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之夫妻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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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的权利与义务
夫妻的权利与义务,是指具备合法夫妻的男女之间相互享有的特定权利和负担的特定义务,同时也包括夫妻作为婚姻共同体的代表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是婚姻对当事人的法律拘束力的主要表现,包括夫妻间在身份法上的效力和财产法上的效力。在我国,夫妻的权利与义务受法律保护。法律设定夫妻间权利与义务的必要性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维持人类男女两性关系支持秩序的需要。第二,男女两性的政治和经济地位虽在法律上实现平等,但在事实上并没有发生根本改变——恩格斯:在大多数情形下,丈夫都必须是有收入的人,赡养家庭的人,至少在有产阶级是如此,这就使丈夫占据一种无需有任何法律特权的统治地位。第三,保护未成年人利益需要。
从夫妻的权利与义务的种类与内容的角度,可以分为夫妻间的人身权利与义务和夫妻间的财产权利与义务。夫妻间的人身权利与义务是指与夫妻身份相联系又不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夫妻间的财产权利与义务是指夫妻间在财产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直接体现为一定的经济内容。
具体来说,夫妻间的人身权利与义务包括姓名权、忠实的权利与义务、扶养的权利和义务、人身自由权、日常家事代理权、计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等等。
夫妻姓名权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夫妻有平等的姓名权。另外,新婚姻法第14条规定:子女姓氏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子女出生后,使用什么姓氏,应由父母协商确定;法律规定父母确定子女姓氏时可在父姓或母姓中选择其一,但并不妨碍父母协商确定为孩子采用第三姓;子女成年后,有权依法决定保留原有姓氏或变更原有姓名,包括父母在内的其他人不得非法干涉。
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是夫妻双方共有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忠实义务指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当互相踏实以维护婚姻关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它的意义在于:第一,夫妻相互忠实是落实一夫一妻制度的根本要求。第二,夫妻相互忠实是婚姻当事人共同一致的强烈要求,而非法律的创造。第三,夫妻相互忠实是子女血缘清白的保证。
日常家事代理权也是夫妻间重要的权利与义务。所谓日常家事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的未成年子女日常共同生活必要的事项。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应注意事项:1、日常家事代理权只存在于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之间。2、日常家事代理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已离婚的男女原则上彼此不再互享日常家事代理权,但在共同子女教育等某些特殊方面可以保留。
夫妻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权的概念: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其人身和行为完全由自己支配,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限制或侵害的权利。夫妻人身自由权的内容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1、参加生产、工作的权利。2、参加学习的权利。3、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参政、议政、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等。一方侵犯对方人身自由权的常见情形有,夫妻一方限制另一方选择职业的自由;夫妻一方限制另一方在职业或社会上的发展;限制一方的社会交往活动;把家务和孩子全推给对方从而剥夺一方的人身自由权等。
较为重要的一点是夫妻间扶养的权利与义务。扶养的内容主要是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精神上相互尊重与慰籍等。
在我国,受到最大关注的是夫妻计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我国是人口大国,提倡晚婚晚育和少生,晚婚是指在法定婚龄基础上推迟三年;晚育是指女性24岁以后生育;少生指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允许有计划生育第二胎,坚决杜绝第三胎,禁止非婚生育,优生优育。违反计划生育要求承担法律责任行政处分和
刑事处罚。
夫妻的财产权利与义务主要体现在夫妻财产制上。夫妻财产制是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是指规范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婚姻的对外财产责任以及婚姻终止时财产分割与清算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家庭生活正常运转的物质保证。关系到夫妻财产关系平等与否,是夫妻家庭地位是否平等的衡量指标之一。
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有很多,构成了完整婚姻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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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