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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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华能集团公司关于重大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加强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考核,有效地防范电力生产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结合电力生产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力生产部主要领导、各级管理人员及车间各岗位员工对下列重大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或负有主要、次要责任及事故扩大责任的,将依据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人身伤亡事故;

2. 重大设备损坏事故;

3. 火灾及爆炸事故;

4. 全厂停电责任事故;

5. 一类误操作事故;

6.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7. 重大交通事故;

8. 其它重大责任事故;

第三条重大事故的具体标准:依据《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1. 人身事故等级划分:

1.1 特大人身事故:一次事故死亡50 人及以上者。

1.2 重大人身事故:一次事故死亡3 人及以上,或一次事故死亡和重伤10 人

及以上,未构成特大人身事故。

1.3 人身轻伤、重伤及死亡事故。

2. 设备事故等级划分:

2.1 特大设备事故:电力设备(包括设施)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 万者。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者。

2.2 重大设备事故:

*电力设备(包括设施)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300 万者。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30 万者。

*锅炉、汽机、发电机损坏40 天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名牌出力。或虽然

在40 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 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

大40 天。

220KV及以上主变压器、输电线路、电抗器、组合电器、断路器损

坏,30天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名牌出力。或虽然在30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 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大30 天。

*一次事故时2 台机组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第四条依照有关规程制度的规定,电力生产部主要领导、各级管理人员及车间各岗位员工应履行下列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

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本厂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2. 实行安全目标管理,明确各级领导人员、各部门(车间)、各岗位的安全责任,并作为重要的考核依据,以确保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得到落实。

3.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独立有效的安全监察体系,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生产,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4. 安全监督体系,完善安全监察手段。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健全,并且责任明确。定期召开安全网例会。

5. 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由厂长(主任)召集有关部门(车间)正职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总结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要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确定的各项预防措施,由专人负责,认真落实,消除重大隐患。

6. 加大各级管理人员、员工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保证从业

人员持证上岗。每年对各类生产人员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

度的考试。对新入厂、新上岗、在岗的生产人员和新聘任的各级生

产领导人员分别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对工作票几种人每年进行培训考试,并正式公布符合资格的人员名

单。各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规程制度,杜绝“三违” 行为的发生7. 结合“二十五项反措要求”及现场实际,及时制定年度“两措” 计划和防范事故的措施计划,做到费用、质量、责任人和完成时间四落实,“两措”完成率达到100%

8. 做好电气绝缘、继电保护、金属、化学、电气热工仪表和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等项监督和取证工作。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减少职业病的发生,不得将禁忌症、职业病的工人分配到所禁忌的岗位工作。

9. 对新建、扩建、改建、技改等工程项目和引进技术设备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严格执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竣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原则,在新设备、系统投运前应按照有关规程规定和程序,编制安全生产规程制度。

根据需要对现场规程应及时进行补充或有关条文修订;每年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履行审批程序。每年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清单,并按照清单配齐到各岗位。

10. 做好本单位的日常安全检查活动、安全周(月)活动、管理者监察活动,对容易发生重大事故的场所、设备、设施及重大检修、操作项目应严格管理和

重点检查。按季节特点及事故规律,结合安全性评价每年至少进行两次安全大检查,检查内容以查领导、查思想、查管理、查规程制度、查事故隐患为主。对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并监督落实;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排除;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停机检修或停用,并向公司汇报。

11. 坚持班组班前会、班后会和班组安全日活动制度。厂、车间领导要参加并检查班组安全活动情况。

第五条重大事故发生后:

1. 发生重大事故后

1.1 有关领导要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成立事故抢险组和调查组,有关单位、班组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并及时向公司领导、总经理工作

部、策划部安监科(“三个渠道”)报告,同时还要报告当地政府部门。

1.2 重大事故发生后,厂部及相关单位的领导应立即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

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随意变动。因紧急抢修、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变动现场前必须经生产厂长和安监部门同意,并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好。

1.3 事故调查工作应按照《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分析会,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提出防止事故发生及重复发生的措施,并得到及时有效的落实。

1.4 事故调查工作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5 天内完成,并由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以文件形式提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其内容应包括依照本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意见。

2. 发生一般事故后

2.1 当班值长必须立即组织事故处理,抢救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2.2 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随意变动。如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或疏通交通等,确需移动现场物件者,由当班值长负责组织作出事故现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管现场的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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