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常考知识点教学内容
侵权责任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归责原则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侵害行为;造成损害后果;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
(民法中的过错包括故意、一般过失、重大过失;区分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主要看行为人的专业水平)㈡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侵害行为(无过错责任中,合法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害的仍然要承担责任,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即使驾驶员无过错也要承担10%的赔偿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中即使排污者能够证明符合排放标准也不能免责);造成损害后果;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㈢公平补偿规则受害人与行为人都不存在过错;属于民事法律规定的适用公平责任的情形。
⑴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失去心智的情形: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⑵高空抛物坠物:由可能的加害人予以补偿;⑶紧急避险情形:紧急避险人可以适当补偿,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⑷见义勇为行为: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予以补偿;双方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应当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㈣债权受到侵害不适用侵权责任的救济途径。
二、共同侵权㈠教唆、帮助侵权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能力人——教唆帮助人与行为人一同承担连带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唆帮助者单独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的,与教唆帮助者一同承担按份责任;㈡共同危险行为数人共同实施危害他人人身、财产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又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共同侵权人能够指明具体侵权人的,可以免责。
㈢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原因力竞合:数行为都能单独导致损害后果——数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原因力结合:数行为单独实施不会导致危害后果,一同实施却导致了损害后果——数行为人承担按份责任。
三、免责事由㈠意外事件㈡正当防卫㈢紧急避险人为原因:由险情引起人承担民事责任;自然原因:避险人采取的必先措施无不当的,原则上不承担责任,但是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侵权责任法期末重点

侵权责任法期末重点侵权责任法是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在期末复习时,以下是一些重点内容需要重点掌握。
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判断侵权行为是否成立以及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关键。
一般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加害行为加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这可以是作为,如故意打人;也可以是不作为,如在有义务救助的情况下未进行救助。
2、损害后果损害后果是指因加害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不利后果,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精神损害等。
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只有当加害行为是损害后果的原因时,行为人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4、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损害后果而仍然实施;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损害后果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二、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责任归属的基本准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这是最常见的归责原则,即行为人只有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侵权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行为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侵权责任,如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等。
3、公平责任原则当双方都没有过错,但根据实际情况分担损失更为公平合理时,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三、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
共同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共同故意侵权多个行为人具有共同故意实施侵权行为。
2、共同过失侵权多个行为人具有共同的过失导致侵权后果的发生。
3、教唆、帮助他人侵权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侵权责任法复习资料

侵权责任法复习资料《侵权责任法复习资料》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主要规定了在日常社会生活中,当一方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为了更好地理解侵权责任法,以及其中的相关概念和规定,本文将提供一份复习资料,帮助读者系统地学习和理解侵权责任法。
一、侵权责任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目的是保护个人、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侵权行为包括民事侵权和刑事侵权,本文主要关注民事侵权。
侵权行为是指一方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侵犯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等。
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可以分为主动侵权和过失侵权两种形式。
主动侵权是指有意识地进行侵犯行为,而过失侵权是指由于人的过失或疏忽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
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损害赔偿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原则、善意保护原则等。
损害赔偿原则是指当一方的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只有在侵权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举证责任原则是指侵权行为的受害方需要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和所造成的损害。
善意保护原则是指对于善意的第三方,法律应该给予一定的保护,减轻其侵权责任。
二、侵权责任法中的民事侵权行为及其责任侵权责任法对于各类民事侵权行为都有明确的规定,下面将介绍其中的几种常见侵权行为及相关责任。
1.人身权侵权行为人身权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侵犯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等。
对于因他人过错或违法行为导致的人身伤害,在侵权责任法中,受害方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并可以要求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2.财产权侵权行为财产权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侵犯固定财产、动产、知识产权等。
对于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侵权人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并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等法律责任。
3.名誉权侵权行为名誉权侵权行为主要包括诽谤、侮辱等。
对于名誉权的侵犯,受害方可以要求侵权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可以要求经济赔偿。
侵权责任法学习笔记(复习资料)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是有关侵权行为的定义和种类, 对侵权行为如何制裁, 对侵权伤害后如何补救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1.规定具有高度概括性2.内容极具复杂性3.体系相当完备且系统4.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律5.内容具有广泛性相对独立的民法部门,与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并列。
是一部民事权利保护法、救济法。
1.救济受到伤害的民事权利,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2.确定侵权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明确侵权责任3.主要以财产性的民事责任惩罚侵权人,制裁侵权行为4.预防侵权行为,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1.确立“同命同价”赔偿原则2.首次明确规定精神伤害的赔偿标准3.明确医疗伤害责任,化解医患矛盾纠纷4.高空抛物致损,邻里共同补偿5.车辆借人出了车祸由使用人承担责任6.剑指虚拟网络侵权7.产品召回制度首次被写入法律1.普通人格利益(1)人格平等:精神利益和权利的平等(2)人格尊严:所具有的自尊心以及应当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权利(3)人身自由2.死者的人格利益3.占有:占有而未形成权利,如拾得遗失物和飘流物,发现埋藏物等。
4.某些特殊的经济利益(1)违反法定或者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造成的他人伤害。
(2)盗用他人的姓名、帐号、密码等进行交易造成他人伤害。
(3)对交易安全负有补充义务的人,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
(4)故意违反善良风俗欺诈他人造成伤害无法得到合同法救济的。
(5)妨害他人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伤害的。
例如不正当竞争行为(6)第三人侵害债权。
阻挠债务履行,以伤害他人债权为目的,扩散虚假信息或者采取非法手段阻挠或者妨碍债务人履行债务,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受到伤害的行为。
1.特殊法优于普通法2.区分总则和分则的原则3.区分民法性规定和非民法性规定的原则4.实是求是,综合分析杨立新: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殊规定的场合不问过错,违反法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伤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侵权责任法》常考知识点教学内容

《侵权责任法》常考知识点教学内容《侵权责任法》常考知识点《侵权责任法》常考法条梳理【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注意:不是赔偿,而是补偿。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做紧急避险的题目,首先明确:险情来自何方?如果是天灾,避险人可适当补偿;如果是人祸,由祸首独自承担,避险人无需作任何补偿。
)【用工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意雇工与帮工的区别:本条规定的雇工侵权,即使雇工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亦不对外承担赔偿责任,而是由雇主单独承担;如果是义务帮工,帮工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他人损害的,由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而不是被帮工人单独对外承担。
)【特定场所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教育机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常考知识点

《侵权责任法》常考知识点侵权责任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以下是侵权责任法中常考的知识点:一、侵权的概念和特征:《侵权责任法》对侵权的概念进行了明确规定:侵权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侵犯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和非财产权益等。
侵权应满足下列几个特征:主体是侵权人,客体是权益,行为是侵权行为,损害是侵权结果。
二、侵权行为的形式和主体:侵权行为有多种形式,如行为人非法侵入他人领地、非法使用他人财物、传播虚假信息等。
侵权行为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侵权责任需依法承担。
三、侵权行为的构成和举证:构成侵权行为需要满足三个条件: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结果与行为人的过错有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的主体需要充分证明侵权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四、侵权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方式:侵权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需要侵权人承担赔偿、恢复损失或者消除危险等责任。
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赔偿等。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是连带责任、主体责任和过错责任等。
五、侵权赔偿的范围和标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需要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赔偿的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合理支出和利益损失等。
侵权赔偿的标准主要有实际损失、合理支出、利益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多种形式。
六、侵权行为的责任免除和减轻: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侵权人可以主张责任免除或责任减轻的理由。
例如,侵权人能够证明自己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没有过错,或者能够证明损害结果与自己的行为无因果关系。
七、侵权的公法性和私法性:侵权责任涉及到公共利益和个体权益两个方面,既具有一定的公法性,也具有明显的私法性。
公法性表现在侵权行为涉及到国家权力机关的行政处罚等。
私法性表现在侵权责任主要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
八、不同类型侵权责任的特点:九、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侵权行为引发的诉讼时效受到法律的限制,需要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提起诉讼。
法学本科侵权责任法课期末复习资料

法学本科侵权责任法课期末复习资料侵权责任法是法学本科中的一个重要课程,涉及到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和法律权益保护。
下面是一份法学本科侵权责任法课期末复习资料,希望能够帮助你更好地复习和理解该课程内容。
一、侵权责任法概述侵权责任法是指在民法中对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给予损害赔偿的规定。
其基本原则包括民事责任主体原则、损害赔偿原则、过错原则和合法权益原则等。
二、侵权类型及要件1. 损害责任:当侵权行为导致他人权益受损时,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损害责任的要件包括侵权行为、侵权结果和因果关系。
2. 违约责任:当违反合同义务导致他人权益受损时,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的要件包括合同关系、违反合同义务、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
三、侵权责任的主要原则1. 过错原则:侵权责任以过错为基础,即侵权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存在过错行为。
2. 善意侵权原则:侵权人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无故侵害他人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 危害责任原则:对于某些特定危险活动,例如危险品运输、高空施工等,即使没有过错,只要危险活动本身会导致他人损害,侵权人仍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侵权行为的救济措施1. 停止侵害: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行为,通过行政、民事诉讼等途径获得法定救济。
2. 损害赔偿: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损害赔偿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利润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
3. 恢复名誉/声誉:对于受到损害的名誉/声誉,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公开道歉、赔礼道歉、恢复声誉等。
五、责任豁免与责任限制1. 完全责任:某些特定活动或事物具有固有风险,例如狂犬病针对狂犬病疫苗生产者、辐射事故针对核电厂等,承担完全责任。
2. 引发责任限制的情形:合法自卫、遵循法律命令、军事行动等特定情形下,侵权行为的责任可能受到限制。
六、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侵权责任法适用于各种民事权利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名誉损害等。
侵权责任法重点

3、严格责任
含义:一种比没有进到合理的注意而应负责的一般责任标准更加严格的一种责任标准。
4、过错推定责任
含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适应:举证责任倒置
第三章一般侵权责任的ຫໍສະໝຸດ 成要件知识点:1、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概念:是指承担一般侵权责任的各种作为必要条件的要素
四要件:(我国)加害行为、损害、加害行为与损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
2、加害行为
概念:违法法定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性质:加害行为是行为人或者其被监护人、雇员等实施的行为、加害行为在本质上具有不法性、加害行为所侵害的是受害人的民事权益
侵权责任法
第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
知识点:
1、侵权责任
概念:指侵权人一方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或者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等后果依法应当承担的各种民事责任。
特征:a.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基本形式b.侵权责任的本质:不利的法律后果c。侵权责任的形式多样化
功能:填补损害、预防损害、教育与惩戒作用、分担损失和平衡社会利益
3、损害
概念:损害也称为损害后果,是指受害人一方因他人的侵害行为或者准侵害行为而遭受的人身、精神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
分类:
财产损失:受害人因其财产或人身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经济上的损失。
人身损害:侵害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导致的损害后果。
精神损害:
4、因果关系
5、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法重点完整版

侵权责任法重点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侵权责任法第一讲侵权法概论第一节侵权法概述一、侵权法的概念与性质(一)名称1.损害赔偿法2.侵权行为法(不法行为法);侵权责任法;侵权法(二)概念调整有关因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行为而产生的侵权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侵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侵权责任关系)2.侵权法是一组相关法律规范的总和(实质侵权法与形式侵权法)3.侵权法属于我国民法的一个部分侵权责任关系:A主体特定性;B以既有民事权益为前提;C侵害事实为发生原因;D民事责任为内容;E适用强制性规范(三)性质1.私法;2.强行法;3.保护法二、侵权法的功能(立法目的)法规——《侵权责任法》第1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具体有以下三点:1.弥补损害(补偿功能)2.预防侵权(预防功能)3.保护民事权益(保护功能)思考:侵权法的开放性(侵权法保护对象的界定)法规——《侵权责任法》第2条——思考题:死者人格利益、商业秘密以及纯经济损失等亦在侵权责任法的保护之列本条所列举的“监护权”在性质上是否属于民事权利注意:本条的适用须谨慎!三、我国侵权法的渊源及新进展(一)现有侵权法之法源1.宪法2.民法通则3.单行民事法规和其他立法文件4.司法解释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公报中公布的有关案例,能否构成我国侵权法的法源?5.民事习惯与法理注意:宪法作为侵权行为法的渊源的特殊性《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害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001]法释25号:陈××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比较:最高法院(1988)民他字第1号批复:经研究认为,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任意侵犯。
侵权责任法重点整理

1.侵权责任法性质: 私法、强制法、救济法、责任法。
第一章1.侵权行为a.概念: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依法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b.特点:①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行为②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主要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等绝对权③侵权行为还包括侵害他人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的行为④一般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⑤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c.种类:①根据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②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关键点:作为与不作为)③根据侵权人的人数: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2.侵权责任a.概念: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依法应答承担的法律后果。
b.特点:①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②侵权责任以存在侵权行为这一法律事实为根据③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但不仅限于财产责任c与违约责任比较(重点):①归责原则不同。
侵权责任采取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违约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②责任基础不同。
违约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约定义务,没有约定才适用法定条款,且构成违约责任一般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
侵权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构成侵权责任一般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例外为无过错。
③举证责任不同。
违约责任中受害人无须证明违约方是否有过错,只要证明违约的事实存在即可,违约方只有证明具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是由才可免责。
侵权责任中,加害人只有能证明其无过错的可免责,在特殊侵权中加害人只有证明其有法定免责是由才能免责。
④免责条件不同。
违约责任中有法定免责是由还有约定免责是由,但不得预先约定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
侵权责任中只有法定免责是由。
⑤责任形式不同。
考研侵权责任法知识点精讲

考研侵权责任法知识点精讲考研侵权责任法是研究法律范畴内的侵权行为与责任承担的法规和原则,它对于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系统地介绍考研侵权责任法的相关知识点,包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责任主体与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种类和计算方法等。
一、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是指通过违反法律规定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构成侵权行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 主体要件:侵权行为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即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公民、法定代表人或特定组织。
2. 客体要件:侵权行为必须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
这些合法权益可能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3. 过错要件:侵权行为必须存在过错,即主体以过失或故意方式违反法律规定,导致他人权益的损害。
二、责任主体与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可以分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责任主体根据侵权关系的不同分为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
1. 直接责任人:直接侵权的主体是直接责任人,其对侵权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例如,实施侵权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就是直接责任人。
2. 间接责任人:间接侵权的主体是间接责任人,其对侵权行为承担间接责任。
例如,雇主对雇员侵权行为负有监管责任的情况下,雇主也要承担侵权责任。
三、赔偿责任的种类和计算方法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可以分为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
赔偿责任也因此可分为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1. 财产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是指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财产损失,侵权人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计算方法一般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来确定,即侵权行为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
2. 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指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痛苦、焦虑等非财产损失,侵权人需要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计算方法一般根据受害人的痛苦程度、损失程度以及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四、举证责任和期间在侵权责任纠纷中,举证责任和期间是非常重要的考点。
《侵权责任法》复习资料-

《侵权责任法》复习资料-《侵权责任法》课程复习资料一、客观题部分(一)单项选择题★考核知识点: 财产损失赔偿的计算标准。
★考核知识点: 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的承担。
★考核知识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考核知识点: 监护人责任。
(二)判断题★考核知识点: 堆放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承担。
★考核知识点: 自然人的侵权责任能力。
★考核知识点:侵权责任的免除。
★考核知识点:侵权责任的功能。
二、主观题部分(一)名词解释★考核知识点: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概念。
★考核知识点: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考核知识点: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考核知识点: 数人共同侵权责任的分类。
★考核知识点: 数人共同侵权责任的分类。
★考核知识点: 数人共同侵权责任的分类。
★考核知识点: 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
★考核知识点: 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
★考核知识点: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考核知识点: 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
考核知识点解释:教育机构侵权责任,是指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的人身损害所承担的侵权责任。
★考核知识点: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考核知识点解释: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无论侵权人有无过错,只要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人就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考核知识点: 侵权行为的分类。
考核知识点解释: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过错实施某种行为致人损害时,应该适用民法上一般责任条款的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在侵权责任构成方面具有特殊性、适用民法上特别规定的侵权行为。
★考核知识点: 侵权行为的分类。
考核知识点解释:作为的侵权行为,是指违反了对他人的不作为义务而积极实施的侵权行为。
★考核知识点: 损害赔偿责任。
考核知识点解释:损益相抵,是指被侵权人在遭受损失时同时也得到利益的,应将其所得到的利益从应得的赔偿金额中扣除的一项规则。
★考核知识点: 损害赔偿责任。
程啸《侵权责任法》知识点梳理

程啸《侵权责任法》知识点梳理篇一:程啸《侵权责任法》知识点梳理第一章导论一、侵权责任法的概念与特征狭义:仅指以“侵权责任法”或“侵权法”为名的某部法律。
大陆法系不存在。
大陆法系的民法中,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皆属于概念债的发生原因。
民法对侵权行为的规定分为两部分: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
构成要件规定在债编分则中,责任承担规定在债编总则中。
广义:实质意义上的侵权责任法,即所有规范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的规范的总称。
在我国,除了《侵》,广义的还包括《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用航空法》等。
私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关系特征强行法:与合同法、物权法相比,具有更多的强行法色彩。
对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的规定属于强行性规范,不能任由当事人协商改变。
二、侵权责任基本法与侵权责任特别法基本法:《侵权责任法》。
第6条确立的过错责任。
凡是《侵》或者其他单行立法没概念有特别规定时,均适用该规则。
第2、3章的基本规定同样。
特别法:《侵》第5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
不得随意规定各类侵权行为。
只有当某些侵权行为不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应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时,才有必要由特别法单独加以规范。
适用关系:《侵》第5条的关系。
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其他法律”指的就是侵权责任特别法。
即,优先适用特别法。
《侵》生效后,凡是明确修改了旧的立法规定的地方,一律应当适用《侵》。
对于某些侵权责任,原来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侵》对其未置明文。
对此,不可做出硬性规定:《侵》取消了原规定,或不方便作出。
三、侵权责任法在民法中的地位独立成编:不同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将侵放入债法中,而是单独成编。
一是有利于侵权责任法的发展;二是我国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并不局限与损害赔偿。
八种之多。
侵权行为并非单纯的债的发生方式。
自考侵权责任法14081笔记

自考侵权责任法14081笔记一、侵权责任法的概述。
1. 概念。
- 侵权责任法是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
这里的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2. 功能。
- 补偿功能:侵权责任法主要的功能是对受害人遭受的损害进行补偿。
例如,在交通事故中,侵权人对受害人的医疗费用、财产损失等进行赔偿,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弥补。
- 预防功能:通过规定侵权人的责任,对潜在的侵权人起到警示作用,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
如企业知道生产伪劣产品可能面临巨额侵权赔偿,就会加强产品质量控制。
- 制裁功能: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在一定程度上对侵权人进行制裁。
例如,故意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侵权人除了要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失外,其侵权行为还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
二、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1. 过错责任原则。
- 概念: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的依据和最终要件。
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承担侵权责任。
- 适用范围:一般侵权行为大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例如,甲在走路时不小心撞到乙,致使乙受伤,如果甲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乙突然从拐角处冲出,甲来不及避让),则甲不承担侵权责任。
- 过错的认定: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结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心理状态。
2. 无过错责任原则。
- 概念: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 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一些特殊侵权行为,如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等。
大一侵权责任法复习知识点

大一侵权责任法复习知识点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规定了在侵权行为发生时,被侵权人享有的权利以及追究侵权人责任的方式和范围。
作为大一法学专业的学生,了解并掌握侵权责任法的知识点,对于日后的学习和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问答的形式,简要回顾大一侵权责任法的主要知识点。
一、什么是侵权?侵权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民事侵权和刑事侵权两类。
在民事侵权中,主要与侵权责任法相关。
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主体要件:侵权行为人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客体要件:侵权行为必须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
3.过错要件:侵权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故意或者过失的。
4.因果关系要件:侵权行为必须与他人的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三、侵权责任的主要类型有哪些?侵权责任的主要类型包括:1.侵权责任的追究方式:主要包括侵权责任的民事追究和刑事追究。
2.侵权责任的分类:主要包括侵权行为的主观侵权责任和客观侵权责任两类。
3.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侵权责任的合同侵权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四、侵权责任的法定基础是什么?侵权责任的法定基础主要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其中第七章规定了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的具体内容和追究方式。
五、如何界定侵权的范围和损害赔偿?界定侵权范围和损害赔偿的主要原则包括:1.个体主义原则:侵权行为的主体应当为侵权责任承担责任。
2.损害主义原则:侵权责任的承担应当以损害为界限。
3.因果关系原则: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六、侵权行为的法定排除与减轻责任的情形有哪些?侵权行为的法定排除与减轻责任的情形包括:1.合法防卫:被侵权人为了抵御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
2.不可抗力:侵权行为是出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预见和避免的。
3.同意行为:被侵权人事先同意侵权行为。
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20必考点

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20必考点侵权责任法的20个考点大总结,供大家复习参考。
1、归责原则(1)掌握各类过错推定责任与无过错责任(2)过错推定责任属于过错责任过错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安保责任、学校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责任、医疗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学校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责任、物件损害责任、地面施工责任。
无过错责任:监护人责任、使用人责任、产品责任、交通事故责任、环境侵权、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责任。
2、责任形式掌握不同责任形式的适用条件和适用情形(1)损害赔偿(2)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3)恢复原状、返还财产(4)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数人侵权(1)共同侵权与共同危险(2)并列的多数人侵权与结合的多数人侵权4、同命同价:可以5、免责事由6、监护人责任7、学校责任:(1)无行为能力人:过错推定(2)限制行为能力人:过错责任(3)第三人侵害:补充责任8、使用人责任(1)用人单位责任(2)劳务派遣责任:接受单位承担责任,委派单位有过错的,补充责任(3)个人劳务责任:保姆9、安保责任:(1)经营者与活动组织者(2)第三人侵权:补充责任10、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1)提示规则: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2)明知规则:承担连带责任11、产品责任:(1)生产者与销售者的责任(2)产品警示、召回制度(3)惩罚性赔偿12、交通肇事责任:(1)机动车对机动车:一般侵权(2)机动车对非机动车、行人:无过错责任。
允许过失相抵,如果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则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
(3)机动车一方的认定:A 出租、出借,使用人责任B 被偷、被抢,偷抢者责任C 出卖未过户,购买人责任D 拼装车与报废车:买卖连带责任E 汽车逃逸:交通事故救助基金13、医疗责任(1)过错责任(2)医疗机构义务:说明告知、诊疗、病例、过度检查(3)推定过错的情形:A 违法违规B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病例C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例(4)不承担责任的情形A 患者或者家属不配合B 已经尽到义务C 限于当时的水平14、环境侵权(1)无过错责任、因果关系倒置(2)多数人污染:按份责任(3)因第三人原因污染:污染者赔偿,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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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常考
知识点
《侵权责任法》常考法条梳理
【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注意:不是赔偿,而是补偿。
)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做紧急避险的题目,首先明确:险情来自何方?如果是天灾,避险人可适当补偿;如果是人祸,由祸首独自承担,避险人无需作任何补偿。
)
【用工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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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意雇工与帮工的区别:本条规定的雇工侵权,即使雇工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亦不对外承担赔偿责任,而是由雇主单独承担;如果是义务帮工,帮工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他人损害的,由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而不是被帮工人单独对外承担。
)
【特定场所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教育机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教育机构是过错推定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教育机构是普通的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做在校生遭受人身伤害的题目,首先要明确:伤害来自何方?若伤害来自教育机构本身,则教育机构直接承担责任;若伤害来自校外第三人,教育机构有过错的,承担补充责任;若伤害来自校内另一在校生,学校有过错的,与另一在校生的监护人承担按份责任。
)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机动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机动车买卖,已交付但未登记的,所有权已经发生移转。
)
【医疗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狗咬人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受害人的一般过失不能让动物的饲管人减轻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坠物倒塌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仅仅限于所有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注意与87条高空抛物的区别,此条中发生的坠物事件能够找到明确的责任人,而87条所适用的是找不到责任人的情况,而且87条所规定的不是赔偿责任,而只是补偿)《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注意两款当中的“其他责任人”是不一样的,第2款中的“其他责任人”是建设群体之外的人。
)
《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个著名的坑是过错推定,一定记住。
且这里的设置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两个行为必须同时具备方达无过错的程度。
)
【环境污染责任】
第六十五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体现了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无过错归责原则)
第六十六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
环境污染侵权免责事由为: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时,免于承担责任。
第六十八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解读:由于环境污染侵权采取的是无过错归责原则,因此在存在第三人过错时,就可能出现第三人和污染者两个向被侵权人承担责任的主体。
因此,此条规定事实上要求污染者和第三人向被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后污染者可向第三人行使完全的追偿权。
其实质是要污染者对被侵权人垫付赔偿费用,这一规定更加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