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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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判定为工作场所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

1.存在《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2.存在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3.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

4.市县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当地近年来职业病新发病例情况、产业结构特点、国家和省部署开展专项治理行业情况等确定需要严格监控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上述规定以外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判定为工作场所存在一般职业病危害因素。

第七条企业接触职业病危害核算人数及分类方法。

接触职业病危害核算人数=实际接触严重职业病危害人数*2+实际接触

其他职业病危害人数。

1.接触职业病危害核算人数在9人及以下的,可判定为“少量人员接触”;

2.接触职业病危害核算人数在10—49人的,可判定为“中量人员接触”;

3.接触职业病危害核算人数在50人及以上的,可判定为“大量人员接触”。

第八条企业职业健康管理现状分类和判定方法。

(见附表1),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工业企业职业健康管理现状评估表》

对企业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及人员、申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场所管理、个人防护、教育培训、健康监护以及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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