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_李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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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是指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 证书, 在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诉 讼活动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断的专 业技术人员。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是指在裁判活动中, 控 辩 双 方 或 者 当 事 人 双 方 对 司 法 鉴 定 意 见 采 取 询 问 、辨 认 、对 质 、核 实 等 形 式 , 帮 助 法 官 形 成 内 心 确 信 的 证 明 活 动 。在 司 法 鉴定 的 实 践 中, 由 于法 律 规 定 不 具体 , 操 作 性 不 强 , 加 之 对 司 法 鉴 定 人 如 何 出 庭 作 证 、出 庭 作 证 的 程 序及技巧等没有法律规定, 所以出现司法鉴定人出庭率 低及不知如何出庭的现象。
[收稿日期] 2008- 04- 25
[作者 简 介] 李 丽 英(1963- )女 , 黑 龙 江 哈 尔 滨 人 , 黑 龙 江 省 法 学 研 究 所 研 究 员 , 哈 尔 滨 工 程 大 学 经 济 法 硕 士 研 究 生 导 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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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方向: 经济法。
李丽英: 浅谈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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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3 个 月 以 上 一 年 以 下 的 处 罚 , 情 节 严 重 的 撤 销 登 记 。《仲 裁 法》 第 44 条 规 定 , 根 据 当 事 人 的 请 求 或 者 仲 裁 庭 的 要 求, 鉴定部门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 许可, 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律义务和故意作虚假说明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 《关 于 审 理 刑 事 案 件 程 序 的 具 体 规 定》 第 13 条 规 定 , 鉴 定人应当出庭宣读鉴定结论, 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除 外 。宣 读 鉴 定 结论 后 , 公 诉 人 经审 判 长 许 可 , 可 以向 鉴 定 人发 问 。当 事 人 和辩 护 人 也 可 请审 判 长 向 鉴 定人 发 问 或 者经 审 判 长 同 意直 接 发 问 。《最 高人 民 法 院 关 于执 行〈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第 一 百 三 十八条规定, 对指控的每一起案件事实, 经审判长准许, 公 诉 人 可 以 提 请 审 判 长 传 唤 证 人 、鉴 定 人 和 勘 验 、检 查 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 或者出示证据, 宣读未到庭的被 害人 、证 人 、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 人 的 书 面陈 述 、 证 言 、鉴 定 结 论 及 勘 验 、检 查 笔 录 ; 被 害 人 及 其 诉 讼 代 理 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 许, 也可以分别提请传唤尚未 出 庭 作证 的 证 人 、鉴 定人 和 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 或 者 出 示公 诉 人 未 出 示 的 证 据 , 宣 读 未 宣 读 的 书 面 证 人 证 言 、鉴 定 结 论 及 勘 验 、 检查笔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 被告人、辩护人、法定代理 人经审判长准许, 可以在起诉一方举证提供证据后, 分别 提 请 传 唤 证 人 、鉴 定 人 出 庭 作 证 , 或 者 出 示 证 据 、宣 读 未 到 庭 的 证 人 的 书 面 证 言 、鉴 定 人 的 鉴 定 结 论 。
第 2008 年第 7 期 ( 总第 305 期)
[文章 编 号] 1009- 6043( 2008) 07- 0124- 03
商业经济 SHANGYE JINGJI
No.7, 2008 Total No.305
浅谈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李丽英
( 黑龙江省法学研究所,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90)
一 、司 法 鉴 定 人 出 庭 作 证 的 法 律 依 据
(一 )法 律 《刑事 诉 讼 法》第 156 条规 定 , 公 诉 人 、当事 人 和 辩 护 人 、诉 讼 代 理 人 经 审 判 长 许 可 , 可 以 对 证 人 、鉴 定 人 发 问 。审 判 人 员 可 以 询 问 证 人 、鉴 定 人 。《民 事 诉 讼 法》第 125 条 规 定 , 当事 人 经 法 庭 许 可 , 可 以 向 证 人 、鉴 定 人 、勘 验 人 发问 。《行 政 诉 讼 法》对 在 审 理 行 政案 件 中 是 否 向 鉴 定人发问没有规定。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关 于 司 法 鉴 定 管 理 问 题 的 决 定》 第 11 条 规 定 , 在 诉 讼 中 , 当 事 人 对 鉴 定 意 见 有 异 议 的 经 人 民 法 院依 法 通 知, 鉴 定人 应 当 出 庭 作证 。第 13 条 第 二 款规定, 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 拒绝出庭作证的, 省级人
[摘 要]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是诉讼方式改革的必然要求。目前, 对于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法律依据、出庭作证的
程序及技巧、对司法鉴定人的权利保护及经济补偿等没有法律规定或规定的不具体。应在立法上加以完善。同时 , 司法鉴定
人应提高自身素质, 做好出庭前的准备工作, 促进鉴定事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 词] 司法鉴定人; 出庭作证; 技巧; 质证
二 、司 法 鉴 定 人 出 庭 作 证 的 意 义
(一)司 法 鉴 定 人 出 庭 作 证 是 完 善 诉 讼 制 度 、改 革 庭 审方式的一个重要内容
我 国 司 法 改 革 的 目 的 是 要 建 立 一 个 公 正 、有 效 的 现 代司法体制。因此, 必须遵守体现现代司法理念的基本 诉 讼 原 则 , 如 直 接 言 词 原 则 、辩 论 原 则 、处 分 原 则 等 。 其 中, 直接言词原则是现代司法体制下的主要原则之一。 而直接言词原则的内涵是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 当 事 人 、证 人 和 其 他 诉 讼 参 与 人 的 陈 述 , 亲 自 听 取 双 方 的 辩 论 以 及 检 验 物 证 、审 查 书 证 、鉴 定 结 论 , 审 判 程 序 上 应以言词辩论方式进行。即: 要求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 自听取双方当事人、证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 检验物证, 审查书证和鉴定结论, 从而产生直接的感知, 进而形成对有关案件事实的内心确信。在司法实践中, 鉴定结论作为司法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或者技能所作 出的结论性判断, 是专业技术人员的一种识别活动, 在 性质上属于言词证据。由于鉴定结论专业性很强, 法官 又缺乏相关专业知识。所以, 在提交鉴定结论作为认定 案件事实依据时, 应当按照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和言词 证据的特性, 通过诉讼程序来辨认鉴定结论的可信度, 由出具鉴定结论的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和法官的询
问, 当庭公开说明作出鉴定结论的程序以及标准, 并直 接回答对于鉴定过程和鉴定结论的疑问, 使当事人和法 官了解鉴定结论的形成过程并对鉴定结论产生信任, 进 而提高法院根据鉴定结论作出裁判的公信力, 同时体现 法院采纳鉴定结论的绝对权威。
(二)司 法 鉴 定 人 出庭 作 证 是 审 查鉴 定 的 重 要 手段 鉴 定 结 论 是 刑 事 、民 事 、行 政 诉 讼 证 据 中 证 据 的 一 种 , 是 独 立 的 言词 证 据 。其 证 明力 要 高 于 其 他一 般 书 证 、 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的证明力, 是非常重要的定案依 据。在诉讼中对鉴定结论设置审查程序, 要求鉴定人出 庭 作 证 , 对 鉴 定 人 的 身 份 、鉴 定 方 法 、根 据 、过 程 以 及 结 论等在法庭上进行公开的质证, 鉴定结论的正确与否必 须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 最后由法庭决定是否予以采 信, 是否作为定案的依据。所以, 鉴定人出庭作证, 才能 确 定鉴 定 结 论 的 合法 性 、真 实 性 。 (三)司 法 鉴 定 人 出 庭 作 证 将 促 进 司 法 鉴 定 人 素 质 的 提高 鉴定结论的特点决定了较之其他证据的提供者, 鉴 定人更应该也能够出庭接受质证。因为, 鉴定结论属于 言词证据, 较之实物证据更具可变性; 鉴定结论属于意 见证据, 较之其他证据更具主观性; 鉴定结论具有科学 性 , 较之 其 他 证 据 更具 说 理 性 。所 以 , 为了 适 应 司 法 改革 的需要, 要求司法鉴定人不仅要作好书面的鉴定意见文 书 , 还 要 充 分 作 好 出 庭 的 准 备 、应 付 当 事 人 和 法 官 的 询 问 、掌 控 法 庭 的 导 向 、说 服 当 事 人 和 法 官 采 纳 你 的 意 见 , 使作出的鉴定意见文书被法院采纳。所以, 为了达到以 上目的, 一方面, 要求作为鉴定管理部门加强对司法鉴 定人素质提高的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另一方面, 作为 司 法 鉴 定 人 必 须 提 高 自 身 的 业 务 素 质 、语 言 表 达 能 力 和 应变能力, 从而提高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法律效果, 促进鉴定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 )部 门 规 章 司法部发布 的《司法 鉴 定 程 序 通则》(试 行)第 43、44、 45 条 规定 , 司 法 鉴 定 人 应 当 按 照 司 法 机 关 或 者 仲 裁 机 构 的 要 求 按 时 出庭 。司 法 鉴 定 人出 庭 时 , 应 当 出示《司 法 鉴 定 人 执 业 证 书》, 应 依 法 客 观 、公 正 、实 事 求 是 地 回 答 司 法鉴定相关问题。
(二 )司 法 解 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民 事 诉 讼 证 据 的 若 干 规 定》第 59 条 规 定 , 鉴 定 人 应 当 出 庭 接 受 当 事 人 质 询 。鉴 定 人 确 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 经人民法院准许, 可以书面答 复 当 事 人 的 质 询 。 第 60 条 规 定 , 经 法 庭 许 可 , 当 事 人 可 以 向 证 人 、鉴 定人 、勘 验 人 发 问。询 问 证 人 、鉴 定 人、勘 验 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 式 。最 高 人民 法 院《关 于 行政 诉 讼 证 据 若干 问 题 的 规 定》 第 39 条 规 定 , 经 法 庭 许 可 , 当 事 人 及 其 代 理 人 可 以 向 证 人 、鉴 定 人 或者 勘 验 人 发 问。当 事 人 及 其 代理 人 向 证 人 、 鉴 定 人 、勘 验 人 发 问 时 , 发 问 的 内 容 应 当 与 案 件 事 实 有 关 联 , 不 得采 用 引 诱 、威 胁 、侮 辱 等 语 言 或 者 方 式 。第 47 条规定, 当事人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的, 鉴定人应 当 出 庭 。鉴 定 人因 正 当 事 由 不能 出 庭 的 , 经 法 庭准 许 , 可 以不出庭, 由当事人对其书面鉴定结论进行质证。对于 出 庭 接 受 询 问 的 鉴 定 人 , 法 庭 应 当 核 实 其 身 份 、与 当 事 人及案件的关系, 并告知鉴定人如实说明鉴定情况的法
[中图分类号] DF79
[文献标识码] A
O n T estification System of Judicial Authenticator LI- Liying
Abstract: The judicial authenticator testifying at court is the inevitable request of reformation of action form. But now there is no regu- lation or no concrete regulation about the legal foundation, procedure and skill, right protection and economic compensation of judicial authenticator's testification at court, which need to be improved in legislation. At the same time, the judicial authenticator should im- prove his own quality, prepare for testifying at court beforehand and improv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judicial authentication. Key words: judicial authenticator, testification at court, skills, cross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