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劳动基准法
日本法律规定薪资(3篇)
第1篇一、引言薪资是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重要方式,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指标。
在日本,薪资问题受到法律的严格规范,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从日本法律规定薪资的角度,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日本薪资制度概述1. 薪资构成在日本,薪资通常由以下几部分构成:(1)基本工资:指劳动者每月应得的固定金额,包括加班费、奖金等。
(2)加班费: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根据劳动法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
(3)奖金:指企业为奖励劳动者在工作中的突出表现,按照一定比例或金额支付的额外报酬。
(4)津贴:指企业为补偿劳动者在特定工作条件下的额外支出,如交通费、住宿费等。
2. 薪资支付方式日本薪资支付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月薪制:指企业按照劳动者每月工作时间支付固定工资。
(2)日薪制:指企业按照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3)小时工资制:指企业按照劳动者每小时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三、日本法律规定薪资1. 《劳动基准法》《劳动基准法》是日本关于薪资的最基本法律,规定了薪资支付的基本原则和最低标准。
(1)薪资支付原则:企业应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实际时间支付工资,不得拖欠。
(2)最低工资:日本实行最低工资制度,各都道府县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劳动力市场状况,制定最低工资标准。
(3)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应按照规定支付,一般不得超过基本工资的150%。
2. 《工资支付法》《工资支付法》规定了薪资支付的具体程序和方式。
(1)支付期限:企业应按照规定期限支付工资,一般为每月的1日至10日。
(2)支付方式:企业应采用现金、转账等方式支付工资,不得以物品、代金券等替代。
(3)工资单:企业应向劳动者提供工资单,详细列明薪资构成、支付金额等信息。
3. 《劳动组合法》《劳动组合法》保障了劳动者通过工会等劳动组合组织争取合理薪资的权利。
(1)集体谈判:企业应与工会进行集体谈判,就薪资、工作时间等事项达成协议。
翻译日本法
中国劳动法与日本劳动法的不同在中国,1995年1月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其为基准。
日本的劳动法(严格地说,日本由于没有劳动法名称的法律,日本一般称作劳动基准法/劳动关系调整法/劳动组合法等),虽然没有什么太大的变化,但是也有不同点。
而且,在日本,法制度的内容在全国几乎是相同的,在中国具有中国式的法制度。
1.劳动时间的基准日本劳动基准法几乎相同,劳动时间为1天8小时以内,1周平均44小时以内。
(现实是很多地区根据条例都是一周40小时以内)休日为1周休1天以上,工作1年以上的劳动者给予年度休假。
第36条国家规定劳动者一天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了小时,平均一周的劳动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
第38条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周不少于1天的休息时间。
第45条国家实施年度休假制度,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工作者给予休假,具体的规则由国务院制定。
2.试用期限的具体规定日本没有针对试用期限的直接规定,在中国有直接规定。
第21条劳动契约当中试用期限是可以规定的,试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实际上各个地区有细致的规定例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3条劳动合同当中试用期限可以商定。
劳动合同未满6个月不得制定试用期限。
劳动合同为6个月以上但未满月年试用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满1年但未满3年试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劳动合同满3年劳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劳动合同的期限在日本正社员以不规定劳动期限为原则,在中国规定劳动期限是劳动合同的原则。
在同一地点连续工作10年以上者能转变劳动期限。
第20条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时间外劳动时间数的规定日本的劳动基准法,没有规定时间,根据通知限制时间。
但是在中国劳动法中有具体的规定。
第41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日本劳务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劳务合作日益频繁。
日本作为亚洲经济发达国家,劳务市场对外开放程度较高,吸引了大量外国劳动者前往就业。
为了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务市场的正常秩序,日本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劳务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日本劳务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日本劳务法律体系日本劳务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劳动基准法劳动基准法是日本劳务法律体系的核心,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工资支付、劳动条件、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本标准。
2.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 劳动保险法劳动保险法规定了劳动者在失业、疾病、伤害、老年等方面的保险待遇,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4.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程序,为劳动者提供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律途径。
5. 特定行业法特定行业法针对特定行业的特点,对劳动者的权益进行特殊保护,如建筑业、餐饮业、服务业等。
三、日本劳务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根据劳动基准法,日本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连续工作6小时以上,应给予劳动者1小时的休息时间。
此外,每月应有1天休息日。
2. 工资支付劳动基准法规定,工资应在每月的15日前支付,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计算应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等。
3. 劳动条件劳动基准法对劳动条件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如劳动场所应保持安全、卫生,不得使用童工、限制工时等。
4. 劳动安全卫生劳动基准法对劳动安全卫生作出规定,要求用人单位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危害生命、身体健康的劳动。
5.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 劳动保险劳动保险法规定了劳动者在失业、疾病、伤害、老年等方面的保险待遇。
日本职场霸凌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职场霸凌问题日益引起广泛关注。
在日本,职场霸凌问题尤为严重,成为社会的一大痛点。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典型的日本职场霸凌法律案例,对日本职场霸凌的法律制度进行探讨。
二、案例背景某公司职员小张(化名)在该公司工作多年,因工作能力较强,备受领导赏识。
然而,在工作中,小张却时常遭受同事小李(化名)的恶意攻击。
小李在会议、工作中故意针对小张,进行言语侮辱、威胁,甚至动手打人。
小张多次忍让,但问题愈发严重。
最终,小张不堪忍受,向公司提出辞职。
离职后,小张向劳动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对其进行赔偿。
三、案例分析1. 职场霸凌的定义在日本,职场霸凌是指在工作场所中,通过言语、行为等手段对他人进行恶意攻击,造成对方心理、生理上的伤害,使其感到不安、痛苦,甚至影响其正常工作、生活的一种行为。
2. 案例中涉及的法律法规(1)《日本劳动基准法》《日本劳动基准法》规定,雇主有义务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防止职场霸凌的发生。
公司未能履行这一义务,应对受害者进行赔偿。
(2)《日本劳动基准法》第7条该条规定,雇主不得对劳动者进行侮辱、威胁、殴打等行为,不得强迫劳动者从事危险、过重的工作。
(3)《日本劳动基准法》第34条该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有权要求雇主赔偿。
3. 案例判决劳动委员会经审理,认定小李的行为构成职场霸凌,小张受到的伤害与工作环境有关。
根据《日本劳动基准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公司对小张进行赔偿。
四、日本职场霸凌法律制度的启示1. 完善法律法规日本在职场霸凌问题上已有一套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但仍需不断完善,加大对职场霸凌行为的处罚力度。
2. 强化企业责任企业应建立健全反职场霸凌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制观念,预防和制止职场霸凌行为。
3. 加强劳动者维权意识劳动者要增强维权意识,遇到职场霸凌时,要勇敢站出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4. 建立多方协作机制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多方应共同参与,形成合力,共同打击职场霸凌现象。
日本对加班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日本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其劳动市场具有独特的特点。
在追求效率与竞争的环境中,加班文化在日本社会中根深蒂固。
然而,长时间工作对劳动者身心健康的影响日益凸显,引发了社会对加班问题的关注。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日本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加班时间、加班工资、加班限制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日本对加班的法律规定。
二、日本加班时间规定1. 法定工作时间日本《劳动标准法》规定,标准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
这是日本劳动者的法定工作时间。
2. 加班时间加班时间是指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工作时间。
根据《劳动标准法》规定,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但特殊情况下,经劳动者同意,加班时间可以延长至4小时。
3. 连续加班时间连续加班时间是指连续两个工作日内的加班时间。
根据《劳动标准法》规定,连续加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三、日本加班工资规定1. 加班工资计算根据《劳动标准法》规定,加班工资应按照以下标准计算:(1)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25倍,适用于加班时间在3小时以内的情形;(2)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倍,适用于加班时间在3小时以上但不超过4小时的情形;(3)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25倍,适用于连续加班时间在12小时以内的情形;(4)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倍,适用于连续加班时间在12小时以上的情形。
2. 加班工资支付用人单位应在加班次日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委员会投诉,要求支付加班工资及赔偿金。
四、日本加班限制规定1. 休息日加班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支付加班工资,并保证劳动者有不低于2天的时间补休。
2. 法定节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支付加班工资,并保证劳动者有不低于3天的时间补休。
3. 特殊情况下的加班限制(1)孕妇、哺乳期妇女、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劳动者,用人单位在安排加班时,应充分考虑其身体状况和工作能力。
日本对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宪法日本宪法是日本的最高法律,于1947年5月3日颁布实施。
宪法规定了日本的政治体制、公民权利和义务等基本内容。
1. 政治体制:日本实行君主立宪制,天皇是国家象征,不参与政治活动。
政府由内阁和议会组成,内阁对议会负责。
2. 公民权利和义务: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如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宗教信仰自由等。
同时,公民有义务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
二、民法日本民法是调整私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主要包括人法、物权法、债权法、继承法等。
1. 人法:规定了人的出生、死亡、姓名、住所、婚姻、家庭等法律关系。
2. 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基本原则,如所有权、用益权、担保物权等。
3. 债权法:规定了债权债务关系,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
4. 继承法:规定了遗产继承的基本原则,如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等。
三、商法日本商法是调整商业活动的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法、商法典、破产法等。
1.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经营、解散等法律关系。
2. 商法典:规定了商行为、商业登记、商业账簿等法律关系。
3. 破产法:规定了破产程序、破产债权、破产财产等法律关系。
四、刑法日本刑法是调整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了犯罪、刑罚、诉讼程序等。
1. 犯罪: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如谋杀、伤害、盗窃、欺诈等。
2. 刑罚:刑法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如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
3. 诉讼程序:刑法规定了刑事诉讼程序,如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
五、行政法日本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主要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责任法等。
1. 行政组织法:规定了行政组织的设立、职权、职责等。
2. 行政程序法:规定了行政行为的基本原则,如公开、公正、合法等。
3. 行政责任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劳动法日本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和劳动保护的法律,主要包括劳动基准法、劳动安全卫生法、劳动争议调解法等。
1. 劳动基准法:规定了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工资、劳动条件等。
3须知的日本劳动基准法律在日本工作的外国人受到劳动基准
(1) 禁止以国籍为由的歧视雇主不得以劳动者的国籍、信仰或社会地位为由,在工资、劳动时间等劳动条件上给予歧视性待遇。
(劳动基准法第3条)(2) 明确提示劳动条件雇主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明确提示工资、劳动时间等劳动条件。
特别是关于工资、劳动时间等事项及其他命令性规定事项,必须以明确的书面形式(劳动条件通知书等(请参照所附资料))给予提示。
(劳动基准法第15条)(3) 禁止强制劳动和从中榨取雇主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劳动者从事违背其意志的工作。
另外,不得以中介他人的就业为职业而从中谋利。
(劳动基准法第5条、第6条)(4) 禁止规定以不履行劳动合同为由的违约金及预先签定损害赔偿金等合同对于合同期未满的辞职者,禁止规定以不履行劳动合同为由的违约金。
严禁预先签定损害赔偿金合同。
(劳动基准法第16条)(5) 限制解雇由于发生劳动灾害而休养的劳动者原则上禁止在因工伤或因病疗养期间及其后30天之内解雇劳动者。
(劳动基准法第19条)(6) 解雇通知解雇劳动者时,原则上必须至少在30天之前事先通知本人。
如果在30天之前没有通知的话,则最低须支付未满30天部分的平均工资(解雇通知津贴)。
但是,由于天灾等无法抗拒的原因而使企业无法继续维持,或由于劳动者自身原因而被解雇时,则不属于该范畴。
但是,上述情况必须接受劳动基准监督署长的解雇通知除外的认定。
(劳动基准法第20条、21条)(7) 工资的支付每个月必须用货币在规定的日期前,将工资全额直接支付给劳动者。
但是,税金、雇用保险费、健康保险费、劳资双方协定的工会会费等的扣除部分都不包括在全额支付的范围内。
(劳动基准法第24条)(8) 最低工资雇主必须向劳动者支付高于最低标准工资的工资(最低工资法第5条)。
最低工资根据都、道、府、各县及不同地区、不同行业而设定。
(9) 劳动时间、假日雇主不得让劳动者1天工作超过8小时以上、1周超过40小时以上(一部分规模、职种的企业单位为44小时)(劳动基准法第32条、第40条)。
年休国家规定
年休国家规定
年休是指每年员工可以休息的日子,也是员工享受假期休息的权利。
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年休制度和规定,下面将以日本、美国和中国为例,讨论这些国家的年休规定。
首先来看日本的年休规定。
根据《劳动基准法》,日本的年休制度是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来规定的。
通常员工在第一个工作年度内不享有年休,之后每工作满6个月积累1天年休假,每月最多可以累积20天年休假。
但是根据具体行业和公司的政策,年休假的累积天数可能会有所不同。
此外,日本还设立了“特别休假制度”,用于照顾家庭成员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休假。
接下来是美国的年休规定。
美国没有强制性的年休法规,每个雇主可以自由决定员工的年休政策。
通常来讲,美国的雇主会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和表现来决定给予多少天的年休假。
一般来说,员工在开始工作的第一年可能只有几天年休假,而在工作一段时间后,年休假的天数会逐渐增加,最高可以达到4周左右。
最后是中国的年休规定。
根据《劳动法》,中国的员工享有年休假的权利。
员工在工作一年以上但不满10年的,享有5天
年休假;工作满10年以上但不满20年的,享有10天年休假;工作满20年以上的,享有15天年休假。
同时,根据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安排,员工还可以享受带薪休假。
综上所述,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年休规定。
日本根据工作年限来确定年休假的天数,最高为20天;美国没有强制性的年休法
规,由雇主自行决定;中国根据工作年限提供5-15天不等的年休假。
年休假是员工享受休息的权利,有助于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生活质量,但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各自国家的法律法规来合理安排和使用。
日本法律规定时薪(3篇)
第1篇一、前言时薪是日本劳动法中的一项重要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得到合理保障。
本文将从日本劳动法关于时薪的规定、时薪的计算方法、时薪的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日本劳动法关于时薪的规定1. 劳动基准法日本劳动基准法是关于劳动条件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时薪有明确规定。
根据《劳动基准法》第32条规定,雇主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应按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实际长度计算。
2. 劳动时间规定日本劳动法对劳动时间有明确规定,其中关于加班工资的计算,也涉及到时薪的问题。
《劳动基准法》第37条规定,加班工资应按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25倍计算。
此外,若加班时间超过一定时限,加班工资应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倍计算。
3. 最低工资规定日本劳动法还规定了最低工资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最低工资保障。
根据《最低工资法》第4条规定,雇主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时薪的计算方法1.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的工资。
计算方法如下: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 (月工资÷ 工作时间)× 实际工作时间2. 加班工资加班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工作的工资。
计算方法如下:加班工资 =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加班工资倍率× 加班时间其中,加班工资倍率根据加班时间不同而有所不同:- 1.25倍:加班时间不超过1小时- 1.5倍:加班时间超过1小时,不超过3小时- 1.75倍:加班时间超过3小时,不超过6小时- 2倍:加班时间超过6小时,不超过8小时- 2.5倍:加班时间超过8小时,不超过10小时- 3倍:加班时间超过10小时3. 最低工资最低工资的计算方法如下:最低工资 = 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四、时薪的适用范围1. 正式员工日本劳动法规定,雇主应按时薪支付给正式员工的工资。
正式员工是指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3个月以上的劳动者。
日本劳动基准法的主要内容
日本劳动基准法的主要内容[日期:2005-02-12] 来源: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作者:[字体:大中小]日本劳动基准法由总则、劳动合同、工资、劳动时间、劳动安全卫生、未成年者劳动基准、女性劳动基准、工伤赔偿、员工宿舍、劳动监察机关等十四章构成。
其中很大篇幅是关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内容。
第一章总则。
主要是界定劳动基准法所使用的用语。
对劳动条件、劳动条件决定、均等待遇、男女同工同酬、禁止强制劳动、排除中间剥削、保障行使公民权、劳动者、用人单位、工资等一些用语作了概念性的界定。
也阐明这些用语在劳动基准法中使用的原则。
这章可称为是劳动宪章。
第二章劳动合同。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低于劳动基准法所规定劳动条件的劳动合同无效。
为了防止人身隶属关系的出现,对有期限的雇用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合同期限做了严格的规定。
除了特殊情况外,原则只能签订一年合同。
用人单位在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以劳动者能明白的方式,向劳动者提示关于工资、劳动时间及其他一些劳动条件。
用人单位不得签订包含有在劳动者不履行合同时,事先规定赔偿金额的合同。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控制劳动者人身自由现象的出现,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签订先借给劳动者钱款,然后叫劳动者提供劳动,抵押其所借钱款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还不得签订叫劳动者把所得工资当做储蓄金存起来或者管理劳动者储蓄金的合同。
除以上外,劳动合同还对解雇劳动者做了限制性的规定。
用人单位不能解雇因工负伤或者因病正在治疗而不能工作的员工、治愈后没有经过30天的员工、产前和产后以及产后还没有经过30天的女工。
用人单位要解雇劳动者时,必须至少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
如果不是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的话,必须要给想解雇的员工支付30天以上的平均工资。
劳动者在退职时,如果要求用人单位出具包括从事工作的时间、工种、职务、工资、退职理由等内容的证明书时,用人单位不得拖延要立即给劳动者出具包括以上内容的退职证明。
在劳动者死亡和退职时,如果家属提出要求的话,必须在7日内把劳动者的工资、保证金等如数返还给其家属。
日本用人单位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日本作为亚洲发达国家之一,其用人单位法律规定在保障劳动者权益、规范劳动关系方面具有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日本用人单位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包括劳动基准法、雇佣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法等。
二、劳动基准法1. 劳动基准法概述劳动基准法是日本劳动法律体系中的核心法律,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该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资、休息、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等方面的基本标准。
2. 工作时间与休息根据劳动基准法,日本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标准工作时间: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2)休息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休息日不得少于24小时。
(3)加班: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每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45小时。
(4)休息日加班:支付不低于平时工资的150%。
3. 工资(1)工资支付: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拖欠。
(2)最低工资:日本实行最低工资制度,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设定最低工资标准。
(3)加班工资:加班工资支付标准为平时工资的1.25倍。
4. 安全卫生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以下安全卫生规定:(1)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条件。
(2)定期对劳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3)对劳动者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三、雇佣合同法1. 雇佣合同法概述雇佣合同法是日本劳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合同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雇佣合同类型(1)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限不限。
(2)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或以上。
(3)部分时间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部分时间合同,工作时间少于标准工作时间。
3. 雇佣合同解除(1)双方协商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雇佣合同。
(2)法定解除: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如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可以解除雇佣合同。
日本労働基准法
労働基準法(昭和二十二年四月七日法律第四十九号)最終改正:平成二〇年一二月一二日法律第八九号(最終改正までの未施行法令)昭和六十年六月一日法律第四十五号(未施行)第一章総則第二章労働契約第三章賃金第四章労働時間、休憩、休日及び年次有給休暇第五章安全及び衛生第六章年少者第六章の二妊産婦等第七章技能者の養成第八章災害補償第九章就業規則第十章寄宿舎第十一章監督機関第十二章雑則第十三章罰則附則第一章総則(労働条件の原則)第一条労働条件は、労働者が人たるに値する生活を営むための必要を充たすべきもので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2この法律で定める労働条件の基準は最低のものであるから、労働関係の当事者は、この基準を理由として労働条件を低下させてはならないことはもとより、その向上を図るように努め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労働条件の決定)第二条労働条件は、労働者と使用者が、対等の立場において決定すべきものである。
○2労働者及び使用者は、労働協約、就業規則及び労働契約を遵守し、誠実に各々その義務を履行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均等待遇)第三条使用者は、労働者の国籍、信条又は社会的身分を理由として、賃金、労働時間その他の労働条件について、差別的取扱をしてはならない。
(男女同一賃金の原則)第四条使用者は、労働者が女性であることを理由として、賃金について、男性と差別的取扱いをしてはならない。
(強制労働の禁止)第五条使用者は、暴行、脅迫、監禁その他精神又は身体の自由を不当に拘束する手段によつて、労働者の意思に反して労働を強制してはならない。
(中間搾取の排除)第六条何人も、法律に基いて許される場合の外、業として他人の就業に介入して利益を得てはならない。
(公民権行使の保障)第七条使用者は、労働者が労働時間中に、選挙権その他公民としての権利を行使し、又は公の職務を執行するために必要な時間を請求した場合においては、拒んではならない。
但し、権利の行使又は公の職務の執行に妨げがない限り、請求された時刻を変更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日本解除劳务合同赔偿
在日本工作期间,如果因各种原因需要解除劳务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需要了解相应的赔偿规定。
以下是对日本解除劳务合同赔偿的简要介绍。
一、解除合同赔偿的一般规定1. 日本劳动基准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如劳动者无故辞职或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合同,都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赔偿金额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月工资等因素确定。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3)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特殊情况下的赔偿1. 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合同: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当于赔偿金金额的违约金。
2. 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劳动者因特殊原因(如家庭困难、健康问题等)需要提前解除合同,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当于赔偿金金额的违约金。
3. 培训费用赔偿:如果劳动者在合同期间接受过用人单位的培训,且合同中有关于培训费用赔偿的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时,需按照约定赔偿培训费用。
4. 违反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条款,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三、注意事项1.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2.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在日本解除劳务合同赔偿方面,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依法行事。
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遵守法律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日本法律规定打工休息(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出国打工,日本作为亚洲经济发达国家,吸引了大量外国务工人员。
在日本打工,了解当地的法律规定至关重要。
本文将重点介绍日本法律规定中关于打工休息的相关内容,旨在帮助外国务工人员在日本顺利打工。
二、日本工作时间规定1. 标准工作时间根据日本《劳动基准法》规定,标准工作时间是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日不超过8小时。
企业不得强制员工超过标准工作时间。
2. 连续工作时间日本法律规定,连续工作6小时后,员工有权休息1小时。
休息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
三、休息日规定1. 法定休息日日本法律规定,员工每周至少享有1天休息日。
休息日可以是周六、周日,也可以是周六和周日以外的其他工作日。
2. 公休日日本法律规定,国家法定假日、地方节日、企业纪念日等均视为公休日。
员工在这些公休日享有休息权利。
3. 特殊情况下的休息日在以下情况下,员工有权要求休息日:(1)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累计工作时间超过100小时;(2)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累计工作时间超过300小时;(3)因工作原因导致身体状况不佳,需要休息。
四、年假规定1. 年假天数根据日本《劳动基准法》规定,员工每年享有带薪年假。
具体天数如下:(1)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员工,每年享有5天带薪年假;(2)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员工,每年享有10天带薪年假;(3)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员工,每年享有15天带薪年假。
2. 年假使用员工需提前向企业提出年假申请,企业应予以批准。
员工在年假期间,企业应支付正常工资。
五、特殊情况下的休息规定1. 特殊休息日在以下情况下,员工有权要求特殊休息日:(1)因家庭原因,需要照顾家人;(2)因个人原因,需要处理个人事务;(3)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员工无法按时到岗。
2. 特殊休息日工资员工在特殊休息日,企业应支付正常工资。
六、加班规定1. 加班申请员工在加班前,需向企业提出加班申请。
日本工作人员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日本是一个法治国家,其法律法规体系严谨、完善。
对于日本工作人员而言,了解相关法律规定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日本工作人员的法律规定。
一、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根据日本《劳动基准法》,全日制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为每周40小时,平均每天8小时。
休息日为每周至少1天,连续工作6天以上需安排休息日。
加班时间不得超过每周45小时,加班工资为正常工资的1.25倍。
二、工资与福利1. 工资:日本工资制度较为严格,实行月薪制。
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等。
日本法律规定,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 福利:日本企业普遍为员工提供以下福利:(1)养老保险:日本法律规定,雇主和员工需共同缴纳养老保险,确保员工退休后有稳定的收入。
(2)医疗保险:雇主需为员工缴纳医疗保险,保障员工在生病时的医疗费用。
(3)失业保险:日本法律规定,雇主需为员工缴纳失业保险,员工失业后可领取一定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4)产假和育儿假:日本女性员工产假为14周,男性员工可享受7天的育儿假。
此外,企业还需为员工提供育儿设施和育儿支持。
三、劳动安全与健康日本《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定,雇主需保障员工在工作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具体包括:1. 雇主应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2. 雇主需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眼镜等。
3. 雇主应确保工作场所的空气质量、温度、湿度等符合国家标准。
4. 雇主需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确保员工身体健康。
四、劳动合同与解雇1. 劳动合同:日本法律规定,雇主与员工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解雇:日本法律规定,雇主解雇员工需符合以下条件:(1)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重大错误;(2)企业因经营困难,确需裁员;(3)员工因病、伤等原因无法继续工作。
在解雇员工时,雇主需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支付相应的解雇补偿金。
五、劳动争议解决日本劳动争议解决途径包括:1. 劳动委员会:员工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时,可向劳动委员会申请调解。
日本劳动基准法在劳动法中的地位及其子法体系
日本劳动基准法在劳动法中的地位及其子法体系在现代社会里尽管劳动法是经常被使用的一个法律术语,但是实际上单叫做劳动法的法律是不存在的。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使用的劳动法实际上是各种关于劳动的法律的总称。
劳动基准法就是构成劳动法大家庭的非常重要的一员。
日本的劳动法由四个领域构成,即:雇佣关系法(个别劳动关系法)、劳资关系法(集体劳动关系法)、劳动力市场法、公务员等劳动法。
其中雇佣关系法、劳资关系法是主要部分;劳动力市场法是周边领域法;公务员等劳动法是特别法。
劳动基准法是制定雇佣关系法的主要母法和处于劳资关系法中心地位的工会法构成日本劳动法的两大支柱法规。
在雇佣关系法体系中除了劳动基准法以外,还有《劳动安全卫生法》《最低工资法》等法规。
在现实生活中,劳动基准法对有些劳动纠纷并没有作出规定,随着劳动就业方式的多样化,这种问题就更明显。
所以也不能否定劳动基准法在整个雇佣关系法体系中所占的比重有所减小。
与之相反的是在这个领域内判例理论所占的比重在逐渐增大。
因此,应该说现在的雇佣关系法是以劳动基准法为中心的几个法规和由来自判例理论的各种规则构成的一个体系。
尽管如此,劳动基准法在雇佣关系法体系中还是起着中心作用的法律。
现在,雇佣关系法领域的主要法规,除了《劳动安全卫生法》《最低工资法》《男女雇佣机会平等法》等法规外,还有和劳动基准法同时制定的《工伤保险法》。
《劳动安全卫生法》(最低工资法)是将原存于劳动基准法中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和最低工资的条款加以变更、补充而分离、独立出来的法规。
相对于此,《工伤保险法》的目的是将存在于劳动基准法中的雇主对工伤的赔偿责任的条款由保险制度来担保。
所以现在的劳动基准法中关于工伤赔偿部分已没有实在意义,其大部分功能都由(工伤保险法)来承担。
实际上,《男女雇佣机会平等法》和《最低工资法》也是对劳动基准法相关条款的补充。
《劳务派遣法》是调整劳动基准法投有预想到的雇佣类型而制定的法律。
劳动基准法中对高龄者、残疾人雇用也没做规定。
日本关于加班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日本作为世界上工作时间最长的国家之一,加班文化在社会中根深蒂固。
然而,长时间的加班对员工的身心健康、工作效率以及生活质量产生了严重影响。
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日本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加班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日本关于加班的法律规定,包括加班的定义、加班时间限制、加班工资计算、加班的补偿措施等方面。
二、加班的定义在日本,加班是指员工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自愿或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
加班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 延长工作时间: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结束后,继续工作的时间。
2. 加班工资:员工因加班而获得的额外报酬。
3. 加班补偿:员工因加班而获得的额外福利,如调休、补贴等。
三、加班时间限制日本《劳动标准法》规定,员工每周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平均每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45小时。
对于特定行业,如制造业、建筑业等,根据行业特点,加班时间限制可能会有所放宽。
四、加班工资计算日本《劳动标准法》规定,加班工资应按照以下标准计算:1. 基本工资:员工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其基本工资。
2. 加班工资比例:加班工资比例根据加班时间不同而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加班时间在1至3小时内的,加班工资比例为150%;3至6小时内的,加班工资比例为200%;6小时以上的,加班工资比例为300%。
五、加班的补偿措施日本法律对加班的补偿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加班工资:如前所述,加班工资是员工加班的主要补偿方式。
2. 调休:员工可以在加班工资与调休之间进行选择。
调休是指将加班时间转换为休息时间,员工可以选择在另一个时间点休息,如周末或节假日。
3. 补贴:部分企业会为员工提供加班补贴,如交通补贴、餐费补贴等。
4. 休息日加班:员工在休息日加班,企业需支付不低于300%的加班工资。
六、违反加班规定的法律责任日本《劳动标准法》规定,企业不得违反加班时间限制,否则将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 责令改正:劳动部门可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
日本工作如何保障你的权利
日本工作如何保障你的权利在日本,外国人员工,平等适用劳动基准法关于劳动时间和休息日的相关规定,可享受法定劳动时间、休息日、节假日和有薪假期等法定保障。
那么,日本工作如何保障你的权利?小编跟您一起探究一下。
日本工作如何保障你的权利1.平等待遇日本劳动基准法遵循平等待遇原则。
雇主不能以员工的国籍、信仰、社会身份为由,在工资、劳动时间和其他劳动条件方面,作歧视性处理。
若员工发现雇主因以上原因,下调员工工资,则属违反原则。
雇主有可能会受到6个月以下徒刑或30万日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2.法定劳动时间/休息日日本法定劳动时间是:8小时/天,40小时/周,部分行业为44小时/周。
法定休息日是:1天以上/周或4天以上/月。
3.最低工资雇主需遵循最低工资法,向员工支付最低额以上的工资。
最低工资法在地区之间有差异,或不定期有调整。
比如,2015年10月后,东京都的最低工资,从888日元/小时上调至907日元/小时。
4.加班工资要求员工延长法定劳动时间,雇主需支付正常劳动时间工资25%以上的加班工资。
要求员工在休息日上班,雇主需支付正常劳动时间工资35%以上的加班工资。
要求员工深夜(晚10点后-早5点前)上班,雇主也需额外支付25%以上的工资。
外国人员工,平等适用劳动基准法关于劳动时间和休息日的相关规定,可享受法定劳动时间、休息日、节假日和有薪假期等法定保障。
5.辞职自由原则上,员工有权中途提出辞职。
若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员工需提前2周预告,则可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员工守则,明确规定过其他预告期,比如30天,员工则需服从。
若签订的是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员工需有正当理由,才能解除合同。
6.解雇预告雇主若想解雇员工,需提前30天预告。
若预告期不足30天,雇主需承担30天不足天数的平均工资,即解雇预告补贴。
但是,因自然灾害或其他正当理由,导致公司业务无法继续经营或员工方面的原因而导致的解雇,则不受此限。
日本法律规定基本工资(3篇)
第1篇一、引言工资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应得的报酬,是劳动者维持基本生活、实现自身价值的重要保障。
在日本,工资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日本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其中《日本劳动基准法》对基本工资的规定尤为详细。
本文将详细介绍日本法律规定的基本工资。
二、基本工资的定义在日本,《日本劳动基准法》中对基本工资的定义为:“劳动者因完成工作而得到的、在计算工资时予以计算的全部报酬。
”基本工资包括基本月薪、基本日工资、基本小时工资等形式。
三、基本工资的计算1. 基本月薪基本月薪是指劳动者在一个工资计算周期内,按照约定的工作时间,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后应得的报酬。
基本月薪的计算公式为:基本月薪 = 工作时间× 基本月薪率其中,工作时间包括法定工作时间、加班时间等。
基本月薪率是指每小时或每天应得的工资数额。
2. 基本日工资基本日工资是指劳动者在一个工作日内,按照约定的工作时间,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后应得的报酬。
基本日工资的计算公式为:基本日工资 = 工作时间× 基本日工资率其中,工作时间包括法定工作时间、加班时间等。
基本日工资率是指每小时应得的工资数额。
3. 基本小时工资基本小时工资是指劳动者在一个小时内,按照约定的工作时间,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后应得的报酬。
基本小时工资的计算公式为:基本小时工资 = 工作时间× 基本小时工资率其中,工作时间是指实际工作时间。
基本小时工资率是指每小时应得的工资数额。
四、基本工资的支付1. 支付时间根据《日本劳动基准法》规定,雇主应在工资计算周期结束后的一定期限内支付工资。
具体支付时间如下:(1)月薪制:工资应在工资计算周期结束后7日内支付。
(2)日薪制:工资应在工作日结束后7日内支付。
(3)小时工资制:工资应在工作日结束后7日内支付。
2. 支付方式雇主应按照劳动者选择的方式支付工资,如现金、银行转账等。
五、基本工资的保障措施1. 法定最低工资《日本劳动基准法》规定,雇主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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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劳动基准法(1976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劳动条件的原则)劳动条件必须符合工人作为人在生活上应有的需要。
(2)鉴于本法所规定的劳动条件为最低标准,劳动关系中的当事人不仅不应以此标准为借口降低劳动条件,而且必须力求高于本标准。
第二条(劳动条件的决定)劳动条件应由工人和雇主以平等地位决定之。
(2)工人和雇主应遵守劳动协约、雇佣规则及劳动合同,并诚实履行其义务。
第三条(平等待遇)雇主不得以工人的国籍、信仰和社会地位为理由而在工资、工作时间和其它劳动条件方面规定不同的待遇。
第四条(男女同酬的原则)雇主不得以受雇者是女工为理由而在工资方面规定与男工不同的待遇。
第五条(禁止强迫劳动)雇主不得凭借暴力、威胁、监禁或其它妨碍精神和人身自由的不正当手段强迫工人从事违反其意志的劳动。
第六条(禁止中间克扣)除法律允许者外,任何人不得以帮助别人的就业为职业从中获利。
第七条(行使公民权的保障)工人为行使选举权、其它公民权利或者为执行公共职务而在工作时间中要求必需的时间时,雇主不得拒绝。
但对其行使权利或执行公共职务没有妨碍时,雇主可以改变所要求的时间。
第八条(适用的企业范围)本法适用于下列各款之一的企业或事务所。
但仅雇佣共同生活的亲族的企业、事务所或家庭佣工则不适用本法。
1.从事商品的制造、改造、加工、修理、整洁、拣选、包装、装饰、精制以及以出售为目的而从事合成、拆装的企业或破坏、拆卸以及改造材料的企业(包括电气、瓦斯或各种动力的生产、变换和传导业以及水道工程)。
2.矿业、采石业以及其它土石或矿物的开采。
3.从事土木、建筑及其它工作物的建筑、改造、保存、修理、改建、破坏、拆卸的企业及为之作准备工作的企业。
4.使用公路、铁路、轨道、索道、船舶或飞机运送旅客或货物的企业。
5.管理船坞、船舶、堤岸、码头、火车站或仓库货物的企业。
6.耕作农场、开垦荒地或从事植物的种植、栽培、收割、采伐的企业及其它农业企业。
7.饲养动物、采捕或养殖水产动植物及其它从事牧畜、养蚕、捕鱼的企业。
8.从事贩卖、递送、储存租赁物品的企业和理发业。
9.银行、保险、介绍、经纪、证券交易、向导等企业和广告业。
10.电影片制作、放映电影、剧场和其它演出事业。
11.邮政、电信、电话业。
12.教育、研究和调查事业。
13.对病人或体弱者的治疗、看护及其它保健卫生事业。
14.旅馆、餐馆、小吃店、服务业或娱乐场。
15.焚烧、清洁业或屠宰业。
16.不在前述范围内的政府机关和公共团体。
17.由其他命令规定的企业或事务所。
第九条(定义)本法所称工人,不论他从事何种职业系指受雇于前条所列的企业或事务所(以下简称企业)而领取工资的人而言。
第十条本法所称雇主,系指企业主、企业经理人或代表企业主处理企业中有关工人事宜的人。
第十一条本法所称工资,不论其称为工资、薪金、津贴、分红或其它名称,系指雇主对工人所支付的劳动报酬而言。
第十二条本法所称平均工资,系指在必须计算平均工资之日以前的3个月内所支付给工人的工资总额除以该期间的总日数所得的金额而言。
但此项金额不得低于用下列计算方法所得的金额:1.如系按日或按时计算工资或按件和包价规定工资时,不得低于工资总额除以该时间内工作日数所得数额的60%。
2.如部分工资系按月、按周或按一定期限计算时,不得低于由该部分工资总额除以该期间的总日数所得数额和按前项计算办法所得数额的总和。
(2)对于有一定截止日期的工资计算,上项的计算的期限应从截止日期算起。
(3)前2项所规定的期间中如包括有下述期间之一时,下述期间的日数和工资应从前2项所规定的日数及工资总额中扣除:1.因工负伤或因病疗养而歇工的期间;2.女工根据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在产前产后歇工的期间;3.由于雇主的责任而歇工的期间;4.试用期间。
(4)第1项所规定的工资总额不包括临时支付的工资、超过3个月时间的定期支付的工资以及用货币以外的物品支付而不属于一定范围的工资。
(5)用货币以外的物品支付而应算人第1项所规定的工资总额内的物品支付范围及有关计算方法的必要事项,由命令规定之。
(6)对于受雇不满3个月者,第1项所规定的期间即其受雇的期间。
(7)按日雇佣者的平均工资,由劳动大臣根据其所从事的业别或职业规定之。
(8)不能根据第1项至第6项所规定的计算方法的平均工资,由劳动大臣规定之。
第二章劳动合同第十三条(违反本法的合同)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条件,低于本法所规定标准的部分应视为无效。
在此情况下,失效的部分以本法所规定的标准为依据。
第十四条(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中,除没有规定固定期限或为了完成一定的工程而规定必要的期限者外,其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劳动条件的当面说明)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雇主必须把工资、工作时间和其它劳动条件对工人当面说明。
对于工资事项,必须根据命令所规定的方法予以说明。
根据前项规定所当面说明的劳动条件如与事实不符时,工人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在前项的场合下,工人为了就业而迁居者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14天内返乡时,雇主必须负担其必要的旅费。
第十六条 (禁止签订预订赔偿的合同)禁止雇主签订预先规定不履行劳动合同时的违约金或损坏赔偿金额的合同。
第十七条(禁止扣除以前借款)雇主不得从工资中扣除以前借款或其它以工作为条件的借款。
第十八条(强制储蓄)雇主不得在劳动合同之后附订储蓄合同或关于管理储蓄的合同。
(2)雇主接受工人委托管理储蓄时,必须具有与该企业过半数工人所组织的工会订立的书面协定,没有过半数工人的工会时,必须具有与过半数工人的代表订立的书面协定,并经行政官厅认可。
(3)雇主接受工人委托管理储蓄时,必须规定管理规程,在车间现场采取措施通知工人。
(4)雇主接受工人委托管理储蓄时,若此种储蓄的管理系接受工人的存款,必须给予利息。
在此情况下,若金融机关因考虑到所接受存款的利率而命令其降低利息,此利息应看成是该命令所定利率中的附加利息。
(5)雇主接受工人委托管理储蓄,在工人要求退还储蓄时,必须立即返还。
(6)雇主违反以上规定,行政长官认为其继续管理储蓄会损害工人利益时,可以命令其停止管理工人储蓄。
(7)雇主接到停止管理储蓄的命令时,必须立即将储蓄金退还工人。
第十九条(解雇的限制)雇主不得解雇因工负伤或患病在疗养期间及疗养期后30天内的工人,以及怀孕女工和根据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在享受产假期间及其后30天内的女工。
但雇主根据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已结束了赔偿支付,或因天灾及其它不可避免的原因而致企业不能继续经营时,不在此限。
(2)在前项但书后段所述的情况下,歇业的理由需经行政官厅的认可。
第二十条(解雇的预告)雇主解雇工人时,至少应在30天前预先给予通知。
雇主不在30天以前预先通知时,必须支付相当于30天的平均工资。
但因天灾或其它不可避免的原因以致企业不能继续经营或由于工人的责任而致解雇时,不在此限。
(2)如对每一个预告日数折付一天平均工资,则可缩短前项所规定的预告日数。
(3)前条第2项的规定适用于第1项但书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前条规定不适用于下列各款的工人。
但属于第1款的工人而连续受雇已满一个月以上时,或属于第.,2或第3款的工人而受雇已超过所规定的时间时,或属于第四款的工人而连续受雇已超过14天时,仍适用前条的规定:(1)按日雇佣的工人;(2)受雇期限在2个月以内的工人;(3)受雇于季节性工作而期限在4个月以内者;(4)在试用期间的工人。
第二十二条(雇佣证明书)当工人退职要求证明其受雇期间、职业种类、在企业中的地位以及工资的时候,雇主应立即发给证明书。
(2)工人未要求证明的事项,不得记入证明书内。
(3)雇主不得以阻碍工人就业为目的而串通第三者作有关工人的国籍、信仰、社会身份或工会活动的通讯,并不得在前项所指的证明书内作任何秘密记号。
第二十三条(钱物的发还)工人死亡或退职时,在权利者提出请求的7天内,雇主必须将工资完全支付,并将公积金、保证金、储蓄款以及其它不论名称如何而属于工人的钱物发还。
(2)如果对前项的工资或钱物发生争议时,雇主应将无异议的部分在前项所规定的期限中发还。
第三章工资第二十四条(工资的支付)工资必须用货币全数直接付给工人。
但法律或劳动协约另有规定时,可用货币以外的东西支付。
在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经企业与过半数工人所组织的工会(没有这样的工会时可与过半数工人的代表)签订了书面协定时,雇主可以少支付一部分工资。
(2)每月至少要在一定日期发放工资一次以上,但临时支付的工资、分红以及其它由命令规定的类似工资不在此限。
第二十五条(紧急支付)当工人遇有生育、疾病、灾难及命令所规定的其它非常情况要求使用适当的款项时,雇主应在发放工资日期以前支付其应得的工资。
第二十六条 (停工津贴)由于雇主责任发生停工时,在停工期间雇主应对工人支付相当于其平均工资60%以上的津贴。
第二十七条 (计件制的保证工资)对于计件工资制及其它包工制的工人,雇主必须保证工人按其工作时间获得一定数额的工资。
第二十八条 (最低工资)工资的最低标准按最低工资法(昭和34年法律第137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到第三十一条(昭和34年删除)第四章工作时间、休息、休息日及每年有工资休假第三十二条 (工作时间)雇主不得使工人在一日内的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休息时间除外)或一周内工作时间超过48小时。
(2)根据雇佣规则及其它规定,如四周中的平均工作时间每周不超过48小时,雇主可使工人在特定日内工作超过8小时或在特定周内工作超过48小时。
第三十三条在发生事故或其它不可避免的临时迫切需要情况下,经行政官厅许可后,雇主可在必需的限度内将前条或第四十条所规定的工作时间延长。
还可以使工人在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休息日工作。
但因事态,未能及时取得行政官厅批准时,事后应立即呈报,不得延迟。
(2)对于依据前项规定所提出的报告,行政官厅认为其工作时间的延长不合规定时,可命令雇主在事后给工人以相当于所延长时间的补假。
(3)为了临时需要处理公务,可不受前项规定的限制,属于本法第八条第16项范围的政府官员及其他公务人员的工作时间得超过前项或第四十条规定的限制,或在第三十五条所规定的休息日内进行工作。
第三十四条(休息)雇主对工作时间在6小时以上者,应在工作时间中,给予不少于45分钟的休息;对工作时间在8小时以上者,应给予不少于1小时的休息。
(2)上述休息时间应在同一时间给予全体工人,但经行政官厅批准者不在此限。
(3)雇主应允许工人自由利用第1项所规定的休息时间。
第三十五条(休息日)雇主每周至少应给予工人1个休息日。
(2)雇主在四周内给予工人4天或4天以上的休息日时,可不遵守上项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加班加点)如雇主与本企业中超过工人一半以上的人员所组成的工会签订协定,或因无此种工会而与超过半数工人的代表签订协定,并已呈报行政官厅时,可不顾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条所规定的工作时间或前条所规定的休息日,而根据协定的规定延长工作时间,并允许在休息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