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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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促进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旅游条例》《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提升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基本内容
第一条为规范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促进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旅游条例》《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提升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民宿(农家乐)是指位于乡村和旅游风景区规划区范围内,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开办的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小型旅游服务设施,其规模为单栋房屋客房数量不超过15间、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放宽民宿(农家乐)规模界定标准,但应相应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条开办民宿(农家乐)房屋应当为合法建筑,并满足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
求,同时还要符合本规定中的治安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检查、监督、指导民宿(农家乐)经营者落实治安和消防管理制度,督促其强化安全防范措施,整改治安、消防安全隐患,并依法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各地应当引导、帮助民宿(农家乐)经营户密集的村居建立完善治安巡防队伍、志愿消防队伍,配备消防拉梯、消防手抬泵等必要的消防装备。
第六条民宿(农家乐)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经营户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申请特种行业许可,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浙江省特种行业许可申请登记表(民宿、农家乐)》、《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消防安全情况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所在乡镇(街道)出具的位于乡、村庄或旅游景区规划区范围内的证明文件;
(四)标明经营场所各层客房、内部通道、消防设施等分布及面积的平面示意图。
第七条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
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八条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辖区派出所进行现场检查,辖区派出所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情况填写《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消防安全现场检查情况表》后移交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批准特种行业许可的,许可证上应当备注民宿(农家乐)。
第九条开设民宿(农家乐)应符合以下治安管理基本要求:
(一)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客房的门、窗须符合防盗要求,并设有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
(二)具备单独的旅客住宿房间。
(三)安装并能熟练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或手机APP旅客住宿登记系统。
第十条开设民宿(农家乐)应符合以下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一)建筑主体应为钢筋混凝土或砖混结构,当楼板或楼梯为木结构时,建筑层数不得超过2层且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得大于200平方米。
(二)疏散楼梯可采用敞开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采用敞开楼梯间的,客房门应安装闭门器。
疏散楼梯净宽不应小于1.1米,确有困难时,不得小于0.9米。
(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3层及3层以上楼层应每层配置逃生绳、逃生梯等逃生设施,且应对其采取保护措施。
(四)每间客房应设有开向户外的窗户,窗户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并可供人员逃生。
(五)客房、厨房、内走道应安装独立式或联网型火灾探测报警器,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客房应配备逃生用口罩和手电筒等器材。
(六)每层配备不少于2具3公斤以上ABC型干粉灭火器,并放置在公共部位。
(七)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
明敷的电气线路应穿阻燃硬质PVC管或金属管保护。
(八)除厨房外,其他部位不得使用明火、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
厨房与其他部位应当采取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排风窗。
燃油、燃气锅炉房不得设置在主体建筑内。
(九)除棋牌室、音乐茶座外,建筑内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十一条民宿(农家乐)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
当楼梯间不能直通屋顶平台并通向相邻建筑进行疏散时,规模达到下列条件的,应设置2部疏散楼梯:
(一)建筑层数为3层,且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
(二)建筑层数为4层,且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25平方米的。
第十二条民宿(农家乐)经营户应当履行下列治安、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
(一)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以及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主动消除安全隐患。
(二)落实住宿游客身份证件查验和信息登记录入制度;
(三)严禁利用经营场所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四)建立完善情况报告制度,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形迹可疑人员、违禁物品以及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民宿(农家乐)经营户违反前款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的日常监督管理。
检查发现民宿(农家乐)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限期整改仍不能消除的,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依法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发现房屋属于违法建筑或者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依法撤销特种行业许可。
在行政许可、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发生安全事故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浙江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消防总队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各地可根据此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