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犯罪及其防治策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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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犯罪及其防治策略研究

[摘要]洗钱是国际经济犯罪的一种新的形式。洗钱活动发展到今天,遍及世界各个角落,严重危害着世界经济的健康运行。随着对洗钱危害性认识的深入,我国加快了对反洗钱的进度,打击洗钱犯罪。《刑法修正案(三)》、《刑法修正案(六)》颁布之后,学术界对洗钱犯罪的研究从未停过,但是对其预防措施的研究寥寥无几,笔者试图从海内外对洗钱罪的规定和洗钱手段研究入手,找出防治洗钱犯罪的对策,以供司法实践参考。

[关键词]洗钱罪;犯罪构成;现状;防治对策

洗钱是被现代社会重新认识的一种经济犯罪。我国对洗钱犯罪的认识较晚,直到1997年,才将洗钱罪列入新刑法之中。洗钱犯罪对一国的经济冲击是相当大的,甚至在某些时候是一国或某一地区发生金融动荡的主要原因。对洗钱罪进行研究,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把握洗钱罪的构成特征和洗钱手段,从而在司法实践中能够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和打击手段来维护国家的经济金融安全。

一、国内外对洗钱罪概念的界定

学术界普遍接受的观点是,洗钱一词来源于上世纪初美国旧金山市一位名叫圣·弗朗西斯的饭店老板的典故。据说,他为了避免饭店找赎的硬币污染了食客们的白手套,每天晚上都将柜台里的硬币用碱水清洗一番,然后第二天再投入使用。这可以说是对洗钱一词最原始的解释,但这时的洗钱还没有真正法律上的意义。

现代法律意义上的“洗钱”一词的字面意思是“钱的漂洗”,其特定含义——以合法名义掩饰或隐瞒非法之钱,它是一种象征性的称谓,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对脏钱洗净、黑钱变白这一过程的形象概括。

洗钱罪的由来,据说是20世纪20年代,美国芝加哥黑手党的一个犯罪分子开了一个洗衣店,每天将非法所得的收入加入到洗衣店的收入当中,然后再向税务局申报纳税。这样一来,剩下的钱就成了他的合法收入。

(一)国外对洗钱犯罪的规定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将洗钱行为在法律上明确确立为刑事犯罪的国家之一。198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著名的《洗钱控制法》,该法将洗钱犯罪定义为:(1)从事

犯罪关联资金的金融交易,如果明知其性质、方位、来源、所有权或控制权,构成联邦刑事犯罪;(2)与金融机构从事1万美元以上犯罪赃款的交易,构成联邦刑事犯罪;(3)促使国内金融机构不予提交,或者提交有重大遗漏或失实的“货币交易报告”,重构与—个或多个金融机构之间的任何交易,构成联邦刑事犯罪。该部法律对洗钱犯罪的定义,对各国的洗钱犯罪的立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欧盟理事会《关于防止利用金融系统洗钱的指令》(1991)第1条规定,洗钱指故意实施以下行为:(1)藏匿或转移财产,知道这些财产来自犯罪活动或来自参与这些活动的行为,出于藏匿或伪装非法来源所得的目的,或者出于帮助卷入这些活动的人逃避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的目的;(2)明知财产来自于犯罪行为或来自于参与这些活动的行为而隐藏或伪装这些财产的性质、来源、位置、配置、移动及所有权;(3)明知这些财产来源于犯罪行为或来自于参与这些活动的行为而获得、拥有或使用财产;(4)参与、结交或试图实施、帮助、唆使、促进和咨询以上提及的行为。欧盟理事会的上述规定,明确洗钱犯罪主观上必须是明知的,并从实践经验罗列了洗钱的各种行为。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将洗钱定义为:凡隐匿或掩饰因犯罪行为所取得财物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和流向,或协助任何与非法活动有关的人规避法律应负责任者,均属洗钱行为H。该定义简明概括了洗钱的行为方式。

(二)国内对洗钱犯罪的界定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手艺,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办企业或在市场上流通等手段使其合法化的行为。

所谓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通过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等方法,从而使其表面合法化的行为。

所谓洗钱犯罪,是指个人或单位明知是某些特定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了掩饰或隐瞒财产的非法来源而转换、转移或转让财产的行为,或者为了掩饰或隐藏财产的真实来源、性质、所在地、处置、转移或状况的行为,以及明知财产为非法所得而获取、占有、使用的行为。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均有所不妥。首先,洗钱罪作为一种独立的罪名,给其下定义应以我国法律为依据。其次,对某一事物下定义应对其本质进行高度概括,洗钱罪的本质是使特定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合法化。上述第一种观点提到了洗钱罪的行为对象和目的,但对复杂多样的洗钱方式没有作全面概括,不足取。而第二种观点对洗钱的行为方式全部照抄、罗列,未对概念进行高度概括,显得有些冗长。第三种观点则是参照有些国际公约的规定,在概念中出现了“为了掩饰或隐藏财产的真实来源、性质、所在地、处置、转移或所有权状况的行为,以及明知财产为非法所得而获取、占有、使用的行为”。虽然比较全面地概括了洗钱的

客观方面,但将其罗列在定义中,于法无据。综上,笔者认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六)》对洗钱犯罪的规定,如下归纳洗钱罪的概念比较合理:洗钱罪是指个人或单位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以各种方式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二、我国现阶段洗钱犯罪的现状

目前我国洗钱犯罪的现状主要表现有两方面:

第一,洗钱犯罪活动方式更加专业化和复杂化。犯罪分子为降低洗钱罪的风险度,增加受益机会,洗钱犯罪活动的方式更加专业化和复杂化,表现为犯罪活动与洗钱活动进一步分工,甚至出现了专门的洗钱服务机构为更多的犯罪分子和犯罪组织提供服务,犯罪组织经常依靠有关专业人员的建议投资和洗钱,甚至诸如会计、律师、私人投资家之类的专业人士参与洗钱活动。

第二,洗钱犯罪越来越国际化。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国际资本的流动更加频繁,国外的一些洗钱组织瞄准中国,与中国不法分子相勾结,进行洗钱活动。有关资料显示,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转移资产是一种新动向,且日益猖獗。互联网的世界性进一步增加了清查诈骗行为的难度,追踪黑钱的来源变得越来越复杂和困难。此外,不法分子还采取境内外合谋签订虚假合同将境内资金或权益转移到境外。

三、洗钱犯罪的防治对策

洗钱犯罪在我国呈现出迅速蔓延之势,鉴于洗钱犯罪的严重危害性,我国必须对洗钱犯罪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惩治和预防。对此笔者认为,应采取一下防治措施:

(一)完善我国控制洗钱犯罪的金融监管体制

银行等金融机构之所以成为洗钱的重要场所,与资金进入银行时的不透明和不加限制有很大的关系。这其中,又在很大程度上归咎于严格的银行保密制度。我们长期实行比较严格的银行保密制度,银行账户管理手段比较落后,加上缺乏可疑资金或可疑情况报告制度,使得一些金融机构既可以不过问注入资金的来源,还可以用对客户保密的原则对抗稽查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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