州成品油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环境。

二、整治措施(一)开展成品油非法运输综合整治专项行动。

一是建立重点道路联合检查工作机制,设立流动关卡,加大对油罐车的检查力度,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证》车辆和《危货驾驶员、押运员从业证资格证》的驾(押)人员依法进行查处。

财政部成品油管理规定

财政部成品油管理规定

财政部成品油管理规定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成品油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成品油价格政策:财政部会根据市场情况和国家利益,制定并调整成品油价格政策。

2. 成品油价格调整机制:财政部会根据国内外油价、汇率、税费等因素,对成品油价格进行调整。

3. 成品油市场监管:财政部会加强对成品油市场的监管,确保市场价格的合理性和竞争的公平性。

4. 成品油生产许可证:财政部要求生产成品油的企业必须持有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5. 成品油税收管理:财政部对成品油的税收管理进行监管,包括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收的征收和管理。

6. 成品油出口管理:财政部会对成品油的出口进行管理,确保出口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7. 成品油价格监测:财政部会进行成品油价格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发布相关价格信息。

以上是财政部关于成品油管理的一些规定,具体细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财政部官方网站或相关法规文件中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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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和液化气价格管理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和液化气价格管理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和液化气价格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1.24•【字号】•【施行日期】2008.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和液化气价格管理的通知各市、州、地物价局,中石化贵州分公司,中石油贵州分公司:近段时间,我省遭受了50年来最大范围的持续雪凝,交通运输受到极大影响,部分地区成品油、液化气供应紧张,为保障今冬明春成品油和液化气市场供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保障成品油供应,严格执行价格政策。

中石化贵州分公司、中石油贵州分公司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沟通与协作,多方组织货源,积极做好应对恶劣天气的成品油供应方案,切实保障省内成品油市场供应,并督促各所属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价格政策。

供终端用户的销售价格不得超过规定的零售上限价格,供社会加油站的成品油要严格执行批发价格。

从地方炼厂收购的汽、柴油也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批发价格或零售价格销售,不得高进高出。

二、加强市场监测,强化价格监管。

各地物价部门要密切关注当地成品油和液化气市场供应和价格情况,与有关单位和部门加强协作,随时掌握市场动态,建立应急机制,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确保成品油和液化气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要加强政策舆论宣传,正确引导社会心理预期。

要切实维护成品油和液化气价格政策的严肃性,不得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和调整价格。

要加强成品油和液化气价格执行情况和库存水平的监督检查,督促各成品油和液化气经营企业严格执行规定的价格,要从严核定液化气的批零差率和价格。

遇有异常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省物价局报告。

贵州省物价局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市场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石油提炼、加工、贮存后,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可供机动车用作燃料或其他用途的产品。

第三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并明确标注产品质量信息。

第五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者应当明确成品油的种类、等级、产地、生产厂家、质检报告等相关信息,供消费者查询。

第六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和售后服务体系,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二章经营者的管理第七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者应当依法注册登记,取得相应的许可证或执照。

第八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条件,并定期进行自查与自评,以确保自身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第九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进行相应的培训和定期检查,以提高成品油质量和经营水平。

第十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的市场监测和风险评估机制,及时掌握市场变化,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产品质量管理第十一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者应当与生产厂家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确保供应的成品油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者应当对进货的成品油进行质量检验,并保存相关检测报告和凭证。

第十三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者应当对存储过程中的成品油进行监测和检测,确保其质量稳定。

第十四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成品油质量追溯制度,便于查找和追踪成品油质量问题的起源和责任。

第四章售后服务与投诉处理第十五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制度,提供消费者咨询、投诉处理等服务。

第十六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者应当及时回应消费者的投诉,并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维护消费者权益。

第十七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者应当积极参与消费者维权活动,加强与消费者组织的沟通和合作,共同维护市场的公平有序。

贵州省商务厅关于成品油市场管理公告

贵州省商务厅关于成品油市场管理公告

贵州省商务厅关于成品油市场管理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商务厅
•【公布日期】2016.03.22
•【字号】
•【施行日期】2016.03.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贵州省商务厅关于成品油市场管理公告
为了切实做好与《贵州省“十三五”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衔接的有关工作,现将我省成品油市场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贵州省“十三五”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及其配套实施规定已制定完毕,即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十二五”期间经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复的油库、加油(气)站规划项目,超过文件规定有效期限的,应按程序办理延期手续。

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规划确认自动失效。

2018年12月31日前尚未开工建设的,原规划确认一律自动失效。

三、各市(州)“十二五”成品油规划中尚未使用的规划指标(包括预留机动指标)自“十三五”规划发布之日起一律作废。

四、“十一五”期间及之前批建的油库、加油(气)站在2016年3月31日前支付了土地款项的,视为已开工建设,原规划确认继续有效。

除此之外,其余“十一五”期间及之前已批未建油库及加油(气)站规划指标一律作废。

五、上述已取消规划确认的油库及加油(气)站布点,在“十三五”期间确有建设必要的,可另行组织向各地重新申报,经批准后纳入各市(州)“十三五”成
品油发展规划。

贵州省商务厅
2016年3月22日。

贵州省加油站常态化管理方案

贵州省加油站常态化管理方案

贵州省加油站常态化管理方案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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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成品油市场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成品油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涉及成品油生产、销售、储运等环节的各类经营主体。

三、成品油生产3.1 生产资格成品油生产企业须持有合法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具备相应的生产资质,按照国家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

3.2 生产安全成品油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制,确保生产过程中无事故发生。

同时,企业应定期进行生产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3.3 环境保护成品油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备完善的污染防治设施,对废水、废气、废渣等进行安全处理,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四、成品油销售4.1 销售资格成品油销售企业应具备相应的销售资质,持有合法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4.2 产品标识成品油销售企业应在产品包装上标识明确的产品信息,包括产品种类、产地、规格、批号等,确保消费者了解产品的基本信息。

4.3 价格管理成品油销售价格应遵循市场原则,不得搞垄断行为,不得操纵市场价格。

同时,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价格监管,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4.4 质量监管成品油销售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质量标准执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要求。

相关部门可以对销售企业进行质量抽检,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公布相关信息。

五、成品油储运5.1 储存管理成品油储存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建立健全储存管理制度,确保储存设施安全可靠,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

5.2 运输管理成品油运输企业应持有合法的运输资质,专业从事成品油运输工作。

运输过程中,应及时检查车辆状况,确保运输安全稳定。

5.3 应急准备成品油储存和运输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减少事故损失。

贵州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积极推进我省扩权强县工作的贯彻意见-

贵州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积极推进我省扩权强县工作的贯彻意见-

贵州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积极推进我省扩权强县工作的贯彻意见正文:---------------------------------------------------------------------------------------------------------------------------------------------------- 贵州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积极推进我省扩权强县工作的贯彻意见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黔府办发[2012]2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扩权强县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我厅于2012年7月25日召开了各市(州)商务(商粮)局参加的贯彻会议。

按照会议要求,经研究,现将黔府办发[2012]24号文件中涉及成品油经营资格审核、减少管理层级的有关贯彻实施意见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按照省人民政府黔府办发[2012]2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扩权强县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积极推动我省各县(市、特区)增比、进位、突破和提高县域经济占全省国民经济比重,扩大县(市、特区)成品油经济管理权限,强化县级经济社会发展权力,优化发展环境,加快项目建设,推动县域经济发展实现新突破。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能放则放,确保省人民政府黔府办发[2012]2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扩权强县工作的实施意见》落实到位。

坚持扩权问责、权责统一,做到有权有责、权责明确,确保扩权事项放而不乱、推进有序,提高行政效能。

二、减少成品油市场管理层级,扩大县(市、特区)经济管理权限(一)按照省人民政府黔府办发[2012]2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扩权强县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结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贵州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及我省实际,我省成品油经营许可中零售、仓储、批发经营资格,加油站(点)原址改扩建,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批准证书变更,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变化(注销重申)等事项,由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程序初审后,直接报省商务厅履行审批、核准等手续,同时抄报市(州)商务主管部门。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1. 简介为有效规范我国成品油市场,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条例》、《石油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 市场准入2.1 申请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报送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并取得能源主管部门行政许可证。

2.2 申请条件(1)能够依法依规从事成品油批发或零售业务;(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其他经济组织形式;(3)有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能够确保成品油质量安全;(4)能够在市场上合理定价,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 安全生产3.1 企业安全生产行为(1)加油站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加油站环境卫生、消防设备、通讯设备和防雷接地设施运行正常。

同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生产设施检验检测和保养维修。

(2)加油站应当保证加油区、装卸区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和按照规定限度和流量装卸成品油。

(3)所有加油站工作人员应当经过专业技能培训,核定作业资格,定期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和考核,并按照规定佩戴劳保用品进行作业。

3.2 监管部门职责(1)加油站设施的安全设计、安全施工和竣工验收;(2)在审批、核准加油站的办理过程中,对加油站设施的在建和投产过程中进行安全检查;(3)定期检查加油站环境卫生、设备设施和职工劳动保护情况;(4)批准并监督加油站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4. 检测和验收4.1 加油站自检加油站应当建立和保持完善的质量检测、维护和验收制度,并对成品油进行定期自检,确保成品油质量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4.2 检测部门监督加油站应当根据规定向质检部门送样检测,质检部门应当对送样加油站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检验结果向加油站提出处理建议。

同时,质检部门应当对加油站质量管理尽职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实施和有效性。

5. 价格管理5.1 价格形成机制成品油价格应当按照市场供求关系和成本因素自主形成,除市场因素之外不得依据其他因素政府干预。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无删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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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成品油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油气管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成品油的生产、流通、销售等活动,以及与成品油市场管理相关的行为。

第二章成品油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第三条成品油生产、流通、销售企业应依法经营,取得相应的许可证、证书,并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生产和销售。

第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供应能力进行生产和经营,严禁无序投产、降低产品质量以及虚构销售。

第五条成品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检测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第六条成品油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和标准进行销售,不得从事掺假、夹杂、混充等违法行为。

第七条依法办理退出手续的成品油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并进行相应的公告,保护消费者和法人等权益。

第三章成品油价格管理第八条成品油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但价格形成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九条成品油价格应当根据市场价格、成本、税费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条成品油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备价格,并在显著位置公示销售价格,保证消费者充分知情。

第十一条成品油价格调整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违反成品油价格管理规定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章成品油市场监管第十三条成品油市场监管应加强对生产企业、流通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依法处罚。

第十四条成品油市场监管机构有权对生产企业、流通企业的相关记录和资料进行调查核查。

第十五条成品油市场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成品油产品质量检验的监督,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六条成品油市场监管机构应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举报。

第十七条成品油市场监管机构应定期公布成品油市场现状和监管情况,促进市场透明和公平竞争。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促进成品油供应保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成品油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

第三条成品油市场经营应遵循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从事虚假宣传、价格垄断、串通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国家对成品油市场经营实行事前许可制度,市场主体依法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国家对成品油出厂、运输、储存等环节实施监管,确保成品油质量安全。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替代能源,促进能源结构调整,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二章成品油生产和销售第七条成品油生产企业应取得石油加工业务许可证,按照国家质量标准生产成品油,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成品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质量监控和检测。

第八条成品油销售企业应取得石油产品批发零售许可证,明码标价,公开销售信息。

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销售管理制度,确保油品来源可追溯。

第九条成品油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开展合规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销售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进行价格欺诈行为。

第十条成品油销售企业应当合理安排供应,保障市场需求。

不得擅自限制供应,不得哄抬价格。

第三章成品油价格管理第十一条国家对成品油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机制。

成品油价格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依据市场行情和相关政策进行定价。

第十二条成品油价格调整应当公开透明,合理公正。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应当及时发布价格调整方案和依据,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十三条成品油价格调整方案实施后,销售企业应当及时调整销售价格,不得擅自提高价格,不得抢占市场。

第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能源政策进行成品油价格干预,合理调控市场价格。

第四章成品油市场监管第十五条国家对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管,加强对市场主体和产品的监督检查。

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得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得决定》(国务院令〔2004〕第412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第23号令)与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得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与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就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她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得乙醇汽油与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就是指以向再销售单位转售成品油得经营行为;成品油仓储经营就是指提供成品油代储服务得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就是指向终端用户销售成品油得经营行为。

零售得经营方式包括:(一)为机动车加油得加油站、(二)岸边向船舶零售成品油得加油站(以下简称岸基加油站)、(三)水上向船舶零售柴油得加油站(船)(以下简称水上加油站(船))。

(四)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煤油得农村加油网点(以下简称加油网点)。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迁建就是指成品油经营单位按原来规模将所有设施从原地经营搬迁到另一地点得行为;扩建就是指成品油经营单位增加经营品种或扩大储油能力、增加加油机数量、扩大雨棚等得行为、第六条贵州省商务厅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贵州省商务厅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贵州省成品油零售体系 (加油站、岸基加油站、水上加油站(船)、加油网点等)与配送体系发展规划;(二)负责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得初审;(三)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得行政许可;(四)依法组织协调本省成品油经营活动得监督管理。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得条件第七条成品油经营网点得布局、规模均须符合行业发展规划。

批发经营网点得布局、规模必须符合商务部制定得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

成品油仓储经营网点得布局、规模必须符合贵州省成品油配送体系发展规划。

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得布局、规模必须符合贵州省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一、总则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和管理成品油市场秩序,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保障消费者利益而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成品油市场销售、经营等活动的管理。

二、成品油市场准入
1. 企业资质
凡有销售成品油资质的企业,需具备相关证书和资质方可进入成品油市场从事销售活动。

2. 标准要求
销售的成品油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得偷工减料或伪冒伪劣产品。

3. 安全要求
销售成品油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要求,保障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成品油市场行为规范
1. 价格合理
企业在销售成品油时,应当遵循市场价格,不得操纵价格,保持价格合理稳定。

2. 营销行为
销售企业不得采取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等不正当手段,维护市场诚信。

3. 服务规范
销售企业应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保障消费者权益。

四、监督管理
1. 主管部门
相关主管部门应对成品油市场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加强对销售企业的监管。

2. 投诉处理
消费者如对成品油销售行为有异议,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由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3. 处罚机制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主管部门有权对销售企业进行处罚,直至吊销销售资质。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变动,须经相关部门批准。

为确保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所有相关企业应切实落实本办法的要求。

以上是关于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希望能够有效规范和管理成品油市场,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1. 引言成品油市场是一个重要的经济领域,对国家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和优化成品油市场的运行,保障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制定本《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2. 市场准入管理2.1 市场准入许可任何企业在成品油市场上经营销售成品油,均需向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市场准入许可手续。

市场准入许可须符合以下条件:•具备在成品油市场上经营销售的合法资质和条件;•有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仓储和物流配送能力;•具备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成品油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2.2 准入条件的调整根据成品油市场的发展需要和行业特点,相关主管部门可以适时调整市场准入条件,并向社会公布,供有意从事成品油经营销售的企业参考和遵循。

3. 价格管理3.1 价格形成机制成品油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价格形成机制应当公开、透明。

相关主管部门应监测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及时发布市场价格信息,指导市场预期,促进市场稳定发展。

3.2 价格干预机制当成品油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相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干预措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

4. 质量监管4.1 质量检验成品油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对成品油进行必要的质量检验。

相关主管部门可以对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样检查,确保成品油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4.2 不合格产品处理对于发现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相关企业应当主动采取措施停止销售,并配合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对于严重违反质量标准的企业,相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责令停产停业、罚款等措施,保障消费者权益。

5. 行业协会的作用成品油市场的管理离不开行业协会的积极参与和支持。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行业协会的沟通合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推动成品油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6. 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并可追究法律责任。

7. 结束语本《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出台,将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成品油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国家经济的繁荣和稳定。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最新版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最新版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最新版1. 引言成品油是指经过炼制和处理后,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汽油、柴油等燃料产品。

由于成品油在日常生活和工业生产中的重要性,为了保障市场秩序、促进产业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该管理办法的最新版本。

2. 规范管理范围《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主要针对我国成品油市场的经营活动进行规范管理。

其中,涉及到的主要内容包括成品油的生产、流通、销售及质量监管等方面。

该管理办法的实施目的是加强对成品油市场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成品油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3. 重点内容和要求3.1 成品油生产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生产需要遵守以下要求:•成品油生产企业必须持有有效的生产许可证;•成品油生产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成品油生产企业应定期进行质量检验,并保留相应的检验记录;•成品油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3.2 成品油流通与销售成品油的流通与销售环节也受到《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规范,包括以下要求:•成品油经销商必须持有有效的经营许可证;•成品油经销商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追溯体系,确保销售产品的质量可靠;•成品油经销商应公开销售商品的价格信息,并不得进行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成品油经销商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提供市场销售信息。

3.3 质量监管与投诉处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对成品油的质量监管和投诉处理也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对成品油质量监测和抽检工作,确保成品油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对发现的成品油质量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追究相应的责任;•成品油质量问题的投诉处理要及时、公正、公开,保障消费者权益。

4. 管理办法的实施与监督《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该管理办法的有效执行。

具体的实施措施包括:•搭建成品油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统一监管数据和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发布;•加强对成品油生产和流通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加强对成品油市场的巡查和执法,打击和惩处违法行为;•加强对成品油质量的抽检工作,确保市场上销售的成品油质量符合标准。

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

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

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一、市场管理目的成品油是指在精炼过程中蒸馏得到的液态燃料,包括汽油、柴油、煤油、航空煤油等类型,是现代社会必需的能源之一。

为保障供应安全、提高质量水平、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二、市场主体及权利义务1.成品油生产企业1.生产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生产许可证核定的工艺生产成品油。

2.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3.生产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经营企业供货,确保供油稳定、及时、规范。

2.成品油经营企业1.经营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从生产企业处取得成品油的阶段开展经营活动。

2.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3.经营企业应按照市场调节价格原则制定合理售价,杜绝投机倒把、恶意哄抬油价的行为。

4.经营企业应提供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高质量服务,确保在经营过程中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障。

3.质检机构1.质检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成品油官方检验工作。

2.质检机构应建立健全品质检测体系,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公正。

3.质检机构应及时报告官方检查结果,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及时通报生产企业及经营企业,协助监管部门处理相关问题。

4.监管部门1.监管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开展日常监管工作。

2.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市场监管体系,加强对市场价格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和调控。

3.监管部门应对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及时查处,并对违规企业进行严格惩处。

三、市场管理措施1.成品油生产管理1.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生产,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各项质量控制要求,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

2.生产企业应按照规定要求完善生产过程管理,对设备、工艺、原料等方面进行全过程监控和检测。

3.生产企业应定期公布产品检测结果,接受监管部门和公众监督。

2.经营管理1.经营企业应按照市场调节价格原则公开制定油价,并建立油价公示机制。

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打击非法经营成品油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打击非法经营成品油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打击非法经营成品油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6.07•【字号】筑公交发〔2021〕45号•【施行日期】2021.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打击非法经营成品油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安全生产系列部署,推动实现道路交通“减量控大”工作目标,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成品油违法犯罪活动,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根据《贵阳市公安局打击非法经营成品油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等相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及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全力预防涉及燃油运输群死群伤交通事故发生。

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有效遏制违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走私成品油违法行为,深挖非法经营燃油灰色利益链,追查非法油品来源,达到堵源头、斩链条、端窝点、正秩序的工作目标,最大限度压缩非法经营成品油犯罪空间,进一步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任务强化成品油运输车辆路检路查,依法严查严管涉及燃油运输车辆无证驾驶、非法改装拼装、逾期未检验、逾期未报废、违法停放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

充分发挥公安交警路面执法优势,切实强化政治意识和责任担当,主动收集、移交非法经营燃油线索。

主动配合辖区商务、应急、市场监督、治安等相关部门,严厉打击利用油罐车、改装车等车辆进行非法运输、经营成品油的行为。

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整治违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走私成品油行为,及时消除因非法经营成品油所引发的爆炸、火灾等安全隐患,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常态化。

三、组织领导为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成立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打击非法经营成品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吴海成员:各相关处室、高速支队、贵安支队、各辖区分局(大队)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勤务考核处,由聂谷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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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第412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第23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以向再销售单位转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提供成品油代储服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是指向终端用户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

零售的经营方式包括:(一)为机动车加油的加油站。

(二)岸边向船舶零售成品油的加油站(以下简称岸基加油站)。

(三)水上向船舶零售柴油的加油站(船)(以下简称水上加油站(船))。

(四)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煤油的农村加油网点(以下简称加油网点)。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迁建是指成品油经营单位按原来规模将所有设施从原地经营搬迁到另一地点的行为;扩建是指成品油经营单位增加经营品种或扩大储油能力、增加加油机数量、扩大雨棚等的行为。

第六条贵州省商务厅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贵州省商务厅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贵州省成品油零售体系(加油站、岸基加油站、水上加油站(船)、加油网点等)和配送体系发展规划;(二)负责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的初审;(三)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的行政许可;(四)依法组织协调本省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的条件第七条成品油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均须符合行业发展规划。

批发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必须符合商务部制定的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

成品油仓储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必须符合贵州省成品油配送体系发展规划。

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必须符合贵州省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

第八条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2. 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3. 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4. 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第九条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一)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贵州省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第十条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一)加油站应当具备如下条件:1.符合贵州省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2.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3.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4.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二)岸基加油站应当具备如下条件:1.符合贵州省成品油零售体系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2.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3. 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4. 配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5. 设计、施工应符合加油站标准或成品油库的最低标准,储油能力不得超过1000立方米;6. 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三)水上加油站(船)应具备如下条件:1. 符合贵州省成品油零售体系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2. 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3. 持有法定的船舶证书并按规定配备合格的船员和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4. 具有安全与防污染操作规程、应急措施、船舶油污保险,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5.满足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条件及符合《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

(四)农村加油网点应具备如下条件:1. 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2. 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3. 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4. 配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及变更等事项第十一条企业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省商务厅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省商务厅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商务部审批(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并由贵州省商务厅检验原件后盖“与原件相符”专用章,下同)。

(一)《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4);(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采购、销售的具体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三)提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证明材料:1.自有炼厂的企业,需提供炼厂经国家依法批准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原油一次加工能力在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2.成品油进口企业,需提供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质的证明文件;3.与国内批发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成品油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税务部门或会计事务所提供的法律证明文件)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4.与成品油进口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进口企业的进口经营资质证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报关单、海关统计证明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五)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七)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八)省商务厅出具的油库布局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提供建库前省商务厅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九)如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供省商务厅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批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十)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十一)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十二)从事水上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提供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水上成品油储运设施累计10000立方米以上的法律证明文件及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水运接卸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十三)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十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十五)商务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企业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省商务厅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省商务厅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商务部审批。

(一)《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5);(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的具体原因、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仓储业务开展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出资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六)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七)省商务厅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提供建库前省商务厅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八)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九)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十)如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供省商务厅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批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十二)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十三)商务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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