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名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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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交市安委办

古交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市安委办负责全市“黑名单”制度实施的综合监管工作,市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本行业“黑名单”制度的建立和组织实施,并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指导和督促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安委会执行“黑名单”制度。

第三条根据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将其列入“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安全信息网向社会予以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黑名单”管理制度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

第五条生产经营建设单位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3人以上轻伤或2人以上重伤事故或发生一起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无伤亡事故的;

(二)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死亡2人(含2人)以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屡次发生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

(四)谎报、瞒报、漏报事故的;

(五)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六)发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七)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记录。

第六条实行“黑名单”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行业管理部门进行收集,并记录违法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对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讨论审定。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由行业管理部门讨论审定后上报市安委办。“黑名单”期限为半年或者一年。

(四)信息公布。经确定列入“黑名单”的,由市安委办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安全信息网对外公布,加强社会监督。原则上每半年公布一次。

(五)信息删除。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

建设单位,在“黑名单”期限届满时,由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对其检查,在“黑名单”期间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整改,未发生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情形的,由行业管理部门上报市安委办将其从“黑名单”上删除,删除情况在原媒体或者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七条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并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期间,必须每个月向行业管理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每个季度向市安委办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对不按时报告安全生产情况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理。

(二)对被列为“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督查检查,并随时追踪整改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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