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票据和集合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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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票据和集合债券
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集合票据、集合债券融资,是目前我国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努力扩大直接融资规模的新型融资方式之一。通过集合的方式发行票据或债券,可以促进优质企业的直接融资,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高参与企业的知名度,推动企业的发展。同时可以大大简化企业的审批、发行手续,提高效率,降低发行费用。
集合票据
(一)概念:集合票据,是指2个(含)以上、10个(含)以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二)适用发行主体: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成长潜力大的优质中小企业客户;
2、企业符合发行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基本要求;
3、企业主体信用评级为BBB级及以上;
4、具有行业或地域特色的企业客户;
5、可获得当地政府明确支持(如财政贴息、项目补助优先支持、税收优惠、政府背景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等)。
(三)发行流程:
1、主承销商组织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主承销商和各中介机构提交企业需提供的材料清单;
2、企业发行工作小组准备尽职调查所需各类资料;
3、主承销商和评级机构分析整理企业提供的资料,形成调查工作底稿;
4、主承销商及评级等中介机构入场调研、现场访谈、采集资料、撰写相关报告,并最终确定发行人;
5、形成初稿,其中主承销商出具承诺书、发行请示、尽职调查报告、募集说明书;评级机构出具承诺书、信用和主体评级、评级跟踪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承诺书、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承诺书、审计报告;
6、主承销商进行内部发行承销审批,审批通过后正式签署承销协议;
7、主承销商将注册材料报送交易商协会注册委员会办公室,并负责与交易商协会进行沟通及补充相关材料;
8、交易商协会审批通过后,领取注册通知书,由主承销商对发行人进行发行前辅导,主要是明确发行人应承担的责任、配合主承销商需要进行的发行后工作以及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等;
9、发行工作,主要包括路演、定价、簿记建档、缴款等;
10、发行后续服务工作,主要包括信息披露及安排到期兑付等工作。
集合债券
(一)概念:集合债券是通过牵头人组织,以多个企业所构成的集合为发债主体,发行企业各自确定债券发行额度分别负债,采用统一的债券名称,统收统付,以发行额度向投资人发行的约定到期还本付息的一种企业债券形式。它是以银行或证券机构作为承销商,由担
保机构、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并对发债企业进行筛选和辅导以满足发债条件的新型企业债券形式。
(二)适用发行主体:参与发行企业集合债券的单个主体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3、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
5、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7、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8、发债企业需提供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联审)的财务报告。
(三)发行流程:
1.前期准备
确定政府有关部门为债券发行的牵头人,负责集合债券的组织申报与发行协调工作;确定债券发行的中介机构;政府有关部门下发通知并汇总报名企业的情况。
2.企业筛选
(1)财务顾问对政府部门推荐的企业进行初步评估,筛选首批入选企业。
(2)财务顾问与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师等对入选企业展开前期尽职调查,企业提交有关调查资料。
(3)政府部门、财务顾问与主承销商协调落实统一担保人及反担保人。
(4)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财务顾问协助主承销商确定发行债券企业名单。
3. 组织申报
(1)发行人与各中介机构签订相关工作协议。
(2)中介机构对发行人进行深入尽职调查,进场开展工作。
(3)发行人、财务顾问与主承销商共同讨论发行方案,初步确定发行方案,财务顾问及主承销商协助发行人制定明确可行的偿债计划。
(4)财务顾问协助主承销商撰写上报国家发改委文件。
(5)财务顾问协助主承销商撰写上报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文件。
(6)主承销商对债券进行市场推介路演及询价,组建承销团,签署《承销团协议》。
(7)中介机构出具有关报告。
4.发行上市
(1)国家发改委对上报的债券发行申报文件进行审核,提出修改反馈意见,通知发行人及主承销商补充完善材料。
(2)国家发改委将债券申报文件转至人民银行和证监会会签。
(3)主承销商将国家发改委的核准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报送至中国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并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完成发行注册,做好债券发行前准备工作。
(4)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择日在国家发改委指定报刊上刊登债券募集说明书,债券发行正式开始。
(5)在发行期内,承销团完成对本期债券的分销工作,主承销商按规定将相关募集款项划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6)债券发行结束后,主承销商将发行情况汇总上报国家发改委,并办理相关后继托管事宜。
(7)主承销商协助发行人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办理本期债券上市流通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