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征管问题及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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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业银行应如何应对手机支付新浪潮

无论移动支付平台如何发展,银行仍承担着资金及账户的管理权,这是银行所独有的资源优势,同时银行必须根据手机支付的不同模式进行业务创新和盈利模式创新,方能从容面对手机支付新浪潮。

1.尽快制定移动互联网战略,寻找应用突破口

银行应尽快确定明确的战略目标,并精准的找到能够快速实施战略的应用。由于移动互联网具有个性化、即时化、互动化、位置信息结合、应用整合、终端多元化等特征,所以移动互联网提供的是一个集成的环境、无缝的体验,用户的操作行为与其商业行为统一。其中有两种典型应用能够充分体现出这种特征,即移动营销和移动支付。

2.高度重视对新技术发展趋势的评估与适时跟进

由于受到当前移动互联网发展技术的限制,银行在发展移动互联应用时难免会碰到很多安全性和用户体验方面的障碍,这就要求银行应该高度重视相关技术的发展趋势,及时甚至采用超前的眼光运用各项新技术手段来完善与提升技术应用平台支持。

此外,商业银行应充分重视云计算技术,并从IT战略角度规划云计算,发挥云计算的优势,使移动支付应用更加简化、高效、稳定、标准化和灵活。并基于云计算的商业模式进一步创新其他业务。

3.加强传统业务的创新,创造新商业壁垒

银行应致力于以传统业务为基础的移动互联网新兴业务,作为对传统银行业务的补充,如开通个人贷款、信用卡支付、投资理财等业务的手机银行服务,搭建真正实效的金融业务平台,最终形成集产品、营销、服务、运营于一体的移动互联网。

4.促进自身业务耦合,进一步提升用户掌控能力

O2O即Online To Offline,也即将线下商务的机会与互联网结合在了一起,让互联网成为线下交易的前台。银行完全可以利用此模式对已有的业务进行整合,以针对性的提升客户掌控能力。

对于用户,O2O可以带给他们更丰富、全面的商家服务信息,能够让用户方便快捷地订购相应的产品和服务,还能够获得相对于线下直接消费更便宜的价格;对于商家,O2O则能够给予他们更多的宣传和展示的机会,而且其宣传效果容易测量,推广效果可查询,每笔交易也可以跟踪。O2O还能帮助商家掌握用户的相关数据,更好地维护好客户并拓展新客户;对于O2O服务提供商,这种商业模式可以带来大规模、高粘度的用户,帮助他们获得商家资源,其盈利模式也相对清晰,佣金、广告都是常见的收费形式。在掌握用户数据的基础上,还可以为商家提供一系列增值业务。

综合分析,面对移动互联网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银行只有积极面对,主动调整经营模式来适应新的发展趋势,才能维持和增强自身的竞争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抢得一席之地。

参考文献:

[1]马继鹏.“联盟时代”打通手机支付壁垒[N].国际金融报,2009(5)

[2]周慧峰.3G时代的移动支付产业链模式探讨[J].信息通信,2010(1)

[3]庄志杰.我国移动支付的发展前景[J].商场现代化,2008(4)

[4]郭效孟.我国移动支付运营模式的比较及发展趋势[J].华北金融,2011(7)

[5]吴文雅,赖昌美.浅析我国手机银行的发展策略[J].商品与质量,2012(3)

一、全球电子商务发展态势

电子商务是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远程通信技术,实现电子化、数字化和网络化的整个商务过程。电子商务的概念和特点,决定了它与传统商务方式相比,具有以下优势:一是成本的低廉化,大大降低了店面的租金,减少了贸易中介费用等;二是经营的连续化,电子商务可以提供每年三百六十五天、每天二十四小时的服务。自动系统可以使网上商店始终连续经营,成为“永不关门的商店”,这会给企业带来传统商务所无法想象的销售机会;三是交易的快捷化,电子商务能在世界各地瞬间完成传递与计算机自动处理,极大地缩短了交易时间,使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沟通和达成交易变得更为方便快捷高效。因此,我国应当提倡电子商务的发展,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时一定要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

纵观全球电子商务市场,各地区发展并不平衡,呈现出美国、欧盟、亚洲“三足鼎立”的局面。

美国是世界最早发展电子商务的国家,同时也是电子商务发展最为成熟的国家,一直引领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是全球电子商务的成熟发达地区。欧盟电子商务的发展起步较美国晚,但发展速度快,成为全球电子商务较为领先的地区。亚洲作为电子商务发展的新秀,市场潜力较大,但是近年的发展速度和所占份额并不理想,是全球电子商务的持续发展地区。

互联网环境的改善、理念的普及给电子商务带来巨大的发展机遇,IPO的梦想、行业良性竞争和创业投资热情高涨这“三架马车”,大大推动了我国行业电子商务进入新一轮高速发展与商业模式创新阶段,衍生出更为丰富的服务形式与盈利模式,而电子商务网站数量也快速增加。

二、电子商务概述及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的挑战

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征管

问题及其对策

■雷又生九江学院会计学院

[摘要]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和全球化战略,电子商务越来越被人们所认知和推崇。其方便快捷的优势诱导着越来越多的企业搬到网上经营,其结果是一方面带来传统贸易方式的交易数量的减少,使现行税基受到侵蚀,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是一个新生事物,税务部门的征管及其信息化建设还跟不上电子商务的进展,造成了网上贸易的“征税盲区”,网上贸易的税收流失问题十分严重。本文从基本原则、现行法律的完善以及构建新的税收征管模式等角度,提出了强化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诸多对策,强调加强国际间税收征管与合作的重要性,以减少税收流失,引导我国电子商务朝着更加有利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网上贸易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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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现代化》2012年6月(下旬刊)总第687

《商场现代化》2012年6月(下旬刊)总第687

期(1)对传统税收原则的挑战

公平与效率是税收三大原则,税收是政府机构正常运转的物质基础,是政府调节经济。配置资源的重要手段。应该说,这三大原则贯彻得好坏直接影响到税收职能的发挥。电子商务通过电子单据无纸化、数字化传递电子信息,使世界各地的商品生产者、

销售者、消费者进行交易,不象传统贸易那样要求纳税人有固定营业地点,保留记录、凭证、帐册以供税务部门检查。

(2)对税收管理的挑战

由于使用电子加密技术,税务部门要想了解纳税人的情况,获取税收信息可谓难上加难。税收在电子商务活动领域中落后了。这对交易手段本来就很落后的传统贸易而言,越发显得不公平。随着电子市务对传统贸易的逐渐侵蚀,政府通过现行税收手段获得的财政收入将逐渐萎缩。如果为了维持政府机构的正常运转而增加传统贸易的税负,就进一步造成了税收不公平,影响了经济的协调发展,这本身就是一种效率损失。电子加密技术的开发与进步使税务机关为获取纳税人的信息所要付出的成本大大提高,这是一种税务行政效率的损失。

2.电子商务对我国现行征管体系的影响(1)

不能确定纳税主体电子商务活动,是在一个虚拟的平台上进行交易的,消费者、制造商、提供商可以隐匿其住址,真实身份无法查证查询,使得纳税主体变得模糊化、复杂化。影响申报工作的进行,从而导致征税的困难

(2)

不能确定纳税地点因为电子商务可以随时随地的做出交易,从而最终导致纳税地点难以确认。

(3)不能确定纳税期限

因为在电子商务中,一般无须开具纸质发票,加上交易行为可以在瞬间得以完成,从而取得收入或发出货物时间的模糊而难以操作,最终导致纳税时间难以确定。

另外,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的影响主要集中体现在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加剧,在传统的国际税收管辖权问题上,当遇到国际双重或是多重税收时,以税务来源地为管辖标准,但是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化、隐匿化和支付方式的电子化等特征,使得难以判定交易场所、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使用地,从而导致税务来源地管辖权可能失效。

三、强化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征管对策

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建立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征管模式,要根据电子商务税收的特征,吸收借鉴国外电子商务征管先进经验,利用现有征管资源,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分别采取可行的措施和对策。

1.进一步修改并完善我国针对电子商务税收的法规政策以现行税制为基础,根据电子商务的特征,去修改和完善现行税法税规,并增加与电子商务特征相符的税法税规。比如,

延伸或明确对有形产品、无形产品、特许权等与电子商务相关的税收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等

2.针对电子商务制定相关税务登记制度

电子商务有个重要特征就是虚拟性,这就导致很多企业登记不到或是不及时甚至不登记,因此为规范市场,保护税源,就必须制定相应的税务登记制度。

3.推行电子发票制度,实现电子监管

因为电子商务具有随时随地交易的特性,因而为了跟好的实现工商管理尤其是税务管理就必须取用电子发票。这不仅可以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而且非常利于税收征管。因为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可以随时在线处理相关事务,提高税收征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4.建立电子帐簿,实现网络交易监督

税务机关建立电子账簿,要求纳税人做好电子交易的资料电子稿备份,以实现网络交易监督。

5.研发智能征税系统,实现网上征税、监控与稽查工作以技术为依托,研发智能征税系统,以实现24小时税务的征税、

监控和稽查的一体化。6.建立网络税务认证中心,实现网上交易的规范

建立综合性的网络税务认证中心,是网络税收征管的中心任务。它的建立可以将有形的征管空间有效拓展至无形的网络世界。将网络税务认证中心、税务机关信息中心、银行计算机中心及企业(纳税人)四方联成一个规范的网络,形成一个网络税务平台,利用电子邮件或数据库传输,在税收各环节之间存储传递征税过程中所需的电子单据,实现网上交易认证、网络税务登记、网络税务申报和税款缴纳以及网络税收宣传等功能。

根据上述所进行的分析,可得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流程图。其特点是借用信息网络技术实现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信息化。

(1)建立认证中心是保证网络交易的安全性的必要措施;(2)建立支付平台以达到对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匿名和非匿名的的监管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3)以国家信息产业部为主导,税务、银行、工商、公安等部门协调合作,以认证中心及支付平台为依托,建立电子商务网络体系,规范网上交易,加强对网络服务商的管理并实施联网,监控电子商务交易的全过程。

参考文献:

[1]朱婷玉,刘莉.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当代经济,2008,(5):62-64

[2]田丹.对我国是否开征电子商务税的思考.商场现代化,2007,(549):135

[3]何睿.浅析电子商务环境中的税收问题及基本对策.时代经贸,2008,6(9):19-20

[4]曾贝.跨国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法律问题及中国的对策.科技信息,2008,(22):349-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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