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 全面整理自《老钟讲知产》表格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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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

第一部分著作权法 7’

重要考点:

1.★★★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法》第10条):署名权、发表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行

权、复制权

2.★★★邻接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者权

3.★★合理使用(《著作权法》第22条)以及对合理使用的限制

4.★★法定许可

5.★其他需要关注:1)著作权的客体;2)广播权;3)外国人的作品在中国获得著作权保护的条件。

知识点顺序梳理

一、著作权的客体:作品(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是对思想的独创性表达。

1.无独创性的例子:汉字作品翻译为盲文、电视节目表、大头贴、精确临摹的复制品、(按姓氏笔画

排列的客户)电话号码簿

2.不受版权法保护的对象:思想、对事实无独创性的汇编、公检法官方正式文件或者译文、竞技体育

活动、通用性质的作品、方法、创意、构思、程序、时事新闻(消息)。

3.违禁作品受著作权法一定程度的保护(2010.2.26):禁止出版、传播;著作权人有权请求加害人承

担停止侵权、销毁侵权物品的责任,但不得主张损害赔偿。

4.实用艺术品:受保护的条件:实用功能与艺术设计在物理上或者观念上独立;独创性;有水准。

二、著作权的归属

1)一般规则:著作权属于作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作者的认定:1)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2)

提供组织、咨询、物质,或者辅助(校对、誊写、打印)的人不是作者。3)由法人(其他组织)组织并代表法人意志创作有其承担责任的作品,该法人为作者。4)作者的推动:署名。

2)保护WHEN&HOW:《著作权法》第2条

归属分类

著作人身权(4):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持作品完整权。除发表权外,保护期不受限制、均具有

专属性,原则上不得转让继承。著作权人死亡后,由其继承人、受遗赠人保护,均无则由相关部门保护。

著作财产权(13):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获得报酬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权、广播权、汇编权、放映权、改编权、翻译权、展览权、摄制权。

四、邻接权与保护期★★★

五、合理使用★★★

(一)《著作权法》第22条

1.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作品(表演)已经发表;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限于法定情形,且

不能影响权利人对于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没有不合理地侵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法定情形如下: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不能构成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可以全文引用)

3)为报道时事新闻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使用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关于

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其他文章法定许可),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共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

放的除外。(事先排除合理使用的唯二情形)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双向)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非接触式,对其成果可

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直接接触需许可。)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

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含中外作品)

3.《著作权法》第22条的注意提示

在网络环境下,如果著作权人(邻接权人)对已发表的作品采取了技术措施,那么规避或者破坏该技术措施并利用作品的行为,仅在以下四种情形构成合理使用:

1)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通过信息网络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表演、

录音录像制品,而其只能通过信息网络获取

2)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而其

只能通过信息网络获取

3)国家机关依照行政、司法程序执行公务

4)在信息网络上对计算机及其系统或者网络的安全性能进行测试

(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7条对于已经发表的软件,为了学习和研究其设计思想和原理而使用

该软件的行为(如复制、信息网络传播、机械表演等),属于合理使用,无须著作权人同意,无须支付报酬。

六、法定许可★★

1.法定许可的情形:可以通过声明保留排除法定许可。法定许可须支付报酬。

1)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作品在报纸期刊上发表后,除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刊

登。

2)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权。

3)广播组织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权。

4)编写出版国家规划和九年义务教育的教科书,可以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

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支付报酬,指明作者的姓名和作品名称。

5)制作和提供国家规划和九年义务教育课件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应当支付报酬,并采取技

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著作权人作品。

6)通过网络向农村提供特定作品的准法定许可。

2.网站不享有法定许可权

七、著作权侵权★★★

1.实施了《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的受控行为,且无违法阻却事由。

2.特别规定: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的技术措施,但没有使用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

但并不必然构成侵犯著作权(除非是共同侵权)。

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编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侵犯著作权。

3)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侵犯姓名权和署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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