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刑法适用于港澳台之可能性与可行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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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刑法适用于港澳台之可能性与可行性分析
摘要:“一国两制”的提出与实践,不仅是政治上的改革与创新,也引起了法律上的制度变化。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同法律制度的存在造就了中国多法域的现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独立,台湾当局目前事实上具有刑事管辖权在内的司法管辖权。随着两岸三地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交流与发展,跨法域刑事案件日益增多的现实与各法域的独立性,导致各法域在实现其刑事管辖权方面的冲突也日益凸显。那么,如何解决这些冲突?大陆刑法能否适用于港澳台?这些问题值得探讨。
关键词:区际刑法刑事管辖权冲突
“一国两制”基本国策成功解决了香港澳门问题。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后,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实行不同于内地的法律制度。由此,特别行政区拥有独立的刑事管辖权。台湾地区目前也拥有独立的刑事管辖权。随着两岸三地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交流与发展,跨法域刑事案件日益增多的现实与各法域的独立性,导致各法域在实现其刑事管辖权方面的冲突也日益凸显。如何解决这一冲突?有人提出在港澳台适用大陆刑法。个人认为这是可能性极小又难以实行的。
中国区际刑事管辖权的冲突问题,是由于“一国两制”的特殊国情而造成的。“一国两制”使得中国现存两种政治制度,同时就允许了三法系四法域的形成与存在。各大法域都有自己由来已久,反复适用的刑事司法制度,而且很好的维持了本地区的社会秩序。最重要的是,大陆与港澳台的政治制度不同,这就决定了大陆刑法适用于港澳台是极不妥当的。不仅会打破这一管理体制,还会扰乱现有的法治秩序。
中国区际刑事管辖权冲突,是指一个中国范围内,两个以上法域基于各自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对特定刑事案件同时具有刑事管辖权,进而形成相互冲突的法律现象。作为一种特殊的刑事管辖权冲突类型,这种冲突是一个主权国家内平等的不同法域之间司法权的冲突。内地、香港、澳门、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主权国家内相互独立、互不隶属的法域,拥有各自相互独立的法制体系。四地的法制体系在整个中国宪政法制体系框架内相互并立、地位平等。解决中国区际刑事管辖权冲突问题必须坚持“法域地位平等原则”。
坚持这一原则,要反对两种倾向:一是反对一法域的刑法具有全国范围内的普遍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其他法域刑法之间不是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的关系。所谓普通刑法,是指效力及于一国领域内任何地区和个人的刑法规范;特别刑法,既可以用来指国家为了适应某种特殊需要而颁布的效力仅及于特定人、特定时间、特定地点或特定条件的刑事法
律,又可以用来指国家为了弥补现行刑法典的不足而颁布的一切刑法规范。按照这一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而不在香港、澳门实施,在台湾地区事实上无法得到施行,因而其空间效力不具有全国性,即不能视为普通刑法,进而就不应用普通刑法与特殊刑法的关系来解释内地刑法与其他法域的刑法的关系。二是反对刻意强化本法域的管辖权限,弱化或忽视另一法域的管辖权限。
直接将大陆刑法适用于港澳台,就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关于属地管辖权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即包含香港、澳门与台湾地区适用其本地刑法,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及其他具有普遍刑事效力的刑事法律。因而,让港澳台适用大陆刑法既有违港澳特区基本法的精神,又与内地刑法典第六条的规定相矛盾。
解决中国区际刑事管辖权冲突还应坚持“相互承认原则”。相互承认原则,就是在一个中国范围内不同法域之间相互承认各自的社会制度及其法制体系。香港、澳门按照“一国两制”的既定方针顺利回归,根据两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澳门的法制体系通过法律渠道已经被纳入整个中国的法制体系之中,当然目前整个中国法制体系内部之间也因此尚处于继续整合的状态,但是不同法域之间相互承认并认同彼此差异的观念已经树立起来,而且也正在付诸实践,应当说,“一国两制”在处理三法域之间的关系上得到很好地贯彻。但港澳实行的是资本主义制度,其相应的法律制度必然也不同于大陆,三大法域的刑法统一是不符合“一国两制”这一实际的。至于台湾的法制体系,目前只能从观念上将其视为整体中国法制体系的一部分。如果单从法律渠道上讲,双方还缺少相互认同的表示。法律是社会统治的工具,目前海峡两岸各有自己的领导集团,政治体制,法律上的相互承认都有可能牵涉到政治承认,更何况是刑法的适用了。因而大陆刑法适用于台湾在现阶段是不可能的。
同时,还需要坚持有效惩治和预防犯罪原则。有效惩治和预防犯罪原则,是不同法域处理中国区际互涉案件的一项基本形势政策。这不仅要求不同法域在打击犯罪活动中积极配合,同时要相互协调立场共同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就刑事管辖权问题而言,即应防止因管辖权冲突问题而出现不利于惩治犯罪的情况。
以上是解决区际刑事管辖权冲突所应坚持的政治原则,当然,最根本的是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即要求在解决中国区际刑事管辖权冲突问题上应当坚决维护国家主权的统一。“一国两制”不仅是解决香港澳门问题,实现祖国统一,指导和处理中央政府和港澳特区以及中国内地与港澳特区关系的长期国策和基本方针,而且也是解决中国内地与港澳特区刑事管辖权冲突的指导思想,所有解决中国区际刑事管辖权冲突的立法、措施和制度,都必须体现“一
国两制”的精神。
另外,现阶段解决区际刑事管辖权冲突还有其他有效方法,如地域管辖权优先行使以及区际刑事司法互助,这些原则及方法保证了有步骤有条理的应对区际刑事犯罪并解决刑事管辖权冲突问题,因此,统一四法域于一部刑法典是没有必要的。
如果将大陆刑法适用于港澳台(我暂且叫“中国统一刑法”),将存在下列问题:
(1)中国统一刑法的制定颁布不易。若要将大陆刑法适用于港澳台,势必要根据港澳台的现状重新制定刑法典。中国目前“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现状将使立法举步维艰。在此方面涉及很复杂的政治、经济、历史以及文化问题,要制定一部能适用于各种体制和法系的统一刑法几乎是不可能的。立法过于抽象则无意义,过于具体则为约束自己的司法权和实际利益留下不利因素。因而各法域势必在此方面瞻前顾后,千思百虑,使得中国统一刑法的颁布制定面临诸多变数,举步维艰。其实,从根本上讲,我国的统一只是在“一个中国”层面上的民族统一,在“一个中国”的政治意义之下各个法域在一定时期内并存,不是某个法域将其他法域统一到自己内部中,各个法域在政治制度、法律机制、社会文化生活方面都有相对的独立性,因而这种统一其实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统一,无论是自觉协调单独立法,还是平等协商制定区际协议,或者借助国际条约推动区际法律冲突的缓和,都要注重法律内容的实质融合,尽量避免中央统一立法。
(2)各法域难以切实地适用中国统一刑法。统一刑法的精神要旨本身就是为了灵活、机动地处理各法域之间的刑事管辖权冲突和刑事司法协助事宜。如果内容过于抽象,那么,在实践中出现统一刑法没有涉及到的问题时,各法域还要进行必要的协商,统一刑法其实并无实际作用;如果内容过于具体,那么,如前所述,各法域可能会认为约束了自己的司法权和相关利益诉求,因而并不认真地施行,反而继续在具体问题上根据自己利益要求进行协商,这同样造成该部法律的虚置。
因此,在“一国两制”的政治体制下大陆刑法适用于港澳台是不切合实际的。
参考文献:
(1)赵秉志、时延安——《正确解决中国区际刑事管辖权冲突之制度构想》
(2)赵秉志——《中国内地与港澳特别行政区刑事管辖权的合理划分论纲》
(3)张景——《国际刑法综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