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货运专业常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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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载超限运输管理制度

超载超限运输管理制度

超载超限运输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道路运输行为,提高运输安全和效率,保护道路设施,保障公共交通秩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道路运输车辆,包括但不限于货车、客车、运输车辆等。

三、超载、超限定义1. 超载:指道路运输车辆行驶时,其装载超出规定容量的情况。

2. 超限:指道路运输车辆行驶时,其尺寸、重量超过规定标准的情况。

四、管理措施1. 车辆监测道路运输部门应加强对道路运输车辆的监测,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如称重设备、监控摄像头等,对车辆的重量、尺寸进行监测和记录。

2. 监督检查道路运输部门应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工作,定期组织检查,发现超载、超限等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3. 处罚措施对于超载、超限车辆的行为,道路运输部门应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扣车辆、责令整改等。

4. 教育宣传道路运输部门应加强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教育宣传工作,普及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增强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五、管理制度落实1. 部门责任道路运输部门应加强对超载、超限运输管理制度的落实,定期进行督导检查,确保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2. 企业责任道路运输企业应切实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依法合规运营,不得超载、超限,确保道路运输安全和畅通。

3. 个人责任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管理制度,不得参与超载、超限行为,做到合法合规经营。

六、监督评估1. 部门监督道路运输部门应定期对超载、超限运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整改。

2. 社会监督社会各界应加强对超载、超限行为的监督,积极参与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共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七、附则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相关政策变动或需要调整,由道路运输部门另行通知。

八、结语超载、超限的违规行为严重威胁道路运输安全和畅通,影响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质量。

只有加强管理制度建设,压实部门企业个人责任,才能有效遏制超载超限行为,保障道路运输安全和畅通。

货运中心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货运中心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货运中心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管理和现场作业,保证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货运中心管内标准轨距的国家铁路和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以下简称国铁)。

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在办理超限超重货物运输时,应将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安全内容纳入有关运输安全协议。

与国铁接轨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超限超重货物运输时,应与接轨车站共同遵守本办法,并将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安全内容纳入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运输协议。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3条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组织管理。

1.设立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小组。

组长:总经理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成员:技术管理部部长、安全质量部部长、生产调度室主任、各货运车间主任、技术管理部主管超限超重运输组织、安全质量部安全监察、办理站货运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技术管理部,负责超限超重货物运-1-输日常管理工作,联系电话:22214(超限超重)。

2.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小组主要职责:(1)加强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组织,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发挥组织领导作用。

(2)负责制定本单位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管理办法,负责管内车间、办理站办理超限超重货物运输业务相关资料、条件的审核和申报工作;严格按照《超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超限超重货物运输作业标准;指导检查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电报申请、货物受理、承运、装卸车、作业质量签认等工作,并监督相关安全工作落实情况;负责组织管内超限超重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全员培训工作;指定专人(一岗双人)管理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工作,专业人员外出时,保证有胜任人员管理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工作。

(3)负责协助有关站段技术科做好相关设备管理工作,共同建立并完善的限界管理制度,解决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及限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保证办理超限货物运输线路的限界内容完整、数据准确、表述规范、更新及时。

第4条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管理各部门工作职责。

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货运专业常用规章)

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货运专业常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铁运[2007]62号)自2007年4月1日起实行目录第一章总则.........................................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定义及等级划分.................................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托运、受理和承运...............................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途中检查.......................................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超限、超重车运行...............................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电气化区段运输.................................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章专列运输.......................................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八章建筑限界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九章国际联运超限货物的办理.........................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章长大货物车的运用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一章附则.......................................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1 机车车辆限界图.................................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2 货物计算宽度的计算方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3 各级超限限界图.................................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 4 机车车辆限界、各级超限限界与建筑限界距离线路中心线所在垂直平面尺寸表..................................................错误!未定义书签。

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货运专业常用规章)

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货运专业常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铁运[2007]62号)自2007年4月1日起实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定义及等级划分 (3)第三章托运、受理和承运 (4)第四章途中检查 (8)第五章超限、超重车运行 (9)第六章电气化区段运输 (11)第七章专列运输 (12)第八章建筑限界管理 (12)第九章国际联运超限货物的办理 (13)第十章长大货物车的运用管理 (14)第十一章附则 (15)附件1 机车车辆限界图 (16)附件2 货物计算宽度的计算方法 (17)附件3 各级超限限界图 (20)附件 4 机车车辆限界、各级超限限界与建筑限界距离线路中心线所在垂直平面尺寸表 (21)附件5 超重货物分级表 (28)附件6 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电报代号 (30)格式一超限超重货物托运说明书 (31)格式二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记录 (32)格式三超限超重车辆挂运通知单 (34)格式四长大货物车18点登记簿 (35)格式五超限超重车辆(装、卸、运行)登记簿 (36)格式六超限货物运量统计表 (37)格式七超重货物运量统计表 (38)附录一:长大货物车常用技术参数表 (40)附录二:平车常用技术参数表 (45)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工作,确保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适用于标准轨距的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是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的基本依据。

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3条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对保障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和国防建设需要,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铁路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配备专人负责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工作。

铁路局要成立以主管运输副局长为主任,总工程师为副主任,各有关处长为成员的铁路局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及限界管理委员会。

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

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

济南铁路局文件济铁货发[2007]82号转发铁道部《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的通知各车站,各车务、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供电、建筑段:现将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的通知》(铁运[2007]6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四月五日铁道部文件铁运〔2007〕62号关于印发《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的通知各铁路局,各专业运输公司:为规范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管理,确保运输安全,铁道部组织制定了《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铁道部前发《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79〕铁运字1900号)同时废止。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工作,确保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适用于标准轨距的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是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的基本依据。

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3条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对保障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和国防建设需要,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铁路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配备专人负责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工作。

铁路局要成立以主管运输副局长为主任,总工程师为副主任,各有关处长为成员的铁路局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及限界管理委员会。

铁路局直属货运站、车务段应成立以站、段长为组长的超限超重货物运输领导小组。

管理委员会和领导小组应建立工作制度,明确职责,负责协调解决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4条承运人在每条铁路正线(区段)、每个车站(含专用铁路、专用线)办理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均须按规定取得资质许可。

第二章定义及等级划分第5条货物装车后,车辆停留在水平直线上,货物的任何部位超出机车车辆限界基本轮廓者或车辆行经半径为300米的曲线时,货物的计算宽度超出机车车辆限界基本轮廓者,均为超限货物。

运输中的超限运输规定

运输中的超限运输规定

运输中的超限运输规定在运输领域中,超限运输是指货物的尺寸、重量或者其他特定参数超过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的情况。

超限运输不仅会对道路安全和交通秩序造成影响,还可能对桥梁、隧道等基础设施造成损坏。

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维护基础设施的完好,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超限运输规定。

本文将介绍运输中的超限运输规定,并分析其实际应用。

一、超限运输的定义和分类超限运输是指货物在尺寸、重量或其他方面达到或超过法律和法规所规定的限制的情况。

根据超限运输的不同特点,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类:1. 尺寸超限运输:货物的长度、宽度、高度超过法规所规定的限制,例如超长货物、超宽货物等。

2. 重量超限运输:货物的重量超过法规所规定的限制,例如超重货物、重型设备等。

3. 负荷超限运输:运输车辆承载的货物总重超过法规所规定的限制,例如超载货车。

二、超限运输规定的制定和目的超限运输规定是国家或地区为了规范道路运输行为,保障交通安全和基础设施完好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其主要目的包括:1. 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超限运输会对行车安全造成威胁,例如超高货物可能碰撞到行车道上方的桥梁、隧道等建筑物,超宽货物可能导致行车道与对向车道的交通受阻。

2. 保护基础设施完好:超限运输会对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造成损坏,例如超重货物可能导致道路断裂、桥梁倒塌等。

3. 维护交通秩序:超限运输会影响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造成交通拥堵和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超限运输规定的主要内容超限运输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尺寸、重量和负荷的限制,以及相应的罚则和处罚措施。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超限运输规定:1. 尺寸限制:货物的最大长度、宽度和高度限制。

例如,某地区规定,货物的长度不得超过XX米,宽度不得超过XX米,高度不得超过XX米。

2. 重量限制:货物的最大总重量限制。

例如,某地区规定,货物的总重量(包括车辆本身)不得超过XX吨。

3. 负荷限制:运输车辆承载货物的最大总重量限制。

例如,某地区规定,运输车辆承载的货物总重不得超过XX吨。

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

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

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工作,确保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适用于标准轨距的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是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的基本依据。

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3条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对保障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和国防建设需要,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铁路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配备专人负责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工作。

铁路局要成立以主管运输副局长为主任,总工程师为副主任,各有关处长为成员的铁路局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及限界管理委员会。

铁路局直属货运站、车务段应成立以站、段长为组长的超限超重货物运输领导小组。

管理委员会和领导小组应建立工作制度,明确职责,负责协调解决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4条承运人在每条铁路正线(区段)、每个车站(含专用铁路、专用线)办理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均须按规定取得资质许可。

第二章定义及等级划分第5条货物装车后,车辆停留在水平直线上,货物的任何部位超出机车车辆限界基本轮廓者或车辆行经半径为300米的曲线时,货物的计算宽度超出机车车辆限界基本轮廓者,均为超限货物。

机车车辆限界图见附件1。

货物计算宽度的计算方法见附件2。

第6条根据货物的超限程度,超限货物分为三个等级:一级超限、二级超限和超级超限。

1.一级超限:自轨面起高度在1250毫米及其以上超限但未超出一级超限限界者;2.二级超限:超出一级超限限界而未超出二级超限限界者,以及自轨面起高度在150毫米至未满1250毫米间超限但未超出二级超限限界者;3.超级超限:超出二级超限限界者。

各级超限限界图见附件3。

机车车辆限界、各级超限限界与建筑限界距离线路中心线所在垂直平面尺寸表见附件4。

第7条根据货物超限部位所在的高度,超限货物分为三种类型:上部超限、中部超限和下部超限。

《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铁运(07)62号

《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铁运(07)62号

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铁运(07)62号2007年3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工作,确保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适用于标准轨距的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是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的基本依据。

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3条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对保障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和国防建设需要,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铁路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配备专人负责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工作。

铁路局要成立以主管运输副局长为主任,总工程师为副主任,各有关处长为成员的铁路局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及限界管理委员会。

铁路局直属货运站、车务段应成立以站、段长为组长的超限超重货物运输领导小组。

管理委员会和领导小组应建立工作制度,明确职责,负责协调解决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4条承运人在每条铁路正线(区段)、每个车站(含专用铁路、专用线)办理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均须按规定取得资质许可。

第二章定义及等级划分第5条货物装车后,车辆停留在水平直线上,货物的任何部位超出机车车辆限界基本轮廓者或车辆行经半径为300米的曲线时,货物的计算宽度超出机车车辆限界基本轮廓者,均为超限货物。

机车车辆限界图见附件1。

货物计算宽度的计算方法见附件2。

第6条根据货物的超限程度,超限货物分为三个等级:一级超限、二级超限和超级超限。

1.一级超限:自轨面起高度在1250毫米及其以上超限但未超出一级超限限界者;2.二级超限:超出一级超限限界而未超出二级超限限界者,以及自轨面起高度在150毫米至未满1250毫米间超限但未超出二级超限限界者;3.超级超限:超出二级超限限界者。

各级超限限界图见附件3。

机车车辆限界、各级超限限界与建筑限界距离线路中心线所在垂直平面尺寸表见附件4。

大件运输运输管理规定(3篇)

大件运输运输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件运输管理,保障交通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效率,维护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大件运输的车辆、货物、运输企业及其相关人员。

第三条大件运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安全、经济、合理、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大件运输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大件运输管理制度,确保大件运输安全。

第二章大件运输的定义和分类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大件运输,是指运输的货物单件重量超过5吨、体积超过2立方米或者长度超过10米的运输。

第六条大件运输分为以下几类:(一)超限运输:货物单件重量超过5吨、体积超过2立方米或者长度超过10米的运输。

(二)超宽运输:货物宽度超过3.5米的运输。

(三)超长运输:货物长度超过20米的运输。

(四)超高运输:货物高度超过4.5米的运输。

(五)超重运输:货物重量超过20吨的运输。

第三章大件运输许可第七条大件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拥有符合规定的大件运输车辆;(三)配备相应的大件运输设备;(四)具备大件运输业务管理经验;(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大件运输企业申请大件运输许可,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大件运输车辆、设备清单;(四)大件运输业务管理经验证明;(五)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收到大件运输企业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大件运输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不予许可的原因。

第十条大件运输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期满前30日内,大件运输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换证。

第四章大件运输车辆和设备第十一条大件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具备安全行驶条件;(二)车辆符合国家有关大件运输车辆标准;(三)车辆配备必要的辅助设施,如加固装置、防滑装置等;(四)车辆具备货物固定装置,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安全稳定。

《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2016)260

《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2016)260

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定义及等级划分 (2)第三章办理线路和车站 (3)第四章受理和承运 (7)第五章超限、超重车运行 (11)第六章途中检查和卸车 (14)第七章国际联运超限货物的办理 (15)第八章长大货物车的运用管理 (15)第九章附则 (16)附件1 机车车辆限界基本轮廓图 (19)附件2 货物计算宽度的计算方法 (20)附件3 各级超限限界图 (24)附件 4 机车车辆限界基本轮廓、各级超限限界与建筑限界距离线路中心线所在垂直平面尺寸表 (26)附件5 超重货物分级表 (33)附件6 超限超重货物托运说明书 (34)附件7 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电报管理规定 (35)附件8 超限超重货物测量及装车作业规定 (45)附件9 车站超限超重货物发送作业质量控制表 (49)附件10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记录 (51)附件11超限超重货物专列运输管理规定 (53)附件12 超限超重车辆挂运通知单 (63)附件13 超限货物运量统计表 (64)附件14 超重货物运量统计表 (65)附录1 长大货物车常用参数表 (67)附录2 平车常用参数表 (6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工作,确保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标准轨距的国家铁路。

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在办理超限超重货物运输时,铁路局应将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安全内容纳入有关运输安全协议。

与国家铁路接轨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超限超重货物运输时,铁路局应将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安全内容纳入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运输协议。

第三条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对保障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和国防建设需要、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业务培训,配备专人负责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工作。

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实行AB岗双人负责制。

运输公司超载超限规章制度

运输公司超载超限规章制度

运输公司超载超限规章制度一、为了规范运输公司的运输行为,维护交通安全,保障道路设施的正常使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运输公司制定了超载超限规章制度。

二、运输公司对超载和超限行为做如下规定:1、车辆超载(1)车辆超载是指车辆在超过其设计荷载标准的情况下进行运输。

超载会导致车辆的稳定性降低,制动距离增加,加大车辆对道路的损坏,增加交通事故的风险。

(2)运输公司要求严格按照车辆的设计荷载标准进行装载,禁止超载运输。

超过车辆设计荷载标准的货物需分批次运输,保证车辆不超载。

2、车辆超限(1)车辆超限是指车辆在超出法定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情况下进行运输。

超限会影响车辆的行驶安全,容易造成其他车辆的挤压和碰撞,加重道路的交通负担。

(2)运输公司要求严格按照法定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装车,禁止超限运输。

如有超限情况必须提前申请审批,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运输。

三、运输公司对超载超限行为的处理:1、对于超载行为,一经发现,运输公司将立即责令车辆停止运输,将超载货物卸载,重新装载符合要求的货物后方可继续运输。

对于违规行为,将进行处罚,并记录在公司的违规记录中。

2、对于超限行为,一经发现,运输公司将责令车辆停止运输,检查车辆的超限情况,督促车主进行整改。

如车主拒不整改,运输公司将暂停其运输资格,必要时报告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四、运输公司的管理措施:1、运输公司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车辆符合要求的装载标准。

对于发现超载超限情况的车辆,必须立即整改,否则将停止其运输资格。

2、运输公司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监管,要求他们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禁止超载超限运输,加强对车辆的日常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

3、运输公司建立违规行为的记录系统,对于多次违规的车辆和司机将加强监管,必要时进行处罚。

五、运输公司对超载超限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如有违规行为必须立即整改,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

六、运输公司希望通过规范超载超限行为,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提高道路运输的安全水平,为交通事故的减少做出贡献。

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

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铁运[2007]62号)自2007年4月1日起实行目录第一章总则0第二章定义及等级划分1第三章托运、受理和承运3第四章途中检查7第五章超限、超重车运行8第六章电气化区段运输10第七章专列运输11第八章建筑限界管理11第九章国际联运超限货物的办理12第十章长大货物车的运用管理13第十一章附则14附件1 机车车辆限界图14附件2 货物计算宽度的计算方法15附件3 各级超限限界图18附件 4 机车车辆限界、各级超限限界与建筑限界距离线路中心线所在垂直平面尺寸表18附件5 超重货物分级表25附件6 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电报代号27格式一超限超重货物托运说明书28格式二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记录29格式三超限超重车辆挂运通知单31格式四长大货物车18点登记簿32格式五超限超重车辆(装、卸、运行)登记簿33格式六超限货物运量统计表34格式七超重货物运量统计表35附录一:长大货物车常用技术参数表36附录二:平车常用技术参数表40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工作,确保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适用于标准轨距的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是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的基本依据。

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3条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对保障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和国防建设需要,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铁路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配备专人负责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工作。

铁路局要成立以主管运输副局长为主任,总工程师为副主任,各有关处长为成员的铁路局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及限界管理委员会。

铁路局直属货运站、车务段应成立以站、段长为组长的超限超重货物运输领导小组。

管理委员会和领导小组应建立工作制度,明确职责,负责协调解决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修订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

修订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

铁路超限超重货品运送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定义及等级划分................................................................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托运、受理和承运............................................................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途中检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超限、超重车运行............................................................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电气化区段运送................................................................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章专列运送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八章建筑限界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九章国际联运超限货品旳办理................................................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章长大货品车旳运用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

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铁运[2007]62号)

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铁运[2007]62号)

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定义及等级划分 (2)第三章托运、受理和承运 (3)第四章途中检查 (8)第五章超限、超重车运行 (8)第六章电气化区段运输 (11)第七章专列运输 (11)第八章建筑限界管理 (12)第九章国际联运超限货物的办理 (12)第十章长大货物车的运用管理 (13)第十一章附则 (14)附件1 机车车辆限界图 (15)附件2 货物计算宽度的计算方法 (16)附件3 各级超限限界图 (19)附件 4 机车车辆限界、各级超限限界与建筑限界距离线路中心线所在垂直平面尺寸表 (20)附件5 超重货物分级表 (27)附件6 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电报代号 (28)格式一超限超重货物托运说明书 (29)格式二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记录 (30)格式三超限超重车辆挂运通知单 (32)格式四长大货物车18点登记簿 (33)格式五超限超重车辆(装、卸、运行)登记簿 (34)格式六超限货物运量统计表 (35)格式七超重货物运量统计表 (36)附录一:长大货物车常用技术参数表 (37)附录二:平车常用技术参数表 (39)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工作,确保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适用于标准轨距的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是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的基本依据。

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3条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对保障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和国防建设需要,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铁路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配备专人负责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工作。

铁路局要成立以主管运输副局长为主任,总工程师为副主任,各有关处长为成员的铁路局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及限界管理委员会。

铁路局直属货运站、车务段应成立以站、段长为组长的超限超重货物运输领导小组。

「《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铁运62号」

「《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铁运62号」

「《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铁运62号」《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指导手册-铁运62号一、引言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是指超过铁路限载限界和限重限界的货物运输。

为了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保护车辆、设备和人员的安全,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需要遵守一系列的规则和要求。

二、运输准备1.超载货物运输许可申请:货物运输单位必须提前向铁路管理部门提出超载货物运输许可申请,申请中需详细说明货物的种类、重量、尺寸等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运输方案的制定:根据超载货物的尺寸和重量,制定合理的运输方案,包括选择合适的车型、运输路线等。

3.车辆检验:超载货物的车辆必须经过铁路管理部门的检验并获得合格证明,确保其满足运输要求。

4.运输路线审批:运输单位必须将运输路线提交给铁路管理部门进行审批,确保运输路线安全合理。

三、装载和固定1.货物装载:货物装载必须按照运输单位提供的方案进行,并确保货物的平稳装载,防止货物晃动和倾斜。

2.货物固定:装载后的货物必须经过有效的固定,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移动、倾斜或脱落等情况。

使用合适的固定材料和装置,确保货物牢固稳定。

3.防护措施: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确保超限货物不会对行车安全和线路设施造成损坏。

4.相关配套设施:在超载货物运输过程中,必要时要采取加强型车辆或其他配套设施,确保货物运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四、行车和安全1.车辆调度:超限车辆需提前向铁路管理部门申请车辆调度,确保超限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得到适当安排。

2.行车速度:超限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速度,确保行车安全。

在坡道、弯道、桥梁等特殊路段要特别注意减速慢行。

3.安全监控:超限货物的运输过程中,必须配备专人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4.事故和故障处理:一旦发生事故或故障,超限货物运输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疏导和相关问题的及时解决。

5.安全防护:在超限货物运输过程中,要加强对铁道线路和其他设施的安全防护,保障铁路运输的安全进行。

公司货物运输超载超限管理制度

公司货物运输超载超限管理制度

公司货物运输超载超限管理制度1. 背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公司业务的扩大,货物运输在我们公司的日常运营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一些车辆超载超限的情况发生,不仅会对货物运输造成安全隐患,还会对公司声誉带来负面影响。

因此,为了规范货物运输和确保安全,制定公司货物运输超载超限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2. 目的本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公司货物运输中的超载超限行为,保障货物运输的安全和公司的利益。

3.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货物运输的车辆和司机。

4. 管理要求4.1 车辆检查- 每辆运输车辆在出车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车辆结构和性能正常,并符合相关运输规定。

- 检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车辆载重能力、车辆尺寸限制、车辆报警装置等。

4.2 货物装载- 货物装载时必须按照车辆载重能力和尺寸限制进行合理配置,避免超载超限情况的发生。

- 装载负责人必须确保货物的重量和尺寸信息准确无误,并留存相应的装载记录。

4.3 司机培训- 公司应定期开展司机培训,培养司机的安全意识和运输规范意识。

- 司机必须熟悉并遵守相关运输法规和公司的运输管理制度。

4.4 检测与处罚- 公司应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对运输车辆进行随机检测,确保运输过程中不发生超载超限情况。

- 对于违反运输管理制度的车辆和司机,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工等。

5. 监督和改进5.1 监督- 公司应设立监督机构或委员会,负责对货物运输超载超限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 司机和员工也可以向监督机构或委员会举报任何违反运输管理制度的行为。

5.2 改进- 监督机构或委员会应及时整理和分析监督结果,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以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超载超限的管控。

6.常见问题解答Q1:超载超限对公司有什么影响?A1:超载超限不仅会对货物运输造成安全隐患,还会影响公司的声誉和企业形象。

Q2:如何避免超载超限情况发生?A2:通过车辆检查、货物装载合理配置、司机培训等措施,可以有效避免超载超限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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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铁运[2007]62号)自2007年4月1日起实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定义及等级划分 (3)第三章托运、受理和承运 (4)第四章途中检查 (9)第五章超限、超重车运行 (9)第六章电气化区段运输 (12)第七章专列运输 (12)第八章建筑限界管理 (13)第九章国际联运超限货物的办理 (13)第十章长大货物车的运用管理 (14)第十一章附则 (15)附件1 机车车辆限界图 (16)附件2 货物计算宽度的计算方法 (17)附件3 各级超限限界图 (20)附件 4 机车车辆限界、各级超限限界与建筑限界距离线路中心线所在垂直平面尺寸表 (21)附件5 超重货物分级表 (28)附件6 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电报代号 (30)格式一超限超重货物托运说明书 (31)格式二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记录 (32)格式三超限超重车辆挂运通知单 (34)格式四长大货物车18点登记簿 (35)格式五超限超重车辆(装、卸、运行)登记簿 (36)格式六超限货物运量统计表 (37)格式七超重货物运量统计表 (38)附录一:长大货物车常用技术参数表 (40)附录二:平车常用技术参数表 (45)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工作,确保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适用于标准轨距的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是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的基本依据。

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3条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对保障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和国防建设需要,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铁路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配备专人负责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工作。

铁路局要成立以主管运输副局长为主任,总工程师为副主任,各有关处长为成员的铁路局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及限界管理委员会。

铁路局直属货运站、车务段应成立以站、段长为组长的超限超重货物运输领导小组。

管理委员会和领导小组应建立工作制度,明确职责,负责协调解决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4条承运人在每条铁路正线(区段)、每个车站(含专用铁路、专用线)办理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均须按规定取得资质许可。

第二章定义及等级划分第5条货物装车后,车辆停留在水平直线上,货物的任何部位超出机车车辆限界基本轮廓者或车辆行经半径为300米的曲线时,货物的计算宽度超出机车车辆限界基本轮廓者,均为超限货物。

机车车辆限界图见附件1。

货物计算宽度的计算方法见附件2。

第6条根据货物的超限程度,超限货物分为三个等级:一级超限、二级超限和超级超限。

1.一级超限:自轨面起高度在1250mm及其以上超限但未超出一级超限限界者;2.二级超限:超出一级超限限界而未超出二级超限限界者,以及自轨面起高度在150mm至未满230mm间超限但未超出二级超限限界者;3.超级超限:超出二级超限限界者,以及自轨面起高度在230mm至1250mm间超限者。

各级超限限界图见附件3。

机车车辆限界、各级超限限界与建筑限界距离线路中心线所在垂直平面尺寸表见附件4。

第7条根据货物超限部位所在的高度,超限货物分为三种类型:上部超限、中部超限和下部超限。

1.上部超限:自轨面起高度超过3600毫米,任何部位超限者;2.中部超限:自轨面起高度在1250毫米至3600毫米之间,任何部位超限者;3.下部超限:自轨面起高度在150毫米至未满1250毫米之间,任何部位超限者。

第8条装车后,重车总重活载效应超过桥涵设计标准活载(中-活载)的货物,称为超重货物。

第9条根据货物的超重程度,超重货物分为三个等级:一级超重、二级超重和超级超重。

1.一级超重:1.00<Q≤1.05;2.二级超重:1.05<Q≤1.09;3.超级超重:Q>1.09。

注:Q为活载系数。

超重货物分级表见附件5。

第三章托运、受理和承运第10条托运人托运超限、超重货物时,除按一般货运手续办理外,并应提出下列资料:1.超限超重货物托运说明书(格式一),货物外形的三视图。

图中应标明货物的有关尺寸,支重面长度,并以“+”号标明重心位置。

2.自轮运转货物,应有自重、轴数、轴距、固定轴距、长度、转向架中心销间距离、制动机形式和运行限制条件。

3.申请使用的车种、车型及车数,计划装载加固方案。

4.其它规定的资料。

托运人应在托运超限超重货物说明书、计划装载加固方案和所提供的资料上盖章或签字,并对内容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

第11条车站受理超限、超重货物时,应认真审查托运人提出的有关技术资料,测量货物外形尺寸和重心位置,必要时应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研究。

审查后,以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请示电报向铁路局请示装运办法。

跨及四个及以上铁路局的各级超重货物和超级超限货物由铁路局审查后向铁道部请示。

第12条测量超限货物以毫米为单位。

装车前后的测量按下列规定办理。

1.装车前,按计划的装载加固方案测量(1)长度:测量其最大长度、支重面长度、重心至端部的距离、检定断面至重心的距离。

(2)高度:自支重面起,测量其中心高度、侧高度和重心高度。

①中心高度:自支重面起至最大高度处的高度为中心高度;②侧高度:中心高度以下各测点至支重面的高度。

如有数个不同侧高度时,应由上至下测出每一个不同的侧高度。

(3)宽度:测量中心高度处的宽度和不同侧高度处的宽度。

①中心高度处的宽度:中心高度处,在货物重心所在纵向垂直平面左侧和右侧的最大宽度;②侧高度处的宽度:每一侧高度处,在货物重心所在纵向垂直平面左侧和右侧的最大宽度。

2.装车后,按实际的装载加固状态测量(含加固材料)(1)长度:①跨装时,测量支距和两支点外方的长度;②突出装载时,测量突出车辆端梁的长度;如两端突出不相等时,应分别测量。

(2)高度:自轨面起测量其中心高度和侧高度。

(3)宽度:自车辆纵中心线所在垂直平面起,分别测量中心高度和不同侧高度处在其左侧和右侧的宽度。

第13条铁道部、铁路局接到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请示电报后,向各有关单位批示装运办法。

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电报代号见附件6。

第14条铁路局接到批示或抄送的电报后,应结合管内的实际情况及时批转。

对需临时改变建筑物、固定设备的,应在电报中详细指明。

管内通行确有困难时,应在收到电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电话和电报通知发局和电报批示单位。

第15条车站接到铁路局批示电报后,应按装载加固方案及时组织装车。

装车后测量与批示电报不符时,须重新请示。

第16条超限、超重禁止无批示电报装车,实行装车质量签认制度。

第17条装车后,车辆转向架任何一侧旁承游间不得为零(结构规定为常接触式旁承的货车除外),遇球形心盘货车一侧旁承游间为零时,可用千斤顶将压死一侧顶起,落顶后出现游间,表明货物装载符合要求。

使用落下孔、钳夹式车辆装载的货物,装后货物底部与轨面的距离不得少于150mm。

第18条装车后,应用颜色醒目的油漆标画易于判定货物是否移动的检查线,并在货物两侧明显处以油漆书写、刷印或粘贴“X级超限、X级超重”,或挂牌标识。

第19条装车后,发站应填写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记录(格式二),在货物运单、货票、票据封套、编组顺序表上注明“超限货物”或“超重货物”或“超限超重货物”;以连挂车组装运时,应注明“连挂车组不得分摘”;限速运行时,应注明“限速XX公里”。

并按规定在车辆上插放货车表示牌。

第20条发站挂运超限、超重车前,应向铁路局调度所拍发超限超重车辆挂运请示电报(条件不具备时也可电话请示)。

第21条超限、超重货物变更到站时,受理变更的车站应复测货物装车后尺寸,以电报向铁路局重新请示,并注明原批准单位、电报号码、新到站及车号。

受理变更的车站,应对货物的装载加固状况进行检查,并在“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记录”中签认。

第22条对超限、超重的大型设备,托运人应在设计的同时考虑经铁路运输的可行性,必要时,应分部制造。

对通行上有困难的货物,应采取改变包装和拆解货体等措施,尽可能降低超限、超重程度。

第23条装后超出机车车辆限界基本轮廓的货物,经铁道部批准,可不按超限货物办理。

第24条为确保特大型超限货物运输安全,可采用检查架等方法检查确认运输线路或区段的限界能否通过。

1.检查架的尺寸应与货物检定断面的实际尺寸相同。

2.安装检查架的车辆应与拟用车辆的车型相同。

3.检查架应安装在货物检定断面所在的位置。

当使用其他车辆安装检查架时,应安装在车辆转向架中心销所在横断面位置,检查架的尺寸应考虑拟用车辆的偏差量和倾斜量等。

第25条铁路局应于每月5日前,按格式六、格式七要求统计上月本局管内超限、超重货物装车数,并报铁道部运输局。

第四章途中检查第26条超限、超重车的途中检查是确保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安全的重要措施,铁路局必须加强对超限、超重车运行途中的检查,落实区段负责制。

第27条途中检查站应按下列内容检查超限、超重车,并记录检查结果:1.有无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记录及其填写是否完整;2.货物两侧明显位置,是否有超限、超重等级标识;3.是否标画有检查线,货物有无移动,加固材料是否有松动和损坏;4.车辆转向架左右旁承游间不得为零(结构规定为常接触式旁承及球形心盘除外)。

第五章超限、超重车运行第28条铁路局调度所接到车站挂运请示或邻局预报后,应根据超限超重货物运输批示电报核对挂运请示或预报内容,制定具体运行条件,填写超限超重车辆挂运通知单(格式三),纳入日(班)计划。

挂运跨及两个调度所的超限、超重车前,需征得邻局调度所的同意。

相邻调度所间的预报内容,应包括挂运车次、批示电报号码、车种车型、到站、品名、超限等级、超重等级和有关注意事项等。

调度所在挂运和接运超限、超重车前,应将管内的具体运行条件以调度命令下达有关站段。

第29条车站接到挂运命令后,应及时做好车辆挂运准备工作,并将调度命令交值乘司机。

第30条超限、超重车应经由最短径路运输,但受到建筑限界或其他不利因素影响时,可指定径路绕道运输。

运行上有限制条件的超限、超重车,除有特别指示外,禁止编入直达、直通列车。

第31条挂有超限车的列车,按《车站行车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站细》)规定的线路办理到发或通过。

遇到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更线路时,须得到铁路局批准。

第32条(已根据铁道部运营专业电[2007]1057号修改)挂有超限车的列车运行在复线、多线或并行单线的直线地段与邻线列车会车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邻线列车运行速度小于120公里/小时的,两运行列车之间的最小距离大于350毫米者不限速,300毫米至350毫米之间者运行速度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小于300毫米者禁止会车。

2邻线列车运行速度大于等于120公里/小时小于160公里/小时的,两运行列车之间的最小距离大于450毫米者不限速,400毫米至450毫米之间者运行速度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小于400毫米者禁止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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