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安装工程计价定额 版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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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计价定额
-重庆市地方计价定额2008版
总说明
一、《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建设部颁布的2000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GYD-201-2000~GYD-211-2000、GYD-213-2003)、2000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单位基价表》、2003年《重庆市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CQXHL-203-2003)、现行有关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国家产品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并参考了行业、地方标准以及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其他资料等依据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的。
二、本定额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的安装工程,具体的适用范围见各册说明。本计价定额共分十四册,包括:
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
第二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册:热力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册:炉窑砌筑工程;
第五册: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
第六册:工业管道工程;
第七册:消防安装工程;
第八册:给排水、燃气工程;
第九册:通风空调工程;
第十册: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
第十一册: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
第十二册:通信设备及线路工程(另行发布);
第十三册: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
第十四册:长距离输送管道及其他工程。
三、本定额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安装工程编制和审核工程预算、工程标底、最高限价、工程结算的依据;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参考依据;也是编制概算定额和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的基础。
四、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目前多数施工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为基础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人工、材料、机械消耗水平。本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除规定允许调整外,均不得调整。
五、本定额用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人工幅度差。人工单价为元/工日。人工单价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和劳动保护费。
六、本定额材料消耗已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和辅助材料,辅助材料中的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本定额中材料消耗量用“()”表示的材料为未计价材料,未计价材料费另行计算。本定额人工、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械燃(油)料价格,是以定额编制期的价格为依据确定的基价,作为计取费用的基础,其价差可参照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所在地的信息价格或市场价格进行调整。
七、本定额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安装地点的水平运输以及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八、本定额中已包含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的水平和垂直运输:
1.设备:包括自安装现场指定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水平(100m)和垂直运输(±10m);
2.材料、成品、半成品:包括自施工单位现场仓库或现场指定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水平(300m)和垂直运输(高度20m以下);
3.垂直运输基准面:室内以室内地平面为基准面,室外以安装现场地平面为基准面。
九、本定额不包括机械原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两年以内、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性小型机械及施工仪器、仪表的耗用量,该项“工具用具使用费”已包含在企业管理费中。
十、本定额的缺项,按2008年重庆市建筑、装饰、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修缮工程计价定额及现行本市相关定额执行;再缺项时,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共同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并报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十一、本定额的“工作内容”中已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均已包括在定额项目内。
十二、定额中注有“×××以内”或者“×××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者“×××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十三、本总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册说明。
分册说明
一、《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以下简称本计价定额)适用于新建、扩建建筑项目中的通信系统设备、计算机网络系统设备、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有线电视系统设备、扩声
、背景音乐系统设备、电源与电子设备防雷接地装置、停车场管理系统设备、楼宇安全防系统设备、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调试以及综合布线系统工程。
二、本计价定额主要依据的标准、规范有:
1.《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2000;
2.《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工程验收规范》GT/T 50312-2000;
3.《集群通信工程设计暂行规定》YD 5034-97;
4.《卫星通信地球站工程设计规定》YD 5050-97;
5.《移动通信基站防雷与接地设计规范》YD 5068-98;
6.《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YD 5079-99;
7.《智能网工程设计暂行规定》YD 5035-97;
8.《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200-94;
9.《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设计规范》GYJ 41-89;
10.《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198-94; 11.《会议电视系统工程验收规范》YD 5033-97; 12.《厅堂扩声系统声学特征指标》GYJ 25-86;
13.《城市住宅和办公楼通信设施验收规范》YD 5048-97;
14.《入侵报警工程技术规范》;
15.《安防电视监控工程技术规范》;
三、下列内容执行其他相应计价定额:
1.电源线、控制电缆敷设、电缆托架铁件制作、电线槽安装、桥架安装、电线管敷设、电缆沟工程、电缆保护管敷设,执行第二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相关定额。
2.通信工程中的立杆工程、建筑物防雷及接地系统工程执行第二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和其他相关定额。
3.通信工程中天线基础、土石方工程执行《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
四、本计价定额中的操作高度(指操作物高度距楼地面的距离),均按5m以下编制的,如超过5m时,其超过部分的人工工日乘以下列系数(见下表):
五、脚手架使用费按单位工程人工费为基础的4%计算,其中人工工日占25%。
六、高层建筑(指高度在6层或20m以上的民用建筑)增加的费用按下表计取(以人工费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