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业务责任管理办法
银行业信贷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业信贷管理暂行办法一、概述本文档旨在介绍《银行业信贷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该暂行办法是为了规范银行业在信贷管理方面的行为,并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平。
二、主要内容1. 信贷审批管理- 银行在进行信贷审批时应当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信用状况和担保条件进行评估。
- 银行不得违规审批信贷,例如超过授权范围或者与借款人存在利益关系等。
- 银行应当制定内部审批流程和风险控制标准,确保审批过程合规有效。
2. 信贷风险管理- 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信贷风险管理制度,对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评估和控制。
- 银行应当设定合理的信贷额度,确保风险可控。
- 银行应当建立风险分析和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
3. 不良资产管理- 银行应当加强对不良资产的管理,包括及时核销、催收和处置。
- 银行不得隐瞒或者虚报不良资产情况,保持信息透明。
- 银行应当建立不良资产分类和准备金计提制度,确保资产质量风险可控。
4. 监督检查与处罚- 监管机构有权对银行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信贷管理行为的合规性。
- 违反《银行业信贷管理暂行办法》的银行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行政处分等。
三、总结《银行业信贷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将有效规范银行业在信贷管理方面的行为,提高金融市场的风险控制能力。
银行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以确保信贷业务的安全和健康发展。
监管机构将坚决执行监督职责,对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以上是对《银行业信贷管理暂行办法》的简要介绍和总结。
具体条款和要求请参阅正式法规文件。
银行信贷责任认定管理办法
银行信贷责任认定管理办法
1目的
本文件规定了XX农村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责任认定管理细则的操作规范和控制要点,旨在建立和规范定岗定责、失职问责、尽职免责的信贷管理机制,促进审慎经营,切实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资产质量。
2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本行对信贷资产责任的认定。
3定义、缩写与分类
3.1定义
1)信贷责任:是指信贷从业人员未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及信贷管理制度办理信贷业务(含各类贷款、贴现等表内授信业务和保函、承兑汇票、信用证等表外授信业务,下同)而应承担的后果。
2)信贷责任认定:是指对未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及信贷管理制度办理信贷业务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的后果进行认定的过程。
3.2缩写
无
3.3分类。
信贷责任按程度不同可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免责。
4职责与权限
5原则与基本规定
5.1原则
信贷责任认定工作应遵循“有责必问、尽职免责”的原则。
5.2基本规定
1)信贷责任认定范围:
a)不良信贷资产。
b)虽未成为不良但已出现异常情况的信贷资产。
c)处置或重组的信贷资产。
d)违规办理的信贷业务。
e)岗位变动需要认定的信贷业务。
f)其他需要认定的信贷资产或业务。
2)信贷责任认定工作,原则上由谁检查谁负责。
6管理要求
7检查监督
8附件无。
信贷业务金融服务人员尽职免责管理办法-信贷尽职免责
信贷业务金融服务人员尽职免责管理办法:信贷尽职免责信贷业务金融服务人员尽职免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风险管理机制,促进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履职尽责,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及有关新产品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工作尽职免责是指在辖内机构授信出现风险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授信工作各环节进行尽职调查,并根据尽职调查结论对授信工作人员作出是否追究责任的处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贷款责任人,包括客户经理、审查人、审批人。
第四条贷款风险免责的范围按贷款五级分类由正常、关注转入次级以下的贷款。
第二章贷款风险尽职要求第五条贷款主办调查人对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调查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和经营动态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形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对贷款监督检查的有效性负责;贷款辅助调查人对贷款主办调查人在调查期间的真实性负次要责任。
(一)贷款主办客户经理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负责受理借款申请和调查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现金流量信息、非财务信息等,收集的信息资料需完整、有效;2.对借款用途和收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方面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3.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分析,预测提示贷款风险程度;4.将核实情况、分析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对贷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提出调查结论和风险防范的措施。
5.严格执行贷后检查制度,对贷款用途实施跟踪监督检查,提示贷款用途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符合贷款合同约定;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或有负债进行检查,提示对贷款偿还的负面影响程度;6.采用现场实地检查,按照规定的频率和内容对借款人的合同履行情况、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7.定期(按季)、不定期的对保证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核实保证人的财务和经营情况等,确认保证能力;8.定期(按季)、不定期地检查抵(质)押物,确定抵(质)押合同的有效性,核实抵(质)押物真实、完整,评估抵(质)押物价值,确认抵(质)押物完整无损;9.根据检查分析情况,对发现的贷款潜在风险和存在问题,及时进行风险预警提示并形成检查报告,向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ⅩⅩⅩⅩ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担保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依法维护本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贷款通则》和《ⅩⅩⅩⅩ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支行(部)(下称支行)所办理的各类信贷业务的担保管理。
第三条信贷业务的担保形式有保证、抵押和质押。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本行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形式。
抵押是指抵押人在不转移对特定财产占有的情况下,以该财产作为本行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本行依照有关法律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形式。
质押是指出质人将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本行占有或依法登记,作为本行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本行依照有关法律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形式。
第四条办理信贷业务时应根据债务人信用状况和具体情况,以最大限度降低风险为原则,确定适宜的担保形式。
一般情况下,应首先接受抵(质)押担保,在债务人无法提供抵(质)押担保时,方可接受保证担保。
第五条担保合同生效日期一般不得迟于借款合同生效日期。
特殊情况下(如借款合同执行期间变更担保条件时)担保合同生效日期迟于借款合同生效日期的,应要求担保人书面确认。
第六条本行原则上不接受已经设定其他担保形式的物或权利为本行债权担保;不接受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章贷款保证担保管理第七条贷款保证担保系指保证人同本行约定,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或承担责任的贷款担保方式。
客户申请办理保证类信贷业务时,应提供符合本行要求的保证人。
第八条本行贷款保证担保方式应采用连带责任保证。
第九条贷款保证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并按规定办理纳税登记和年检手续;二、资产负债佶构合理,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生产经营正常,具备代偿债务能力,累计担保总额不超过其资产总额;三、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信誉良好,在已有贷款中,无3个月以上逾期贷款或无三次上贷款或贷款利息逾期记录。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的说明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的说明银监会于2月12日发布了《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以下简称《个贷办法》),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总行根据银监会的监管要求,结合我行原《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农银发〔2009〕430号,以下简称原规程)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对原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本次修订所遵循的原则一是全流程管理原则。
办法修订严格贯彻全流程管理的原则,从贷前调查、审查、审批、到用信、支付、贷后管理直至贷款收回,每一环节都有具体要求与规定。
二是遵循诚信申贷原则。
要求借款人申请贷款实事求是,依据真实、合规、合法、合理的消费或生产经营需求申请贷款。
三是协议承诺原则。
要求借款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贷款用途合法合规性,资金支付方式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承诺。
四是实贷实付原则。
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的个人贷款,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划转应遵循实贷实付原则。
五是贷放分控原则。
个贷业务流程遵循部门或岗位分离的原则,不仅要“审贷分离”,而且要“贷放分离”,调查、审查、用信及支付都应实行部门或岗位分离,以规范操作、防控风险。
六是贷后管理原则。
继续强调贷后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岗位的贷后管理职责和要求,通过建立和完善贷款后评估管理改变“重贷轻管”的做法。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一)关于支付管理相关规定。
根据银监会《个贷办法》要求,本次修订专门增加了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关于“支付管理”的内容,同时对合同签订、放款审核、资金支付等条款做了修订。
一是住房按揭贷款、汽车贷款业务按现有信贷流程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办理;二是对于消费类贷款中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三是对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四是对于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如农副产品收购、中药材收购、废品回收等,按常规判断需采取现金支付的交易,可以在贷款额度中给予借款人合理的自主支付额度;五是贷款额度中超过上述允许的自主支付额度的部分和其他个人贷款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六是总行将在合同中设计详细的支付条款,明确自主支付额度和受托支付额度。
银行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管理办法
银行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管理办法银行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银行业对信贷不良资产的管理及责任的认定,保护银行业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阐述:责任认定的程序、责任认定的范围和责任认定的制度。
一、责任认定的程序银行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管理办法规定,责任认定应该先由银行的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初步调查,如未能查清事实,应立即报告审计委员会,经会议决议后交由银行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委员会进行核查。
同时,委员会成员应该是由银行总行领导、内部稽核机构负责人、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和法务部负责人组成,其中负责人应当具备丰富的风险管理和法律知识。
责任认定的程序应该经过四个环节:调查、核实、审议和定责。
调查是收集和分析案件事实的工作环节,应该严格按照程序和规定操作,确保调查过程的公正公平。
核实是根据调查结果和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进行核实,以确定银行在案件中的实际错失和损失。
审议是根据核实结果,进行错误定位和责任判定的环节,应该依法依规进行,确保审议结果的公正公平。
最后是定责,即对涉案人员进行责任认定、罚款、追究刑事责任等,确保责任的清晰和严格。
二、责任认定的范围银行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管理办法规定,责任认定的范围应该包括以下方面:银行领导、内部员工和相关责任人。
其中,银行领导应该对银行风险管理责任进行全面领导和指导,确保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内部员工应该按照银行规章制度和相关规定的要求,认真负责地履行职责,确保业务操作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相关责任人包括银行业务合作方、借款人、担保人等,应该按照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在责任认定的范围上,银行应该对每一个案件进行分析和核实,对涉案人员的行为进行严格的审查和判断,对于有违规操作或者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本办法应该按照相关规定,严格追究其责任和罚款等。
三、责任认定的制度银行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管理办法规定,银行应该建立健全责任认定的制度,实现责任认定的规范化和程序化。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综合管理办法(修订)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综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规范现行各类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与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及中国人民银行已颁布的各类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有关制度文件,结合我行相关制度规范,制定本综合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银行是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指定的有权发放个人贷款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是指我行向申请购买“合理用途的消费品或服务”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担保用贷款,实行“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原则,具体包括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助学贷款、个人留学贷款、个人其他消费贷款等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品种。
个人住房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在各级各类房产市场购买居住用房的贷款;所购房产应具有个人产权.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在各级各类房产市场购买商业用房的贷款;所购房产应具有个人产权.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个人贷款,不含工程类用车、机械类车辆贷款.个人助学贷款,是指银行对正在国内接受非义务制教育的学生及其直系亲属(父母及配偶)、或法定监护人发放的用于学生的学杂费、生活费以及其他与学习有关的费用的个人贷款。
根据贷款用途,分为学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个人留学贷款,是指银行向出国留学人员或其直系亲属(父母及配偶)的,用于支付出国留学人员学费、基本生活费等必须费用的个人贷款。
个人其他消费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除房产、汽车、教育之外的其他合理用途的消费品或服务项目的个人贷款.第四条本管理办法第三条所指的“合理用途的消费品或服务",是指包括房产、汽车、留学、助学、耐用消费品等一切具有合理用途,并能由借款人提供真实消费证明的消费品或服务项目.第五条借款人、保证人、提供消费品及服务项目的企业,以及提供贷款中介服务的相关人或机构,应处于贷款银行可控制的区域内。
商业银行信贷人员风险责任保证金管理办法(专业完整版)
商业银行信贷人员风险责任保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信贷风险控制与管理,促进审慎经营,强化信贷人员合规经营意识,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人员是指参与公司和个人资产、负债及中间业务营销的综合类客户经理,以及不参与营销但参与信贷业务审查、审批、发放及贷款后评价人员。
其中负债类客户经理按本行标准减半计提风险责任保证金。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风险责任保证金是根据各信贷人员的岗位职务特征,按照个人与单位配比原则提取的,执行“先提后返”或在信贷资产出现“风险责任”时用于抵补风险敞口的专项保证金。
“风险责任”定义见《** 银行信贷风险责任制度》相关规定。
第四条风险责任保证金的用途(一)在本行信贷人员内退、离职或离行、岗位调动时,作为对其未了(或有)风险责任的经济担保。
(二)在本行信贷人员内退、离职或离行、岗位调动时,作为本行执行应收未收款款项的来源之一。
(三)其他因履职或自身原因对本行的资产、声誉等造成或有损失的经济担保。
第五条本行成立风险责任保证金管理委员会,由行长任主任,分管行长任副主任,合规风险部负责人、运营管理部负责人、综合管理部负责人任委员,负责本行风险责任保证金的运营和管理。
其中总行综合管理部为本行信贷人员风险责任保证金的管理部门。
其他相关部门向综合管理部和运营管理部提供风险责任保证金扣缴与返还的依据。
第二章风险责任保证金的计提缴存第六条风险责任保证金缴存遵循适度原则,实行上限管理,即缴存余额达到上限标准后信贷人员停止缴存。
根据本行岗位体系结构、薪酬等级和或有风险状况,各信贷人员岗位具体上限标准规定如下:1、高层管理人员按照相应的高管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2、客户部、支行负责人(正、副职)15 万元。
3、资深客户经理15 万元,高级客户经理10 万元,中级客户经理8 万元,初级客户经理6 万元,助理级及以下客户经理4 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管理条例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保护市场参与者(以下简称参与者)合法权益,提高市场流动性,根据《中华XX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债券借贷是指债券融入方提供一定数量的履约保障品,从债券融出方借入标的债券,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归还所借入标的债券,并由债券融出方返还履约保障品的债券融通行为。
第三条参与者应为银行间债券市场法人类金融机构或外国银行分行,应遵循公平、诚信、风险自担的原则,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风险管理,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参与债券借贷的,应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管理职责。
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借入债券的,应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有明确的授权和责任承担机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债券借贷的标的债券应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债券。
第五条债券融入方应向债券融出方提供约定的履约保障品。
债券借贷存续期间,履约保障品市值应满足双方约定条件。
第六条债券借贷的期限由债券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65天。
第七条债券借贷期间,如果发生标的债券付息,债券融入方应及时向债券融出方返还标的债券利息。
第八条债券融入方向债券融出方支付债券借贷费用的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九条债券借贷的成交安排应遵循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及托管银行(以下统称债券结算服务机构)负责债券借贷的结算。
第十条参与者进行债券借贷应当签署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债券借贷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
第十一条集中债券借贷业务是指债券结算服务机构根据与参与者的事先约定,在债券结算日参与者应付债券不足额时,根据参与者在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发起的债券借贷指令,受托按照统一规则与其他参与者进行匹配,并达成债券融通的行为。
集中债券借贷交易达成后,债券结算服务机构应将相关结算数据传输至交易平台。
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4.02.15•【文号】银发[1994]37号•【施行日期】1994.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8]第5号--废止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等15项规章》(发布日期:2008年1月22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22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2月15日银发〔1994〕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货币需求与货币供应的基本平衡,保持币值稳定,保障信贷资金安全,以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含合作银行,下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保险公司、信用合作社、融资中介机构以及邮政储蓄机构等。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信贷资金系指上述机构人民币下列项目的全部或部分:1.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及附属资本。
2.负债,包括各类存款、借入款项及其他负债。
3.资产,包括贷款、投资、其它金融资产及表外资产。
第四条信贷资金管理系指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对货币信贷总量的控制和信贷资金的调节与监管。
第五条信贷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总量控制,比例管理,分类指导,市场融通。
总量控制,系指人民银行主要运用间接的、经济的手段,控制货币发行、基础货币、信贷规模以及金融机构的金融资产总量,以保证货币信贷的增长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比例管理,系指规定金融机构的资产与负债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比例,以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分类指导,系指在统一的货币政策下,对不同的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实施有区别的管理方法。
市场融通,系指人民银行主要通过市场来促使信贷资金的合理配置。
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通过市场融通资金,改善资产负债结构。
银行信贷业务责任管理办法
##银行信贷业务责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信贷岗位职责,切实提高信贷人员的责任意识,有效防控信贷风险,促进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有关尽职管理规定、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和操作流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责任管理,主要是指按照信贷业务办理的环节,明确各级行、各部门、各岗位及相关操作人员的责任,作为责任认定、责任追究、责任免除的依据。
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主要指本外币贷款业务的增量发放和存量管理,其他信贷业务可比照执行.第三条信贷业务责任管理以信贷业务办理的基本流程为主线,实行分级管理、部门落实,岗位明确、责任到人,尽职免责、失职追究的原则.第四条信贷业务责任按照信贷业务办理的贷前、贷中、贷后三个阶段及其主要环节分别确定,合理划分。
主要环节包括受理、申报复核、调查(或评估,下同)、资金定价和信贷计划审查、法律审查、信贷审查、审议、审批、报备、贷前条件落实、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检查、收贷收息14个环节。
本办法确定的信贷业务责任,仅就涉及信贷业务操作风险的主要责任进行明确,不代表岗位任务的全部。
第五条信贷业务责任管理实行经办人、审核人、审定人三级责任人制度。
信贷业务的具体操作人员为经办人,一项工作有多个经办人的,应当确定主办人和协办人.对经办人的工作进行审查、核实的人员为审核人,一项工作有多个审核人的,最后审核的为主审人,其他审核人为协审人。
信贷业务办理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审定人.第二章贷前责任管理第六条受理环节。
开户行客户经理是经办人,对客户申请的信贷业务进行初步调查,提出初步调查意见;对经审定同意受理上报的信贷业务,收集整理相关资料,连同初步调查意见形成申报材料.客户经理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开户行客户部门主管和分管行长是审核人,对初步调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客户部门主管、分管行长应对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
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暂行)
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暂行)一、总则银行作为金融服务机构,通过向客户提供各种信贷产品,帮助其实现财务目标,同时也需要对贷款的后续管理进行全面、规范的管理,保护银行利益,增强客户信心,维护良好的银行业务形象。
为此,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个人信贷业务的实际情况和管理需求制定。
二、贷后管理流程(一)贷后跟踪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贷后跟踪管理程序,按照客户类型、贷款金额、贷款品种、贷款期限等分类设置跟踪周期,并制定跟踪方案,实现对客户在贷款期间的经营状况、资产状况、还款能力等重要情况进行全面跟踪,并在跟踪过程中及时发现风险。
跟踪的频次原则上不得低于一季度一次。
对于风险大、重点客户,应当加强跟踪频次。
(二)还款管理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还款管理机制,对于还款出现违约的借款人,应当制定追偿方案,采取适当法律手段实施追偿。
对于还款良好的借款人,应当加强与之沟通,及时提供合适的还款方式,确保其正常还款。
(三)额度管理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额度管理制度,对于老客户或有按时还款记录的客户,允许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同时,应当根据借款人还款能力、资信状况等因素,合理控制贷款额度。
对于存在贷款滚存等风险的客户,应当适当限制其额度。
(四)逾期管理银行应当建立逾期管理制度,对逾期还款的客户及时与其沟通,要求其说明原因,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催收。
对于长期逾期的客户,应当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催收,并依法通报征信机构,影响其信用记录。
(五)风险评估与防范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风险评估与防范机制,制定风险评估标准,对借款人资产状况、还款能力、信用记录等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
对于存在重大风险的客户,应当采取措施防范风险。
三、要求和措施(一)加强内部管理银行应当加强对贷后管理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贷后管理岗位和责任制,规范贷后管理程序,分工明确并相互协调,建立完善内部审计制度,确保贷后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效开展。
银行信贷管理制度
银行信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本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X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是XXX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行信贷业务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区域产业政策,服务“三农”、服务社区、服务小微企业,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坚持市场经济原则;坚持审贷分离原则;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统一的原则;坚持自主经营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信贷业务是指本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包括表内信贷业务和表外信贷业务。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信贷人员是指本行从事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人员。
本制度所称支行是指有权(授权)办理和经营本行信贷业务的各支行。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管理要求第六条:本行主要负责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和办法,指导本行辖区内各支行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加强对信贷业务的监测和检查监督;提供信贷管理信息平台和人员业务培训等服务,接受各支行的信贷业务咨询。
第七条:本行内设机构包括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
一)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批准信贷工作制度、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计划,定期检查、评价执行情况;决定授权、奖惩等重大事项。
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加强信贷管理。
董事长对信贷业务审批有“一票否决权”,没有“一票通过权”。
二)监事会:主要职责是全面了解本行的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状况;监督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制定、执行信贷管理制度;监督经营管理层尽职开展信贷经营管理;对违规经营行为、经营管理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三)经营管理层:主要职责是制订、执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完善信贷管理操作规程;完成董事会批准的信贷管理目标任务。
本行按照“审贷分离”、“横向平行制约”原则,设置信贷业务前中后台部门。
1)前台部门:主要负责信贷业务的受理与调查评估、信贷客户的拓展和维护、信贷业务日常管理、组织存款、营运资金等工作。
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控制贷后经营风险,促进个人信贷业务健康有效发展,根据《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银行贷后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指从个人贷款发放后直到本息收回或信用结束的全过程信贷管理行为的总和。
主要工作内容包括贷后监管、贷后检查、风险处理、权证押品管理、逾期催收管理、档案管理、业务变更与收回、贷后管理例会、贷后风险分类、C3系统信息管理、不良贷款处置核销等。
第三条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主要依靠批量监管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筛查识别风险,通过发布、处置、反馈、认定、消除风险信号的闭环处理流程实现风险有效化解。
第四条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遵循“明确职责、分类管理、全面覆盖、突出重点、快速处置”的原则。
明确职责是指明晰各级行和相关岗位的工作内容,责任到人,考核到位。
分类管理是指区分客户、产品、区域、额度等维度,实施精细化管理措施。
全面覆盖是指覆盖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的全部流程和工作内容。
突出重点是指针对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的关键风险环节实施重点监管,严控风险隐患。
快速处置是指对风险信号及时开展风险预警提示,落实风险处理方案,有效控制和化解风险。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境内机构提供的个人信贷业务,不含信用卡透支业务和三农特色个贷业务。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管理行(指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个人信贷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督、评价辖内机构个人信贷业务的贷后管理工作,须配备专职贷后管理人员。
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一)总行负责制定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规章制度。
(二)制定辖内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目标和规划。
(三)监测辖内机构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主要风险指标,开展风险预警提示和停复牌管理,定期跟踪、督导后续整改处置工作,直至风险信号解除。
(四)制定并优化个人逾期贷款催收策略,研发催收管理工具,评价逾期催收管理工作成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银行信贷业务责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信贷岗位职责,切实提高信贷人员的责任意识,有效防控信贷风险,促进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有关尽职管理规定、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和操作流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责任管理,主要是指按照信贷业务办理的环节,明确各级行、各部门、各岗位及相关操作人员的责任,作为责任认定、责任追究、责任免除的依据。
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主要指本外币贷款业务的增量发放和存量管理,其他信贷业务可比照执行。
第三条信贷业务责任管理以信贷业务办理的基本流程为主线,实行分级管理、部门落实,岗位明确、责任到人,尽职免责、失职追究的原则。
第四条信贷业务责任按照信贷业务办理的贷前、贷中、贷后三个阶段及其主要环节分别确定,合理划分。
主要环节包括受理、申报复核、调查(或评估,下同)、资金定价和信贷计划审查、法律审查、信贷审查、审议、审批、报备、贷前条件落实、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检查、收贷收息14个环节。
本办法确定的信贷业务责任,仅就涉及信贷业务操作风险的主要责任进行明确,不代表岗位任务的全部。
第五条信贷业务责任管理实行经办人、审核人、审定人三级责任人制度。
信贷业务的具体操作人员为经办人,一项工作有多个经办人的,应当确定主办人和协办人。
对经办人的工作进行审查、核实的人员为审核人,一项工作有多个审核人的,最后审核的为主审人,其他审核人为协审人。
信贷业务办理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审定人。
第二章贷前责任管理
第六条受理环节。
开户行客户经理是经办人,对客户申请的信贷业务进行初步调查,提出初步调查意见;对经审定同意受理上报的信贷业务,收集整理相关资料,连同初步调查意见形成申报材料。
客户经理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开户行客户部门主管和分管行长是审核人,对初步调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客户部门主管、分管行长应对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
开户行行长是审定人,对初步调查意见进行审定,决定是否受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定,决定是否上报上级行。
第七条申报复核环节。
复核行(介于开户行和有权审批行之间的二级分行或(和)省级分行,下同)客户经理是经办人,对下级行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如复核后无异议的,应对申报材料的有效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复核行客户部门负责人和分管行长是审核人,对复核意见和申报材料
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复核行行长是审定人,对复核意见和申报材料进行审定,决定是否上报上级行。
第八条调查环节。
有权审批行客户经理和抽调的各级行客户经理组成的调查小组成员(以下简称“调查人员”)是经办人,根据客户申请的信贷业务种类,按照相应信贷业务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充分论证信贷业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撰写调查报告,提出调查结论;搜集有关资料,连同调查报告和有关文件一并整理后形成调查材料。
调查人员应对调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分管负责人(有权审批行为总行的,还应包括相关处长)是审核人,对调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负责人是审定人,对调查材料进行审定,决定是否移送资金计划部门、法律事务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
第九条资金定价和信贷计划审查环节。
有权审批行资金计划部门资金定价审查岗位的人员是资金定价审查经办人,根据资金定价有关规定,对客户部门调查材料中有关资金定价的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资金定价审查人员应对资金定价的合规性和合理性负责。
有权审批行资金计划部门信贷计划审查岗位人员是信贷计划审查经办人,审查用款需求是否与有关信贷计划相匹配,提出审查意见。
信贷计划审查经办人应对信贷规模的可行性负责。
有权审批行资金计划部门的分管负责人(有权审批行为总行的,还应包括相关处长)是资金定价和信贷计划审查的审核人,对有关经办人的意见进行审核。
有权审批行资金计划部门负责人是审定人,对资金定价和信贷计划审查意见进行审定,并签署意见,决定是否提交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委”)审议。
第十条法律审查环节。
有权审批行法律事务部门的法律审查人员(含从各级行抽调的法律审查人员,下同)是经办人,根据客户申请的信贷业务种类,按照法律审查的有关规定,对调查材料进行审查,出具法律审查意见书,法律审查人员应对信贷业务相关事项的合法性负责。
有权审批行法律事务部门分管负责人(有权审批行为总行的,还应包括相关处长)是审核人,对法律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有权审批行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是审定人,对法律审查意见进行审定,决定是否提交贷审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