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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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管理,保护公司的计算机软件着作权,提高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水平,鼓励员工创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源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管理职责
第三条专利法务部是公司计算机软件的统一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有:
1、负责公司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的登记;
2、负责公司计算机软件的归档管理;
3、负责公司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事务管理;
4、负责公司计算机软件的许可使用和转让的备案;
5、收集有关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的有关政策
5、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的登记管理
第四条公司员工为完成工作任务,或进行与其本职工作相关而开发的计算机软件着作权属于公司。
第五条公司可申请着作权登记的计算机软件包括:
1、公司自主开发的计算机软件;
2、公司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开发且未约定着作权归属的计算机软件;
3、公司受他人委托且未约定着作权属委托方的计算机软件;
4、公司委托他人开发并约定着作权属于公司的计算机软件。
第六条下列软件不予办理登记
1、未发表的软件;
2、已开发完成但尚未鉴定的软件。
第七条一项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的登记申请应当限于一个独立发表的、能够独立运行的计算机软件。
第八条公司申请软件着作权登记的程序为:
1、由计算机软件开发人员填写《计算机软件登记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定确认
后,连同源程序和文档一并交专利法务部;
2、专利法务部对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对于不符处,联系计算机软件开发员进行
修改;
3、审查通过后,由专利法务部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申请。
4、申请过程中,专利法务部与计算机软件开发员保持联系。
第九条计算机软件开发人员提供的源程序和文档的具体要求:
1、源程序按前、后各连续30页,共60页(不足60页的全部提交),打印在
A4纸上,源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结束页除外),右上角标注页码1-60;
2、文档按前、后各连续30页,共60页(不足60页的全部提交),打印在A4
纸上,每页不少于30行(图片、结束页除外),右上角标注页码1-60。
第十条对已准予登记的软件,专利法务部应将登记证书原件归档,交商业秘密委员会保存。
第四章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的许可、转让、质押
第十一条公司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依合同约定定享有着作权的计算机软件,有权许可他人使用或进行转让、抵押、质押。
第十二条许可他人使用计算机软件或进行转让、抵押、质押,应由软件开发部门向专利法务部提出申请,由专利法务部组织知识产权委员会成员进行评估、
审核,交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十三条许可他人使用计算机软件的,须与被许可人签订书面许可使用合同,并明确许可的类型。专有许可合同,应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合同登记。
第十四条转让或质押软件着作权时,应与受让人签订书面合同,并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合同登记。
第五章其他
第十五条计算机软件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全体员工应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在保护公司软件着作权的同时,也不侵犯他人的软件着作权。
第十七条遇到侵权时,由专利法务部与计算机软件部协同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