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文明中的平等思想及其社会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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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文明中的平等思想及其社会实践

张英哲

平等作为一种普世价值,在当今国际社会中成为西方文明对其他文明竞争中的一种软实力,而中华文明被西方社会中的政治话语者和中国的盲从者而不是文明研究者描述为专制等级的不平等文明。可是,从历史的角度来考察中西方历史所展示的中西文明的理论及社会实践,却会发现,自成熟于古希腊罗马时期的西方文明,两千余年来,一直未能在西方国家根除等级观念,一千年前统治者他们的后代到今天还是这个国家的君主,具有贵族血统的人直到今天在身份上仍然与普通人有所不同;而一个两千多年前就提出“王侯将相宁有种乎?”,一个平民可以把皇帝推翻自己做皇帝的国家,如果没有深入人心的平等观念,何来天翻地覆的社会革命?显然,在社会实践上,在中华文明更具有实际意义,而能在社会实践上追求平等的中华文明其在思想根源上,必定拥有深厚的平等价值观。

实际上,成熟于与古希腊罗马同时期,即春秋战国时期的中华文明,早早就建立了一个社会成员可以上下流通没有等级的社会。而当今把中华文明看成专制的等级文明,而把平等当做诞生于西方文明的普世价值,显然是违背历史的,这种认识和历史事实的差异,证明:不是中西文明史错了,就是人们对中西文明认识错了,我认为是后者,而这种认识上的错误,其原因在于西方强势的话语权与中国由于在清末的失败而在思想上制造的根深蒂固的崇洋心理。

要阐述中西文明中的平等,必须要对平等做一个定义,这个定义必须具备“普世”而不能带有不同文明色彩的,因为在不同的语境中,平等的定义是不同的。当今平等是西方所推崇的“普世价值”,那就是说,西方文明中对平等的定义是超越不同国家,超越不同文明的,因此,用西方文明中对“平等”的定义,来证明中华文明具有平等思想与平等的社会实践就更具有说服力。

即便在西方,不同的理论者对“平等”解释也是有差异的。当代美国学者J.B.罗尔斯把社会平等表述为“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但显然,他并不否认不同的职务和地位在社会中所拥有权利上的不同,而是强调每个人都有获得任何职务和地位的“资格”。相对于理论学者的定义,作为法国当时宪法的基石,产生于1789年《人权与公民权宣言》更具有权威性,宣言指出:“在权利方面,人生来本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可按他们各自的能力相应地获得一切荣誉、地位和工作,除他们的品德、才能造成的差别外,不应有任何其他差别。”

从《人权与公民权宣言》里所提到的平等,显然可以看到有这样几层含义,

第一、人与人之间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处于同等的地位,享有相同的权利。

第二、在政治、经济、文化上处于相同的地位并不是否认差别,差别应当存在且必须存在,因为一个权利完全平等的社会必然是一个庸人社会。

第三、产生差别的原因是人在品德和才能上的不同,而不是其他方面,包括种族、出身、或者财富等除品德和才能之外的一切不同。

显然,这个定义是具有普世意义的(但并不完善),不论在西方还是在东方,不论中华文明、西方文明、伊斯兰文明或者印度文明,如果能建立一种这样的平等社会,这样的平等社会无疑是最具有进步意义的,它给与每个人都拥有在这个社会中得到自己满意的地位的机会,而得到自己满意地位依靠的是自己的品德和才能。

中西方文明中平等思想的根源,产生于大致相同的时期,即公元前四五世纪。在中国,对平等思想阐述最深刻的是《礼记.礼运》,文中对大同世界的描述为:“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

大同。” ,“天下为公”是最具有理想色彩平等,而“选贤与能”则是用于治理“公天下”的社会选拔机制,这与《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中的平等思想如出一辙。

在中国社会思想领域占统治地位的是儒家思想,儒家思想中的“礼”,通常被认为是指上下有别尊卑有序等级观念和社会秩序。如果以此来否认儒家的平等思想,这是南辕北辙的。如前所述,任何一个平等的社会,是提供机会上的平等,而不是否认差别。在“天下为公”的基础上“选贤与能”,品德与才能不同的人必然在社会分工中处于不同的社会地位,而不同的社会地位必然要用一种秩序来规范,这才是“礼”的核心,“礼”强调的是秩序,而不是“等级”。“少事长,贱事贵,不肖事贤,此天下之通义也”,核心涵义也是“礼”。实际上,儒家思想并不排斥“少”可成为“长”(自然规律,无人可排斥),“贱”成为“贵”,“不肖”成为“贤”。这就是机会上的平等。

而相对应西方文明源头的古希腊文明,对平等阐述以普罗泰戈拉对平等阐述最深刻。他将平等理解为所有人在教育、财产、种族等方面的平等,甚至突破现实政治和法律界限,认为平等也应当包括主人与奴隶之间的平等,但他的思想显然没有成为古希腊文明的主流思想。而对西方文明影响巨大的柏拉图在其《理想国》描绘出:国家应当由哲学家来统治。理想国中的公民划分为卫国者、士兵和普通人民三个阶级。卫国者是少部分管理国家的精英。他们可以被继承,但是其他阶级的优秀儿童也可以被培养成卫国者,而卫国者中的后代也有可能被降到普通人民的阶级。这显然是也体现了在国家治理上的“选贤与能”的思想。

因此,可以看出,对于“平等”的思想,中华文明与西方文明都强调不同人在的权利地位上的平等,都强调了“选贤与能”的国家治理机制。但是中华文明中的“天下为公”思想则相较于西方的平等观更深刻,因为“天下为公”中的平等涵盖更广泛。再者,普罗泰戈拉的“主人与奴隶之间的平等”思想并未成为西方文明思想的核心,占西方文明主流思想中的平等是不包括奴隶应该得到平等待遇的。西方学者马克斯韦伯认为西方文明的三大特征之一就是“奴隶性”。因此西方的“平等”带有先天的不足,它的是在按照种族血统对人划分之后的不平等基础上,同一种族血统的人才具有平等性。古希腊以及之后作为古希腊文明的继承者古罗马,一直是奴隶制,即便到了中世纪的欧洲,也是由封建主与农奴构成的主要基于不同血统不同出身的等级社会。这种等级社会使得奴隶或者农奴从来就没有机会成为这个国家的管理者。

在古希腊,最具平等色彩的雅典,也是少数人的平等,占人口90%以上的奴隶是不具有平等地位的。古希腊思想家普罗泰戈拉的“主人与奴隶之间的平等”也仅仅存在于他的思想中,成为希腊文明的一闪而灭的火花。在古罗马,著名的法学家西塞罗在《论共和国》中有一段经典的论述,他说:“事实上有一种真正的法律与自然相适应,它适用于所有的人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与古希腊相同,西塞罗著作中的“所有人”同样并不包括奴隶。除了普罗泰戈拉,其他西方思想家的平等观实际上都是基于公民而非包括奴隶所有人的平等,因此,西方的平等是一种等级之上的平等,是首先按照种族血统出身将人分为不同等级后而在等级内的平等。而这一依照种族血统出身建立的平等是一直延续到现在的。

在西方中世纪,社会由封建主和农奴构成,封建主是世袭的,而农奴却不论品德与才能如何都不能成为国家的治理者。当资产阶级由于经济地位上升而通过革命打到封建主成为国家的统治者,他们所提出了现代的平等理论,也同样并没有对“所有人”实现平等,等级观念依然扎根西方文明。他们只是消除了贵族和平民因血统出身产生的不平等,而并未消除种族上的不平等。当西方一边宣扬平等思想的时候,一边是对黑人的奴役和对印第安人的屠杀。直到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在西方最具有平等意识的美国,黑人领袖马丁路德金仍在为黑人在法律上与白人平等而奋斗,他并因此而献出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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