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习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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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单、多、简答、案例、论述

第一章绪论p21

1. 什么是国际商法?它具有什么特征?P1

国际商事法,简称国际商法,它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

1)国际商法具有商事性

国际商法调整商主体和商行为

商主体——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事行为,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商主体只能是商自然人、商合伙、商法人

商行为——商主体进行的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2)国际商法具有国际性

国际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法律事实至少一个以上具有涉外因素,则该商事关系具有国际性。

国际商事法律关系一般有三种情况:

①商主体有涉外因素

②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有涉外因素

③商事法律事实有涉外因素

2. 国际商法有哪些渊源?P11

国际商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际商事产生的依据及其表现形式

1)国际条约——国家间为确定相互之间权利义务而达成的协议

2)国际惯例——国际贸易领域的常用习惯做法

3)各国商事立法

在国际冲突法规则指引下,各国商法也会成为国际商法的组成部分。

3. 国际商事规则在国际商事交往中如何得以正确适用?P19

(1)当事人选择法律

意思自治是首要规则。

国际商事交易相对人在合同中选择一国法律、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作为合同准据法,或在法律行为发生争议后当事人选择一国法律、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作为可适用法律的行为。

(2)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冲突法规则选择所适用的法律。

在国际商事交易法律适用规则中,在当事人没有对法律适用做出选择的情况下,如果存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该国际条约应当优先使用。

习题:判断

1.当国际商事条约与国内商事法律发生冲突时应采纳“条约优先适用”原则。

2.在“国际商法”这一概念中,“国际”一词的含义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意思。

3.国际商法在性质上主要是私法。

4.法国、德国、西班牙、葡萄牙、荷兰等欧洲大陆国家均属英美法系。

5.国际商事条约是在长期反复的国际商事交往实践中逐步形成并得到各国普遍承认或遵守的商事活动的习惯做法,由此成为公认的国际商事原则或规则。

习题:单选

1.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是()。

A.国际贸易关系

B.国际商事关系

C.国际经济关系

D.国际投资关系

2.在“国际商法”的概念中,“国际”的含义是“跨越国界”,因此,在国际商法上的国际商事交易发生在()

A.国家与国家之间

B.不同国家的商事组织之间

C.国际组织之间

D.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

习题:多选

1. 国际商法属于()范畴。

A.民商法

B.私法

C.公法

D.国际法

2.下列属于国际商法的渊源的有()。

A.国际商事条约

B.国际商事惯例

C.国内商法

D.国际公法

习题:案例

美国加州某公司是一家非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它决定增资500万美元,为此它颁布了招股书。该招股书规定,最低认购额为5000美元。A先生决定认购5000美元的股份,并按规定向该公司的董事会办公室寄出了明确的认购书。公司接到认购书后,认真的将其作为股东登记在册并向其邮寄了认购股份的确认书。但不幸的是,A先生没有接到该确认书。12个月后,A 先生突然接到公司清算人寄来的催缴股金5000美元的通知书,并向其表明公司正在破产过程中,限其一个月内缴付。A先生十分愤怒,率先在法院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赔偿精神损失。

问题:1.你认为A先生是否能胜诉?为什么?

2.假设此案发生在德国或中国,其结果分别是什么?为什么?

提示:

英美法系对承诺的意思表示采取“投邮主义”,即以书信、电报作出承诺时,承诺一经投邮,立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

德国在承诺生效时间上采取的是“到达主义”,即以承诺到达相对人时才发生效力,合同也于此时成立。

中国《合同法》采取的是“到达主义”,我国《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答案:

1. A先生无法胜诉。因为英美法系对承诺的意思表示采取“投邮主义”,即以书信、电报作出承诺时,承诺一经投邮,立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本案中,公司寄给A先生的股份确认书就是公司对A先生认购5000美元股份的承诺,虽然A先生没有接到该确认书,但根据美国法律的规定,公司已将股份确认书寄出即承诺生效,无论A先生收到与否。因此A先生要根据股份确认书规定的缴付5000美元。

2.如果该案发生在德国,A先生将胜诉。因为德国在承诺生效时间上采取的是“到达主义”,即以承诺到达相对人时才发生效力,合同也于此时成立。因此,虽然公司一经寄出股份确认书,但由于未到达A先生处,股份确认书并未成立。公司清算人也无法依据无效的股份确认书要求A 先生缴付5000美元。

如果该案发生在中国,A先生将胜诉。因为中国《合同法》采取的是“到达主义”,我国《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由于股份确认书未到达A先生处,因此合同承诺未生效,合同也未成立,对A先生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章代理法p102

被代理人(委托人,本人)

代理权关系代理效果关系

代理人(受托人)代理行为关系第三人

简述代理的类型P86 ~ P89;P100 单、多、主重在理解

委托代理(又称为意定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代理权的代理。代理权的法定代理——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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