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人拒签合同的法律思考

合集下载

中标后未签约法律后果(3篇)

中标后未签约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商业活动中,中标意味着投标方在一系列竞争者中脱颖而出,赢得了与招标方合作的机会。

然而,中标后未签约的现象在现实中并不少见。

这种行为可能对双方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探讨中标后未签约的法律后果,以供参考。

一、中标方未签约的法律后果1.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中标方在签订合同前,因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给招标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如果中标方未签约,给招标方造成损失,中标方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承担违约责任中标方未签约,构成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中标方在违约的情况下,需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向招标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3.信用受损中标方未签约,将影响其商业信誉。

在今后的商业活动中,中标方可能会因为信用受损而难以与其他企业建立合作关系,甚至可能导致合作伙伴的流失。

二、招标方未签约的法律后果1.赔偿损失如果招标方在招标过程中存在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方未签约,招标方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承担违约责任招标方未签约,同样构成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招标方需承担违约责任,向中标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3.信誉受损招标方未签约,将影响其商业信誉。

在今后的商业活动中,招标方可能会因为信誉受损而难以与其他企业建立合作关系,甚至可能导致合作伙伴的流失。

三、双方协商解决未签约问题1.重新协商在发现中标后未签约问题时,双方可以重新协商,重新签订合同。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应充分考虑各自权益,达成共识。

2.调解如果双方在协商过程中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寻求第三方调解。

调解人将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事实,提出解决方案,协助双方达成协议。

3.仲裁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争议,可以申请仲裁。

仲裁机构将依法对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四、总结中标后未签约,双方都可能面临一系列法律后果。

中标人拒签合同的法律思考

中标人拒签合同的法律思考

中标人拒签合同的法律思考【摘要】笔者从亲历的一起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投标双方无法就合同价款达成一致而形成的纠纷为例,谈谈对高校自行招投标中依法产生定标结果后,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之法律适用的基本看法,以期与招投标业内人士及法律界人士探讨。

【关键词】中标人;拒签合同;思考在高校自行招标实践中,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拒签合同或因无法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而不能签订合同以致形成纠纷的情况虽不常见,但亦时有发生。

除了招投标一方或双方无视相关法律规定的主观因素与招投标行为不规范的客观因素等多种原因外,招投标双方对有关法律和非法律规范性文件的不同认识是导致合同无法签订的原因之一。

鉴此,笔者仅从亲历的一起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投标双方无法就合同价款达成一致而形成的纠纷为例,谈谈对高校自行招投标中依法产生定标结果后,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之法律适用的基本看法,以期与招投标业内人士及法律界人士探讨。

1.基本案情我院通过经批准的自行招标程序确定H公司为药品质量检测仪器设备购置项目第三标段的中标人,并向H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

该中标通知书载明的中标价格总价为人民币人民币叁拾伍万圆整。

该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报价为包含全部费用的含税人民币价格;H公司在投标函中明确承认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并承诺按中标通知书和招标文件要求及时签订合同,并在其后的竞争性谈判中,再次明确其他投标承诺不变。

上述事实清楚的表明,药品质量检测仪器设备购置项目第三标段货物总价人民币叁拾伍万圆整为包含全部费用的含税人民币价格,且H公司对此是明知并完全响应的。

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H公司却迟迟不签订合同,提出投标报价系不含税价,经招标人送达合同文本并多次书面催促后,该中标公司仍拒不按约前来签订合同。

2.相关法律法规依据2.1合同方面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二十六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工程索赔事项解读一:中标后拒签合同

工程索赔事项解读一:中标后拒签合同

工程索赔事项解读一:中标后拒签合同2.为避免中标后发包人(招标人)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致使承包人(中标人)遭受不必要的损失,特别是在发包人(招标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签订即要求进场施工的情形下,承包人(中标人)应及时催促发包人(招标人)按时与其订立书面合同,保留往来书面资料及送达凭证等,并注意收集、保存因投标、工程施工以及停工期间所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所遭受的各种损失的证据材料,以便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发包人(招标人)受利益驱动而拒绝或者怠于与其签订书面合同就其实际损失和预期利润损失向发包人(招标人)提起索赔。

1、《理解与适用》丛书一般是由参与某一司法解释起草的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和工作人员为更好理解与适用该司法解释而编写的权威性著作,向来为法律实务界所推崇。

在司法解释未规定或者未明确规定而又为解决案件争议所必需解决的问题上,《理解与适用》通常成为法官或者律师查询、研读、引用说理甚至将之作为司法裁判观点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于2018年12月29日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本书紧随其后于2019年1月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19.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43.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19.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44.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19.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33-239.5、参见(2017)豫1702民初7674号民事判决书。

6、参见(2013)苏民终字第0010号民事判决书。

7、参见(2013)苏民申字第604号民事裁定书。

工程中标为什么不签合同

工程中标为什么不签合同

工程中标为什么不签合同
从法律角度来看,中标后不签合同可能涉及到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如果中标企业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或是在中标后发现招标文件中存在不合理条件,可能会选择不签署合同以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

市场环境的变化也是影响中标后不签合同的一个重要因素。

建筑市场的波动可能导致原材料价格的剧烈变动,或是政策调整影响到项目的可行性。

在这种情况下,中标企业可能会重新评估项目的盈利前景,如果预期收益无法满足企业的投资回报要求,企业可能会选择放弃签约。

企业内部的经营策略和资金状况也可能影响签约决策。

企业在中标后可能会进行资金流动性分析,如果发现资金链存在问题,或是由于其他项目的资金占用导致无法兼顾新项目,企业可能会选择暂缓或不签订合同。

企业可能会基于自身的战略规划,考虑到资源分配和项目管理能力,决定是否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除了上述原因,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可能导致中标后不签合同。

例如,甲方在中标后变更了项目计划,或是双方在后续的商务谈判中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这些都可能导致合同签订的延迟或取消。

值得注意的是,中标后不签合同并非没有代价。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中标企业如果不按约定签订合同,可能会面临违约金的支付,甚至是被列入失信名单的风险。

同时,这一行为也可能对企业的市场信誉造成负面影响,影响其未来的竞标机会。

工程中标了甲方不签合同

工程中标了甲方不签合同

工程中标了甲方不签合同近期,一起引起业界广泛关注的事件是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一项重大工程项目的投标中胜出,却在等待与项目业主(以下简称“甲方”)签订合同之际,遭遇了意外的困境。

据了解,尽管乙方按照既定程序提交了详尽的投标文件,并经过了严格的评审过程最终中标,但甲方却迟迟未能与乙方签订正式的工程合同。

面对这种情形,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任何形式的合同关系都应当建立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以及合同的内容。

因此,即便乙方已经中标,若甲方不愿意签订合同,从法律角度来讲,并无强制签约的规定。

这一做法显然违背了市场交易的诚信原则,也影响了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乙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沟通协商:乙方应主动与甲方进行沟通,了解其不签合同的具体原因。

可能是由于项目规划调整、资金问题或是对乙方资质的重新评估等。

通过友好协商,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

2. 保存证据:在沟通过程中,乙方应妥善保存所有相关的沟通记录、会议纪要、邮件往来等证据材料,以备不时之需。

3. 依法维权:如果经过沟通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或者甲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乙方可以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因甲方不签合同而造成的损失。

4. 寻求第三方调解:在诉讼之前,乙方也可以选择向行业协会或相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寻求一种更为和平的解决方式。

5. 关注后续机会:对于乙方而言,虽然当前项目受阻,但不应忽视其他潜在的市场机会。

保持积极的态度,继续参与市场竞争,争取更多的合作机会。

面对工程中标后甲方不签合同的情况,乙方应保持冷静,合理行使自己的权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利益。

同时,也应认识到市场经济中存在的风险,做好充分的风险评估和应对准备,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中标了不想签合同了

中标了不想签合同了

中标了不想签合同了篇一:中标通知书签发后不签订合同的案例分析中标通知书签发后不签订合同的案例分析摘要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5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该法律责任是指缔约过失责任。

〔案情简介〕20XX年7月,天意公司为采购一批价值约300万元的设备,委托当地一家招投标公司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招、投标活动。

百利公司通过现场竞标后,经评议被确定为中标单位。

次日,天意公司向百利公司核发中标通知书。

但百利公司被确定为中标人后,拒绝与天意公司签订书面合同。

〔分析〕百利公司在确定为中标人后,不与招标人天意公司签订合同,该行为违反了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一具体分析:一.中标通知书的性质及法律效力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5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该法律责任是指缔约过失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根据《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应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如果在合同有效成立后造成对方损失的,则产生违约责任。

2. 缔约过失责任是缔约一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

违反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缔约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义务。

3. 因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

4. 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的缔约过失行为与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拒签合同的法律责任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拒签合同的法律责任

66于承诺,应无异议。

《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从该角度来看,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应当成立。

但《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又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且《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又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如果中标通知书的发出意味着合同的成立,那么再次订立的书面合同该作何理解?对此,有学者认为,虽然法律要求建设工程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书面形式并不等于合同书。

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书只是书面形式的一种。

“尽管我国《招标投标法》要求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要求双方签订书面合同,但这一合同无非是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范化而已。

一旦中标结果确定,中标通知书发出,那么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中标通知书本身即可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书面形式。

” “因此,即使按照合同书面形式的要求看,通过招标投标订立的合同,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就已经具备了书面形式,符合相关要求。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拒签合同的法律责任□文/项平《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但《招标投标法》并未明确中标通知书具有何种法律效力,也未明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一、实践中的观点对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拒签合同,招标人或中标人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实践中的观点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观点,违约责任说。

该观点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承诺即生效。

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关于拒签采购合同法律责任分析

关于拒签采购合同法律责任分析

关于拒签采购合同法律责任分析众所周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即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论是采购主体还是供应商都务必无条件地遵守中标、成交通知书发送后的法律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送后,不论是采购主体还是中标、成交供应商,实践中均存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现象,而且是屡见不鲜,频频发生。

在拒签情形下,采购主体或者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还是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是应该承担行政责任还是民事责任,众说纷纭。

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判决拒签方不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有的法院判决应该承担缔约过失的民事责任(详见谷辽海撰写的《中国政府采购案例评析》,群众出版社出版;前者案比如《中标通知书带来什么》,后者如《邀请招标遭遇缔约过失责任》)。

不论是我国《招标投标法》还是《政府采购法》,尽管都对中标、成交通知书的法律效力有明确、强制性的规定。

然而,假如一方不执行中标、成交通知书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现行法律却都没有给出非常明确的答案。

故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中标、成交通知书的法律效力作一些分析,不论是关于实践还是立法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大家都明白,招标采购人发出的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投标人针对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响应是要约,招标采购人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并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是承诺。

在承诺生效问题上,我国《合同法》使用“到达主义”。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使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我国《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中标拒签合同法律规定(3篇)

中标拒签合同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招标投标制度在我国得到了广泛应用。

招标投标过程中,中标方拒签合同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影响了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也损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中标拒签合同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以期对相关主体提供参考。

一、中标拒签合同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可以依法进行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二、中标拒签合同的原因分析1. 中标人自身原因(1)中标人可能由于资金、技术、人力资源等方面的原因,无法履行合同义务。

(2)中标人可能认为合同条款对自身不利,不愿履行合同。

(3)中标人可能存在恶意串标、围标等违法行为,不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招标人原因(1)招标文件存在不明确、不合理等缺陷,导致中标人无法履行合同。

(2)招标人未按照规定及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导致中标人产生疑虑。

(3)招标人存在腐败、舞弊等违法行为,导致中标人不愿履行合同。

3. 市场原因(1)市场竞争激烈,中标人为了获取更多利益,不愿履行合同。

(2)行业整体环境恶化,中标人面临生存压力,不愿履行合同。

三、中标拒签合同的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中标企业因资金问题拒签合同某中标企业在投标过程中,凭借自身优势成功中标。

工程中标没签合同甲方违约吗

工程中标没签合同甲方违约吗

工程中标没签合同甲方违约吗在工程招标过程中,中标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它标志着甲乙双方合作关系的初步确立。

如果甲方在中标后没有与乙方签订合同,这种情况下是否构成违约,成为了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在工程建设领域,合同是规范双方权利义务、保障合作顺利进行的重要法律文件。

一旦中标结果公布,中标方和招标方之间便形成了一种法律上的契约关系。

但是,如果甲方在中标后迟迟不与乙方签订正式合同,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了违约?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中标通知书的发放,意味着招标方对中标方的要约表示了承诺,双方已经达成了初步的合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这种合意本身就具有法律效力,即使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双方也已经建立了合同关系。

因此,如果甲方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乙方签订合同,实际上是违反了双方已经达成的协议,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甲方的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还可能对乙方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因为乙方在中标后,通常会立即开始准备项目的实施工作,包括采购材料、招聘人员等。

如果甲方违约,不仅会导致乙方的这些准备工作付之东流,还可能使乙方面临巨大的经济赔偿压力。

甲方的违约行为还会对整个工程建设市场的信任机制造成破坏。

工程建设是一个高度依赖信任的行业,甲方的违约行为会严重损害其在市场中的信誉,影响未来的合作机会。

同时,这种行为也会影响其他潜在投标者的信心,从而对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面对甲方的违约行为,乙方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第一,乙方应该及时收集证据,包括中标通知书、双方的通信记录、准备工作的相关证明等,为后续的法律行动提供支持。

第二,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按照中标通知书的内容履行合同,或者要求甲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第三,如果甲方仍然拒绝履行合同或赔偿损失,乙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例如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乙方还可以通过行业协会或相关政府部门投诉甲方的违约行为,借助外部力量促使甲方履行合同或赔偿损失。

23818040_再论中标通知书生效后拒签合同的法律后果

23818040_再论中标通知书生效后拒签合同的法律后果

再论中标通知书生效后拒签合同的法律后果2021年第3期《中国招标》发表了陈川生、李显冬、沈玥的文章《关于中标通知书法律效力的思考》(以下简称“陈李沈文”),文章引用了我对中标通知书生效后拒签合同法律后果的归纳,有三种观点:第一,违约责任说。

这一观点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则明确为到达中标人)后,合同即告成立,因此,中标后拒签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缔约过失责任说。

这一观点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尚未成立,此时仍处于合同订立阶段,中标后拒签合同的,违反诚实信用义务,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第三,预约合同说。

这一观点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预约合同成立,产生缔结本约合同(招标合同)的义务,未订立合同违反预约合同的约定,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我是赞成第一种观点的[1]。

“陈李沈文”认为:“在工程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矿产资源勘探、开采等工程项目中,鉴于项目的复杂性和我国招标投标制度的特殊性,发出中标通知书仅表示预约合同的成立。

如若违约,承担的应是违反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反过来看,应允许在预约合同选定中标人后,合同双方再就合同的履行细节,在预约合同基本条款的约束下,对其作出进一步的明确或细化,随后签订的合同才是本约合同。

”一、法律规定应当明确中标通知书生效后拒签合同的法律后果现行立法没有对中标通知书生效后拒签合同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实践中的认识和做法各不相同,这大大破坏了法律的权威性。

“陈李沈文”没有明确说明,是否所有项目的招标都应当是“发出中标通知书仅表示预约合同的成立”(由于《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将中标通知书的发出改为了到达,用中标通知书生效表述更为严谨),只是列举了一些作者认为属于复杂的项目。

根据我跟陈川生先生的讨论,他认为复杂项目的招标“发出中标通知书仅表示预约合同的成立”,简单项目的招标,则中标通知书生效时合同成立。

这将带来一个严重的问题:什么样的招标项目算是复杂的?陈川生先生认为,“注意区别一般买卖合同和工程建设合同、土地产权交易合同、矿产资源交易合同,一般来说,一般买卖合同发了中标通知书本合同成立生效,但后者不行,如认定生效合同履约风险太大,除了合同的复杂性,土地合同行政性以外,还有我国招标制度的特殊性(尚未建立采购官制度)的原因。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拒绝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发包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拒绝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发包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拒绝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本案发包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在现实中,经常会出现发包人(招标人)进行工程招标,承包人投标后顺利中标,发包人向投标人下发了中标通知书,但是发包人随后反悔一直拖延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从而导致双方发生纠纷。

那么中标通知书下发以后,发包人拒绝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究竟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招标投标法》对此规定得比较含糊,该法第45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但到底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这个条款并没有阐述清除。

就法律层面而言,拒绝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只可能导致以下两种法律后果:一、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后果这种观点认为由于施工合同成立并生效,而发包人拒绝履行施工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规定,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鉴于发包人坚持拒绝签订书面施工合同,承包人可以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承发包合同关系并要求发包人赔偿经济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可得利益损失),例如承包人正常履行施工合同可以取得的收益(比如适用定额取费的法定利润率)。

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后果这种观点认为由于施工合同并未生效,发包人只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而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合同虽然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由于发包人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而非违约责任,因此承包人仅可以要求发包人赔偿为工程投标而开支的必要费用,比如标书编制费、差旅费等等。

上述这两个法律后果有着天壤之别。

那么,发包人拒绝与承包人签订书面施工合同,究竟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在此,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合同生效的法律概念。

中标后中标人可以拒签工程合同吗.doc

中标后中标人可以拒签工程合同吗.doc

中标后中标人可以拒签工程合同吗
中标后,中标人可以拒签工程合同吗?对于这一疑问,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以供参考。

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中标人在确认中标后,有时会由于资金周转困难、获利少等原因,不想与招标人签订建筑工程合同。

但是,在实践中,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就不是中标人想弃标就弃标的了,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标后不可拒签建筑工程合同
事实上,中标人在中标后不与招标人签建筑工程合同的,实则就是弃标,但是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中标人在中标后不得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建筑工程合同,否则就需要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赔偿损失。

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中标后中标人不可以弃标,除非中标人愿意承担因此带来的损失。

只是涉及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其违约带来的损失的往往都是非常大的,建议不要轻易弃标,确实有不得不弃标的原因的,最好找个建
筑工程律师详细咨询,尽最大可能降低弃标带来的损失。

当然了,中标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建筑工程合同:
如因国家政策变动、社会骚乱、地震洪灾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不可能在继续履行合同的,中标人可以拒签建筑工程合同。

又例如招标人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的,中标人可以拒签建筑工程合同等等。

所以,在实践中,中标人不要轻易拒绝签订建筑工程合同,该签的还是要签。

如果确实要拒签或已经因此发生纠纷的,最好找个建筑工程律师协助处理。

投标人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怎么办?

投标人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怎么办?

投标人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怎么办?一般来说,投标人中标后就应按正常流程跟招标人签订采购合同,但是有时候,我们可能会遇到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情况,这个又是怎么回事呢?该如何解决?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虽然法律对此有明文规定,但是依旧还是有中标人据签合同的情况存在,这又是为什么呢?我们整理了几大常见的原因。

1、中标人因无法抗拒的客观原因拒签合同2、中标人本身对招标文件理解不透彻,成本核算不细,或者是抱有侥幸心理想以质次产品替代投标产品而恶意低价中标,在中标后却发现并不能以投标的要求和价格提供所需产品,因而拒绝签订合同。

3、中标人和下一候选中标供应商互相串通,通过让下一中标供应商中标而获取两者报价中的差价。

4、中标人不是采购方需要的结果,中标人“被放弃”中标。

如果出现投标人拒签合同的情况,我们可以根据法律来采取相应的对策。

如果是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签订合同,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中标或者是成交的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按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如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据签合同,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此也有相关规定:“中标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招标单位不予退还其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直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拒签合同的几种情形及法律后果

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拒签合同的几种情形及法律后果

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拒签合同的几种情形及法律后果□文/马菊美在长期的招标代理实践中,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

招标代理机构遇到这类情况该如何处置?由于不同情形的处理方式往往不同,有一定的复杂性,本文对此略作分析。

一、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拒签合同的一般情形在政府采购实践中,供应商被确定为中标或者成交人之后,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现象偶有所闻。

这种反常现象背后,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可能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可能有客观方面的原因;有些原因可能有一定的正当合理性,但也有可能是不正当或不合法的,一般常见的有四种情形:1.因市场行情发生变化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对项目采购文件、项目实施条件的理解出现偏差或者投标、响应发生失误,如果按照投标、响应的方案及报价等签订合同并履约,供应商将无利可图甚至出现亏损,因而宁愿放弃合同。

2.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因受胁迫,不得已放弃合同。

通常有这两种情况:第一种是采购人对中标商或成交供应商不满意,利用自身的主动地位或者以签约后不予配合等作为威胁,迫使供应商放弃合同。

第二种是排名紧随其后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胁迫其放弃合同,以便自己能递补中标或成交。

3.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中标、成交候选人串通,为了让报价更高的或者采购人所倾向的其他中标或成交候选人能递补中标或成交而主动放弃签订合同。

4.因发生了不可抗力导致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因不能履行合同而放弃签订合同。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例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

二、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拒签合同的常见表现形式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是一种严肃的法律行为,将会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因此在实践中发现,为了规避拒签合同的法律责任,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并不会直接而明确地表示其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供应商拒签合同【摘要】本文结合实践,分析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几种情况,通过案例介绍一些处置方法,供同行们参考。

中标后业主不签合同

中标后业主不签合同

中标后业主不签合同
近日,有关中标后业主不签合同的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据了解,一些
施工公司在中标之后,却遇到了业主不签合同的情况,导致双方产生了一系列纠纷和矛盾。

这种现象不仅影响了工程的正常进行,也损害了双方的利益,需要引起重视和解决。

首先,业主不签合同给施工公司带来了不小的困扰。

在中标之后,双方应该按
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施工,但是如果业主不签订合同,施工公司就无法得到合法的保障和权益。

一旦发生纠纷,施工公司就很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给工程施工带来了不确定因素。

同时,业主不签合同也会让施工公司面临资金风险和施工质量风险,这对施工公司的经营和声誉都会造成影响。

其次,业主不签合同也会给业主自身带来一系列问题。

没有签订合同,业主无
法对工程质量、工期、价格等方面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一旦发生问题,业主也很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没有合同也会让业主面临施工公司资质、信誉等方面的风险,给工程的顺利进行带来了不利影响。

针对这一现象,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应该加强监管和引导,促使双方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工程的正常进行。

施工公司应该加强与业主的沟通,提高服务质量,增强业主的信任感和满意度,从而促使业主签订合同。

同时,业主也应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选择有资质、信誉良好的施工公司,签订合同后积极参与工程监督和管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中标后业主不签合同的现象给工程施工和双方利益带来了不利影响,需
要引起重视和解决。

双方应该加强沟通和合作,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共同促进工程的顺利进行,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公路工程中标后不签合同

公路工程中标后不签合同

公路工程中标后不签合同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逐年增加,特别是公路工程,成为了国家投资的重点领域。

公路工程项目的建设,不仅能够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还能够提高人民群众的出行效率和生活质量。

然而,在公路工程中标后不签订合同的现象却时有发生,这给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双方的权益保障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

首先,中标后不签订合同会导致合同法律关系的缺失。

合同是双方权益保障的法律依据,只有签订了合同,双方的权益才能得到法律的保障。

中标后不签订合同,就意味着双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如果没有其他有效的协议,将无法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将无法依据合同条款寻求法律救济,从而给双方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其次,中标后不签订合同会影响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公路工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设计、施工、监理等多个环节,各个环节之间需要密切配合,才能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中标后不签订合同,将导致工程各参与方的权责不明确,从而影响各环节的协同推进,甚至可能导致工程进度延误,增加工程成本。

此外,中标后不签订合同还会对招投标制度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产生负面影响。

招投标制度是我国维护公共利益、提高投资效益的重要手段。

中标后不签订合同,可能导致中标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不规范行为,如擅自变更设计、降低工程质量等,这将损害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同时也破坏了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针对中标后不签订合同的现象,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加强监管。

一方面,要加强对公路工程招投标过程的监督,确保中标结果的公正、公平、透明;另一方面,要对中标单位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同时加大对中标后不签订合同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总之,中标后不签订合同是公路工程建设中的一种不良现象,对双方的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以及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都产生了负面影响。

只有加强监管,严惩违法行为,才能确保公路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为国家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提供有力保障。

中标人因故不能履约合同处理

中标人因故不能履约合同处理

中标人因故不能履约合同处理《中标人因故不能履约合同处理》我呀,最近听到了一个特别让人挠头的事儿呢。

就是关于中标人要是因为某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

这事儿就像一场好好计划的旅行,突然导游说不去了,你说多让人着急呀。

在我们的生活里,这种情况就像是搭积木,大家都按照计划一块一块地往上搭,突然有一块关键的积木没了,整个大楼就可能搭不成了。

我就想啊,要是我和小伙伴们一起做小组作业,说好负责画画的小伙伴突然不来了,那我们这个小组作业可就麻烦大了。

我有个邻居叔叔,他在一个小公司工作。

他们公司就碰到过这样的事儿。

他们公司做一个项目,好不容易找了个中标人,就等着这个中标人来提供一些重要的材料呢。

结果呢,这个中标人突然说因为自己公司内部出了问题,资金周转不开,没办法履约了。

叔叔那时候可着急了,脸都涨得红红的,像个熟透的大苹果。

他说就感觉像一盆冷水,直接浇灭了他们满心的期待。

那这个时候该怎么办呢?首先得看看这个中标人不能履约的原因到底是什么。

要是像我刚刚说的那种资金的问题,是不是可以商量一下呢?比如说,能不能给他们一点时间去解决资金问题,就像给一个摔倒的人一点时间站起来一样。

可是呀,这也不能就这么干等着,得有个期限。

就像妈妈给我玩游戏的时间,到点了就得停下来。

还有一种情况呢,要是中标人自己不想做了,这可就有点不负责任了。

这就好比你答应了朋友一起分享你的新玩具,结果到了跟前你又反悔了,朋友肯定会很生气的。

那对于这种情况,就不能轻易放过他们。

要让他们承担一些责任,比如说赔偿损失。

这个损失怎么算呢?就像你把别人的东西弄坏了,得赔一个新的一样,要根据因为他们不能履约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来计算。

我又想起我学校里的一个事儿。

我们学校要做一个舞台表演,找了一家公司来提供舞台设备,结果那家公司中标后却说设备在运输途中出了问题,可能来不了了。

学校的老师们可着急了,大家七嘴八舌地讨论。

有的老师说要赶紧找别的公司,有的老师说要让这家公司想办法补救。

工程投标成功后不签合同

工程投标成功后不签合同

工程投标成功后不签合同我们需要明确一点,中标通知仅代表投标方获得了承接项目的资格,但并不等同于双方已经建立了实质性的合作关系。

在大多数情况下,中标后双方需要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进一步协商并签订正式的工程合同。

这份合同将详细规定工程的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要求、价格条款以及违约责任等关键内容,为双方的合作提供法律依据。

如果中标者在收到中标通知后迟迟不与甲方签订合同,会有哪些潜在的问题呢?一是可能丧失项目机会。

通常情况下,中标通知会明确规定一个签约期限,若投标方在此期限内未能与甲方签订合同,则可能被视为放弃中标资格,失去实施项目的机会。

这不仅意味着前期投标的努力付诸东流,还可能影响公司的信誉和后续的市场竞争力。

二是可能面临赔偿责任。

在一些案例中,由于投标方未及时签约导致工程延期,甲方可能会向投标方索赔损失。

尽管双方尚未签订正式合同,但某些情况下,如投标方的拖延行为给甲方造成实际损失,甲方仍可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

三是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在某些地区或行业中,招投标活动受到严格的法律监管。

如果投标方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约,可能会被相关监管部门视为违反招投标规定,从而受到警告、罚款甚至取消资格等行政处罚。

鉴于上述风险,对于投标方来说,中标后的合同谈判和签署工作同样重要。

一方面,要仔细审查甲方提供的合同草案,确保各项条款与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保持一致,避免日后因理解偏差而产生争议;另一方面,也要积极与甲方沟通,尽快敲定合同细节,以免错失良机。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投标方因为客观原因(如资金链断裂、资质问题等)无法履行合同,应及时与甲方进行沟通,寻求解决方案。

在这种情况下,坦诚的态度和积极的沟通往往能够获得甲方的理解和配合,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22827158_中标候选人拒绝订立合同的法律后果

22827158_中标候选人拒绝订立合同的法律后果

58中标候选人拒绝订立合同的法律后果□文/何红锋院于2020年2月18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情分析☆一、确定中标候选人法律属性分析招标实务领域,对于中标通知书的法律属性分析很多,虽然曾经有过很多争论,但越来越多的专家支持“承诺说”,认为招标属于要约邀请,投标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属于合同成立中的承诺。

并且支持“承诺说”的观点中,普遍认为即使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也不影响合同的成立,这一观点成为目前《招标投标法》修法中的主流观点。

国家发展改革委2019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和司法部2020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均持这一观点:“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到达中标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法律责任。

”“违约法律责任”自然意味着合同已经成立。

但实践是丰富多彩的。

虽然《招标投标法》没有规定评标结果、中标结果的公示,但招标投标实务中,公示或者公告评标结果、中标结果是长期存在的。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吸收了实践中的这种做法,其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因此,2012年2月1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生效后,中标项目是普遍公示中标候选人的。

这样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的公示中标候选人,在合同成立过程中属于什么法律属性?按照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的《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商务印书馆2009年出版)的解释:“公示,为动词,公开宣示,让公众了解并征求意见,例,实行干部任前公示制度。

”因此,公示是一个尚未最后决定的结论,不能认为具有确定中标的结果,当然也不能具有中标通知书的效力。

因此,公示中标候选人不属于承诺,也不具备导致合同成立的效力。

公示中标候选人属于确定中标人过程中的一个环节。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标人拒签合同的法律思考
【摘要】笔者从亲历的一起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投标双方无法就合同价款达成一致而形成的纠纷为例,谈谈对高校自行招投标中依法产生定标结果后,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之法律适用的基本看法,以期与招投标业内人士及法律界人士探讨。

【关键词】中标人;拒签合同;思考
在高校自行招标实践中,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拒签合同或因无法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而不能签订合同以致形成纠纷的情况
虽不常见,但亦时有发生。

除了招投标一方或双方无视相关法律规定的主观因素与招投标行为不规范的客观因素等多种原因外,招投标双方对有关法律和非法律规范性文件的不同认识是导致合同无法签订的原因之一。

鉴此,笔者仅从亲历的一起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投标双方无法就合同价款达成一致而形成的纠纷为例,谈谈对高校自行招投标中依法产生定标结果后,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之法律适用的基本看法,以期与招投标业内人士及法律界人士探讨。

1.基本案情
我院通过经批准的自行招标程序确定h公司为药品质量检测仪器设备购置项目第三标段的中标人,并向h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

该中标通知书载明的中标价格总价为人民币人民币叁拾伍万圆整。

该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报价为包含全部费用的含税人民币价格;h公司在投标函中明确承认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并承诺按中标通知书和招标文件要求及时签订合同,并在其后的竞争性谈判
中,再次明确其他投标承诺不变。

上述事实清楚的表明,药品质量检测仪器设备购置项目第三标段货物总价人民币叁拾伍万圆整为
包含全部费用的含税人民币价格,且h公司对此是明知并完全响应的。

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h公司却迟迟不签订合同,提出投标报价系不含税价,经招标人送达合同文本并多次书面催促后,该中标公司仍拒不按约前来签订合同。

2.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2.1合同方面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二十六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2招投标方面的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七部委第27号令)第五十八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
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3.分析意见
3.1依民法原理,经要约与承诺,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招投标作为一种特殊的协商签订合同的方式,完全可以从合同法的角度对招投标行为过程的性质及其法律后果作出判断。

从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过程行为性质的规定来看,招标文件应属于要约邀清,投标文件当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则当然是承诺。

据此规则,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相当于承诺已经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故只要能证明承诺通知已经到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

3.2依法产生定标结果后合同已经依法成立并具有约束力,那么,《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和《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为何还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本来无须与中标人另行签订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与中标通知书即可以构成合同的完整内容,而签订书面合同仅是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而已。

故书面合同的签订目的只能是将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所确定的一致内容以合同形式固
定下来,而不是改变双方已经形成的一致;招标人与中标人只能就语言文字的准确性及非实质性内容等进行协商,而不得背离已经成立的合同即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确定的价款、计价方式、工期、质量标准等实质性内容。

这样一种分两个阶段但前后合同主要内容相同的重复缔约模式是由法律和现行行政管理
体制所设定的,并非当事人的合意安排,当事人并没有选择的余地。

假定法律和现行行政管理体制没有上述要求,招标人和中标人也不再根据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再行签订合同,双方的法律关系又如何呢?《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只要符合“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各种形式的合同,均属书面合同。

就日常所见缔约方式而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之约定的确多见于同一文件,尽管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虽未见于同一文件,但在形式上无疑是符合本条规定的,换句话来说,即使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再行订立书面合同,双方所持有的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本身就是有形地表现合同主要
内容的载体,即双方的书面合同事实上已经存在。

因此,不能因为法律和现行行政管理体制有这种安排而认为合同尚未依法成立。

3.3依法产生定标结果后中标人拒签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也是招投标制度的严肃性所决定的
可以预见,如果依法产生定标结果后中标人拒签合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则中标人可以无数次地提出新的要约,招标投标制度也就没有建立的必要了。

价款作为合同的基本条款,勿容置疑地属于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则合同价款的确定当然不得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相违背。

既然本案中的中标人对招标人的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报价为包含全部费用的含税人民币价格作出的响应是完全同意并
据此投标报价,而招标人又据此响应发出了中标通知书,那么,合同价款就只能按中标价格确定为含税费总价人民币叁拾伍万圆整。

同时,h公司无视相关法律规定,单方提出改变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确定的报价内涵签订合同的要求,已构成严重违约。

鉴于此,我院决定,取消h公司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人民币贰万元。

4.结论
综上所述,本案中标人关于改变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确定的价格签订合同的要求是不能成立的。

对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签订合同的问题只有特别注重对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正
确理解并遵守法律的效力层次的原则,才能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实现双方的顺利合作。

【参考文献】
[1]江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黄强光.建设工程合同[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3]杨育林.房地产案件审判要旨与判案评析[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4]欧阳光,肖琦.招投标法律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5]耿林.强制规范与合同效力[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