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责任追究和损失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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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

工作责任追究和逾期代偿及损失处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司业务管理秩序,严肃担保管理纪律,规范担保管理行为,根据《担保业务操作规程》、《担保贷款代偿后追偿处置制度》、《保后检查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担保责任是指在担保业务调查、审查、审批、发放、保后检查、贷款催收等管理过程中,出现违反以上制度规定导致的损失或因工作未尽心尽责形成担保贷款的逾期和代偿,对相关人员追究的违规责任。

第三条经董事长批准的特殊项目不在追究范围之内。

第二章责任人认定

第四条担保违规责任的责任人分为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

第五条担保违规责任的责任人认定:

一、担保业务的直接经办人为主要责任人;

二、公司总经理、副经理以及相关岗位部门负责人、

辅助经办人员等为次要责任人。

第六条参加责任认定岗位为:总经理、副经理、业务

部负责人、风险部负责人、业务员、风险审核员、资料保管员等。

第七条担保损失责任的责任人认定:

一、总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审批的担保业务出现损失,承担决策责任,在授权范围外从事审核工作出现损失,承担审核责任,承担20%责任。

二、业务副经理、业务部负责人、风险部负责人承担管理、把关不严、审查和审核责任,为次要责任人,承担30%责任。

三、辅助经办人员、承担调查、交叉复核把关不严和贷后检查责任,承担50%责任。

以上三类人员为担保损失次要责任人

四、直接经办业务员承担调查、发放、保后检查和催收责任,为担保直接风险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章责任追究范围

第八条直接经办人员调查不清、不实、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

第九条直接经办人员在办理手续过程中漏办、错办、无效、不合法律规定、相关资料遗失;

第十条直接经办人未做到及时催收贷款或因工作不力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而导致被担保人出现贷款逾期和代偿;

第十一条辅助经办人员参与调查不清、不实、故意隐瞒情况误导决策;

第十二条辅助经办人员在交叉复核中未能发现漏办、错办、不合法等情况

第十三条直接经办人、辅助经办人以及风险管理部门未能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履行保后检查工作职责,未严格执行公司保后检查工作制度且检查不细不实,存在明显问题而未查出并隐瞒、虚报检查事实;

第十四条业务部负责人未能审查出以上存在问题,风险部负责人未能严格审查客户相关资料而出现资料的虚假和有关合同协议的不实和无效。

第十五条总经理管理检查不力。

第四章罚则

第十六条在对担保违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同时,应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贷款违规责任、责任人由总经理、董事长、监事会等人员和部门认定、追究,并对相关责任人按所承担的责任给予处罚:

一、对主要责任人的处罚:

(一)因违反以上有关制度规定或因工作不力对担保业务形成逾期代偿但未造成损失的处以400元以上、2000元以

下罚款;

(二)形成损失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能严格按照公司保后检查工作制度对担保企业进行有效检查或工作没有做到尽心尽责的,每次处以200元罚款。

(四)根据以上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次要责任人的处罚:

(一)因违反以上有关制度规定或因工作不力对担保业务形成逾期代偿但未造成损失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形成损失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能严格按照公司保后检查工作制度对担保企业进行有效检查或工作没有做到尽心尽责的,每次处以100元罚款。

(四)根据以上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次要责任人按责任比例承担责任。

第五章损失认定和处理

第十八条损失认定包括两种方法:一是法院执行终止

后未收回部分;二是经执行董事或股东会和监事会认定已无法收回部分。

第十九条损失认定经董事长或股东会批准后从准备金或利润中核销。

2011年5月1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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