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协会制度章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运动协会制度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xx;
英文名称:xx;
英文缩写:xx。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xx,由本市登山运动爱好者及相关组织的人员或单位自愿结成,属于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本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广大登山运动爱好者,联合社会各有关部门,努力发展群众性安全登山运动,增强人民体质,发现和培养登山运动人才,提高运动竞技水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积极推广《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实施,为惠州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运动、健康、安全、环保”是协会的核心理念。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惠州体育局的业务指导、惠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惠州市小东门路2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为本市的登山运动提供规范化指引;
、为登山运动爱好者提供相关咨询、会员培训等服务;
、配合有关部门,针对市民的登山运动做好安全引导工
作;
、科学、规范的组织民间登山运动;
、培养登山运动队伍。
、登山运动赛事策划组织和承办。
第三章、会员
第一条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包括荣誉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二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拥护本协会的章程及各项制度;
、爱好登山及运动,身体健康;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第三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必须由至少十名成员年满十八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成;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拥护本协会的章程及各项制度;
、爱好登山及运动;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第四条成为本协会的荣誉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拥护本协会的章程及各项制度;
、对登山运动有突出贡献、或做出重大成绩的个人或单位;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第五条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考察满三个月;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六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七条会员履行下列义
务: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交纳会费;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八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九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第一届会员会员代表由发起人担任;此后,会员代表必须由5个以上会员推选,或一名集体会员书面授权方式产生,会员代表大会3年召开一次。
第二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决定名誉主席、顾问人员的聘任;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八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九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一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二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