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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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镇处经营性国有土地出让专项资金支出管理暂行办

(代拟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区镇处经营性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各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专项资金)管理,推进土地出让专项资金整合和土地高效利用,确保土地出让专项资金用于区镇处各项建设,加快城镇化发展进程,根据《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鄂财综发[2007]31号)、《省财政厅关于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综发[2012]27号)和《关于加强全市集镇土地利用管理的意见》(*政发[****]*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区镇处经营性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各项专项资金是指从经营性非招商引资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出让收入计提的资金和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用于支持区镇处建设和发展的各项资金,主要包括: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的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等支出资金,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廉租住房资金、教育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等资金中安排的支出。

第二章土地出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第三条土地出让收入的支出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城市建设支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廉租住房支出、教育资金安排的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安排的支出、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以及经财政部门核定报市政府审定后的预算执行。

(二)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按照财政部门核定报市政府审定后的预算执行。

(三)城市建设支出。含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四)农村基层设施建设支出。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出,按照规定和财政部门核定报市政府审定后的预算执行。

(五)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包括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基金和被征地农民生活困难补贴基金,由市财政部门负责按要求和市政府审批意见进行筹集,专户储存和专款专用,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市政府补贴部分和发放被征地农民生活困难补助。

(六)廉租住房支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由市级统筹使用,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开支以及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开支。同时在确保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包括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贷款贴息,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

(七)教育资金安排的支出。教育资金收支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专款专用,结合教育发展规划年度需要,重点用于农村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

高中阶段(以下简称农村基础教育)学校的校舍建设和维修改造、教学设备购置等项目支出,具体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竣工验收费、项目管理费和不可预见的费用等。教育资金不得用于学校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经常性开支。在保障农村基础教育发展需要的前提下,计提的教育资金仍有富余的,可以将教育资金用于城市基础教育的上述相关开支。

(八)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中政府的土地出让收益按相关程序报批,全额用于企业改制。

(九)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安排的支出。除上缴中央和省级部分外,市级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实行预决算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结合水利发展规划年度需要,专项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并重点向粮食主产区倾斜。具体使用范围包括: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田间工程和灌区末级渠系的新建、修复、续建、配套、改造;“五小水利”工程建设;发展节水灌溉,灌区与节水改造工程建设,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技术。同时,也可以用于上述农田水利设施的日常维护支出,但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经常性开支和并入水利建设基金管理。

(十)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的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支出。

(十一)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等。

(十二)其他未列入上述范围和新增的项目支出,按相关文件规定使用管理。

第三章土地出让专项资金的申请和拨付管理

第四条各区镇处政府根据地方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的申报,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前期审核后,联合向市政府提交申请专项资金的报告。

第五条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六条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审批意见,将土地出让专项资金拨付到各区镇处政府,各项专项资金中用于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项目的,由市财政实行资金直达。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市财政、审计、国土资源及相关主管部门每年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组织监督与检查,并对土地出让专项资金支出实行绩效评价。

第八条各区镇处政府要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严格遵守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并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

第九条对违反规定,擅自截留、挤占、挪用土地出让专项资金,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的,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会计法》、《审计法》、《政府采购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招商引资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按《***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办发[****]*号)和《***鼓励发展服务业暂行办法》(***发[****]*号)文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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