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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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一、总则近年来,特大安全事故频发,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损害社会治安稳定和经济发展。

为了打击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国务院决定制定本规定。

二、责任主体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主体包括: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其责任人等。

三、责任追究方式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采取以下方式:1.处罚措施:对直接责任人或者间接责任人采取罚款、停职、降职、撤职等处罚措施;2.追究刑事责任:对导致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责任认定:对特大安全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确定责任人及次生责任人。

四、追究原则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则:1.事故责任优先:以明确事故责任为前提,依法依规定追究责任;2.重点打击:对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大安全事故,重点打击、重点追究责任;3.综合治理:追究责任的同时,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防范未来类似事故的发生。

五、责任追究程序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程序如下:1.事故调查:对特大安全事故进行彻底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责任人等相关情况;2.责任认定:根据调查结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确定直接责任人和次生责任人;3.处罚决定:依法依规对责任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4.追究刑事责任:对触犯刑法的特大安全事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强化安全管理:对特大安全事故的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总结,并加强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的制定。

六、监督机制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实施过程中,建立监督机制,确保责任的追究公正、公平:1.社会监督: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意见,提供有效的监督渠道;2.内部监督:建立相应的内部监督机构,对责任追究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3.权威监督:鼓励公众、媒体、公益组织等机构对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提出监督意见。

七、附则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实施。

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

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

关于重点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随着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动,各个行业领域中也不断显现了重点安全事故事件。

这些事件不仅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深刻反思。

为了避开和削减重点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也为了维护社会安全秩序,各行各业都出台了相应的责任追究规定,以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需实行防备和掌控措施,对可能导致人身安全事故的不安全源进行评估,并订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在此基础上,对涉及人身安全事故的责任进行界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1.1 生产安全责任主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包括企业法人、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他们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需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维护安全生产。

1.2 安全生产企业内部管理体制安全生产企业内部管理体制应当健全,企业应通过订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完善生产工艺安全技术掌控,适时发觉隐患,实行防备措施掌控事故发生概率,确保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1.3 防备和应急管理措施防备和应急管理措施是紧要的管理措施,应包含严格的隐患排查、检查和整改制度以及应急预案订立与演练,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适时救援和应急处置。

1.4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当企业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时,企业应依照事故类型、事故性质及事故后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依法依规地开展调查处理,以及适时赔偿受害者经济、精神损失等支出。

二、司法责任追究制度对于重点安全事故,需要对造成事故的人员进行司法责任追究,以起到震慑效果,表明国家对违反安全规定、造成事故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造成事故的人员进行罚款、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惩罚。

2.1 刑事责任追究原则刑事责任追究原则包括犯罪事实和刑法规定,由执法机关、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判决。

判决时要考虑到案件的事实、性质、严重程度以及伴随的社会危害程度。

电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

电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

电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一、引言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加速,电力工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其安全生产管理也越发重要。

尤其是在过去的几十年里,由于某些原因,电厂存在各种安全隐患,引发了许多严重的安全事故,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电力公司增强安全意识,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便是最为重要的一步。

二、电厂对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意义电厂对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是作为一个现代企业不可避免的一部分,其重要性可谓不言而喻。

首先,责任追究的存在可以增强企业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促使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加强自我约束,严格按照规定开展业务,从而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

其次,责任追究可以强化企业安全管理的有效性,为企业中的个人行为确立一定的规范和标准,防止安全管理出现漏洞,从而完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最后,对于安全事故过后,进行责任追究是对受害者的一种公正和保护,也是对企业的一种警示和惩戒作用,促使企业在未来认真对待安全事故的预防和管理。

三、具体规定1、责任追究机构:电厂应当设立一定的责任追究组织,对重大安全事故进行深入调查和责任追究。

该组织应当由企业安全管理和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安全专家以及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员工组成。

2、重大安全事故标准:电厂应当明确什么情况被定义为“重大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伤残、环境污染严重、财产损失巨大、影响社会稳定等情况。

3、责任追究程序:电厂责任追究应当按照程序进行。

当事故发生后,应当第一时间调查事故原因和责任,然后依据调查结果进行责任划分和定性,最后根据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惩戒和纠正。

4、责任人范围:电厂责任追究应当有明确的责任人范围。

这包括了不按规定隐瞒或报送虚假信息、不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及时排查安全隐患等行为的相关人员,以及管理层对安全工作缺乏关注或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行政领导。

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

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

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华能集团重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加强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考核,有效地防范电力生产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结合电力生产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力生产部主要领导、车间各级管理人员和各岗位员工预防以下重大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或负有主要、次要责任及事故扩大责任的,将依据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人身伤害事故;2.重大设备损坏事故;3.火灾爆炸事故;4.全厂停电责任事故;5.一级误操作事故;6.重大环境污染事故;7.重大交通事故;8.其他重大责任事故;第三条重大事故的具体标准:依据《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范》1.人身事故分类:1.1 严重人身事故:一次事故死亡50人及以上者。

1.2 重大人身事故:一次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或一次意外死亡和重伤10人及以上,未构成严重人身事故。

1.3 人身轻伤、重伤、死亡事故。

2.设备事故等级划分:2.1特大设备事故:电力设备(包括设施)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0万者。

生产设备、厂房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万者。

2.2重大设备事故:*电力设备(包括设施)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00万者。

*生产设备、厂房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0万者。

*锅炉、汽机、发电机损坏40天内无法修复或修复后达不到名牌产量。

或虽然在40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大40天。

*220KV及以上主变压器、输电线路、电抗器、组合电器、断路器损坏,30天内无法修复或修复后达不到名牌产量。

或虽然在30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大30天。

*一次事故时2台机组停运,并导致全厂外电源故障。

第四条依照有关规程制度的规定,电力生产部主要领导、车间各级经理和各岗位员工应履行以下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学校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5篇)

学校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5篇)

学校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各部门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重大火灾事故;2.重大交通安全事故;3.重大建筑质量及危房安全事故;4.危险药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5.外出大型活动重大安全事故;6.流行传染病重大安全事故;7.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学校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学校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第五条学校应当每个学期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学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

第六条学校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学校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进行严格检查。

第七条凡本学校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有关领导或者负有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各部门及教师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

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按照____“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凡违反本条规定的,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学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中学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中学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一、背景及意义近年来,我国教育事业发展迅速,中学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然而,与此同时,中学安全事故也呈现出上升趋势。

校园欺凌、食品安全、交通安全、火灾事故等方面的问题时常见诸报端,给广大师生及家长带来了极大的担忧。

为进一步加强中学安全管理,保障师生人身财产安全,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定本制度。

二、责任追究原则1. 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安全事故责任进行追究。

2. 分级负责:根据事故等级和责任主体,明确不同级别的责任追究。

3. 公平公正:事故责任追究要坚持公平公正,确保责任追究结果得到师生及社会的认可。

4. 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在追究责任的同时,要注重对责任人的教育,促进其认识错误、改正错误。

三、责任追究范围1. 校园欺凌:对学生实施的恶意欺凌、暴力伤害等行为,一经查实,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2. 食品安全:学校食堂、小卖部等食品经营单位违反食品安全规定,造成师生食物中毒等事故的,追究相关责任。

3. 交通安全:学生上下学途中,因学校管理不善导致交通事故的,追究相关责任。

4. 火灾事故:学校消防设施不完善、管理不善,导致火灾事故的,追究相关责任。

5. 自然灾害:学校未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导致师生伤亡的,追究相关责任。

6. 其他重大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校园建筑安全、体育活动安全、实验安全等方面。

四、责任追究程序1. 事故调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学校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调查组由学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

2. 事故鉴定:根据调查结果,学校应组织专家对事故原因进行鉴定,明确事故责任。

3. 责任认定:根据事故鉴定结果,学校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明确责任主体。

4. 责任追究:根据责任认定,学校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法律追究。

5. 公示:事故责任追究结果应在校园内进行公示,接受师生及家长的监督。

消防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消防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消防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是指对发生在消防领域的重大安全事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消防安全,促使相关责任人履行应尽责任,减少和防止消防事故的发生。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消防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界定,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具体根据情节轻重而定。

2. 追究责任主体:责任主体包括消防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人等。

消防部门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找事故原因,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处罚。

企事业单位负有安全管理责任,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确保安全措施的落实。

个人在职责范围内负有相关的安全责任。

3. 追究程序:责任追究的程序分为调查、审理和处罚三个阶段。

调查阶段,由消防部门组织人员对事故进行详细调查,找出事故原因和责任人。

审理阶段,相关部门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审理责任人的违法行为。

处罚阶段,责任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民事赔偿或刑事惩罚。

4. 赔偿和救助:对于发生事故的受伤人员、遇难者家属等相关方,可依法获得相应的赔偿和救助。

责任人在被追究责任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消防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整个社会对消防安全的重视程度,有效遏制和减少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追责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追责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追责1、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百重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如下:1、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度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2、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问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答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1)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追责扩展资料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版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参考资料来权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对安全责任事故负责的主要负责人多少年不得担任本行业的矿长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第二十九条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

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市电信分公司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电信企业主要领导人和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按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玩忽职守或者其它罪的,由地方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特大火灾事故;(二)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三)重特大对外承包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四)重特大线路施工维护和设备维护安全事故;(五)锅炉、压力容器和电梯等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六)其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第三条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及其经济处罚,具体标准为:(一)主要负责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因未履行职责,导致伤亡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并处2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二)县(市)电信局、职能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部门负责人因未履行职责,导致特大伤亡事故发生,给予撤职处分并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重大伤亡事故发生,给予降职处分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导致员工伤亡事故发生,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处2千以上1万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班组长(项目经理)因未履行职责,违章指挥,导致伤亡事故发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直至降级的行政处分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员工因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导致伤亡事故发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解除劳动合同,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电力电厂集团公司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

电力电厂集团公司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

电力电厂集团公司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xx集团公司关于重大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加强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考核,有效地防范电力生产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结合电力生产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力生产部主要领导、各级管理人员及车间各岗位员工对下列重大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或负有主要、次要责任及事故扩大责任的,将依据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人身伤亡事故;2.重大设备损坏事故;3.火灾及爆炸事故;4.全厂停电责任事故;5.一类误操作事故;6.重大环境污染事故;7.重大交通事故;8.其它重大责任事故;第三条重大事故的具体标准:依据《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1.人身事故等级划分:1.1 特大人身事故:一次事故死亡50人及以上者。

1.2 重大人身事故:一次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或一次事故死亡和重伤10人及以上,未构成特大人身事故。

1.3 人身轻伤、重伤及死亡事故。

2.设备事故等级划分:2.1特大设备事故:电力设备(包括设施)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万者。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者。

2.2重大设备事故:*电力设备(包括设施)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300万者。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者。

*锅炉、汽机、发电机损坏40天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名牌出力。

或虽然在40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大40天。

*220KV及以上主变压器、输电线路、电抗器、组合电器、断路器损坏,30天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名牌出力。

或虽然在30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大30天。

*一次事故时2台机组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第四条依照有关规程制度的规定,电力生产部主要领导、各级管理人员及车间各岗位员工应履行下列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消防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消防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消防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在我国,消防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基于民法和刑法,并依法实施。

该制度对追究重大安全事故责任的主体、程序和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首先,追究重大安全事故责任的主体包括法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这些主体在消防安全管理过程中承担着重要责任,应当为事故的发生负有相应的责任。

其次,追究重大安全事故责任的程序包括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和处罚。

事故调查是对事故发生前、发生时和事故后的整个过程进行全面调查,搞清事故的原因和责任方。

责任认定是在调查的基础上,准确地确定主要责任方,并依法进行判断和评估。

最后,对责任方要依法进行相关处罚,包括行政处罚、经济赔偿和刑事处罚等,以便让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再次,追究重大安全事故责任的标准包括“有失职、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和“有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直接责任”。

即,在调查事故责任时,要注意是否存在责任人有着失职、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等行为;同时要考虑责任人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是否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消防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对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起着重要作用。

首先,它能够增强事故防范意识,推动各个主体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其次,对于责任人的追究可以起到警示作用,使其牢记职责,增强责任感。

最后,此制度的实施还可以促进法制进步,促使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落实。

然而,我们也要看到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和不足。

首先,一些机关单位和企事业单位在安全管理不到位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问题,这给事故的发生提供了条件。

其次,追究责任的标准和程序可能因为缺乏统一规定而存在差异,难以保证公正和公正,需要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

因此,在进一步推进消防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中,相关部门应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各个主体的安全管理意识;加强监督和检查力度,对于安全隐患要及时发现并进行整改;同时,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明确责任追究的标准和程序,加强司法公正,确保责任人能够依法得到应有的处理和处罚。

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

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

关于重点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确保员工生命资产安全,提高企业应急处理本领,依法追究责任,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全体员工及其他与我公司签订合同或从事与我公司业务相关的合作方。

第三条定义1.重点安全事故:指因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严重威逼员工和他人生命资产安全的事故。

2.责任追究:指依据事故发生原因和责任划分确定相应的追责人、追责范围和追责措施。

3.追责人:指在重点安全事故中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或承当监管、管理责任的人员。

4.追责范围:指对追责人的责任界限及追责对象确实定。

5.追责措施:指对追责人的惩戒措施,包含但不限于警告、处分、革职、降职、解聘、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追责标准第四条追责原则1.追责应坚持事故责任追究的客观公正原则,依法依规进行,不得有任何鄙视性和任意性。

2.追责应依据事故性质、严重程度、责任程度、实际承当工作职责的区别等因素,综合权衡确定追责程度。

第五条追责标准1.重点安全事故发生后,对于直接负有事故原因和责任的员工,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追责标准进行责任追究。

2.对于直接负有事故领导责任或承当监管、管理责任的人员,将依照公司规定的追责标准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追责程序1.追责程序应确保程序正当、合规,确保被追责人享有申诉、辩护的权利。

2.追责程序包含事故调查、责任划定、责任追究决议等环节,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并充分敬重被追责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责任划分1.依据重点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责任判定报告等,确定追责人和追责范围。

2.追责人的责任划分应基于实际发生的事故原因和责任,不能错误地归咎于无关人员。

3.追责范围确实定应充分考虑追责人在事故中的直接和间接责任,遵从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三章追责措施第八条追责措施的选择1.对于严重违反安全规定、致使重点安全事故发生的追责人,将依法依规选择相应的追责措施。

重大安全事故领导责任追究

重大安全事故领导责任追究

重大安全事故领导责任追究
重大安全事故领导责任追究是指对于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或组织,其领导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接受相应的追究和处罚。

这是为了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

在中国,重大安全事故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已经建立并不断完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于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或组织,其领导人员可能会面临行政责任追究、刑事责任追究等多种形式的责任追究。

行政责任追究方面,领导人员可能会受到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在刑事责任追究方面,领导人员可能会因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通常会成立专门的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究和处罚。

通过重大安全事故领导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可以促使领导人员更加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也可以增强社会公众对安全生产的关注和监督,促进安全生产法治建设的完善。

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

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

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已经2004年2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中伟二00四年四月十五日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第一条为有效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重特大安全事故,按《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认定。

第三条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各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业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市(州)、县(市、区)、乡(镇)政府(以下简称政府)主要领导人和省、市(州)、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政府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分管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条政府实行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明确有关部门安全工作职责,督促、检查本级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幼儿园重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幼儿园重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幼儿园重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一、总则本规定旨在保障幼儿园内幼儿的安全,明确幼儿园中重大事故发生后对责任的追究机制。

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确保幼儿园的安全环境。

二、事故责任的界定1. 幼儿园中发生的重大事故是指因管理不善、操作不当或其他责任原因导致幼儿受到重大伤害或损失的事件。

2. 对于发生重大事故的责任,分为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3. 主要责任是指直接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责任方,次要责任是指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的其他相关方。

三、事故责任的追究1. 主要责任的追究:- 幼儿园负有管理责任的主管领导,对于因管理不善导致的重大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处罚。

- 幼儿园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对于因操作不当导致的重大事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依法接受相应的处罚。

2. 次要责任的追究:- 具有教育责任的教师,在职责范围内对重大事故负有次要责任,应接受相应的处罚。

- 幼儿园所聘用的其他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对重大事故负有次要责任,应接受相应的处罚。

四、处罚措施1. 根据事故的情节轻重,对主要责任方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警告:对责任较轻的情况给予口头警告。

- 记过:对责任较重的情况给予书面警告。

- 记大过:对严重违规的情况给予严厉警告,并将记录在案。

- 辞退:对严重违纪的情况给予解雇处理,并将记录在案。

- 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嫌犯罪行为的情况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 对次要责任方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警告- 记过- 降级- 解雇五、监督与奖励1. 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的安全监督,定期检查幼儿园的安全管理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2. 对安全管理工作出色的幼儿园及工作人员,应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表彰。

六、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之前存在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以上为《幼儿园重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的内容,为保障幼儿园内幼儿的安全,对幼儿园中发生的重大事故进行责任的明确与追究,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罚和监督措施。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特大火灾事故;(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四)民用爆炸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五)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七)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主要领导人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

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六条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对本地区容易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对上述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

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

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

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
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施工、经营等活动中,负有安全生产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造成人员死亡、重伤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在我国,安全生产是一项重要的法定责任,对于那些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法违规,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法律将予以严惩,以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如果造成三人以上死亡或者十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千万元以上,构成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刑罚,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会面临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刑罚,如果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为了预防和减少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相关部门应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加大对安全生产责任单位和个人的法律法规宣传和教育力度,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安全设施建设,确保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

总之,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是一项严重的刑事犯罪,对于
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只有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才能够减少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权益。

重大事故责任追究标准

重大事故责任追究标准

重大事故责任追究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外,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也可能会被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这些情况包括:
1.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2.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 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4.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请注意,这些标准并非绝对,具体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

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第一条为了有效防止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防止电信企业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发生以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按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玩忽职守或者其它罪的,由地方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特大火灾事故;(二)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三)重特大对外承包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四)重特大线路施工维护和设备维护安全事故;(五)锅炉、压力容器和电梯等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六)其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第三条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及其经济处罚,具体标准为:(一)主要负责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因未履行职责,导致伤亡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并处2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二)县(市)电信局、职能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部门负责人因未履行职责,导致特大伤亡事故发生,给予撤职处分并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重大伤亡事故发生,给予降职处分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导致员工伤亡事故发生,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处2千以上1万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班组长(项目经理)因未履行职责,违章指挥,导致伤亡事故发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直至降级的行政处分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员工因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导致伤亡事故发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解除劳动合同,并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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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华能集团公司关于重大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加强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考核,有效地防范电力生产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结合电力生产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力生产部主要领导、各级管理人员及车间各岗位员工对下列重大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或负有主要、次要责任及事故扩大责任的,将依据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人身伤亡事故;2.重大设备损坏事故;3.火灾及爆炸事故;4.全厂停电责任事故;5.一类误操作事故;6.重大环境污染事故;7.重大交通事故;8.其它重大责任事故;第三条重大事故的具体标准:依据《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1.人身事故等级划分:1.1 特大人身事故:一次事故死亡50人及以上者。

1.2 重大人身事故:一次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或一次事故死亡和重伤10人及以上,未构成特大人身事故。

1.3 人身轻伤、重伤及死亡事故。

2.设备事故等级划分:2.1特大设备事故:电力设备(包括设施)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万者。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者。

2.2重大设备事故:*电力设备(包括设施)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300万者。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者。

*锅炉、汽机、发电机损坏40天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名牌出力。

或虽然在40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大40天。

*220KV及以上主变压器、输电线路、电抗器、组合电器、断路器损坏,30天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名牌出力。

或虽然在30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大30天。

*一次事故时2台机组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第四条依照有关规程制度的规定,电力生产部主要领导、各级管理人员及车间各岗位员工应履行下列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本厂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2. 实行安全目标管理,明确各级领导人员、各部门(车间)、各岗位的安全责任,并作为重要的考核依据,以确保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得到落实。

3.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独立有效的安全监察体系,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生产,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4.安全监督体系,完善安全监察手段。

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

健全,并且责任明确。

定期召开安全网例会。

5. 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由厂长(主任)召集有关部门(车间)正职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总结安全生产工作。

会议要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确定的各项预防措施,由专人负责,认真落实,消除重大隐患。

6. 加大各级管理人员、员工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保证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每年对各类生产人员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对新入厂、新上岗、在岗的生产人员和新聘任的各级生产领导人员分别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对工作票几种人每年进行培训考试,并正式公布符合资格的人员名单。

各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规程制度,杜绝“三违”行为的发生。

7. 结合“二十五项反措要求”及现场实际,及时制定年度“两措”计划和防范事故的措施计划,做到费用、质量、责任人和完成时间四落实,“两措”完成率达到100%8. 做好电气绝缘、继电保护、金属、化学、电气热工仪表和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等项监督和取证工作。

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减少职业病的发生,不得将禁忌症、职业病的工人分配到所禁忌的岗位工作。

9.对新建、扩建、改建、技改等工程项目和引进技术设备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严格执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竣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原则,在新设备、系统投运前应按照有关规程规定和程序,编制安全生产规程制度。

根据需要对现场规程应及时进行补充或有关条文修订;每年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履行审批程序。

每年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清单,并按照清单配齐到各岗位。

10.做好本单位的日常安全检查活动、安全周(月)活动、管理者监察活动,对容易发生重大事故的场所、设备、设施及重大检修、操作项目应严格管理和重点检查。

按季节特点及事故规律,结合安全性评价每年至少进行两次安全大检查,检查内容以查领导、查思想、查管理、查规程制度、查事故隐患为主。

对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并监督落实;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排除;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停机检修或停用,并向公司汇报。

11. 坚持班组班前会、班后会和班组安全日活动制度。

厂、车间领导要参加并检查班组安全活动情况。

第五条重大事故发生后:1.发生重大事故后1.1有关领导要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成立事故抢险组和调查组,有关单位、班组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并及时向公司领导、总经理工作部、策划部安监科(“三个渠道”)报告,同时还要报告当地政府部门。

1.2重大事故发生后,厂部及相关单位的领导应立即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随意变动。

因紧急抢修、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变动现场前必须经生产厂长和安监部门同意,并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好。

1.3事故调查工作应按照《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分析会,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提出防止事故发生及重复发生的措施,并得到及时有效的落实。

1.4事故调查工作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5天内完成,并由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以文件形式提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其内容应包括依照本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意见。

2.发生一般事故后2.1当班值长必须立即组织事故处理,抢救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2.2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随意变动。

如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或疏通交通等,确需移动现场物件者,由当班值长负责组织作出事故现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管现场的物证。

2.3事故发生后,由值长负责组织运行单位和事故单位填写事故的原始资料,经责任部门领导签字后上交安监部门。

2.4其他条款参见《**发电厂事故调查规定》3.实行“说清楚”制度。

发生人身轻伤事故和一般及以上事故,责任单位主任和有关管理人员要在3日内到厂部专题汇报、人身重伤、死亡事故和重大及以上事故厂长及分管副厂长要在10日内到公司专题汇报。

4.责任认定4.1通过原因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4.2根据责任人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责任者。

4.3凡事故原因中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为事故责任单位领导的领导责任:4.3.1安全责任制不明确、不落实。

4.3.2规程制度不健全。

4.3.3对职工的培训不力。

4.3.4现场的安全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4.3.5反措不落实。

4.3.6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4.3.7违章指挥。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厂部报告事故隐患、有权逐级向上级部门举报本单位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不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厂部及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要立即组织对举报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凡违背本规定第四条防范重大事故的具体要求,发生本规定第二条重大事故,电力生产部主要领导及相关的车间管理人员和事故责任者,依照有关规程制度、本规定有失职、渎职或者领导责任、其他责任的,将给予以下行政处分等处罚:一.发生人身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1.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1.1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处分。

1.2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1.3责任者所在部门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1.4事故责任单位厂长(主任)、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或降职或撤职处分。

2.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2.1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

2.2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3责任者所在部门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或撤职处分。

2.4事故责任单位厂长(主任)、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3.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3.1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及下岗半年处分,并罚款3000元。

3.2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及下岗3个月年处分,并罚款1000元。

3.3责任者所在部门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并罚款1000元。

3.4事故责任单位主管厂长(主任)、有关分管副职行政警告至通报批评,并罚款1000—500元。

4.发生人身轻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4.1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处分,并罚款1000元。

4.2次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并罚款500元。

4.3责任者所在部门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并罚款500元。

二.对发生责任性重大设备、重大火灾、重大交通及其他重大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1.发生责任性重大设备、重大火灾、重大交通及其他重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1.1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二年至开除厂籍处分,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1.2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厂籍处分,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1.3责任者所在部门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降职或记过至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年处分,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1.4事故责任单位厂长(主任)、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2.发生责任性一般设备、一般火灾、一般交通及其他一般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按厂部有关规定做出处罚。

三.一年内发生2次人身死亡事故或2次责任性重大事故,厂长(主任)、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其他有关领导班子成员给予行政记过至降职处分。

一年内发生2次人身伤害事故或2次责任性一类障碍,厂部分管副主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车间主任给予行政记过至降职处分。

一年内发生2次人身未遂事件或2次责任性二类障碍,车间主任给予降职处分。

四.对失职、渎职或者领导责任及其他人为责任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视情节对单位主要领导和责任者加倍或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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