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羁押责任的追究探析
严防超期羁押维护司法公正——浅析超期羁押问题的原因、预防对策及立法救济-李旺城法律网_司法制度_1.doc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二十八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第一百六十五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是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6]陈卫东、郝银钟著:《被告人诉讼权利与程序救济论纲》,《中外法学》99年第3期载。
[7]郑华:《超期羁押原因与对策探究》,载于《检察时空》2001年第4期。
[8]意大利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涉嫌实施的犯罪预计可能判处6年监禁刑的,审前羁押的法定最高期间为2年;而涉嫌犯有可能判处6年以上监禁刑甚至终身监禁的,审前羁押的法定最高期间为4年。
论文浅析审前超期羁押与诉讼及时原则
浅析审前超期羁押与诉讼及时原则一、审前超期羁押问题的概述举一个真实的案例,这是本人在律师事务所接触的第一个刑事案件。
2009年4月22日,市公安局下属区分局接警后迅速出警,经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有重大的杀人、盗窃嫌疑,该分局迅速向市公安局呈请立案;当天,市公安局出具立案决定书决定立案;随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干警出具拘传证后,将王某拘传带回刑侦支队审理;当天下午刑侦支队呈请拘留,经市局批示拘留三日。
4月25日,经申请,市公安局出具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将拘留期限延长一周至29日;市公安局于4月29日提请市检察院批准逮捕5月5日,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并出具逮捕证;5月6日,市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逮捕;6月29日,市公安局向市检察院提交起诉意见书;8月5日,市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市公安局要求补充侦查;9月3日,市公安局向市检察院提交了补充侦查报告书与新的起诉意见书;律师于9月28日去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一次;10月7日,市检察院又将案件退回市公安局要求补充侦查;11月6日,市公安局向市检察院提交了新的补充侦查报告书与新的起诉意见书;12月4日,市检察院向市法院提交了起诉书。
截止年底,案件开庭时间未定。
暂且不谈该案件在审前活动中具有的不当之处,仅审前犯罪嫌疑人已被羁押了8个多月,尚未开庭。
本案属于典型的形式上合法而实质上违反羁押期限的审前超期羁押类型。
该案可能不如前些年西安韩操涉嫌贩卖毒品案件犯罪嫌疑人被超期羁押21个月的案件严重,但这8个月期间,本案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状态萎靡之快着实值得大家深思。
(一)审前超期羁押的概念与类别审前超期羁押是指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审查起诉的羁押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羁押时限的一种违法行为。
审前超期羁押在刑事诉讼法中被视为专门课题进行研究比较少见,但是作为超期羁押的起始阶段,如果能够在源头上防患于未然,将在最大程度上抑制超期羁押现象的时有发生。
公安机关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中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和刑事执法机关。
超期羁押问题的法律探析
湖北成人 教育学 院学报
J u a fHu e utE u a o n tue o r lo B iAd l d c t n Isi t n i t
J l u ,200 9
V - l N . Ol 5 O4
第 l 5卷
第 4期
超 期 羁 押 问题 的 法律 探 析
羁押是被 剥夺人身 自由的一种状态 。在现代法治社 会里, 羁押 的这种状 态 , 其实是某些法律行为 , 如徒刑等的 直接后果 , 而且在通常的情况下 , 押既是该法律行为 的 羁
表现 形 式 之 一 , 该 法 律 行 为 内含 的 组 成部 分 。本 文 所 也是
象阻止法制化进程 的幽灵 , 不能不令 我们 深思 , 者对超 笔 期羁押问题 产生 的原 因, 危害 , 对策进行探讨 , 希望引起社 会对超期羁押 的重视 , 希望 中国在法制化 的道路上步子迈
超 期 羁押 问题 的发 生 , 当在 全社 会 形 成一 种 长 效机 制 , 应 以遏 制 超 期 羁押 。
[ 关键词] 超期羁押 ; 因; 害; 原 危 对策
[ 中图分类号 ] 9 6 1 1 9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63 88 2 0 )4 o2 2 17—3 7 (09 o —o 5 —0
个毒性 巨大 的顽瘤 , 法根 除 , 无 它表 现出对人 最基本 的
尊严和 自由的极端漠视 , 严重 侵犯 了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 的合法权 益, 掩盖 了司法腐败 , 曲了司法公正 , 扭 导致群众 对法律尊严权威产生疑虑 , 降低法律的公信力。超期羁押 [ 收稿 日期]0 9 —0 - 0 20 4 2
的大 些 。
一
超期羁押问题的研究与对策
超期羁押问题的研究与对策摘要:目前,对政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问题的批评可谓此伏彼起。
本文围绕超期羁押的表现形式、原因分析和对超期羁押的对策等三方面内容对超期羁押等问题进行了较深层次的剖析。
关键词:羁押期限超期羁押一、有关羁押期限法律规定及表现形式按照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五种。
其中拘留和逮捕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的限制和剥夺,这种限制和剥夺的方式就是羁押。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于拘留和逮捕所处的刑事诉讼阶段的不同,其羁押的期限也不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分为下列情形:一是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检察院应在七日内审查批捕,羁押期限为十日;二是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
所谓特殊情况,是指案件比较复杂或者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调查取证困难等情形;三是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提请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加上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七日,羁押的最长期限为三十七日。
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4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拘留羁押的期限:一是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即此种情况下羁押的最长期限为十日;二是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即羁押的最长期限为十四日。
逮捕羁押的期限分为一般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的羁押期限三种。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一般为两个月:特殊羁押期限一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结案的可以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累计为三个月;二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5条的规定,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三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6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累计为五个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浅析超期羁押的根源及对策
浅析超期羁押的根源及对策“严打”斗争开展以来,各地看守所在押人员数量急剧上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过法定期限羁押的现象依然存在,甚至更加严重。
超期羁押严重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损害法律的尊严和公安司法机关的声誉,也有损我国的国际形象。
因此,强化超期羁押责任追究,最大限度地预防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是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在“严打”斗争中最重要、最紧迫的任务之一。
一、影响羁押期限监督工作开展的突出问题1、羁押期限的法律规定不完善。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文针对公、检、法三机关在各刑事诉讼阶段的羁押期限及延长办案期限、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和期限、审理期限等问题制定了具体规定,中央六部委也联合就实施刑事诉讼法中遇到的问题作了补充解释。
但是刑事诉讼是一个复杂的执法过程,仅靠这些原则和笼统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不可能完全解决在执行程序法中遇到的一些细节问题。
诸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以后仍然不能达到起诉的要求怎么办,法院在收到检察院移送起诉的案卷后能否先审查后决定是否收案等问题。
对此,公、检、法三机关见仁见智、莫衷一是,于是案件在相互扯皮中会出现超期羁押现象。
2、重视实体法轻视程序法。
主要表现在:一是办案人员思想上轻视程序法。
认为只要不办冤、错案,超期几天甚至个把月没有什么关系,反正羁押期限可以折抵宣判刑期;二是责任单位对案件超期羁押的处理不严,甚至不处理,因此容易被办案人员忽视。
但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办了冤、错案后果却非常严重,对责任人也要严肃处理;三是执行程序法的方式不严肃。
有些公安司法人员在办案中,不是从严格执法的要求出发,而是在超期羁押案件被监督时,忙于算时间造假手续,使本已超期的案件又变成合法,从而错上加错。
3、一些错误的执法观点还在影响着具体办案人员。
不少办案人员只重视打击惩罚犯罪,而忽视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目前法律也缺乏完备的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规定,造成被侵犯者无适当的救济途径。
同时,执法人员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行为也往往得不到实质性的处理。
刑事超期羁押现状分析与反思
刑事超期羁押现状分析与反思论文提要:刑事诉讼中超期羁押现象较为普遍,这既损害了司法机关形象,也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
究其原因,有法律制度上、执法观念上和司法职能上的原因。
文章对超期羁押的不同表现形式作了简要分析,并就如何完善现有刑事诉讼羁押制度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羁押手段不应是首选和原则;将取保候审作为未决羁押司法救济手段;制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超期羁押申告权行使的具体程序,建立未决羁押司法救济制度;改革未决羁押机构之归属,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管理等。
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及“重打击、轻保护”的传统司法理念下,公安司法机关适用拘留、逮捕等引起犯罪嫌疑人被关押的强制措施成为原则,而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监禁性强制措施则是例外。
同时,司法实践中虽注意了办案期限,但普遍地存在忽略对羁押期限的严格遵守,容易出现超期羁押问题,产生影响司法公正形象、侵犯人权等不良后果。
因此,本文从超期羁押现状分析入手,对我国刑事诉讼羁押制度进行反思,认为公安司法机关要以依法适用非监禁性强制措施为原则,减少羁押的发生以及不当的羁押延长,以严格的程序公正,坚决防止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实现。
一、超期羁押的现状、危害及原因超期羁押的现状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羁押率偏高,且超期羁押现象也一直未能得到有效遏制。
如美国在60年代的羁押率只有19%,后在严重犯罪压力下,有所提高,1996年为37%,同期英国的羁押率为%,而我国羁押率普遍为80%以上。
[1]同时,无论是侦查期间,还是审查起诉、审判期间,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羁押超期的现象。
如2000年10 月全国人大内司委刑事诉讼法执法大检查调查报告指出:4年来,各级检察院发现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办案中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累计达299291人,已纠正250594人。
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清理超期羁押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至当年11月底,全国各级法院结合深入开展的“公正与效率”司法大检查,对社会普遍关注的超期羁押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清理,清理出超期羁押案件1967件4060人。
刑事超期羁押现状分析与反思
刑事超期羁押现状分析与反思近年来,刑事超期羁押问题备受社会关注。
刑事超期羁押是指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未经法律程序确认与法定限期内被关押的情况。
这种现象对于个人权益、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都构成了严重威胁。
本文将对刑事超期羁押的现状进行分析,并对其引发的问题进行反思和探讨。
一、刑事超期羁押现状1. 法律规定与实际执行不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对于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羁押期限。
然而,在实际执行中,由于一些司法工作人员的失职、办案效率低下等原因,导致许多嫌疑人和被告人被超期羁押。
这种现象的普遍存在,严重侵犯了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 刑事超期羁押对个人权益的侵害刑事超期羁押限制了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自由,同时也使得他们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生活等活动。
这种侵害个人权益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声誉,也增加了他们受到刑事处罚的心理压力,甚至可能导致其被迫承认错误或无辜。
3. 刑事超期羁押对司法公正的冲击超期羁押现象使得司法公正受到质疑。
一方面,这种现象增加了司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不公信任,影响了他们的形象和威信。
另一方面,长时间的羁押可能会导致证据失实或者新证据的产生,从而影响司法的公正判决。
超期羁押现象的存在破坏了司法权威和社会公信力。
二、刑事超期羁押问题的反思1. 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作为执法人员,需要始终将法治意识贯穿于工作之中,确保依法、依规办案。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从而减少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
2. 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应加强对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保护。
通过提高办案效率、加强证据收集与审查、设立法定限期等手段,减少刑事超期羁押的风险,并保障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基本权益。
3. 推行司法透明和公正为了提高司法公正,应推行司法透明的原则,加大对超期羁押的问责力度,严惩超期羁押的责任人,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向社会公众公示办案过程,以增加司法的公信力。
超期羁押问题与对策浅议
超期羁押问题与对策浅议内容提要超期羁押,就是超过法定的期限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羁押的行为,他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违反了程序合法的原则,严格说,超期羁押也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超期羁押之所以长期存在,既有法律工作者执法理念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有我国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已经7年的时间,但是“有罪推定”的思想一直阴魂不散,“重实体、轻程序”和“重打击、轻保护”等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羁押场所与公安侦查机关的一体化领导,使得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管理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机制;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的合二为一,使羁押的期限完全依附于办案的期限;对超期办案、超期羁押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度;造成超期羁押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又没有相关的司法救济制度。
我们应改变传统的落后观念,树立起先进的执法理念,牢固树立“无罪推定”、“程序与实体并重”、“打击与保护”并重的观念,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
通过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的培养和教育,从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入手,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一定能铲除超期羁押这一“毒瘤”。
关键词:超期羁押对策救济制度在我国现阶段司法实践中,超期羁押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也是当前难以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的现实问题。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先后开展了对超期羁押的专项清理工作,但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一些地方“边清边超”“前清后超”的现象依然存在。
超期羁押,顾名思义,就是超过法定期限的羁押。
一般来讲,超期羁押是建立在合法羁押的基础上的。
羁押,是指法定机关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在特定的期限内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禁于一定场所的强制措施。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五种强制措施,其中与羁押有关的的强制措施,只有拘留和逮捕。
与拘留和逮捕相比,羁押并不是一种独立的、法定的强制措施,而是由拘留和逮捕的适用所带来的持续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和必然结果。
超期羁押问题之探析论文
超期羁押问题之探析论文超期羁押问题之探析论文论文摘要:超期羁押现象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屡禁不止,它不仅削弱了刑事诉讼法的人权保障功能,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弱势地位更加恶化,同时也损害了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机关的威信。
如何解决我国长期存在的超期羁押问题成为司法实务部门和法学理论界乃至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
本文立足于我国超期羁押现状,介绍西方国家羁押制度的同时,分析我国超期羁押成因并提出完善建议。
论文关键词:超期羁押,保障,完善谢洪武是广西玉林市兴业县的一个农民。
1974年6月24日,他被公安部门以私藏反动传单为由送入看守所。
在之后的28年里,公、检、法三家谁也不知道谢洪武犯了什么罪。
据卷宗显示,除了一张1974年6月由当时县公安局长签发的拘留证外,谢洪武案别无他物。
1996年,检察机关在调查新刑诉法落实情况时发现谢洪武的冤情,后经6年查证,终将事实查清。
2002年10月30日,谢洪武终于被无罪释放。
但当谢洪武与亲人见面时,除了能说出自己的名字外,对于亲人的呼唤已没有任何反应,此时的谢洪武已经被确诊为“精神衰竭症”。
这是一件具有代表性的“四无案”(无卷宗、无判决、无罪名、无期限的案件),这类案件的发生并不是偶然的,它暴露出我国刑事羁押制度中的诸多问题和缺陷。
一、超期羁押的概念超期羁押是指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羁押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羁押时限的一种违法行为。
超期羁押不仅严重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违背法治理念,亵渎法律尊严,严重损害了公安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超期羁押现象予以坚决的纠正和根除。
二、其他国家的羁押制度西方国家的庭前程序一个很显著的特征是“无论侦查还是起诉活动,都要受到法院或其他司法机构的授权和审查”。
(一)法国法国刑事诉讼法中,先行拘押将使受指控的人在整个侦查期间或者其中部分时间受到关押,但是这种羁押并不是逮捕后的必然结果,而是需要预审法官按照特别程序才能作出先行拘押的裁定。
超期羁押问题的法律分析(一)
超期羁押问题的法律分析(一)超期羁押问题的法律分析(一)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的现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所谓超期羁押,其实质是有关机构超出法定的期间,对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作出了限制。
在程序法中,期间是警察、检察官和法官实施诉讼行为、作出诉讼决定时所要遵守的必要规则,它与实体条件、步骤、举证责任、法律后果等一样,都是法律程序规则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羁押超出法定期间,意味着有关机构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
1998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办案中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问题比较突出的现象,曾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提高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羁押期限规定的自觉性,将清理和纠正超期羁押作为教育整顿的一项重要内容。
近一段时间以来,超期羁押问题还引起全国人大的重视,被作为各级人大“执法大检查”的重要内容。
目前,笔者难以掌握中国超期羁押的具体情况,因为这方面的全面调查非常困难,而有关的官方司法统计数字又较为少见,且不准确。
不过,根据各种新闻媒介所作的报道,超期羁押的现象已经达到相当普遍的地步。
那么,超期羁押现象为什么会久盛不绝?首先让我们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1997年1月31日,河北省涉县龙虎乡北郭口村发生了一起爆炸杀人案,该村村民张连书的儿子被炸致死。
次日,涉县公安局认为村民姚成功涉嫌此案,遂将其监视居住。
2月5日,姚成功被押送涉县公安局看守所,先是行政拘留15天,后又刑事拘留2天,然后于2月22日被送往涉县水泥厂监视居住。
同年3月12日,涉县公安局又一次将姚成功刑事拘留,并于3月19日经涉县检察院批准,对其进行逮捕。
因此案证据不足,涉县检察院先后于1997年8月和12月,两次将案卷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
鉴于补充侦查期间羁押已经超过法定的期限,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多次请求涉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均遭无理拒绝。
无奈,家属只好向其他部门申诉,但得到的回答是:要找还得找公安局。
关于超期羁押问题的几点思考
超期羁押是刑事司法实践的一大顽疾,老百姓对此颇有怨言。
文章试图从超期羁押的现状着手,从显性超期羁押和隐性超期羁押两个角度,分析超期羁押难以纠正的各种原因,挖掘思想的、体制的和客观现实的根源。
最后,结合实际探讨解决超期羁押的方法,抛砖引玉,以期能更好地解决此类问题。
一、引言2002年5月份,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山东省潍坊市召开纠正超期羁押经验交流会,会议指出超期羁押就是违法羁押,是执法不公的表现,违反了依法治国方略,背离了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到超期羁押的社会危害性,提高认识,转变执法观念,采取有效措施,于6月底前纠正在检察机关各环节上的超期羁押现象。
超期羁押,曾与刑讯逼供、律师辩护难一起被2000年全国人大执法大检查列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执行过程中的三大难题。
超期羁押不仅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损害其心身健康,给被羁押者的亲属造成不必要的负担与痛苦;而且妨碍监管秩序的稳定与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它犹如顽瘤,久治不绝,反映了我国刑事司法实践领域的一些思想意识与体制弊端。
本文拟从超期羁押问题的现状、产生原因以及解决办法的设想入手,谈谈一孔之见,以期更好地解决此类问题。
二、超期羁押的现状根据著名刑事诉讼法学者陈瑞华的定义,所谓超期羁押就是有关机关超出法定的期间,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作出限制。
目前,我国的超期羁押现状是显性超期羁押大量存在,已被司法界所重视,但隐性超期羁押仍未引起关注。
(一)显性超期羁押仍大量存在据2002年7月31日《人民日报》公布的数据显示:2001年全国检察机关对超期羁押提出书面纠正意见66196人,截至2001年底仍有7212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超期羁押,其中有38件45人超期羁押在5年以上(其中超期羁押8年以上的18件23人)。
这是全国的情况,该统计数字可能还会有疏漏及其他人为因素,忽略这些,数字仍然相当惊人。
而深圳作为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犯罪率一直居高不下,超期羁押率位于全国上游。
超期羁押的刑事责任探究
超期 羁 押 、 刑讯 逼 供 、 事 案件 辩 护难 , 当 刑 是 前 刑 事诉 讼 中存 在 的 三 种严 重 现 象 , 两 种 现 象 前 直 接侵 犯 了犯 罪嫌 疑 人 、 被告 人 人身 自由 , 后一 种
现 象 导致 犯 罪 嫌 疑 人 、 告 人 人 身 自由难 以得 到 被
刑 法 而 论 , 期 羁 押 行 为 最 明显 、 直 接 地 违 反 超 最 了刑 事诉 讼 法 关 于拘 留 、 捕 期 限 的规 定 。 在 确 逮 “ 保 刑 事诉 讼 程 序 的措 施 中 , 押 是对 个 人 自由影 羁
超 期 羁押 的非法 性 至 为 明显 。 时撇 开 宪法 、 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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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明楷 : 期 羁押 的刑事 责任 探 究 超 十 几年 。 两点 足 以说 明超 期 羁 押 行 为 的危 害程 这 度 。 仅 如 此 , 许 多情 况 下 , 期 羁 押 比司 法 机 不 在 超 关将 无 罪 错 判 有 罪 的危 害性 有 过 之 而 无 不 及 。 因 为 预测 可 能 性 是公 民 自由 的前 提 , 有 预 测 可 能 没 性 就 没有 自由可 言 。 若 我 们 不 知 道 他 人 是 否 会 倘 随 时 侵犯 我 们 的 自由 , 知 道 国家 在 什 么 情 况 下 不
要 对 人 民 的 自由 加 以 保 护 。 于 是 , 事 诉 讼 法 ” 刑 “ 羁 押 的范 围及 限度 定 在 最 有 必要 的情 形 下 。 将 ” ② 事诉 讼 法 规定 拘 留 、 刑 逮捕 等 措 施 , 为 了确 保 是 刑 事诉 讼 程 序 的进 行 以及 刑 罚 的执 行 ; 事 诉 讼 刑 法 同 时严 格 规 定 这 些措 施 的适 用 条件 与期 限 , 就
刑事诉讼中超期羁押问题研究
刑事诉讼中超期羁押问题研究内容摘要超期羁押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虽经多次纠正治理,效果并不理想。
目前,超期羁押存在着绝对超期和相对超期的问题。
引起超期羁押的原因,大致有法律的有关规定不完善、错误的执法观念、执法环境的问题、请示待批问题、办案力量和经费不足问题、干预办案问题、集中处理问题等。
解决超期羁押问题应作如下工作:一是要加强理论研究,转变执法观念。
二是要完善法律规定。
三是要强化对超期羁押的监督:包括内部监督、权力机关监督、社会舆论监督。
四是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素质教育,提高办案能力和效率。
五是建立科学完善的执法办案机制。
关键词:刑诉、超期羁押超期羁押作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
超期羁押与刑讯逼供和律师辩护难,曾被全国人大执法检查组列为当前刑事诉讼中的三大难点,成为妨碍公正执法的一大顽症,人民群众对此反应强烈。
更为严重的是,这些问题的存在会导致群众对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产生疑虑,会使法律以及执法机关的公信力降低。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政法机关清理超期羁押的工作近几年来一直都在做,可以说是年年都在搞,从1987年至2005年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发布了多个有关禁止“超期羁押”的文件,可谓“三令五申”,从1999年到现在,全国性的超期羁押问题专项治理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
但是,与治理工作形成反差的是,清理工作取得的成效并不令人满意,“边清边超”、“前清后超”问题与清理工作同步。
虽然从整体上看超期羁押问题好象得到了控制,有的部门甚至宣布已经没有一个人被某某机关超期羁押,但是内行人一看就知道,产生超期羁押的机制和环境并没有得到有效改善,超期羁押、久押不决的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以纠正解决,虽然经过集中清理,暂时没有超期羁押了,但却难以保证以后不会再出现超期羁押问题。
这正是我要探讨的问题。
一、超期羁押的内涵及存在现状所谓超期羁押是指司法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超过法定的羁押期限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行为。
刑事诉讼中的超期羁押问题研究-毕业论文
---文档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摘要羁押作为一种因不特定刑事强制措施而导使被羁押人人身自由受到极大限制的状态,其期限与适用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
而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背羁押制度宗旨对被羁押人超过法定期限进行的不必要羁押便是超期羁押。
超期羁押存在多种表现形式,其中最为具有隐蔽性的是隐形超期羁押,它有着合法的外观但却是实质上侵害了被羁押人的基本人权。
而导致我国超期羁押尤其是隐形超期羁押的主要原因便是立法上“羁审不分离”,两种为了不同目的和程序设立的期限被强行捆绑在了一起,产生了不必要的干涉,审理期限的延长也会导致羁押期限的延长。
羁押期限准用审理期限规定,而审理期限延长的决定权掌握在公务机关手中,进一步加剧了刑事诉讼中公私力量的差距。
为了规制超期羁押,应该针对上述成因“对症下药”。
实现“羁审分离“、提高办案效率、完善救济途径、逐步树立正确的办案观念。
关键词:刑事诉讼;羁押;超期羁押;羁审分离over-detainment in the criminal procedureAbstractCustody, as a kind of state in which the personal freedom of the detainee is greatly limited due to the absence of specific criminal coercive measures, its time limit and application must be expressly stipulated by law. The illegal and unnecessary custody against the law or the purpose of custody system is extended custody. There are many forms of extended detention, the most hidden one is invisible extended detention, which has a legal appearance but actually violates the basic human rights of the detainees. The main reason for the extended custody in China, especially the invisible extended custody, is that "detention and trial are not separated" in legislation. Two kinds of time limits set up for different purposes and procedures are forcibly bound together, resulting in unnecessary interference, and the extension of the time limit will also lead to the extension of the detention period. The trial period is applicable to the detention period, and the decision-making power of the extension of the period is in the hands of the public authorities, which further aggravates the gap between the public and private forces in criminal proceedings. In order to regulate overdue custody, we should "suit the case" against the above causes. We should realize the separation of detention and trial,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handling cases, improve relief channels, and gradually change the concept of handling cases.Keywords: Criminal procedure; Custody; extended custody; Separation ofcustody and trial目录一、引言 (8)二、我国刑诉法中关于羁押期限的具体规定 (8)三、超期羁押的表现形态及其带来的危害 (11)(一)超期羁押的表现形态 (11)1.假性超期羁押 (12)2.显性超期羁押 (12)3.隐性超期羁押 (13)(二)超期羁押带来的危害 (13)1.侵害当事人利益 (13)2.损害司法公正形象 (13)3.形成错误的司法观念 (13)四、超期羁押产生的原因及其治理对策 (14)(一)超期羁押产生的原因 (14)1.“羁审不分离”的立法缺陷 (14)2.审理期限的不合理延长 (15)3.拘留功能异化、逮捕率过高 (16)4.羁押必要性复核的缺失 (17)5.保释制度的缺失、取保候审适用率低 (17)7.监督的缺乏和救济渠道的闭塞 (18)8.司法人员主观因素 (18)(二)预防及治理超期羁押的对策 (18)1.羁审分离,羁押期限单独规定 (19)2.限制审期的延长与变更 (19)3.谨慎适用拘留和逮捕 (20)4.落实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 (20)5.完善取保候审制度,逐步引入保释 (20)一、引言在现代社会,法律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平衡公私力量。
超期羁押的责任主体追究谁
超期羁押的责任主体追究谁本通知发布以后,凡违反刑事诉讼法和本通知的规定,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对于责任的主体,一般是公安机关的有关部门会犯这样的错,追究责任一般是与案件有关的直接负责人,以及相关的负责人。
法律是治理社会的有利工具,对于很多违反社会规则的事件的处理,相关执法部门会依照法律的相关条例进行审查处理,以为了达到社会在法律治理下的正常化。
对于犯人的羁押也有着相关的规定,相关执法人员在处理案件的时候,也要遵从法律的规定执法。
但也还是会有一些例外,比如超期羁押,那么对于超期羁押的责任主体,该怎么处理呢。
▲超期羁押的责任主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中要求“本通知发布以后,凡违反刑事诉讼法和本通知的规定,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或者纪律处分;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情节严重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或者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也认为违反刑事诉讼法,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情节严重的,应以滥用职权罪论处。
长期以来,类似的超期羁押的情况在实践中并不少见,究其原因,部分原因是司法工作人员重实体、轻程序,认识不到超期羁押的违法性及其危害性,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还难以彻底贯彻。
但是这种行为的危害性是巨大的,如果因为现象普遍而不对责任人予以追究,法律将失去其最根本的意义和作用。
侦查的羁押期限是多久?一般羁押期限和特殊羁押期限分别如何理解?什么情况下需要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侦查中的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羁押期限明确加以规定,目的是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南和合法权益,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提高侦查工作效率,保证侦查工作顺利进行。
超期羁押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超期羁押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行为。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强制措施,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然而,在实际司法实践中,超期羁押现象时有发生,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权威。
本文旨在探讨超期羁押的法律后果,以期引起社会各界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和重视。
二、超期羁押的法律后果1.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超期羁押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人身自由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超期羁押,其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无法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2)财产权:超期羁押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法正常从事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
(3)名誉权:超期羁押可能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社会歧视和偏见,损害其名誉。
2.损害司法公正和权威超期羁押会导致以下后果:(1)司法公正受损:超期羁押可能导致案件审理期限延长,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2)司法权威受损:超期羁押暴露出司法体制的漏洞,损害司法权威。
3.影响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超期羁押可能导致以下后果:(1)社会矛盾激化:超期羁押可能引发群众不满,加剧社会矛盾。
(2)法治建设受阻:超期羁押暴露出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影响法治建设进程。
4.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超期羁押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1)赔偿损失:对于因超期羁押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2)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超期羁押的司法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行政处分:对于超期羁押的司法人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预防超期羁押的措施为防止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我国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完善立法:加强对羁押期限的立法,明确羁押期限的起止时间,防止超期羁押。
2.强化司法监督: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确保羁押期限的合法合规。
3.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加强司法人员的法律培训,提高其依法办案的能力。
超期羁押问题分析论文
超期羁押问题分析论文一、现行刑事诉讼法对羁押问题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刑事拘留、逮捕以及逮捕后羁押的延长等程序方面。
按照这一法律,刑事拘留和逮捕是引发嫌疑人、被告人受到羁押的两种法定方式。
对于拘留,法律要求公安机关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
特殊情况下,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4天。
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到30日。
检察机关接到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申请后,应在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据此,公安机关一旦将犯罪嫌疑人予以刑事拘留,就有权将其连续羁押14日甚至37日!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公安机关在刑事拘留实践中,突破法律所要求的特殊拘留的限制,而将任一犯罪嫌疑人都羁押到37日!37日已经实际成为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所引发的必然羁押期间。
考虑到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针对重大犯罪嫌疑人或者现行犯采取的紧急性强制措施,它完全由公安机关自行发布授权的令状,自行决定羁押的期间,并自行执行拘留,自行羁押在公安机关辖下的看守所里,因此,37日的刑事拘留期间,堪称世界之最!如果说刑事拘留不过是为逮捕作准备的话,那么,逮捕则为中国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
这一方面是因为,逮捕往往被普遍视为定罪判刑的前奏,实践中盛行的所谓“公开逮捕大会”也经常是“公开宣判大会”的预演。
另一方面,逮捕一旦得到批准,就意味着嫌疑人将要受到较长时间的羁押,并导致无数次的羁押延长。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后的羁押期间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
这是法律规定由逮捕本身所带来的最长羁押期间。
但是,逮捕后羁押期间的延长却有各种各样的途径: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羁押1个月,但要由上一级检察院批准;涉及交通不便、犯罪集团、流窜作案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羁押2个月,但要由省一级检察院批准;上述四种重大复杂案件中的嫌疑人可能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延长羁押2个月,但要经省一级检察院批准;在侦查期间,发现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羁押期间,已经完成的羁押期间忽略不计;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羁押期间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里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长羁押期间,不受法定羁押期间的限制……以上是侦查阶段羁押期间延长的几种主要情形。
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办法超期羁押本体新论
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办法超期羁押本体新论超期羁押是刑事司法实践三大顽症之首,是数十年未解之司法难题。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数据表明,1993年至20XX年全国政法机关每年度超期羁押的人数一直维持在5万至8万人之间,20XX年也在4万人以上。
今年5月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共同发起了被学界称为“阳光羁押”的专项治理行动,以期在年内杜绝超期羁押。
该行动已取得显著成效,但仍有一些超期羁押尚未得到根本纠正,边清边超、前清后超等现象依然存在。
笔者认为,这不仅仅是实践环节中存在问题,对超期羁押本体的认识存在偏差也是原因之一。
本文拟对超期羁押本体进行论述,以期对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有所裨益。
一、超期羁押的界定超期羁押是指刑事诉讼中的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时,羁押时间超出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
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羁押期限与办案期限的规定具有重合与分离双重属性,一方面羁押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而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带性后果,因此羁押的期限从属于拘留、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等办案期限;另一方面如果羁押期限已经届满,案件没有办结,可以在变更羁押措施的情况下继续办案。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拘留的人,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限最短是3日以内,最长为30日;批捕时限最短是7日以内,最长为14日;侦查羁押时限最短是2个月以内,最长为7个月;起诉时限最短是1个月以内,最长为1个半月;一审时限除适用简易程序为20日内以外,最短是1个月以内,最长为2个半月;二审时限最短是1个月以内,最长为2个半月。
可见,在诉讼程序衔接紧密的情况下,普通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案件除外)至二审终结前的羁押时间合计应在5个月又10日以内,重大复杂案件一般也不应超过14个月又29日。
此外,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一些羁押期限不确定的情况。
在侦查阶段,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不讲真实姓名、地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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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超期羁押是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而又难以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的现实问题。
它的存在严重的侵犯了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妨碍了刑事诉讼法中的公平和效率,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破坏了正常的司法诉讼程序,它的存在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绊脚石。
将超期羁押责任的追究落到实处,是破解这一难题的重要举措。
应根据超期羁押责任者的主观过错和客观造成的超期羁押后果的不同情况分别追究不同的行政、纪律和刑事责任。
同时,超期羁押的单位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和相应程序后果。
我国应建立相应的超期羁押责任的追究体制。
【关键词】超期羁押责任表现形式意义内容国家赔偿一、超期羁押的界定(一)超期羁押的概念超期羁押,是指司法机关或者侦查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超过法定期限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他被剥夺人身自由的人的违法行为。
羁押,是指法定机关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在特定期限内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禁于一定场所的强制措施。
超期羁押是建立在合法羁押的基础之上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拘传、拘留、逮捕、取保侯审和监视居住五种强制措施,其中与羁押有关的强制措施,只有拘留和逮捕。
根据我国《刑诉法》第61条、第60条及有关规定,拘留是指公安、检察机关在下列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采取的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该嫌疑人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而逮捕是指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对那些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决定实施的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将羁押期间与诉讼期间进行严格的分离,羁押并不是一种独立的、法定的强制措施,而是依附于诉讼期间或者办案期间,由拘留和逮捕的适用所带来的持续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和必然结果。
(二)超期羁押表现形式之简要探析1、超期羁押在刑事诉讼不同阶段的表现形式根据刑事诉讼中侦查、起诉及审判等职能分工,整个打击、追诉犯罪的诉讼阶段可大致分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
因此,本文所称羁押包括侦查阶段羁押、审查起诉阶段羁押和审判阶段羁押。
对超期羁押也区分为侦查阶段超期羁押、审查起诉阶段超期羁押和审判阶段超期羁押。
侦查阶段超期羁押是指超过法定羁押期限(包括经批准的期限延长),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自侦案件时检察机关)仍继续关押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关于侦查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有具体规定,刑事拘留和逮捕是引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到羁押的两种方式,对于拘留后的羁押期限,根据案件情况有所不同: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发现不应当拘留的,羁押期限不应超过24小时;认为需要逮捕的,一般情况下,羁押期限不超过10日,特殊情况下,羁押期限不超过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羁押期限不超过37日。
至于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一定情形下的羁押期限延长。
此外,在侦查阶段的审查逮捕程序中,检察机关没有在法定期限内(7日)作出决定,由此造成的羁押期限延长也属超期羁押。
刑事诉讼法对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羁押期限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的普遍做法是按照检察机关、一审法院、二审法院、负责死刑复核的法院办案所需期限来自动决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并且没有任何形式的专门羁押审查批准手续。
因此,审查起诉阶段超期羁押是指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即一般案件在一个月以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一个半个月以内没有作出决定,造成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的延长就是超期羁押行为。
因改变管辖、补充侦查重新计算起诉期限除外,但补充侦查超过法定期限引起羁押延长也属超期羁押。
而审判阶段超期羁押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被羁押的公诉或自诉案件时,超过法定的审理期限(包括经批准的期限延长)没有审结案件,仍继续关押被告人的行为。
2、形式合法、实质违法的超期羁押表现形式(1)侦查机关一般应在拘留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但如果不属特殊情况,也非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却以上述理由,将拘留后羁押期限延长至14日或37日;逮捕后羁押期限2个月届满后,为了侦查活动的便利,在不具有法定延长羁押期限的情况下,仍编造理由报经批准,由此产生的羁押延长。
属超期羁押。
(2)检察机关通过撤回起诉、补充侦查等达到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目的;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不符合法定延长审限理由,仍以相关理由报经批准延期的。
亦属超期羁押。
3、违反相适应原则的超期羁押表现形式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受到的刑罚处罚与被羁押的期限不相适应。
如罪行较轻的被告人因办案迟延等原因受到长时间的羁押,羁押期限超过了被判处的刑期等。
(三)超期羁押的本质及危害从超期羁押概念的内涵中我们可以看出,超期羁押外在表现为一种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其本质是司法机关及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行为。
既然是违法行为,对其进行责任追究就有了合法性性和必然性。
笔者认为超期羁押具有以下性质及危害:1、违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该条规定是强制性规范,是司法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如果司法机关或者公安机关不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就构成了违法。
因此,司法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
2、侵权性。
超期羁押的必然结果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被非法剥夺。
人身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来被人民法院宣告有罪,但是在其未被宣告有罪之前,无论以什么理由对其超期羁押,都是对一个公民人身权的严重侵犯。
因此,它具有侵权性。
3、渎职性。
司法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在查处刑事犯罪案件中,必须依法正确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没有任何理由滥用职权。
司法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对超期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予释放或者是变更强制措施,是滥用职权的作为行为,又是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
因此,它具有典型的渎职性。
4、危害性。
由于超期羁押具有以上的违法性、侵权性和渎职性,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其危害之一,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危害之二,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危害之三,给无罪人的身心健康造成重大伤害;危害之四,超期羁押中的错案,必然加重国家赔偿的负担。
正是因为超期羁押的危害性的存在,追究超期羁押的责任才成为必然。
如果不进行严厉的责任追究,势必放纵超期羁押的发生,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国家公权力机关的形象,与法治文明的要求相违背。
二、超期羁押责任追究的内容(一)超期羁押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与意义1、超期羁押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
首先是宪法。
宪法第37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人,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超期羁押侵犯宪法权利,应当受到追究;其次是刑事诉讼法、刑法等法律。
刑事诉讼法对羁押期限有明确规定,刑法对非法拘禁也有规定,警察法、检察官法、法官法对警察、检察官、法官的职责、义务、纪律、惩戒等都作了规定。
超期羁押违反有关法律,必须依法追究;再次是有关法规,如200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和高检院随后公布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等。
2、超期羁押责任追究的重要意义(1)有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有利于维护法律尊严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
(2)有利于保障和维护人权。
(3)有利于提高办案人员的公正执法意识和人权保护意识,约束他们的行为,引导他们依法办案。
(4)改善我国司法人员重实体、轻程序和有罪推定的错误观念,改善取证上重口供轻实证的做法。
(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探析1、责任主体200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高检院随后也公布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在这两个文件中都指出,对于违反刑事诉讼法,滥用职权或者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超期羁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关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的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从而指明了在现行法率框架下的责任主体是特殊主体,应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且具有拘留、逮捕权力或者履行职务的行为必然影响拘禁时间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有人认为,超期羁押是国家机关所为,而国家机关不能成为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的主体,否则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对此,张明楷教授做了精辟的分析:这种观念的判断方法将事实作为大前提,将法律作为小前提,然后做出了无罪的结论:超期羁押(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大前提),刑法没有规定国家机关可以成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小前提),所以该行为无罪(结论)。
然而,这种判断方式存在重大疑问。
从形式逻辑规则来看,对法律案件的决定是根据三段论法作出的,其中法律规范是但前提,案件的情况是小前提,案件的决定是结论。
当刑法只规定了自然人主体,而行为由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实施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并不违反罪行法定原则。
德国刑法至今没有规定单位犯罪,德国法院以严格遵守罪行法定原则闻名于世,但对于所谓的单位犯罪德国法院均追究相关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却没有人认为违反了罪行法定原则。
2、责任形式超期羁押的责任分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应当根据责任者的主观过错和客观造成的超期羁押后果的不同情况分别追究不同的责任。
200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通知》中指出:“本通知发布以后,凡违反刑事诉讼法和本通知的规定,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或者纪律处分;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情节严重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或者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