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业务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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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业务简介

一、产品定义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指2个(含)以上、10个(含)以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二、融资方式特点

1.注册:集合票据需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

2.金额:任一企业集合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净资产的40%;任一企业集合票据募集资金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单支集合票据注册金额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

3.期限:集合短期融资券期限不超过一年,集合中期票据期限不超过三年;

4.担保:可采取多种担保方式,包括由主体信用评级为AA级及以上的担保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企业以其自有资产向担保机构提供抵押或质押等反担保、银行给予信贷支持等信用增级措施;

5.效率:交易商协会鼓励创新,支持为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项目可进入“绿色通道”注册,有效提高发行效率;

6.统一管理:集合票据由主承销商统一发行,募集资金集中到统一账户,再按各发行企业额度扣除发行费用后拨付至各企业账户;债券到期前,由各企业将资金集中到统一账户,统一对债权人还本付息。

三、融资方式优势

1.解决单一企业因规模较小不能独立发债的矛盾,降低了融资门槛。

2.对单一企业的要求较低,通过集合发债有利于提升单一企业的信用等级,降低融资成本。

3.中小企业能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融资,可极大提升企业知名度,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

4.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鼓励创新,支持为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项目可进入“绿色通道”注册,有效提高发行效率。

四、融资方式标准

1.规模要求:单个企业拟发行规模2000万以上2亿元以下(净资产规模达到5000万以上);

2.盈利要求:发券前,连续二年盈利;

3.评级要求:任一企业主体信用评级为BBB级及以上(部分地区的地方性规定),评级结果与发行利率具有相关性;

4.行业要求:可获得当地政府明确支持(如财政贴息、项目补助优先支持、税收优惠、政府背景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等)。

五、融资方式成本

参见幻灯片

六、流程

注意事项

1企业发行集合票据应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在交易商协会注册,一次注册、一次发行。

2集合票据的产品结构不得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参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清晰,各企业的偿付责任明确。

3企业发行集合票据应制定偿债保障措施,并在发行文件中进行披露,包括信用增进措施、资金偿付安排以及其他偿债保障措施。

集合票据投资者可就特定投资需求向主承销商进行逆向询价,主承销商可与企业协商发行符合特定需求的集合票据。

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业务指引

(2009年第15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方针政策,明确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创新的原则和方向,规范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的运作,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业务指引》,经2009年10月23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第一条为规范中小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集合票据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章程及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中小非金融企业(简称企业),是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界定为中小企业的非金融企业。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集合票据,是指2个(含)以上、10个(含)以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第四条企业发行集合票据应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在交易商协会注册,一次注册、一次发行。

第五条企业发行集合票据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任一企业集合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净资产的40%。任一企业集合票据募集资金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单支集合票据注册金额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

第六条企业发行集合票据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在发行文件中应明确披露具体资金用途,任一企业在集合票据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均须经有权机构决议通过,并应提前披露。

第七条集合票据的产品结构不得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参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清晰,各企业的偿付责任明确。

第八条企业发行集合票据应制定偿债保障措施,并在发行文件中进行披露,包括信用增进措施、资金偿付安排以及其他偿债保障措施。

第九条企业发行集合票据应披露集合票据债项评级、各企业主体信用评级以及专业信用增进机构(若有)主体信用评级。

第十条企业应在集合票据发行文件中约定投资者保护机制,包括应对任一企业及信用增进机构主体信用评级下降或财务状况恶化、集合票据债项评级下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的有效措施。

第十一条在注册有效期内,对于已注册但尚未发行的集合票据,债项信用级别低于发行注册时信用级别的,集合票据发行注册自动失效,交易商协会将有关情况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企业发行集合票据应按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

第十三条企业发行集合票据应由符合条件的承销机构承销。

第十四条集合票据投资者可就特定投资需求向主承销商进行逆向询价,主承销商可与企业协商发行符合特定需求的集合票据。

第十五条主承销商应协助企业做好集合票据的信息披露、登记托管、交易流通、本息兑付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集合票据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即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转让。

第十七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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