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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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在省级、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5000吨标准煤以下在市、县(改扩建项目)
二、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二)《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
四、申请条件
项目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具体为:
1.项目不属于国家明确要求需要核准或限制、禁止、淘
汰类项目;
2.项目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
3.主要用能设备选择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技术标准;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淘汰落后设备或者生产工艺;新建高耗能项目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
4.项目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家、省能耗准入标准;新建
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5.积极采用相关节能措施,切实加强节能管理,建立健
全企业能源管理体系,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6.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
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
7.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相关执行标准出台或
修改,按新标准执行。
五、申请材料目录
(一)所在设区市、扩权强县、省转型综改试点县(市、区)发改部门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包含上报单位意见。
(二)营业执照副本(供核验)或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四)备案制项目的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文件(只提供文件编号供核验)
六、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登录山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选择相应事项,按要求登记项目信息。
(二)获取项目代码后,申请人按办事指南要求,将申
请材料按要求上传。
(三)上传材料后,申请人可选择将申请材料邮寄或现
场报送至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四)行政审批服务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后,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
(五)受理后,承办人员将申请材料转到承办处室,承办处室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进行评审。第三方评审机构形成评审意见,报承办处室。
(六)承办处室办理并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七)节能审查意见文件邮寄送至申请人(可自取),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将审查意见结果信息通过短信、邮件形式告知申请人。
七、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委托评审时间除外)
八、办理进程查询
事项办理进展信息及结果信息将以短信、邮件的形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也可以登录省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查询,向行政审批服务窗口电话咨询或到省政务服务大厅现场咨
询。
九、结果送达
节能审查意见信息通过短信、邮件形式告知,节能审查意见文件通过邮件送至申请人(可自取)。
十、结果公开
事项办理结果信息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省政务服务网、省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公开。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需收费
十二、受理窗口及窗口电话
受理窗口:柳林县经信局窗口电话:无
十三、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四、监督电话:
十五、注意事项
(一)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范围
1.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风电站、光伏电站(光热)、生物质能、地热能、核电站、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电网工程、输油管网、输气管网、水利、铁路(含独立铁路桥梁、隧道)、公路、城市道路、内河航运、信息(通信)网络(不含数据中心)、电子政务、卫星地面系统。
2.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
(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权限由市(县)发改部门分别负责。
(三)节能验收
县经信局节能审查的项目,企业投入生产、使用前,部门
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事项
容缺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根据《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方案》,为切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事项容缺处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容缺处置是对主要申报材料(主件)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手续(副件)有欠缺的审批事项,
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可先予受理,审批人员进行实质审查。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事项所需提交的申报材料中主要申报材料(主件)为2项:设区的县(扩权强县、省级综改试点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申请文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次要条件或手续(副件)为2项:营业执照副本(供核验)或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备案制项目的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文件(只提供文件编号供核验)。第四条
受理审批事项时,工作人员需一次性告知可容缺的申报材料,项目单位申报材料主件齐全,仅缺副件材料的,窗口先予受理,并出具《容缺处置通知单》(一式3份,1份交申请人,2份存档备查)。
第五条项目单位补充副件的时限最长不超过该事项
对外公布的办结时限。
第六条节能审查部门受理容缺事项后,要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实质性审查。
第七条项目单位在办结时限内补齐容缺材料,给予办结发证;在办理时限内未能补齐容缺材料的,不予办结发证。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