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类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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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市十类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标准
一、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标准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
(一)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1、是否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营业前必须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
2、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3、是否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4、是否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严格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和每月防火检查制度,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5、部装修是否符合《建筑部装修设计防火规》和有关建筑部装饰装修防火管理的规定。
6、加强电气防火安全管理,是否超负荷用电,是否擅自拉接临时电线;严禁在营业期间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7、是否设置醒目禁火标志。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禁止吸烟、明火照明和燃放烟花爆竹。
8、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有效。
9、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公共娱乐场所是否与具有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签订维护保养合同,确保完整好用。
10、消防控制室是否悬挂各类规章制度和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值班操作人员必须经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并持证上岗,能够熟练掌握应急程序和操作消防控制设备。
11、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是否接受专门的消防业务培训;新职工上岗前是否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12、在醒目位置贴消防安全承诺书。
13、封闭楼梯、防烟楼梯及其前室的防火门是否向疏散方向开启,具有自闭功能,并处于常闭状态;常开式防火门能够远程控制关闭并反馈信号;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门应从部开启,并有明显标识和使用提示。
(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1、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
2、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
3、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时,
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厅、室的疏散门应设置乙级防火门;当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m。
4、与其它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商住楼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应当分开设置。
5、安全出口数量、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规要求,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6、观众厅、舞厅的安全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且每个安全出口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
7、卡拉OK厅及其包房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
8、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或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的公共娱乐场所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9、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0、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间等处应按要求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
少于30min。
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标准
(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
(一)消防安全排查标准
1、是否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营业前必须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
2、是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特别是学校、幼儿园的班主任、宿舍管理人、医院住院楼、养老院、福利院负责人应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专人负责。
3、是否明确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制度。
4、是否实行防火巡查制度,特别是检查医院的住院楼、学校幼儿园的宿舍、养老院、福利院的夜间巡查制度是否落实。
5、是否在消防设施、器材附近适当位置,用文字或图例标明名称和使用操作方法,并进行定期的维护保养,保证其完好有效。
6、室外广告牌、车棚是否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制作,是否违章搭建彩钢板临时建筑。
7、是否占用消防车通道,是否影响灭火救援行动。
8、加强电气防火安全管理,是否超负荷用电,是否擅自拉
接临时电线。
9、学校实验室、医院的放射间、胶片室、手术室、易燃制剂室、药(库)房等重点部位在使用期间是否设专人监护。
10、疏散门是否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是否设置影响逃生的门窗障碍物。是否在常闭式防火门、安全疏散通道等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11、是否成立志愿消防队,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并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12、是否在主要出入口设置固定的“消防安全责任告知书”和“消防安全承诺书”,在显著位置和每个楼层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线,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配置简易防护面罩、手电筒、灭火器等灭火、逃生设备器材。
(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1、高层建筑的托儿所、幼儿园等儿童活动场所是否设置在首层或二、三层,是否单独设置出入口;
2、室吊顶是否采用不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25h的难燃烧体;
3、医院的病房、贵重医疗设备室、病历档案室、药品库是否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病房楼与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使用场所的防火
间距应当符合规要求;建筑四周应设环形消防车道或沿建筑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通道,消防车通道与建筑物之间不应有妨碍消防登高车作业的架空电力线、管廊等。
5、高层病房楼疏散楼梯应在首层设置直通室外的出口;多层病房楼楼梯间首层应设直接对外的出口,当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对外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不超过15米处。
6、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隔开,并设置明显标志。
7、建筑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采用侧拉门、吊门、卷帘门和转门,疏散走道、楼梯间不应设置金属栅栏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8、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病房楼、门诊楼、手术部应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报警阀组件应当完整好用;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工作压力不低于
0.05MPa,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均应设置试水阀,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应便于操作,且应有足够排水能力的排水设施。
9、大于等于200床位的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三、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