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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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2)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
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第二章前期保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
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附件3)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方案
第十条危大工程专项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大工程单独编
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二条专项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十)编制人员、审核人员名单、技术职称、职务等情况。
第十三条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并加盖执业资格注册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方案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第十五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
(一)专家;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出具委托授权书,附件4)、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专家论证会召开前从工程所在地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及以上单数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本地区专家无法满足需要时,可从省内专家库中抽取或邀请外省、国家部委的专家。论证专家的专业应与论证工程匹配,与论证工程的风险程度相对应,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专家论证。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在论证会召开3天前将专项方案送达论证专家组成员,必要时可提前组织专家在论证会前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进行专项方案预审。
第十八条专项方案专家论证会议主要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专家组成员推选产生专家组组长,由组长主持论证会议;
(二)方案编制人员详细介绍方案内容;
(三)专家质询并参与讨论,表达意见;
(四)专家组长收集、汇总专家意见,形成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