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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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正蓝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规定,受锡林郭勒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我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国家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工程已在我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为确保建筑工程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顺利实施,我站特将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有关事项和要求告知如下。
一、监督工作内容
(一)检查五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负责人责任履行情况;
(二)对转包、违法分包、出租出借资质、借用挂靠资质等违法行为抽查;
(三)施工现场关键岗位考核;
(四)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五)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行为;
(六)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七)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各方责任主体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实体质量及质量保证资料是否存在严重缺陷,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是否符合国家验收标准等进行监督;
(八)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受理所辖工程在建设期及保修期内的质量投诉,经调查、核实后监督有关责任单位对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
(十)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上报。
二、监督工作方式
我站主要采用以下方式对受监工程实施监督执法巡查、抽查。
(一)监督组日常监督抽查
由监督组对工程项目的实体质量、工程技术资料、原材料控制状况和各方
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实行监督巡查、抽查,对工程实体质量或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预制构配件等进行监督抽测。
(二)监督巡查、抽查
由站领导及相关监督人员,对工程项目的实体质量、各方责任主体(有关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质量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查、抽查。
(三)专项监督检查
由专项检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行为的有关专项内容进行监督执法检查及监督抽测。
(四)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由我站对工程竣工验收组织程序及过程实施监督。
三、监督工作要求
(一)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要求:工程参建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现行国家规范、标准和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各项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依法对建筑工程质量负责。
(二)工程监督抽查
从工程开工建设起,相关单位应按要求将工程形象进度上报我站,我站将根据工程形象进度组织开展各级监督巡查、抽查工作。
(三)工程验收监督
对于以下工程进度节点,相关单位必须按要求通知我站:地基验槽、地基处理验收、桩基验收、基础结构隐蔽验收(回填土每步回填)、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钢筋隐蔽验收、主体结构验收、钢结构(幕墙)、建筑节能等特殊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相关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执行)。
工程验收,由监理单位按要求通知我站(工程竣工验收提前7日通知,其余工程验收提前1~2日通知)。
监理单位应在竣工预验收合格后2个工作日内将包括验收人员签到表、实测实量数据、工程验收记录、验收会议纪要、监理评估报告、相关设计图纸、相关影像图片等的验收资料提交我站。
(四)在工程验收之前,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应做好自检自评工作,工程技
术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有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员签字盖章手续须完备。
(五)工程经监督抽查发现有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影响使用功能、违反强制性标准问题被责令改正(停工)的,相关责任单位应立即按要求进行整改。工程整改须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1、监理单位应对整改实施过程进行督促和跟踪检查。
2、责任单位未能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的,应将当前整改工作的实施情况书面上报我站。
3、整改工作完成后,责任单位将经建设(监理)等单位确认的《工程质量整改完成报告》及相关整改前后(含过程)影像图片资料上报我站,整改回复内容应包含对整改问题采取的后续防治措施。待存在问题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或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被责令改正(停工)责任单位为施工企业的,施工和监理企业应针对责令改正文书中提及的问题分别开展对一定范围内其他相关工程项目的检查工作,并于接到改正文书后15个工作日内将包括对工程质量状况的检查、整改和落实情况以及采取的相应预防和整改措施等检查情况书面上报我站。我站将视情况组织随机抽查,如存在虚报的,则视情节进行处罚。
(八)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工程建设规模、结构体系、工程用途变更以及工程建设主体和主要责任人员变更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持有关手续报我站备案。
(九)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当建设单位在确认工程竣工预验收中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完毕,相关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已符合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后,方可申报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在竣工验收之前7日按有关要求将竣工验收资料提交我站抽查。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我站将出具《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函》。
1、《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和资料目录》中第四部分的内容及安全和使用功能检测报告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出的责令改正文书,未按要求整改及回复的;
3、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被实施行政处罚未处理完毕的;
4、工程实体存在质量缺陷的;
5、存在工程质量事故(问题)未处理完毕的。
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之一的,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1、参加验收人员的组成、资格及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不符合要求的;
2、未完成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内容的;
3、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的;
4、工程存在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及影响安全或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或质量缺陷,如结构裂缝、屋面及墙面出现渗漏水现象的;
5、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验收意见的。
(十)工程竣工备案
1、验收组应及时将目前工程存在的质量缺陷进行汇总,下发《竣工验收存在问题整改通知书》给相关责任单位,质量问题整改完毕经验收合格后,签署《竣工验收存在问题整改验收意见书》,并提交我站存档备案。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建设单位应及时提交完整的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存档文件,否则我站将出具《暂不予以出具监督报告的函》。待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存档文件完整后,我站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3、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到备案机关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否则,我站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规定,报请锡盟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五、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签章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章):日期: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章):日期: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章):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