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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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2017)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布部门】南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1.10

【实施日期】2017.1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国法函〔2017〕8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8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7〕86号)的要求,市政府对2016年12月31日之前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设立的审批事项已取消,调整的事项已不

存在,适用期已过,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等的76件市政府文件宣布失效。凡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应改尽改、应废尽废”的原则,明确责任,倒排进度,确保全面完成文件清理工作,更好地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加快打造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附件: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目录(76件)

南平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0日

附件

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目录(76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南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修订南平市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的通知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廉租住房保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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