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净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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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关于净空的条款

民用航空法关于净空的条款

民用航空法关于净空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关于净空的条款,可以分为以下几个要点进行详细介绍:
一、定义与保护范围
•民用机场的净空,指的是航空器安全起降所要求的,排除影响飞行安全的障碍物的立体空间。

这个空间内的高层建筑、烟雾、飞鸟等都可能威胁飞行安全。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范围是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

在这个区域内,需要遵守有关净空保护的规定。

二、禁止的活动
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从事以下活动:
1.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
物或者设施。

2.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3.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4.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5.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6.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和其他物体。

7.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其他注意事项
•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禁止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禁止在距离航路两侧边界各30公里以内的地带修建对空射击的靶场和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设施。

四、法律责任
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被禁止的活动,由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将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些条款的制定和实施,旨在确保民用航空器的飞行安全,维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保障民航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为了维护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机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一、目的本办法旨在规范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净空审核管理,确保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稳定运行。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净空审核管理。

三、定义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简称净空保护区):是指为了满足民用飞行安全要求,为机场航空器活动提供良好的活动空间而划定的机场范围内、纵深最深不超过十五千英尺(等于约四千五百六十七米)的保护区域。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是指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涉及建筑物、设施及其他建设性活动的项目。

净空审核:是指以确保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运行为目的,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估的过程。

四、申报及审核程序1.报建设项目拟建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须按照《民用航空机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由建设单位提交审批机关审核备案。

2.核审核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经审核认定该项目符合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规定的,应当及时准予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指出存在的问题。

3.案审核机关经审核认定该项目符合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规定的,应当及时准予备案,并将备案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

五、违规行为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的,由审核机关按照《民用航空机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必要的整改,对于故意违规的,审核机关有权依法拒绝审核审批、变更、取消其机场净空审核许可,并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责任审核机关应当负责审核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若审核机关未能依照本办法程序审核,造成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安全影响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航空运输需求的不断增长,民用机场的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显得愈发重要。

为了保障飞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城市与机场的协调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二)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保障安全的原则,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航空运输安全的平衡。

二、净空保护区的划定(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划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并向社会公布。

(二)净空保护区的范围包括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 10 公里、跑道端外 20 公里的区域。

(三)在净空保护区内,应当严格控制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障碍物的高度,确保符合净空要求。

三、净空保护的限制和要求(一)禁止在净空保护区内修建超过规定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净空审核。

(二)严禁在净空保护区内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风筝、孔明灯等升空物体。

(三)不得在净空保护区内设置影响导航设施正常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四)控制在净空保护区内进行的施工作业,确保施工设备和作业方式不会对飞行安全造成威胁。

四、电磁环境保护(一)划定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设置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二)在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不得修建可能影响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可能干扰电磁环境的活动。

(三)加强对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严格限制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使用。

五、监督管理(一)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开展巡查和监测。

(二)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三)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适当奖励。

民用 机 场 净 空 保 护 区 域 内 建 设 项 目 净 空 审 核 管 理 办 法

民用 机 场 净 空 保 护 区 域 内 建 设 项 目 净 空 审 核 管 理 办 法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随着我国民用机场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的规模和数量也在逐年增加。

为了确保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安全性和合理性,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的净空审核管理办法。

首先,净空审核管理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必须提供详细的工程规划和设计方案。

这些方案需要包括建筑物的高度、体量以及与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距离等关键信息。

建设单位还需要提供技术手册和施工图纸,确保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不会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造成任何影响。

其次,净空审核管理办法还要求建设单位进行净空模拟和仿真分析。

通过模拟和仿真分析,可以准确地评估建设项目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影响程度。

建设单位需要使用现代化的软件和技术工具,对项目进行三维建模和动力学分析,以确保项目在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安全性。

净空审核管理办法还要求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建设项目可能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例如噪音、空气污染等。

因此,建设单位需要进行全面的环境影响评估,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净空保护区域的不良影响。

此外,净空审核管理办法还强调了建设单位与机场管理方的沟通与协调。

建设单位需要与机场管理方保持密切的联系,及时沟通项目的进展和可能存在的问题。

机场管理方则需要提供建设项目所需的相关数据和信息,确保净空审核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最后,净空审核管理办法还规定了项目竣工后的监督和管理措施。

竣工后,相关部门将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确保项目按照净空审核结果进行了合理的建设。

同时,还将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在保护机场净空的同时,也为建设单位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导。

通过严格的审核和管理,可以确保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合理地进行,促进机场和城市的和谐发展。

2021年辽宁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办法(全文)

2021年辽宁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办法(全文)

辽宁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办法(全文)xx年6月18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xx年7月12日辽宁省人民 ___第284号公布自xx年8月20日起施行,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辽宁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___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的净空区域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

第三条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责任制和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净空安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将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体系,督促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承担保障净空安全的责任,依法对民用机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民用机场所在地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部门,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实施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具体职责另行规定。

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法对辖区内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辽宁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大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等(以下统称机场管理集团公司)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所属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对机场净空安全保护意识。

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和机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辖区内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宣传、教育等相关工作。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净空管理程序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净空管理程序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净空管理程序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净空管理程序随着航空业的快速发展,民用机场的建设和扩建项目也日益增多。

然而,在建设过程中,保护净空区是至关重要的。

净空保护区是指机场周围的一片空域,用于保障飞行安全和保持机场运行的正常秩序。

因此,建设项目净空管理程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净空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净空管理程序需要制定明确的规定和标准。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净空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净空管理程序,明确规定了项目的审批流程、准入条件、建设限制等。

这些规定和标准不仅对建设单位有约束力,也为监管部门提供了法律依据,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和合法性。

净空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净空管理程序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

在建设项目前,应进行详细的风险评估,分析项目对净空保护区内飞行安全的潜在影响。

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确保飞行安全不受建设项目的干扰。

这些措施可以包括建设项目的布局调整、高度限制、飞行程序的调整等,以减少对净空保护区的影响。

净空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净空管理程序需要加强监督和检查。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按照规定和标准进行,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同时,建设单位也应自觉遵守净空管理程序,确保项目的安全和合法性。

监督和检查的结果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以便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净空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净空管理程序还需要加强与航空公司和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的沟通和协调。

建设项目的实施可能会对航班起降和航线规划产生影响,因此,建设单位应及时与航空公司和空中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确保飞行安全不受影响。

这可以通过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共享信息和数据等方式实现。

净空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净空管理程序还需要加强宣传和培训。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项目参与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对净空保护区的认识和理解,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同时,通过宣传净空保护区的重要性和建设项目净空管理程序的内容,提高公众对净空保护区的认知,增强社会对净空保护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浅谈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方法

浅谈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方法

浅谈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方法摘要:为了更好的响应落实有关国家民航局关于机场净空保护制定、颁发的系列管理办法(机场周边净空保护范围内的超高障碍物排查、管理),并结合地方民航管理部门的相关政策将机场净空保护的实事主义精神彻底贯彻落实,本文参考了很多地方的净空保护管理办法,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有关的知识、机构责任义务、项目审核等进行了简述,希望通过探讨研究以加强民航人的共同责任心,丰富民航人的专业技术知识,为民航机场净空保护管理提出一点有用的意见。

关键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前言:最近这些年中国经济一直处于稳步发展之中,地方经济也进步不断。

因此在各地机场附近、周围出现了很多高层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影响了机场的净空环境,甚至可能会对飞机的飞行安全造成危险,降低了机场的应用条件,对国家财产、人民的生命安全都形成了不可估量的隐患。

为了更好的保护机场净空环境促进机场的安全管理规划工作,民航局也制定了很多的管理条例(比如2012年的《关于开展机场超高净空障碍物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机场净空管理相关管理办法的制定为我国净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很多参考办法,也帮助机场净空保护工作提升到了更新的一个高度。

各地民航管理部门和监管局都也纷纷进行新的净空管理研究,毕竟时代在进步,经济在发展,净空保护并不可能一劳永逸,需要随着时代不断改进并将实事工作做到实处。

本文结合参考各地净空保护管理办法以及总结各管理部门的管理经验(《华东地区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建设工程管理规程(2012年版)》、《华北地区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管理办法》等),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范围、有关部门责任义务、机场净空保护范围内的相关工程的审核流程、超高障碍物处理办法等一些重要内容进行探讨研究,以加强同行业工作人的专业技术知识,共同提高业务水平,为我国民航事业发展助力。

1 背景2012年,民航局以明传电报的形式下发了《关于开展机场超高净空障碍物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局发明电〔2012〕541号),要求各地机场必须认真学习、研究《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和《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并且付诸于实践彻底贯彻落实,并且主动积极的参与和配合地方进行有关民航机场净空保护相关规定的研究制定。

深圳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

深圳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

深圳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净空区域保护第三章电磁环境保护第四章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本市民用机场的净空保护,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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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宝安国际机场和本市其他民用机场的净空区域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

第三条【相关用语定义】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定义:(一)机场管理机构,是指依法组建的或者受委托,负责民用机场安全和运营管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二)机场净空,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器的运行安全,根据民用航空法律、法规和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的机场障碍物限制图要求划定的空间范围和机场通信、导航台(站)的环境要求;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三)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航空器在机场安全起飞和降落,按照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的要求划设的一定空间范围;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

(四)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为保证民用机场通信设施、设备正常工作而在其周围划定的限制电磁干扰信号和电磁障碍物体的区域;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

第四条【职责分工】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法对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地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依法开展民用机场净空安全的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机场地区有关行政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区发展改革、公安、规划国土、建设、市场监督、城市管理、环境保护、气象、卫生、口岸、应急管理、无线电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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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所属机场的净空安全保护工作。

第五条【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民用机场的净空安全,并有权向国家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举报民用机场净空安全隐患或者危害民用机场净空安全的行为。

北京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若干规定

北京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若干规定

北京市民⽤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若⼲规定第⼀条为加强本市民⽤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保障飞⾏安全,根据《民⽤机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适⽤于⾸都国际机场和本市其他民⽤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市⼈民政府和民⽤机场所在地地区民⽤航空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划定本市民⽤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民⽤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所在地区县⼈民政府负责相关区域内民⽤机场净空保护管理⼯作。

市⼝岸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民⽤机场净空保护管理的综合协调⼯作。

第四条区县⼈民政府和民⽤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并完善巡查、报告、举报等制度,发现影响民⽤机场净空保护的⾏为,应当⽴即制⽌并依法处理,消除对飞⾏安全的影响。

区县⼈民政府和民⽤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民⽤机场净空保护的宣传、教育⼯作,提⾼公民的净空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都应当依法履⾏净空保护义务,有权制⽌、举报影响飞⾏安全的违法⾏为。

第五条区县⼈民政府应当会同民⽤机场管理机构,在民⽤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设置警⽰标识。

第六条本市民⽤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从事下列活动:(⼀)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设置影响民⽤机场⽬视助航设施使⽤或者飞⾏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三)种植影响飞⾏安全或者影响民⽤机场助航设施使⽤的植物;(四)放飞影响飞⾏安全的鸟类;(五)违反规定升放⽆⼈驾驶的⾃由⽓球、系留⽓球;(六)违反规定从事航空模型飞⾏活动;(七)违反规定升放风筝、孔明灯或者其他升空物体;(⼋)焚烧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九)排放⼤量烟雾、粉尘、⽕焰、废⽓等影响飞⾏安全的物质;(⼗)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焰⽕;(⼗⼀)在民⽤机场围界外5⽶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国务院民⽤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机场净空保护的⾏为。

第七条市规划⾏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航空管理机构、民⽤机场管理机构根据民航相关技术规范确定民⽤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程的限制⾼度和其他控制要求。

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条例

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条例

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民用机场有秩序地运行,保护民用机场的净空环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电磁环境保护和升空物体管理。

本条例所称民用机场(不包括临时机场),是指专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安徽省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XX省局)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工作。

民用机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具体做好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工作,做到安全第一、正常飞行,优质服务。

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无线电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民用机场净空环境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民用机场净空环境。

对破坏民用机场净空环境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井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章净空区域保护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安全,按照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的要求划定的一定空间范围。

第六条机场管理机构依照国家规定和技术标准编制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报国务院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抄送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批准的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浅域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并将其纳入城市规划管理。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由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当地主要报纸上公告,并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张贴。

第八条禁止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一)修建超过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高度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二)修建向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三)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四)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六)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七)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杆、垃圾等物质。

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制度

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制度

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制度一、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机场净空保护工作,确保民用航空器的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净空保护定义及范围1. 净空保护是指为保障航空器安全起飞和降落,按照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要求划定的空间范围。

2. 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包括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

其中,核心区域为以跑道中心线为基线,两侧各10公里、两端各20公里的空间区域。

三、净空保护管理部门及职责1. 市人民政府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工作,建立净空保护联席会议机制,协调净空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 塔城机场具体负责机场净空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3. 塔城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所涉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机场净空保护的相关工作。

四、净空保护区管理措施1. 将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确保净空保护区的空间范围不受侵占。

2. 国土自然空间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邀请机场管理机构参与规划方案的编制,并将净空保护限高要求纳入规划。

3. 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进行以下活动:(1)放飞影响航空器安全的低慢小升空物,如风筝、无人机、气球等;(2)擅自搭建建筑物或者设置其他障碍物;(3)进行爆破、射击等可能影响航空器安全的活动;(4)其他可能影响机场净空安全的活动。

4.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净空保护区的巡查监控,对违反净空保护规定的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和处理。

五、净空保护宣传与教育1.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净空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净空保护重要性的认识。

2. 教育部门应当将净空保护知识纳入公民安全教育体系,加强学生群体的净空保护意识。

3. 媒体单位应当配合政府及机场管理机构,开展净空保护的公益宣传活动。

六、法律责任1. 违反本制度规定,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进行禁止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川省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条例

四川省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条例
(一)修建超过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修建向空中排放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灯光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第十七条 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将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纳入城市规划,并按照规划严格管理,保证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
第十八条 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不得修建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需建设的,其选址定点应当由民航无线电台(站)所在地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无线电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共同商定。
第二章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安全,按照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的要求划定的空间范围。
第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者民航西南管理局批准的民用机场总平面规划图,按照有关技术标准绘制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报民航西南管理局,并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经批准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施放系留气球或者风筝时,必须采取以下措施,并将施放情况报告当地机场管理机构:
(一)有可靠的固定设施并有专人负责;
(二)在系留气球上加装气球挣脱系留时使气球快速放气的装置;
(三)加装明显的识别标志;
(四)系留索应当采用或者附有彩色飘带,使其在至少2千米以外能见;在夜间使用时,应在系留气球或者风筝及系留索上装置障碍物标志及照明设备,使气球及系留索被照明;

浅析民用机场净空保护

浅析民用机场净空保护

浅析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发布时间:2023-01-10T07:35:12.379Z 来源:《科技新时代》2023年1期作者:郭家雯[导读] 机场净空是保障空中交通运行安全、有序的基本条件。

随着最近几十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地位的提高,我国民航运输业也越来越强大,空中运行量不断增长。

同样的经济发展趋势下,机场附近的高层建筑物也越来越多,机场周围的净空保护工作面临着很多严峻的问题。

另外由于无人机的快速发展应用,无人机活动范围不断扩大,甚至发展到了机场周边,无人机的飞行高度不高,对于航空器来说就犹如一枚飞行的“小炸弹”,给机场、给航空器都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

姓名:郭家雯单位: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单位邮编:518128摘要:机场净空是保障空中交通运行安全、有序的基本条件。

随着最近几十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地位的提高,我国民航运输业也越来越强大,空中运行量不断增长。

同样的经济发展趋势下,机场附近的高层建筑物也越来越多,机场周围的净空保护工作面临着很多严峻的问题。

另外由于无人机的快速发展应用,无人机活动范围不断扩大,甚至发展到了机场周边,无人机的飞行高度不高,对于航空器来说就犹如一枚飞行的“小炸弹”,给机场、给航空器都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

关键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工作措施引言:本文重点分析研究了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形式之下如何更好的进行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工作,通过列举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工作的几种类型,对开展净空保护工作的办法提出了探讨,并且根据现在我国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工作所面临的一些问题,给出了加强净空保护工作的意见,供大家参考,希望我国民用净空保护工作更好的得到宣传和开展。

影响机场净空的几种类型本文根据个人行业经验以及参考大量的资料,将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工作的情况进行了分类,如下三种类型:(一)超高建筑物。

此类超高建筑物一般在障碍物限制面内水平面,并多在跑道侧面。

超高建筑物高度很高,可能是这个城市的标志性建筑物也可能是城市观光台等具有代表意义,但是也可能就是小区内的一栋高楼。

民用机场及通用机场净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及通用机场净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及通用机场净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乌兰察布市民用机场及通用机场净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乌兰察布市民用机场及通用机场净空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确保机场运行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乌兰察布民用机场及通用机场净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乌兰察布民用机场及通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机场远期规划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区域,主要包括净空障碍物限制面、外水平面、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和部分飞行程序保护区域。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机场净空电磁环境;对破坏机场净空电磁环境的行为,均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五条名词解释?(一)民用机场及通用机场净空保护区:是指民用机场及通用机场远期规划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区域,主要包括净空障碍物限制面、外水平面、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部分飞行程序保护区域。

?(二)净空障碍物限制面:包括锥形面、内水平面、内进近面、进近面、过渡面、内过渡面、复飞面及起飞爬升面。

?(三)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设置在民用机场及通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四)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划定的地域和空间范围。

?(五)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影响民用航空器运行安全的机场电磁环境区域,即民用机场及通用机场管制地带内从地表面向上的空间范围。

?(六)障碍物限制:飞机场附近障碍物限制是为了保证飞机的起降安全,对飞机场邻近地区的人工和自然物体的高度必须实行限制,以保证对飞行没有障碍。

第二章净空电磁环境保护第六条凡在乌兰察布民用机场及通用机场净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拟建建(构)筑物,必须满足机场净空限制要求,同时还应满足机场电磁环境要求。

?对报经民航管理部门净空审查的建设项目,需在该建设项目通过民航管理部门的净空审查后,方可予以审批。

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

随着民航业的迅速发展,机场的净空保护工作变得尤为重要。

净空保护工作是指对机场周边空域进行有效管理,确保飞机起降和飞行过程中的安全,同时保护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质量。

二、目标。

机场净空保护工作的目标是保障飞行安全,保护周边环境,提升机场运行效率,确保与周边居民的和谐共处。

三、实施方案。

1. 制定净空保护规划。

针对机场周边空域,制定净空保护规划,明确各个空域的使用范围和限制条件,确保飞机起降和飞行过程中的安全。

2. 加强监测和预警系统建设。

建设机场周边空域监测和预警系统,实时监测飞机飞行情况,及时预警并采取措施应对突发情况,确保飞行安全。

3. 加强与民航管理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与民航管理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空域使用情况和航班动态,协调解决空域使用冲突,确保净空保护工作的顺利实施。

4. 完善净空保护法律法规。

加强净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明确净空保护的责任主体和管理权限,规范机场周边空域的使用行为。

5. 加强宣传和教育。

开展净空保护知识宣传和教育活动,增强社会公众对净空保护工作的认知和支持,促进机场与周边居民的和谐共处。

6. 强化净空保护工作考核。

建立健全净空保护工作考核机制,定期对净空保护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推动机场净空保护工作的持续改进和提升。

四、总结。

机场净空保护工作是保障飞行安全、保护周边环境和促进机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只有通过科学规划、严格监测、加强协调和宣传教育,才能有效实施净空保护工作,确保机场运行的安全和顺畅。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共同关注和支持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共同为机场运行安全和周边社区和谐发展贡献力量。

攀枝花市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办法

攀枝花市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办法

攀枝花市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攀枝花市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和管理工作,确保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和运行正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四川省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条例》《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攀枝花市民用机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

第三条机场管理机构是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巡查责任主体,发现妨碍机场安全运行环境的,应当及时排除或者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机场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负责对非法设置无线电台(站)的查处;负责对无线电有害干扰的排查。

教育和体育部门:负责督促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和航路附近区域的空中体育运动、航模放飞等活动,在活动前向机场管理机构报备,并按要求严格进行。

对依法登记注册的信鸽、航模、风筝等协会,督促其严格落实机场净空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公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禁止在相关区域施放无人机、孔明灯、风筝、烟花爆竹等监管办法,向社会公布并检查落实。

对在禁止区域实施危害航空器安全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及处理。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最新的机场净空保护区的限高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照机场净空要求审批新建、改(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将实际建筑高度纳入规划专项验收。

督促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修建电气化铁路、通讯铁塔、高压铁塔及输电线等项目的单位按要求办理相关审核手续,涉及到无线电等相关内容通知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及机场管理机构共同商定。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工业企业环境执法监管,确保烟尘达标排放,依法查处机场周围违法排污企业;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秸秆禁烧工作。

青岛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24修正)

青岛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24修正)

青岛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04•【字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施行日期】2024.06.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青岛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15年12月2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公布根据2020年8月23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4年6月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保障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及其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是指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安全,按照民航技术标准划定的空间范围。

本办法所称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是指为了保障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正常工作,按照国家标准和民航行业标准划定,用以排除非民用航空的各类无线电设备和非无线电设施设备等产生的干扰所必需的空间范围,由设置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两部分组成。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综合协调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无线电管理、城市管理、公安、生态环境、气象、园林和林业、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相关区(市)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中国民用航空青岛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称民航管理机构)负责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通告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通告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6.27•【文号】•【施行日期】1995.06.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通告(1995年6月27日)当前,一些机场周围的超高建筑物问题非常突出,机场净空条件遭到严重破坏,危及飞行安全。

有的机场不能保障正常的运输生产,甚至关闭运营,广大旅客及社会各界反映强烈;有的机场由于拆除处理超高建筑物,造成经济损失。

对此,各有关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

现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特通告如下:一、各地城建规划部门要把保护机场净空工作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并加强管理监督,制定机场净空区域修建建筑物、设施审批程序等办法,加强对厂矿企业、城乡居民的宣传教育,负责协调处理有关破坏机场净空的事件。

二、各机场管理机构要依据本机场的发展规划绘制机场净空限制图,报请当地城建规划部门从城市总体规划上予以保护和控制。

目前,尚未向城建规划部门报送机场净空限制图的单位要抓紧办理。

各机场管理机构要对机场净空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了解,主动向机场周围单位和个人宣传保护机场净空的重要性,防止和避免造成障碍物的事实后再去处理。

今后凡对机场净空管理不严,放任净空区出现严重的障碍物,以致影响飞行安全和机场正常使用的,要查清事实,追究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机场净空区域内修建建筑物或设施,必须征得机场管理机构的同意,再报请当地城建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禁止在民用机场及其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一)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设施;(二)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设施;(三)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设施;(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其他物体;(五)种植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或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树木、植物。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2.08.31•【文号】民航规〔2022〕35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航规〔2022〕35号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工作,确保飞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参考国际民航组织《机场使用许可证颁发手册》以及《机场勤务手册》的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内容,另行规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分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

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为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加上适当的面外区域,一般为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以内的区域。

净空关注区域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之外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净空关注区域一般无需开展巡视检查,但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运行实际,定期收集该区域内高大建(构)筑物的信息,并复核其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四条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工作,发现影响飞行安全的障碍物、升空物体及其他活动或者行为时应当及时处置。

第五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部门负责净空管理工作,并根据净空管理工作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净空管理及巡视检查人员和必要的设备。

净空巡视检查人员数量应当根据巡视检查工作量、巡视检查方式和机场周边净空环境等因素评估确定(一般不少于2人)。

第六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净空管理和巡视检查人员业务培训制度,并严格落实。

业务培训包括初始培训和年度复训。

净空管理和巡视检查人员初始培训应当不少于24学时,年度复训应当不少于8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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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宇丰
梁宇丰(1991-)男,汉族,
主要从事西南地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飞行程序设计工作,在山区、高原地区机场
的传统和PBN飞行程序设计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先后完成了西南地区重庆、贵阳
机场多跑道运行的飞行程序设计。

本文针对目前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形势下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工作现状,列举了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几种
并对净空保护工作中采用的评估方法进行了阐述,
提出了应加强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宣传工作的措施,为机场净空管理部门开展净空保护工作提供了参考意见。

内水平面是位于机场及其周围以上的一个水平面中的一
个面,以跑道两端入口中点为圆心,以4公里半径画出圆弧,
再以与跑道中线平行的两条直线与圆弧相切成一个近似椭圆
形,形成一个高出起算标高45米的水平面。

内水平面主要
限制跑道侧方及以远的净空,大多数的机场净空超高建筑物
通常位于内水平面内。

过渡面是沿升降带边缘和部分进近面边缘坡度向上和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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