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保障(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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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辩护律师的在场权

论辩护律师的在场权

论辩护律师的在场权论文提要: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虽然规定律师可以在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后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介入侦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但由于律师介入侦查的权利极其有限,特别是没有确立律师在场权,律师在侦查阶段无法及时有效地介入侦查,也无法充分地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

刑事案件辩护难尤其是在侦查阶段辩护难成为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本文对我国有关侦查的现行立法进行了分析,从律师在场权缺失的原因和设立律师在场权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律师在场权的确立对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价值、意义的角度分析了我国现阶段确立律师在场权的可行性,提出了构建我国律师在场制度的初步意见。

全文共6485字。

以下正文:律师在场权, 有广义与狭义二解。

从广义上说, 律师在场权是指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 在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追诉、审判时, 辩护律师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有权在场履行其法律援助职责。

从狭义上说, 律师在场权特指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 自犯罪嫌疑人第一次接受侦查机关的讯问开始直到侦查终结, 在侦查机关每次讯问时辩护律师均有权在场, 犯罪嫌疑人也有权要求辩护律师在场。

本文从狭义的角度探讨辩护律师的在场权。

一、我国侦查阶段律师在场权制度的立法缺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完善了律师辩护制度,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这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保障人权有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民主化、合理化的发展方向。

冤案法律案例分析(3篇)

冤案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冤案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

冤案不仅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对社会公平正义造成了极大损害。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的刑事冤案进行分析,探讨冤案的形成原因、法律适用问题以及如何避免冤案的发生。

二、案例简介本案当事人张某,男,32岁,某市居民。

2010年5月,张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当地公安机关逮捕。

经过一审、二审,张某被判无期徒刑。

在服刑期间,张某坚称自己无罪,并不断申诉。

2015年,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查,张某被宣告无罪并当庭释放。

三、案例分析(一)冤案形成原因1. 证据不足:本案中,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获取的证据存在诸多瑕疵,未能充分证明张某的犯罪事实。

例如,案发现场的指纹、DNA等关键证据均未与张某相吻合。

2. 侦查人员主观臆断: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对张某存在偏见,未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导致案件误判。

3. 法院审判程序瑕疵:一审、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问题,如未充分保障张某的辩护权、未依法调查取证等。

4. 申诉制度不完善:张某在服刑期间多次申诉,但申诉渠道不畅,导致其冤情未能及时得到纠正。

(二)法律适用问题1. 证据规则:本案中,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获取的证据存在瑕疵,未能充分证明张某的犯罪事实。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 辩护权保障:一审、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充分保障张某的辩护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有权自行辩护或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法院应当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3. 申诉制度:本案中,张某的申诉未能得到及时处理,导致其冤情长期得不到纠正。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诉,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和处理。

(三)避免冤案发生措施1. 加强证据审查: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应严格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确保证据充分、确凿。

2. 完善侦查程序:侦查机关应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司法考试重点法条总结 刑事诉讼法(8)

国家司法考试重点法条总结 刑事诉讼法(8)

国家司法考试重点法条总结——刑事诉讼法(8)十、刑事代理(一)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第36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37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一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第96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高法解释》第40条人民法院应当为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提供方便,并保证必要的时间,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但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讨论记录及有关其他案件的线索材料,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高检规则》第319条在审查起诉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允许被委托的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考试《律师实务》科目1-4次平时作业试题及参考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考试《律师实务》科目1-4次平时作业试题及参考答案

电大《律师实务》科目1-4次平时作业试题及参考答案第1次作业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1、律师具有的特征有__专业性、__服务性__、_受托性__、_公正性__。

2、律师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_古希腊___和__古罗马时期_,那时在诉讼中曾出现过__辩护士_、__保证人 ,由此逐步发展为律师。

3、专职律师是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后,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并在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

4、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有3 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职业经历的律师。

5、律师素质的内容包括_政治素质_、__业务素质_、__心理素质_、作风素质_。

6、1912年9月,北洋政府先后制定_《律师暂行章程》、_《律师登陆暂行章程》、_《律师惩戒会暂行章程》_、_《律师甄别章程》_,并颁布实施,成为了我国正式进行律师立法的起点和我国近代法律制度建立的标志。

二、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1、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2、 律师法:是国家制定的,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及其相互关系以及律师进行业务活动所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3、律师素质:是指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后,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并在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

4、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是律师从事业务活动的机构,是律师组织形式之一。

三、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1、我国律师的职能答:我国律师的职能是:(1)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2)维护法律正确实施;(3)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2、律师法的调整对象答:律师法的调整对象是:(1)确定律师、律师执业机构、律师行业组织和律师管理机关的法律地位、性质和权利义务等。

(2)调整律师、律师执业机构、律师行业组织和律师管理机关之间的关系。

(3)调整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4)调整律师在业务活动中与有关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的关系。

当前检察机关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检察机关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检察机关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分别就保障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等方面的权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针对新《规定》的出台,受传统办案习惯的影响,检察机关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仍不同程度存在着观念滞后、措施缺失等问题,需要我们高度重视并认真解决。

一、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一)保障律师知情权不够及时主动《规定》第5条、第6条、第14条对保障律师知情权提出了明确要求,但目前实践中,检察机关在落实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在作出移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提起公诉等重大程序性决定,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等情况,应当依法及时通知辩护律师”等环节,或是不够及时,或是不够主动。

(二)保障律师会见权不能放开手脚虽然,《规定》要求“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被监听,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侦查机关不得随意解释和扩大前款所述三类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范围,限制律师会见”,但办案机关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总是担心会发生串供、翻供、毁灭证据等情形。

(三)保障律师阅卷权不够便捷高效检察机关在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时,一般都能及时安排阅卷,很少设置障碍。

但在“案件提起公诉后,人民检察院对案卷所附证据材料有调整或者补充的,辩护律师对调整或者补充的证据材料,有权查阅、摘抄、复制”还有欠缺;在保障阅卷场所、电子化阅卷、阅卷预约平台等配套设施建设上仍需加强。

(四)保障律师申请权难以见到实效辩护律师在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检察人员回避,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等问题上,往往效果不尽人意,能够得到正面回应的很少。

(五)听取律师意见不够充分全面《规定》第21条要求“侦查机关在案件侦查终结前,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决定逮捕期间,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办案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人大法学考研诉讼法专业历年真题(91—09)

人大法学考研诉讼法专业历年真题(91—09)

人大法学考研诉讼法专业历年真题(91—09)1991年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学考研试题一、填空1、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是指。

2、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

二、名词解释1、刑事拘留2、处分原则3、留置送达三、简答题1、根据刑诉法规定有哪些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2、简述执行措施的种类。

1991年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学专业刑事诉讼法学考研试题一、进行刑事诉讼为什么必须遵守法定程序?二、试述被告人依法有权获得辩护的诉讼原则?三、试述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四、简答下列各题1、撤销案件与不起诉有什么不同?2、立案条件与逮捕条件有什么不同?3、死刑复核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的异同?1992年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学考研试题㈠填空题1、公民、法人和_____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2、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____证据。

3、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___。

4、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____。

5、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____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㈡简释1、专属管辖2、执行回转3、什么是刑事诉讼法?4、什么是侦查?5、什么是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6、哪些案件依法不公开审理?1992年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学专业刑事诉讼法学考研试题一、试述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

二、试述在刑事诉讼中运用证据的原则。

三、提起公诉、免予起诉、不起诉应当具备的哪些条件有什么诉讼意义?四、简答下列各题1、具有哪些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2、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是指哪些人?3、被告人可以委托哪些人作辩护人?4、审判哪些案件应当有辩护人参加?5、在审判过程中遇到哪些情况可以延期审理?1992年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学专业民事诉讼法学考研试题一、试述自愿、合法进行调解原则的形成过程。

二、试述代表人诉讼及其种类。

三、试述涉外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

四、简述题:1、简述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

论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保障

论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保障

On Defense Counsel's Litigation Rights Guarantee 作者: 余经林;吴东
作者机构: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039
出版物刊名: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页码: 110-113页
主题词: 律师辩护;诉讼权利保障;诉讼民主化
摘要:在当前刑事司法中,切实保障辩护律师行使诉讼权利是实现其辩护职能的前提和基础.本文结合立法和司法实践,就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辩论权和律师执业权益诸方面,探讨如何加强对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保障,以期推动我国刑事诉讼进一步民主化、制度化.。

论律师的法律地位及保障

论律师的法律地位及保障

论律师的法律地位及保障法律地位,就是指人或团体在社会法律关系中所处的位置,那么律师的法律地位又是怎样的呢,一起来看看看下面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相关论文范文吧,希望对你有帮助。

[内容提要] 所谓法律地位,就是指人或团体在社会法律关系中所处的位置。

从上世纪1912年律师制度在我国正式建立至今,律师的法律地位走过了一个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

我国律师制度恢复之初的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对律师的法律定位是“国家法律工作人员”.1996年颁行的《律师法》,将律师从“国家的法律工作者”的法律地位变成“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强调律师为社会提供服务。

2007年修订《律师法》时把律师的社会性改成“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成为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

而在律师保障条件上,新《律师法》解决了律师会见权,保障了律师的阅卷权,解决了律师调查取证难的法律问题。

新《律师法》的颁布,为律师执业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依据。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我国立法的缺失、制度的缺陷,造成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权利屡屡遭到侵犯,律师的人身权利和执业权利难以保障。

[关键词] 律师的法律地位律师的保障一、律师的法律地位1、律师法律地位的历史演变自1912年北洋政府公布实施《律师暂行章程》,律师制度在中国正式建立,至新中国成立,这个时期的律师在社会上,其性质是“自由职业者”身份。

律师以个人身份,独立地接受当事人的委托。

在法庭诉讼或非诉业务中,具有独立的诉讼法律地位,可以独立地进行辩护或代理。

新中国成立后,律师被当作国家司法干部的一个组成部分。

1957年下半年至“***”期间,由于“极左”思潮的影响,国家取消了律师制度。

法律问答

法律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什么?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辩护律师享有哪些权利?1.有依法执行辩护职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个人干涉的权利;2.有查阅案卷、了解案情的权利;3.有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4.有经许可或同意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与取证的权利;5.有申请延期审理的权利;6.法庭调查时有发问的权利;7.有对证人、证言询问、质证和对证据提出异议的权利;8.有申请周取新证据的权利;9.有参加法庭辩论的权利;10.有拒绝辩护的权利;11.经被告人同意,有代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权利;12.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司诉讼权利或有人身侮辱行为的,有提出控告的权利;13.有获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抗诉书副本,自诉人的起诉状、上诉状副本,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副本等各种诉讼文书副本的权利;14.有在开庭前3天得到出庭辩护通知书的权利;公民发现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网络信息或受到商业性电子信息侵扰,应该怎么解决?《决定》第八条规定:“公民发现泄漏个人身份、散布个人隐私等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网络信息,或者受到商业性垫子信息侵扰的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信息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什么叫简易程序?什么样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审判组织上简化。

2.公诉案件出庭公诉的简化。

3.庭审程序的简化。

4.审理期限的缩短。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1.只有基层人民法院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2.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依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有三类:(1)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关于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试行)

关于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试行)

关于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试行)为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共同促进司法公正,依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尊重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是有效发挥律师在查明事实、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重要作用,是保障各项诉讼活动顺利开展,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的必然要求。

法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要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充分认识其重要性,按照法律规定为律师执业提供支持和便利,保障律师依法参与诉讼,共同促进司法公正、维护法律正确实施。

第二条法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应充分尊重律师执业权利,遵循尊重、理解、友善的原则,合法、合理、合情地处理好与律师的关系,推进法官和律师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过程中的良性互动。

第三条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恪守中立原则,平等对待并保障各方诉讼参与人及其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产生司法不公的合理怀疑。

第四条建立律师安全检查“绿色通道”,对律师参与诉讼或履行职责进入法院时,经查验和登记有效证件,免于安全检查。

探索设立律师立案专门窗口,便捷律师立案。

第五条在审判区设置律师工作室,提供桌椅、资料查询终端、WiFi等设备和业务书籍、诉讼资料等材料,为律师提交材料、庭前准备、休息、更换律师袍等提供便利。

第六条支持律师队伍建设,创造条件为实习律师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便利。

实习律师可持律师授权委托书开展相关立案工作。

第七条进一步便利律师参与诉讼,建立健全诉讼服务体系,确保为律师提供的诉讼服务实现均等化、便捷化、体系化和标准化。

第八条充分利用网络技术,方便律师通过互联网开展网上预约立案、查询案件审判动态信息、查阅档案等诉讼活动。

在立案诉讼服务大厅、审判区等场所配置上网终端设备,方便律师随时查询相关材料。

第九条法院应严格执行审判公开各项制度,及时将开庭时间、地点及审判流程等信息告知律师。

第十条确定案件开庭时间后,律师提出调整原定开庭时间申请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审查并告知审查结果。

如何进一步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

如何进一步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
其他 法律 制度之 间的衔接 。但 也存 在 着法 治理念 滞后 、 权利 救济措 施 不到位 等 问题 , 还急 需进一 步探 讨改进 。 关键 词 新刑 事诉讼 法 律 师权 利 会 见权 调 查权 取证 权 基金 项 目: 中央 司法警 官学 院大 学生创新 创 业训 练项 目, 编号: X Y D C 0 3 。 作者 简介 : 陈 贺、 吴华楠 、 张瑞 阳 、 左苏湘 、 石原 , 中央 司法警 官学 院法 学院法 学专 业学 生。 中图 分类 号 : D 9 2 0 . 4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i ・ 1 2 3 - 0 2
( 二) 保 障律 师 同在押 犯罪嫌 疑人 会见 、 通信 权 的一项 重要 的诉 讼权 利 。2 0 1 2 年《 刑诉 法》 有 关辩护 律 师会 见、
面:
通信、 会 见权 是犯 罪嫌疑 人 、 被 告人 与辩护 律师 依 法所享 有 护 律师 经人 民检 察 院或者人 民法 院许可 , 并 且经被 害人或 者其近
审判 中真 正“ 辩” 的起 来 , 使控 辩双方 实现 真正对 抗 。为此 , 2 0 1 2
( 一) 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
并未 被 明确律 师在侦 查阶 段的辩 护人地 位, 实践 中律 师介入 侦查
l 9 9 6年 《 刑事 诉讼 法》 ( 以下 简称 1 9 9 6年 《 刑诉 法》 ) 的修 改, 年《 刑 诉法》 确立 了全 案 阅卷 和双重 阅卷 的阅卷 方式 。
制 占缸金
2 0 1 4・1 (中的权利
陈 贺 吴华楠 张瑞 阳 左苏湘 石 原
摘 要 长期以来, 在我国刑事诉讼活动 中, 辩护律师一直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律师执业面临着会见难、 阅卷难、 取证难 等难 题 , 新的《 刑 事诉 讼 法》 在 许 多方 面进行 了修 改和 完善 , 使律 师的各 项权 利得 到 了很 好 的保 障与 维护 , 同时也增 加 了与

刑事案件法律论文(3篇)

刑事案件法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律师辩护权在刑事案件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本文从律师辩护权的基本内涵入手,分析了我国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权保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

一、引言律师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也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律师辩护权得到了宪法和法律的明确规定。

然而,在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权的保障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影响了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

因此,探讨如何保障和完善律师辩护权,对于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律师辩护权的基本内涵1. 辩护权的概念辩护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为自己进行辩护的权利。

它包括自行辩护权和委托辩护权。

自行辩护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进行辩护的权利;委托辩护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为其进行辩护。

2. 辩护权的性质辩护权具有以下性质:(1)法定性: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剥夺。

(2)平等性: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具有同等地位。

(3)独立性:辩护权不受他人意志的左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行使辩护权。

(4)不可转让性:辩护权不能转让给他人,只能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行使。

三、我国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权保障的现状及问题1. 现状近年来,我国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权的保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立法不断完善。

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律师辩护权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律师辩护权的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

(2)律师辩护制度逐步健全。

我国律师制度逐步完善,律师队伍不断扩大,律师辩护能力不断提高。

(3)律师辩护权得到司法实践的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对律师辩护权给予了重视,为律师辩护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2. 问题尽管我国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权的保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以下问题:(1)律师辩护权受限。

试论律师权利保障

试论律师权利保障

对刑事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充分与否是衡量一个国家 人 权保 护状 况 与司法 公正 的一个 重要 标 志 。而 在我
国的刑 事法 律规 定及 刑事诉 讼 司法 实践 中 ,对 辩护 律师权利的法律规定并未得到贯彻落实 ,严重制约 和影 响 了律 师从 事刑 事辩 护 的积极性 ,无 法保 护犯 罪 嫌 疑人或 被告 人 的合法权 利 ,从 而最 终会 影响甚 至损 害刑 事司 法制度 的公 正 以及公 民 的基本权 利 。
尽管 19 年修正后 的 《 96 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
诉 讼 法 》( 以下简称 为刑诉 法 )第 9 条 对会 见权 作 6 了 明确规定 ,但在律 师 办理刑 事业 务 中会见 权是最
难得到保障的权利之一。在侦查阶段 ,如果没有得
到侦 查机 关 的批准看 守所 几乎 是不 可 能批准 律师 会
正 以及 公 民 的基 本 权 利 。
关键词
律 师权利保障
公 民权利保护
20 是新 中国首部 《 法 》施 行 五 十周 年 , 04年 宪 也首 次把 “ 家 尊重 和 保 障 人 权 ”写 入 《 法 》 国 宪 , 尽 管 人们 对人 权 的概念 和含义 因政 治制 度 、文化 观 念 等有所 不 同 ,但 是对 于公 民人 身 自由、生 命 、财
罪轻 的证据或证人线索等等。这些内容很多被侦查
人员 明确告 知不 得就 这些 问题 提 问或进行 解 答 , 由 于律 师 也惧 怕 《 刑法 》第 36条 规 定 的 : “ 护人 0 辩
以分为侦查机关 的调查与辩护律师的调查,在对抗
式审 判 中其 对 立 作 用 是 很 明显 的 。尽 管 刑 诉 法 第 4 规定 “ 判 人 员 、检 察 人 员 、侦查 人 员 必 须 3条 审 依照 法定 程序 ,收集 能够 证实 犯 罪嫌疑 人 、被 告人 有罪 或者 无罪 、犯 罪 情 节 轻 重 的各种 证 据 ” ,但 司 法 实践 中公诉 机关 一般 并不 会 出示犯 罪嫌疑 人 、被 告人 无 罪或犯 罪情 节较 轻 的证据 ,这类 的调 查收 集 当然 只能 由辩 护 律师来 完成 。由于 目前我 国辩护 律 师在调 查收集 证 据方 面所 面临 巨大 困难 ,几 乎无 法 让 律 师敢于调 查 收集证 据 ,这也 是刑 事辩护 难 的主

刑事诉讼法简答题

刑事诉讼法简答题

刑事诉讼法简答题 TTA standardization office【TTA 5AB- TTAK 08- TTA 2C】问答题1、什么是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有哪些特点答:刑事诉讼是国家专门机关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活动。

广义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为实行刑罚权的全部诉讼行为。

狭义的刑事诉讼是专指审判程序而言。

它的特点是:(1)刑事诉讼必须由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进行,其他国家机关无权进行。

(2)刑事诉讼活动必须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

(3)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4)刑事诉讼活动的内容是解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是否受到刑事处罚,处以什么样的刑罚的问题。

(5)刑事诉讼必须是在特定的诉讼形式(或曰诉讼“模式”)下进行。

(6)刑事诉讼是准确、及时、合法地揭露、证实犯罪,依法惩罚犯罪,同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以达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目的。

2、简述刑事诉讼职能的含义。

答:其含义有:①侦查职能;②控诉职能;③辩护职能;④审判职能;⑤执行职能;⑥协助诉讼职能;⑦诉讼监督职能。

3、现代刑事诉讼职能的基本结构和原则是什么?答:1.控审分离2.控辩对等3.审判中立4、简述外国行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

答:一、司法独立原则二、无罪推定原则三、控审分离原则四、平等对抗原则五、诉讼迅速原则六、有效辩护原则七、禁止重复追究原则八、适度原则5、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哪些?答:一、加强惩罚犯罪,同时重视保障人权二、建立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制度三、确立了一系列科学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刑事诉讼原则四、实行职权主义与当事人相结合的诉讼模式五、赋予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权六、规定了一些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6、简述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

答:①对于依法应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刑事诉讼法简答题

刑事诉讼法简答题

问答题1、什么是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有哪些特点?答:刑事诉讼是国家专门机关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活动。

广义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为实行刑罚权的全部诉讼行为。

狭义的刑事诉讼是专指审判程序而言。

它的特点是:(1)刑事诉讼必须由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进行,其他国家机关无权进行。

(2)刑事诉讼活动必须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

(3)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4)刑事诉讼活动的内容是解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是否受到刑事处罚,处以什么样的刑罚的问题。

(5)刑事诉讼必须是在特定的诉讼形式(或曰诉讼“模式”)下进行。

(6)刑事诉讼是准确、及时、合法地揭露、证实犯罪,依法惩罚犯罪,同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以达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目的。

2、简述刑事诉讼职能的含义。

答:其含义有:①侦查职能;②控诉职能;③辩护职能;④审判职能;⑤执行职能;⑥协助诉讼职能;⑦诉讼监督职能。

3、现代刑事诉讼职能的基本结构和原则是什么?答:1. 控审分离2.控辩对等3.审判中立4、简述外国行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答:一、司法独立原则二、无罪推定原则三、控审分离原则四、平等对抗原则五、诉讼迅速原则六、有效辩护原则七、禁止重复追究原则八、适度原则5、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哪些?答:一、加强惩罚犯罪,同时重视保障人权二、建立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制度三、确立了一系列科学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刑事诉讼原则四、实行职权主义与当事人相结合的诉讼模式五、赋予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权六、规定了一些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6、简述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

答:①对于依法应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②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试论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保护

试论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保护

保护被害人的权利是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重要方面,也是刑事诉讼机制科学、公正的价值体现。

修改后的我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将被害人列为一方当事人,并赋予被害人各项诉讼权利,从而确立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地位。

这对于充分保护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司法机关准确查明案件事实,惩罚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拟就司法实践中如何进一步公正、高效地保护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进行探讨。

一、刑事被害人的范围界定刑诉法虽然使用了被害人一词,但刑诉法并无被害人的定义。

因此对被害人的范围在理解上存在不同的意见。

各种教科书以及我国诉讼法学界对被害人一词的概念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解释。

比如:《法学辞典》将被害人表述为:“正当权利或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或不法行为侵犯的人。

”《简明法学辞典》将被害人表述为:“被害人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侵犯的人。

”《大百科全书、法学》将被害人表述为:“被害人是指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许多教科书沿用这一解释。

笔者认为,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指正当权利或合法利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并因此而参加刑事诉讼,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

这些人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提出反诉的反诉人。

这一概念说明被害人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为刑法所保护的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

即在刑法分则中明确予以保护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遭受侵害且这种侵害行为应予处罚的行为。

如刑法分则中未明确规定侵害行为系犯罪的,受其行为侵害的主体就不能成为刑事诉讼的被害人。

(二)直接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

被害人应当是当时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必须有犯罪行为对其直接侵害为前提,如犯罪行为对其非直接侵害,而有间接侵害的不利影响,一般不宜列为被害人。

因为犯罪行为实施的结果往往对人们间接影响很大,如将所有受影响的人员均列为被害人让其参加到刑事诉讼中来,标准很难把握,也不利于对刑事案件的审理。

《2024年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研究》范文

《2024年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研究》范文

《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分析其重要性,并探讨如何更好地保障和行使这些权利。

二、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概述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是指在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过程中,律师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享有的法定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情权、阅卷权、会见权、辩护权等。

这些权利的行使,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三、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重要性1.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通过行使这些权利,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2. 促进司法公正: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

律师的参与和辩护,可以防止司法权力滥用,确保司法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 提高诉讼效率: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

律师的参与可以使诉讼过程更加规范、有序,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环节,提高诉讼效率。

四、如何保障和行使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1. 立法保障:国家应通过立法明确规定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确保其合法性。

同时,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侵犯律师诉讼权利的行为进行惩治。

2. 司法机关支持:司法机关应积极支持律师行使诉讼权利,确保律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受阻碍。

对于侵犯律师权利的行为,司法机关应依法予以惩处。

3. 律师自身素质提升:律师应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熟悉法律法规,掌握诉讼技巧,以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同时,律师应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敢于为当事人争取合理的诉讼权利。

五、结论综上所述,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为了更好地保障和行使这些权利,国家应通过立法明确规定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司法机关应积极支持律师行使诉讼权利,同时,律师自身也应不断提高素质,熟悉法律法规,掌握诉讼技巧。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促进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

论辩护律师的真实义务

论辩护律师的真实义务

论辩护律师的真实义务辩护律师在司法公正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他们不仅是法律服务提供者,更是司法公正的捍卫者。

本文将探讨辩护律师在现代社会中的真实义务,包括法律规定及实践案例,以期为律师们提供借鉴,更好地履行职责,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辩护律师的义务繁多且复杂,首要的就是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尽最大努力维护其权益。

在诉讼过程中,辩护律师需要帮助当事人梳理证据,精准地解读法律法规,甚至在必要时刻为他们提供心理支持。

这一过程中,律师需保持职业操守,遵守法律法规,坚决不能做损害当事人权益的事情。

除了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外,辩护律师还应当保持客观公正。

在实践案例中,有些辩护律师为了取悦当事人或赢得诉讼,过度偏向一方,这种现象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

因此,辩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时刻保持冷静客观,避免陷入主观偏见,同时还要积极与法官沟通,确保整个诉讼过程的公正性。

为了体现客观公正,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应发表客观中立的辩护词,不能为了取悦当事人而过度渲染情绪,甚至散布不实信息。

同时,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辩护律师也应遵守法律规定,不进行任何违法操作,确保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当然,为了更好地履行真实义务,辩护律师还需要时刻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

在法律更新频繁的今天,辩护律师只有不断学习和积累经验,才能紧跟时代步伐,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总之,辩护律师的真实义务不仅限于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更重要的是维护司法公正。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呼吁辩护律师们更好地履行职责,时刻保持职业操守和客观公正,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我们也期待社会大众对辩护律师的工作有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共同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

刑事辩护律师是刑事诉讼程序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他们负责为被告提供法律辩护,包括维护被告的权益、揭示案件事实、以及为被告争取最轻的刑罚。

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刑事辩护律师需面对两种重要的义务:真实义务和保密义务。

律师案例辩论赛辩题(3篇)

律师案例辩论赛辩题(3篇)

第1篇“法律面前,是否应当人人平等?——以某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为例”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日益深入人心。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往往涉及巨额财产,社会影响广泛,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同等对待,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本案例辩论赛将围绕这一主题展开,旨在探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中的适用与价值。

二、辩论赛规则1. 辩论双方:正方(支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反方(反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 辩论时间:正方立论10分钟,反方立论10分钟,双方攻辩各15分钟,总结陈词各5分钟。

3. 辩论形式:双方各派出三名辩手,分别担任一辩、二辩、三辩,进行辩论。

4. 评委组成:由5名法学专家、2名法律工作者、2名社会学者组成。

三、辩论赛流程1. 开场陈述:正方一辩阐述立论观点,反方一辩进行反驳。

2. 攻辩环节:正方二辩对反方观点进行质询,反方二辩进行回应;正方三辩对反方观点进行质询,反方三辩进行回应。

3. 攻辩环节:正方三辩对反方观点进行质询,反方三辩进行回应;正方二辩对反方观点进行质询,反方二辩进行回应。

4. 总结陈词:正方一辩总结立论观点,反方一辩进行反驳。

5. 评委点评:评委对双方辩论进行点评,并宣布最终结果。

四、案例简介某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甲涉嫌非法集资,涉案金额高达数十亿元,受害者众多。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甲的辩护律师提出,甲作为犯罪嫌疑人,其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充分保障,因此要求在审理过程中,对甲与普通被告人进行同等对待。

五、辩论赛辩题分析正方观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社会的基石,对于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也应坚持这一原则。

对甲进行同等对待,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其合法权益。

反方观点: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具有特殊性,涉及巨额财产和众多受害者,因此对犯罪嫌疑人甲不应进行同等对待。

对甲进行特殊处理,有利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关于法律案件的辩题(3篇)

关于法律案件的辩题(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件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而被告人在法律案件中享有充分的辩护权,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之一。

然而,在现实的法律实践中,被告人的辩护权往往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其辩护效果不尽如人意。

本辩题旨在探讨被告人是否有权获得充分辩护,以及如何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二、论点一:被告人有权获得充分辩护1. 法律规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

”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被告人辩护权的重视。

2. 保障人权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现。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作为嫌疑人或被告人,其合法权益应得到充分保障。

充分辩护权有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3. 促进司法公正充分辩护权有助于提高司法公正。

在充分辩护的过程中,辩护人可以提出有力的证据和理由,促使法官全面了解案件事实,从而作出公正的判决。

三、论点二:充分辩护权的保障与挑战1. 保障措施(1)完善辩护制度:建立律师辩护制度,保障被告人有权选择辩护人,确保辩护人的专业性和独立性。

(2)加强辩护人权利保障:明确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如查阅案卷、会见当事人等,保障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

(3)强化辩护人培训:提高辩护人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使其更好地履行辩护职责。

2. 挑战与问题(1)律师资源不足:在我国,律师资源分布不均,一些地区律师数量较少,导致被告人难以获得充分辩护。

(2)辩护人专业水平参差不齐:部分辩护人专业水平不高,难以有效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司法环境的影响:部分司法人员在审理案件时,可能存在干预辩护人正常行使辩护权的情况。

四、结论综上所述,被告人有权获得充分辩护。

充分辩护权的保障与挑战并存,需要我们从多个方面努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辩护人专业水平,加强司法环境建设,以确保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促进司法公正。

具体建议如下:1. 加大对律师资源的投入,提高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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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保障(一)论文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实际上得不到保障。

实践中,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是以辩护人的身份参与到刑事诉讼法中的,这在刑事诉讼法中是明确承认的。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存在着会见权难以落实、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以及易受刑事追究等一些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有其立法、司法及文化方面的原因。

我国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难以行使的原因有很多,诸如立法上存在着缺陷;有关司法人员存在的权力意识和传统诉讼观念;我国的法律工作者缺少对法律文化统一体的认同。

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对辩护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诉讼权利从各方面予以充分保障,应当设立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告知义务;明确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无须经过侦查机关批准;对会见的时间和条件给予保证。

另外阅卷权、调查取证权、设定辩护律师在场权、确立辩护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等都应当拥有保障权利。

并通过确立辩护律师的刑事责任豁免权和在场权来进一步保障和完善其诉讼权利。

关键词:辩护律师诉讼权利在场权刑事责任豁免权引言保障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诉讼权利,是实现控辩力度平衡的要求,也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相对于原刑事诉讼法而言,在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方面,赋予了律师更大的权利,可以说有了较大的进步。

但我们仍应当看到,无论是从立法上还是从司法上,对于律师辩护仍有诸多限制,律师辩护在现有的条件下很难获得预期的效果,甚至在很多情况下,可以说是苍白无力。

因此加强对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研究,对于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推动刑事诉讼进一步民主化、制度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辩护律师及其诉讼权利(一)辩护律师概述1.辩护律师与辩护人关于辩护律师我们可以这样来定义: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经人民法院的指定参加诉讼,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律师①。

辩护律师只是辩护人的一种,除律师可以充当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外,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也可以担任辩护人。

因辩护律师具有其他辩护人不可比拟的专业素质,同时比其他辩护人享有更充分的诉讼权利,因而在刑事诉讼中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能够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2.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诉讼地位问题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是以辩护人的身份参与到刑事诉讼中的,这是得到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承认的。

虽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允许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到刑事诉讼中,但未就律师在此阶段的诉讼地位予以明确规定。

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侦查阶段的律师应当是辩护人。

②我认为,为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能得以更好地行使及相应的义务得到履行,应当界定侦查阶段介入的律师为辩护人身份,而且这也符合世界各国的通行作法,并与国际发展趋势相一致。

以下在探讨时,将侦查阶段的律师视为辩护人。

(二)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概述分析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们可以归纳出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各阶段享有以下诉讼权利:1.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在侦查阶段,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他们了解有关案情;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为其取保候审(第96条)。

2.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权利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在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第36条);有权依法向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及被害人等收集、调取证据(第37条第1、2款)。

3.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的诉讼权利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有权出庭参加诉讼(第154条);经审判长许可,有权向被告人发问(第155条);经审判长许可,还有权对证人、鉴定人发问(第156条);有权对当庭出示的物证、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发表意见(第157条);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第159条);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与公诉人进行辩论(第160条);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第180条)。

此外,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对公、检、法机关采用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解除(第75条)。

二、辩护律师行使诉讼权利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辩护律师行使诉讼权利存在的问题1.易受刑事追究我们来看这样一个案例:2000年8月21日,河南焦作路通律师事务所主任于萍、助理律师卢鑫接受涉嫌贪污罪的犯罪嫌疑人马明刚家属委托,担任马明刚的一审辩护人。

2000年11月3日,于萍律师指派其助手卢鑫前去阅卷。

在其复印材料结束后,马明刚的亲属提出将复印的案卷留下来看看,卢鑫未同意,并答复需要请示于萍律师。

在场的犯罪嫌疑人家属立即用手机与于萍联系,于萍在电话中交待卢鑫将案卷留给犯罪嫌疑人家属,卢鑫照办了。

2000年11月11日,于萍又将案卷的卷宗复印材料交给了马明刚的妻子,致使该人携卷找到有关证人出具假证。

2000年12月22日,河南省沁阳市检察院以于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为由,对其立案侦察。

2000年12月25日,以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对其刑事拘留。

2001年1月8日,以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对其逮捕。

2001年3月15日,向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1年3月30日,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4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于萍的行为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于萍不服判决,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2年5月27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萍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决认定:于萍在担任辩护人期间将在法院复制的案件证据材料让当事人亲属查阅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终审判决于萍律师无罪。

该案的发生在全国律师界引起较大反响,给律师参与刑事辩护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据调查:1997年至2002年间,至少有500名律师被“滥抓、滥拘、滥捕、滥诉、滥判”,其中80%由司法机关“送进班房”,“绝大部分(占80%)又最终宣判无罪”。

③由此可知,律师参与刑事辩护存在着易受刑事追究这一问题。

2.会见权难以落实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但侦查机关往往利用强大的职权为律师会见设置种种障碍,具体表现在:一是不论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会见都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或变相批准。

二是对一般案件也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会见。

三是不及时安排会见,以种种理由拖延安排会见时间。

四是限制会见的谈话内容。

会见时侦查人员一律在场,不允许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谈案情。

3.阅卷难一些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移交给法院的卷宗中,只有证据目录,没有原始证据或复印件,律师查阅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往往受到检察机关的种种限制。

有的不让律师查阅证据和诉讼文书的事实部分;有的只给看鉴定结论不让看技术性鉴定材料;有的对律师阅卷的场所和时间作不必要的限制,使律师无法正常阅卷,更没有条件进行必要的摘记;还有的规定不论律师是否复印材料,只要阅卷就收5到10元费用。

4.调查取证难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1款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第2款规定:“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从形式上看,律师有调查取证权,但事实上这种调查取证权很不完全。

首先,律师在向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调查时必须在征得证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其次,律师在向有利害关系的被害人及其一方证人调查时要受到双重限制,既要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的许可,又要经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同意。

也就是说,无论辩护律师向有利害关系还是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调查时,只要他们不同意,不需谈及任何理由,辩护律师均须无条件服从;三是律师的申请权,当证人不同意提供证据时,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是否调查收集证据决定权在于检察院、法院,如果“两院”不同意代律师调查取证,那么律师也毫无办法。

(二)我国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难以行使的原因阻碍我国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行使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1.立法上存在着缺陷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而且易受刑事追究,与我国立法上对律师权利保护不充分有直接的联系。

首先,从现行的《律师法》来看,规定律师权利的条款寥寥无几,而涉及律师权利限制,律师法律责任的禁止性、义务性条款却占了一半以上;其次,《刑法》第306条关于“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的规定过于原则,使律师极易可能因法律对“帮助”“引诱”无明确的规定而无端地受追究刑事责任的威胁。

尤其是该规定把律师作为伪证罪的特殊主体是在立法上对律师的一种歧视,使人产生律师更容易犯伪证罪的嫌疑。

再次,立法上没有具体规定辩护律师行使诉讼权利的保障措施,对侵犯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行为缺少制裁。

这些也影响到律师诉讼权利的行使。

2.有关司法人员存在的权力意识和传统诉讼观念刑事诉讼活动中司法人员行使司法权力与诉讼参与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是相统一、一致的。

司法人员在行使权力的时候必须尊重、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但是,一部分司法人员的思想观念难以转变,把权力放在第一位,而对于诉讼参与人如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保障则毫不在意,甚至滥用手中权力任意剥夺、限制律师的各种诉讼权利;对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所体现出的诉讼民主、诉讼权利本位的价值取向,他们理解不深,仍然只是把法律当作打击犯罪的工具,而没有看到法律在保护诉讼参与人权利方面的作用。

3.我国的法律工作者缺少对法律文化统一体的认同所谓法律文化统一体,是一种观念,一种思想意识。

它是指存在与所有法律工作者头脑中的,对法律职业等法律范畴的一种思想上的统一认同。

在英美法系一些国家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这三种法律工作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法官、检察官一般是从优秀的律师中挑选出来的,大部分法官、检察官都有过做律师的经历。

因此,他们对律师的工作予以承认,在实践中尊重律师、重视律师的意见,他们把律师看作是法律这一工作领域内的伙伴,而不是故意找错误的对手。

在我国,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分别按照不同的组织体系产生,实践中律师一般日后也难以成为法官、检察官。

而且我国的法官、检察官工作权利享有充分保障,不需担心干得不好会被撤职。

因此实践中部分司法人员对律师的工作不予以认同,不重视律师的意见,甚至阻挠律师的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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