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园林【2005】192号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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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发文号:

厦门市市政园林工程施工图(建设项目市政设施配套、园林工程)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

(本证不得翻印,复印无效)

市政园林工程审批意见书

(建设项目市政设施配套、园林工程)

审查编号:

1、本文□随《厦门市市政园林工程施工图审批书》发出;□单独发出。

2、本表□一式九份,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市行政执法局各一份、市政园林行政主管机关四份(规划建设处,市政设施处,给排水处,存档)。

厦门市市政园林工程审批意见书

(建设项目市政设施配套、园林工程)

收文号:发文号:

1、本文□随《厦门市市政园林工程施工图审批书》发出;□单独发出。

2、本表□一式九份,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市行政执法局各一份、市政园林行政主管机关四份(规划建设处,市政设施处,给排水处,存档)。

3、厦门市市政园林局驻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窗口电话:5188565。

三、审查内容附件二

根据《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要求,市政园林工程设施审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总平面图:

[一]、应按市府所批的用地红线图按比例在图上放样,标注齐坐标及圆曲

线半径值;

[二]、在图上绘出基地周边道路的断面形式,注明人、车行道、绿化带的宽

度,标注路名,以明确交通环境;

[提示:

1、已建的道路:应标注路名(如:厦禾路),按现状的人、车行道、绿

化(隔离)带的宽度,按比例在图上放样(注意:“断面形式”与“横

断面形式”的区别为前者平面、后者横剖面);

2、规划的道路:应标注路名[如:机场路(规划)],按规划的人、车行

道、绿化(隔离)带的宽度,按比例在图上放样(提示:非规划局

批准的规划路,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注名为“规划路”);

[三]、基地一侧的人行道、绿化带上的公交车停靠站、人行天桥和地下通道、

桥梁、铁路、供电塔架等等构筑物的位置应按比例在图上放样;[四]、绘注基地周边的地形、地貌、已建筑(构)物的投影形状、名称(包括

地下的构筑物地下通道、排洪沟渠、各种管道);

[五]、标注基地内外的重点标高、“三点标高”[“道路中心(路拱顶)”、“人行

道内缘路口断开段中心标高”、“用地红线上路中心”];

[提示“三点标高”:

1、“道路中心(路拱顶)”和“人行道内缘路口断开段中心标高”二者,

前者高于后者;

2、“人行道内缘路口断开段中心标高”和“用地红线上路中心”二者,后

者根据基地内的通道设计标高确定;

3、“人行道内缘路口断开段中心标高”可作为基地内的通道设计的纵坡起

点;“道路中心(路拱顶)”不行。]

[六]、按规范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绘注路口宽度、路口路缘石转弯半径、“无障

碍(三面坡缘石坡道)”;

[参考规范:

1、《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第5.1.13条(断口间距:400米、300

米、60米)、第6.2.4条(采用15 kM/h)、

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第8.0.5.1条设计(出入口

间距不应小于150米)。

3、《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J114—2001)第

4.1.3条(三面坡缘石坡道);

4、《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第3.2.4条、第3.2.7条、

第3.2.8条、第3.2.9条)

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第2.1.5条、第3.2.1条。]

[七]、建设项目的地上、地下的建筑(构)物、管道、绿化工程、施工的护壁

桩等均不得超出(或压)用地红线;

[八] 、建设项目的骑楼与城市道路的人行道重叠部分,其投影面的地面以下

1.5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建筑(构)物、管道。留作今后市政管线布设用;

[九] 、建设项目内的各种车辆只能从机动车出入口进出;

[十]、通道与人行道外缘的衔接处宽4米;隐形转弯半

径米,与人行道内缘切线接口(隐形转弯半径在图上用虚线表示)。两个隐形转弯半径之间不得有障碍物。

消防专用通道不得破路缘石或设异型道牙路口(为了预防万一,设计单位应设计方便搬动且满足消防车荷载的活动坡道板,由建设单位制作交付备用)。专用通道应满足消防要求,并保障地下管道的安全。

[参考规范:

隐形转弯半径参照《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第6.2.4条(15KM/H)] [十一]、共用道路应标注清楚与相邻地块地面的标高、地下管线的共用和衔接情形,并签定公建、共用、共管协议;

[十二]、应附区域图。以了解建设项目的位置及其周边交通环境;

[十三]、附:各类建设项目机动车出入口宽度的设定

1、市政府机关所在地,按设计方案、初设审批意见设定;

2、市区级行政机关、学校、医院、市级重点工程所在地,按9~12米(3~

4车道)。原则上不得大于基地所对城市道路机动车道总宽度。当所处

位置为主干路时,其宽度不得大于机动车道的1/2;

3、工厂、公众娱乐场所按7米(双车道)开设。有集装箱车辆运输的单

位,按12米开设,如需加大的应提供设计单位绘制的车辆运行模拟图;

4、居住区、住宅楼、农贸市场按6~7(双车道)开设;

5、加油站出入口分开,各9米。

(二)管线综合图:

[一]、应与总平面图一致{不包括:一[五]、[八]、[九]、[十]、[十一]、十二}、;

[二]、需的各种管线均应在图上绘注齐[如:燃气,给水、排水(雨水、污水、

中水),供电(包括室外照明)、通讯、有线电视等等。简称“一气二水

三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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