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义务教育法规的演进及启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英国义务教育法规的演进及启示

彭军

湖南师大教科院湖南长沙 410081

摘要:英国义务教育法规经历了萌芽、全面确立和进一步发展三个阶段。每一个阶段都制定了相应的义务教育法规。英国义务教育法规及其演进过程具有时代性、完备性、强制性、平衡性和可操作性,这些特点,对我国义务教育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义务教育、法规、演进、启示

英国的义务教育经历了一个由放任自由到适度干预,再到全面实施义务教育和进一步发展义务教育的演进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英国政府是通过一系列的义务教育法律法规来实现的。英国义务教育法规的演进过程相应地分为萌芽、全面确立、进一步发展三个阶段。

一、英国义务教育法规的萌芽

19世纪上半叶,英国在初等义务教育上采取自由放任的政策,它大体上是这样一种教育发展模式:学校不受国家控制,资金来自个人或某些组织,学生入学不是强制性的。①随着工业革命临近结束,英国社会发生了一系列深刻的变化。人口的继续膨胀,带来了很多社会问题,政府迫切希望以初等教育为手段之一进行解决。同时,随着工业化的进展,对劳动者素质要求也不断提高,这为初等教育改革提供了机遇。这一时期,倡导初等教育改革的力量逐步增强,其中工人阶级发挥了越来越积极的作用,他们渴望子女能获得受教育的权利。英国政府也逐渐意识到初等教育问题的严重性,原先的那种自由放任理念也逐步转变为适度干预,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强制教育的法律法规。

1802年颁布了《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案》,该法案规定,“至少在每个学徒工作的头四年中,必须抽出工作日的一部分,在一般工作时间内,根据此类学徒的年龄和能力,由此类学徒的工厂主出资,聘请适当的、老成持重的教员,在专用场

所教导学徒读书、写字及算术,或者这三门中的一门……”②

这个法案规定了学

徒必须接受适当的教育,表明了英国政府对义务教育开始进行适度的干预。

1833年颁布的《工厂法》规定,9~13岁的童工必须提供参加过学校教育的相

关证明,童工应在工作时间内拿出2个小时来接受教育,学习初步的“3R ”知识和宗教知识,……工厂主雇用童工必须有厂医的年龄证明和教师的入学证明书,违者受罚工厂主从每个童工的周薪中扣出1便士作为教师的酬金。③ 1844年再次修订《工厂法》,规定童工做工必须交出上学证明。1846年的《工厂法》进一步明确“工厂教育是强制性的,并且是劳动条件之一”。《工厂法》的颁布,在推动工人阶级子女受教育上有积极意义。

1860年的《矿山法》规定: 10~11儿童只有获得“3R ”方面的熟练证书方可不接受进一步的学校教育。④

如上所述,政府颁布了诸多法规强制童工接受初等教育,但事实上,这一时期英国的初等教育状况极其落后。根据当时的官方调查,全国只有四分之一的儿童正在接受某种初等教育,而且儿童所接受的初等教育大多是时间非常短,他们往往在主妇学校、日校中接受初等教育,或每星期一天在星期日学校中接受初等教育。而至少超过150万的相当大数量的贫穷儿童,没有接受过获得任何形式的初等教育。⑤从这里可以看出。在这一阶段英国政府由对教育的放任自流政策发展到适度干预,但还没有制定真正意义上的义务教育法规,只能说是英国义务教育法规的萌芽阶段。

二、英国义务教育法规的全面确立

而真正意义上的义务教育是从1870年英国政府颁布了《初等教育法》开始的。在1870年到1891年期间,英国的初等教育转变为免费的和义务的。

1870年《初等教育法》,也称《福斯特法案》。中规定(1)5~12岁的儿童须接受义务教育,如果家长讲不出不送子女上学的合适的理由,他们就要被罚以5先令以下的款;(2)在缺少学校地区设立公立学校,每周学费不得超过9便士,民办学校学费数额不受限制。⑥这一法定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强制学校委员会推行义务的、免费的初等教育,但却为英国义务教育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一方面,它规定了家长送子女上学的义务。另一方面还规定公立学校的学费,每周学费不超过9便士。有了这个法案,英国各地学区相继地制订5-12岁儿童的强迫教育法规,到1876年,英国己有50%的地区颁布了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法。

但英国的大多数学区学校委员会在推行初等义务教育中显得相当忧郁和迟缓。⑦在这种情况下,议会于1876年通过《桑登法》。该法第4条明确规定了父母对于儿童接受初等教育的法律责任:“每个儿童的父母有责任让自己的子女接受足够的读、写和算术方面的初等教育,如果父母没有履行这一职责,那么他们应服

从本法案提出的各种命令,并应受到本法案提出的各种处罚。”⑧

该法令要求那

些还没有学校委员会的各学区成立“学校入学事务部”,该机构有权制订和实施有关义务入学的法令。

1880年英国议会通过《芒代拉法》。该法进一步规定各学区学校委员会或学校入学委员会有义务颁布有关学生入学问题的地方法规,规定5-10岁儿童无条件入学,10-13岁儿童只有达到一定的成绩要求或已连续五年正常入学接受教育,方可免除义务入学要求,具体标准由各地通过地方法规确定。《芒代拉法》以教育法的形式对原属《工厂法》管辖的最低工作年龄及相应的义务教育年龄做出了规定,标志着英国义务初等教育体系的正式确立。

对义务教育的收费问题,英国政府在1891年颁布了《免费初等教育法》,规定父母有权要求免除其子女初等教育的费用,3~15岁儿童每年的人均政府拨款为10先令,原来学费低于10先令标准的学校不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高于10先令标准的学校可收取一定的学费,但其数额加上人均政府拨款的总和不得超过原来的学费标准。该法通过向初等学校提供一定数额的人均政府拨款,使英国少数初等学校的学费大大下降,并使大部分初等学校实施了免费教育。

三、英国义务教育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20世纪后,英国义务教育法规进入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的阶段。从法规上规定了政府对义务教育的管理和进一步延长了义务教育的年限。

1918年,英国国会通过了教育大臣费舍提出的教育议案,制定了新的初等教育法,也称《费舍教育法》。该法案对义务教育作了如下主要规定:(1)地方当局为2—5岁的儿童开设幼儿学校;规定5—14岁为义务教育阶段;小学一律实行免费;禁止雇用不满12岁的儿童做童工。(2)地方当局应建立和维持继续教育学校,向进入这种学校的年轻人(14—16岁)免费提供适当的学习课程、教学和体育训练,年轻人每年应在继续教育学校中接受320个学时的学习。《费舍教育法》将义务教育年限延长到14岁,小学一律实行免费教育。

1944年,英国政府通过了以巴特勒为主席的教育委员会提出的教育改革方案,即《1944年教育法》,又称《巴特勒法案》。该法案关于义务教育规定如下:实施5—15岁的义务教育。父母有保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和保证在册生正常上学的职责。地方教育当局向义务教育超龄者提供全日制教育和业余教育。《巴特勒法案》将义务教育年限延长到15岁,规定了父母对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地方教育当局对教育超龄者提供教育。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