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实施职业健康分类分级监管办法
职业健康安全分级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保障员工身心健康,预防和减少职业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员工、临时工以及外委项目部员工、劳务工等。
三、职责1. 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修订和实施职业健康安全分级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培训,监督检查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
2. 生产技术部:负责落实职业健康安全分级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职业健康安全风险评价,提出预防措施,确保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健康安全。
3.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确保本部门员工遵守职业健康安全规定。
4. 员工:遵守职业健康安全规定,积极参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四、分级管理1. Ⅰ级风险(高风险):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
2. Ⅱ级风险(中风险):指可能导致一般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
3. Ⅲ级风险(低风险):指可能导致轻微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
五、管理措施1. Ⅰ级风险(高风险)管理措施:(1)建立专项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等级、危害因素、控制措施等。
(2)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实施严格的作业许可制度,确保作业人员具备相应资质。
(4)加强对高风险作业的监控,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2. Ⅱ级风险(中风险)管理措施:(1)开展风险评估,明确风险等级、危害因素、控制措施等。
(2)制定安全操作规程,规范作业流程。
(3)定期检查安全设施设备,确保其完好、有效。
(4)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3. Ⅲ级风险(低风险)管理措施:(1)开展风险评估,明确风险等级、危害因素、控制措施等。
(2)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3)定期检查安全设施设备,确保其完好、有效。
(4)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六、监督与考核1. 安全环保部负责对职业健康安全分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重庆市永川区实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等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永川区实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等级分类管理暂行办
法
从2015年起,重庆市永川区凤凰湖园区和商务局开展了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分类管理试点工作,为创新安全监管方式,
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技术体系、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第二是详细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设备、设施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重大危险源应登记建档、定
期检测、评估和监控;特种设备应注册登记、定期检测、检验;每月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并建立隐患排查台账;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第三是根据分类不同严格执行并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每年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
大社会影响的这些企业直接定为一类企业。
四、实施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
将企业的安全分类及升降级等信息纳入安全管理信用信息系统主要内容,安全管理信
用信息是企业列入“黑名单”的主要依据。
经审核后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由区安委办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工商、税务、金融、保险等部门。
同时由安监部门依法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整顿,主动接受安全托管等技术服务,拒不接受安全托管或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合格的,提请区政府依法予以。
职业健康分类分级实施方案
职业健康分类分级实施方案为了保障员工的职业健康,提高工作环境的安全性和健康性,公司制定了职业健康分类分级实施方案。
该方案旨在对不同岗位的职业健康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和有效管理,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工作安全。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分类分级原则。
1. 风险评估原则,对不同岗位的职业健康风险进行科学评估,根据风险等级进行分类分级管理。
2. 预防控制原则,采取预防为主的原则,通过技术、管理、个人防护等手段控制职业健康风险。
3. 综合治理原则,综合运用职业卫生、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管理手段,全面治理职业健康风险。
二、分类分级管理。
1. 高风险岗位,对高风险岗位进行重点管理,加强职业健康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定专门的防护措施和管理制度。
2. 中风险岗位,对中风险岗位进行常规管理,定期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和风险评估,加强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和个人防护措施。
3. 低风险岗位,对低风险岗位进行普通管理,建立健全的职业健康档案,加强职业健康知识宣传和教育,提高员工自我保护意识。
三、实施措施。
1. 风险评估,建立健全的职业健康风险评估体系,对各岗位的职业健康风险进行科学评估,确定分类分级管理措施。
2. 预防控制,采取技术控制、工程控制、行政控制和个人防护措施,全面预防和控制职业健康风险。
3. 监测评估,建立健全的职业健康监测体系,定期对各岗位的职业健康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4. 知识培训,加强职业健康知识宣传和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职业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5. 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职责和义务,形成科学、规范的管理体系。
四、监督检查。
1. 部门监督,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的职业健康分类分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2. 专业监督,聘请职业卫生、安全生产等专业机构对职业健康分类分级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自我监督,员工应当自觉遵守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共同维护良好的工作环境。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8.19•【字号】永川府办发〔2019〕101号•【施行日期】2019.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意见》(渝府办发〔2019〕61号)要求,我区结合实际,编制了《永川区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实施方案》,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8月19日永川区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永川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行动计划》和《永川区聚焦乡村发展难题精准落实“五个振兴”意见》精神,强化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人才支撑,加快我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意见》(渝府办发〔2019〕6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永川区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实施方案》,内容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以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为方向,以培养造就高素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目标,以服务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发展和促进农民职业化为宗旨,顺应发展规律,深化改革创新,健全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在乡人才、返乡人才、下乡人才作用,努力打造一支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和农业职业经理人队伍,为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大美乡村提供人力保障与智力支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0.12•【字号】永川府办发〔2019〕123号•【施行日期】2019.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永川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0月12日重庆市永川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为全面落实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措施,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86号)的要求,建立永川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任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围绕打好“三大攻坚战”、实施“八项行动计划”,坚持需求导向,大力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面向职工、就业重点人群、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等城乡各类劳动者,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培育一大批高素质的技能人才队伍,为保持全区就业稳定、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二、成员单位及工作职责联席会议由区人力社保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商务委、区教委、区农业农村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局、区司法局、区民政局、区审计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应急局、区国有资产服务中心、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卫生计生领域实施综合执法的意见-永川府办发〔2017〕149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卫生计生领域实施综合执法的意见正文:----------------------------------------------------------------------------------------------------------------------------------------------------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卫生计生领域实施综合执法的意见永川府办发〔2017〕14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卫生计生领域实施综合执法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13日永川区在卫生计生领域实施综合执法的意见为推进健康城市建设,创建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卫生计生事业,根据市卫生计生委、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等五部门《关于在卫生计生领域实施综合执法的意见》(渝卫监督发〔2016〕4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卫生计生领域建立完善监督执法体系,开展综合执法,强化卫生计生综合监管职能,特制定本意见。
一、主要目标整合卫生计生系统监督资源,实施简政放权,建立健全监督执法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执法体系,实现优势资源互补,提高综合监管效能。
完善镇街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建设,加强队伍建设,强化保障措施,进一步提升全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综合水平。
建立以区级卫生计生监督员为主体、镇街卫生计生执法员为基础的区、镇街综合监督执法网络。
二、主要任务(一)明晰权责关系。
明确区、镇街卫生计生监督执法职责权限,划分职责边界。
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在区卫生计生委的领导下,依法负责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计划生育、中医服务等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查处违法行为,培训、督促、指导镇街开展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工作。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意见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16•【字号】永川府办发〔2016〕39号•【施行日期】2016.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意见永川府办发〔2016〕3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 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意见》精神,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效能,推动全区安全生产实现根本好转,经研究同意,现就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一)修订完善规范性文件。
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对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修订和废止。
修订完善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消防、特种设备、油气管道、职业病防治、防雷等行业领域的规范性文件。
(二)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按照安全生产地方性标准,帮助、指导、督促企业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特点,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积极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三)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
按照《中共重庆市永川区委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实施意见》(永川委发〔2015〕2号),进一步健全涵盖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做到有安排部署、有任务指标、有工作履职、有考核奖惩、有追责问责。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每季度至少研究1次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四)切实强化政府监管责任。
职业卫生 监管办法
职业卫生监管办法重庆市安监局职业健康处2014年6月17日编号:ZW—JB—2014—005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为规范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工作,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保护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我局制定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附件:1.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规范(试行)2.职业卫生执法检查表(ZW-JB-2013-001)3.年度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登记统计表4.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记录表5.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执法文书式样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年6月17日附件1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规范(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内容、标准、方法、程序和监督检查行为,提高监管工作效率,强化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保护劳动者生命与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47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和开展职业卫生工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应当坚持指导服务与检查督促、教育引导与行政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公正、科学、规范、廉洁实施监督检查,自觉遵守保密规定,严格保守被检查单位商业、技术、个人隐私等秘密。
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应避免干扰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主要分为计划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举报监督检查等方式。
(一)计划监督检查。
每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执法计划编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信息和本地工作实际,制定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年度工作计划,明确监督检查的对象、数量、时间等内容,按照确定的计划开展监督检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卫监督发〔2016〕3号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卫监督发〔2016〕3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北部新区社会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第三军医大学各附属医院,324部队医院,武警总队医院:为加强我市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我委制定了《重庆市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经委2015年第21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2016年6月29日重庆市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重庆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设立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确保满足职业病防治工作需要。
区县卫生计生部门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加强能力建设,提高职业健康检查服务能力。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3.10.14•【字号】渝卫监督[2013]66•【施行日期】2013.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卫监督〔2013〕66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职业病防治院:根据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第91号令),我局对2010年制定的《重庆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已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渝文审(2013)38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卫生局2013年10月14日重庆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第91号令)等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
第三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开、公正、客观、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应当遵循《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独立进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并对诊断与鉴定结论负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诊断活动应当坚持“集体诊断、机构负责、资质管理、标准认定”的原则。
第六条职业病诊断机构承担全市的职业病诊断工作;重庆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卫生行政部门”)和设有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分级负责辖区内职业病鉴定工作。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渝人社发〔2020〕128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重庆市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市人力社保局2020年第12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12月31日重庆市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等相关要求,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机构。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评价机构的统筹规划、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开展对市级管理评价机构的备案、评估、督导、检查和技术服务等工作,指导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评价机构备案和管理。
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区县(自治县)管理评价机构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本区县(自治县)管理评价机构的备案、评估、督导、检查等工作;配合做好辖区内市级管理评价机构的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评价机构实行“谁备案,谁监管”“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备案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1.08.03•【字号】渝卫监督[2011]110号•【施行日期】2011.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卫监督〔2011〕110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发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现将《重庆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重庆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管理,规范预防性健康检查行为,防止疾病传播,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以下简称健康检查)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从事食品和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和消毒产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等所进行的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全市健康检查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健康检查工作。
第二章健康检查单位管理第四条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两家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辖区内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并向社会公布。
承担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开展的检查项目应与其获准的医疗执业范围(诊疗科目)相符。
(二)设有候诊室、抽血室、肠道检查室、化验室、影像检查室、登记室等,并配备相应仪器设备。
(三)具有健全的临床检查、实验室检验、X 光检查和档案管理等常规体检工作程序;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各项医护技术操作规范;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和资料档案管理等制度。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卫生人才分类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卫生人才分类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23•【字号】渝卫发〔2019〕33号•【施行日期】2019.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卫生人才分类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各委属(代管)单位,陆军军医大学各附属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印发的《重庆市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渝人社发〔2019〕60号)精神,市卫生健康委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医疗卫生人才分类评价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7月23日重庆市医疗卫生人才分类评价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印发的《重庆市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渝人社发〔2019〕60号)精神,结合卫生健康工作实际,特制定医疗卫生人才分类评价实施方案。
本方案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
一、人才评价的基本原则(一)坚持党管人才。
坚持党对医疗卫生人才的统一领导,建立完善党委联系服务专家、人才荣誉表彰等多项制度,增强党组织对专家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二)服务人民健康。
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围绕健康中国战略重庆实践的总体要求和医疗卫生人才发展需要,以培养、引进、使用好人才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分类推进医疗卫生人才评价激励导向作用,最大限度地激发医疗卫生人才在服务人民健康工作中的聪明才智。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9.30•【字号】永川府办发〔2019〕121号•【施行日期】2019.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永川区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审议通过,现将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各单位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9月30日永川区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9〕45号)精神,加快健全我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做到“四个扎实”的重要指示要求,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工作安排,坚持“政府主导、综合协调,依法监管、属地化全行业管理,社会共治、公开公正,改革创新、提升效能”的基本原则,加强全行业、全流程、综合协同监管,统筹运用行政、法律、经济和信息等多种手段,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
稳步推进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改革,到2020年,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分工明确、科学有效的综合监管制度,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形成专业高效、统一规范、文明公正的卫生健康执法监督队伍,实现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为落实健康中国战略、保障人民健康提供有力支撑。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重庆重点职业病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重庆重点职业病监测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病防治
【发文字号】渝卫办监督发[2015]27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5.01.22
【实施日期】2015.0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重庆重点职业病监测和职业健康风
险评估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卫办监督发〔2015〕27号)
永川区、璧山区、巫山县卫生计生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及时掌握辖区内尘肺、职业中毒等重点职业病的发病特点、规律和趋势。
我委结合实际,明确永川区、璧山区、巫山县为重点职业病监测区县,现将《2014年重庆市重点职业病监测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月22日
2014年重庆市重点职业病监测
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下达2014年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4〕3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健康分类分级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健康分类分级
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00)008
【摘要】渝安监发[2017]11号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近几年,为提高职业
健康监管效能,渝北区、江津区、璧山区积极探索实施职业健康分类分级监管,并摸索成功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方式。
为进一步推广应用职业健康分类分级监管成果,我市制定了《重庆市职业健康分类分级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总页数】20页(P54-7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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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渝办发[2009]217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7.10【实施日期】2009.07.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六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9〕21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职业安全健康事关广大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谐与稳定。
近年来,随着全市经济快速发展,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职业病发病率总体呈上升趋势,职业安全健康形势十分严峻。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切实预防和减少职业危害,改善作业环境,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着眼于人的健康,立足于减少职业危害,旨在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要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重庆”和“健康重庆”的高度,把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抓紧抓好,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
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责任,切实把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纳入今年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重点内容和规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
二、理顺监管职能,强化监管机制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9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09〕181号)等文件的要求,尽快理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职能。
重庆市职业健康分类分级监管实施办法(试行)(2017年发布)
第八条 同一用人单位有多个工作场所且位于不同行政区域的,由工作场所所在区域安全生产监管 部门分别进行分类分级等级评定。
第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要建立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分级监管台账(样式见附件
第二章 分类分级
第五条 分类标准: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评定表》(附件1),根据用人单位存在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潜在危险性、生产规模及接害人数等,将用人单位分为职业病危害高风险企 业(以下简称Ⅰ类企业)和职业病危害一般风险企业(以下简称Ⅱ类企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类企业:
(一)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列为职业病危 害“严重”的;
(二)街镇(园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对用人单位自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对其职业病危害 风险等级进行初评,上报至所在区县(自治县)安监局。
(三)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根据街镇(园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初评结果,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
危害风险类别和等级进行终评。对于Ⅰ类企业,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要100℅进行评定,对于Ⅱ类
康监护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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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健康分类分级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安监发〔2017〕11号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
近几年,为提高职业健康监管效能,渝北区、江津区、璧山区积极探索实施职业健康分类分级监 管,并摸索成功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方式。为进一步推广应用职业健康分类分级监管成果,我市制 定了《重庆市职业健康分类分级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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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实施职业健康分类分级监管办法
为提高职业健康监管效能,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实效性,按照重庆市安监局统一部署,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等有关规定,重庆市永川区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永川区职业健康分类分级监管实施办法》。
从而解决当前职业健康分类分级监管范围广、监管力量不足,有效提高监管效率,并于方案印发之日起全面启动实施职业健康分类分级监管工作。
一是统筹推进,分步实施。
所称分类分级管理,是指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程度进行分类,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水平进行分级。
分为企业自评阶段、镇街(园区)复核阶段、安监局终评阶段、实施分类分级监管阶段。
各有关单位按照最终评级情况,对照相关措施,对用人单位实施职业健康分类分级监管,同时分为ABCD四级,对评级为D级的用人单位,要通过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等方式依法处理,力求在今年底使所有用人单位达到C级以上标准。
对陶瓷耐火材料等涉及专项整治的企业,必须在整治后达到B级以上标准。
二是抓住关键,有机结合。
近几年,永川区按照重庆市统一部署开展了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各镇街(园区)在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进行分级时,可将近年基础建设成果运用到分类分级工作中,不搞重复评定,尽量减少工作量。
要抓住分类分级监管工作关键,突出今年专项整治重点(陶瓷及耐火材料制造、汽车维修及汽车4S店、家具及套装门制造等防尘、防毒专项整治),同时将要把工作精力重点放在分类分级后的监管工作上,而不要将过多工作精力放在如何分类分级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