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 第六章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2)先行行为能否包括犯罪行为? 先行行为能否包括犯罪行为? • 分情况: 分情况: • 第一,如刑法对某罪已规定了结果加重犯, 第一,如刑法对某罪已规定了结果加重犯, 则先行行为不是引起后一结果发生的依据。 则先行行为不是引起后一结果发生的依据。 只定一罪即可,如故意伤害罪。 只定一罪即可,如故意伤害罪。 • 第二,如刑法未规定结果加重犯,也未规定 第二,如刑法未规定结果加重犯, 发生严重后果成立其他犯罪的, 发生严重后果成立其他犯罪的,则先行行为 可为引起后一后果的义务。 可为引起后一后果的义务。如非法采伐珍贵 林木罪致人重伤或死亡后果。 林木罪致人重伤或死亡后果。
下列行为不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 一是欠缺主体性的自然现象。 一是欠缺主体性的自然现象。 二是欠缺有意性的行为。有: 二是欠缺有意性的行为。 (1)人在睡梦中或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 ; 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 (2)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 人在身体受强制情况下的行为。 身体受强制情况下的行为 (3)人在身体受强制情况下的行为。 三是欠缺有害性的行为。 三是欠缺有害性的行为。
• 第三,过失犯罪与过失违法行为一样,可 第三,过失犯罪与过失违法行为一样, 成为作为义务发生根据。 成为作为义务发生根据。 • 如过失致人重伤(已构罪),同时产生生 如过失致人重伤(已构罪), ),同时产生生 命危险,如行为人不救而死亡的, 命危险,如行为人不救而死亡的,应定不 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 ——以上见张明楷 刑法学》 ——以上见张明楷《刑法学》 以上见张明楷《
Biblioteka Baidu
不作为—— (二)不作为——当为能为而不为
既违反禁止性规范,又违反命令性规范 既违反禁止性规范,
1.概念: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 1.概念: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 概念 行而不履行的危害社会行为。 行而不履行的危害社会行为。 2.不作为的成立条件 不作为的成立条件: 2.不作为的成立条件: 第一,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 法律义务。 第一,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 这是不作为成立的前提。 这是不作为成立的前提。
3.不作为犯罪的理论分类 3.不作为犯罪的理论分类
刑法理论一般将不作为犯罪分为两种类型: 刑法理论一般将不作为犯罪分为两种类型: 一是纯正不作为犯或真正不作为犯,即刑法明文规定 是纯正不作为犯或真正不作为犯, 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二是不纯正不作为犯或不真正不作为犯,即既可以由 是不纯正不作为犯或不真正不作为犯, 作为实现,也可以由不作为实现,行为人实际上 实际上以不 作为实现,也可以由不作为实现,行为人实际上以不 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 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
第六章
导言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危害行为 危害结果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客观方面的其他要件


犯罪是人的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 犯罪是人的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它包括两 类基本要件,即主观的要件和客观的要件。 类基本要件,即主观的要件和客观的要件。在犯 罪构成的四个一般要件中, 罪构成的四个一般要件中,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 方面属于主观的要件, 方面属于主观的要件,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属于客观的要件。研究犯罪客观方面, 属于客观的要件。研究犯罪客观方面,是犯罪构 成理论的基本内容之一, 成理论的基本内容之一,对司法实践正确定罪量 刑具有重要意义。 刑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导入
某幼儿园保育员甲某, 某幼儿园保育员甲某,某日下午带领 几名幼儿外出春游, 几名幼儿外出春游,途中幼儿乙某失足掉 入路旁粪池,甲某见状只高声呼喊求救, 入路旁粪池,甲某见状只高声呼喊求救, 不肯跳入粪池救人。 不肯跳入粪池救人。农民丙某路过见状过 来观看,在路旁拿来竹竿一根, 来观看,在路旁拿来竹竿一根,探测得知 粪水约有80厘米深, 80厘米深 粪水约有80厘米深,但二人均不肯跳下粪 池救人,只是高呼求救。 池救人,只是高呼求救。乙某因抢救不及 时死亡。谁构成犯罪? 时死亡。谁构成犯罪?
• 临走时怕被人发现,还将房门关上。当天 临走时怕被人发现,还将房门关上。 下午,项兰临被人发现后送往医院, 下午,项兰临被人发现后送往医院,但因 抢救无效死亡。 抢救无效死亡。 • 2000年4月9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法院依 2000年 法对李家波故意杀人案作出终审判决: 法对李家波故意杀人案作出终审判决:李 家波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5 家波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我国刑法是在三种不同的意义上使用“行为” 我国刑法是在三种不同的意义上使用“行为” 一词的: 一词的: 一是指最广义的行为——人的一切行为 人的一切行为。 一是指最广义的行为——人的一切行为。 二是指广义的行为——犯罪行为 二是指广义的行为——犯罪行为 。 三是指狭义的行为,即危害行为——犯罪客观方面 三是指狭义的行为,即危害行为——犯罪客观方面 的行为。 的行为。 见下图

注意不作为行为属性:与作为 注意不作为行为属性: 的“等值性”或“等价性”— 等值性” 等价性” —主要指不真正不作为犯在构 主要指不真正不作为犯在构 不真正不作为犯 成上与作为相当,系从社会价 成上与作为相当, 值上的判断。 值上的判断。
析 思 考 案 例 1 1
关于先行行为,需要研究的问题 关于先行行为,
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一) 是指刑法规定的、 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 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二) 特征
法定性、外在性、侵犯性、必需性 法定性、外在性、侵犯性、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时间、 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时间、 地点、方法、对象。其中, 地点、方法、对象。其中,危害行为是犯罪 客观方面的必要要件;危害结果、 客观方面的必要要件;危害结果、特定的时 间、地点、方法以及对象是犯罪客观方面的 地点、 选择要件。 选择要件。因果关系不是犯罪客观方面的要 件,但由于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 系,在此研究。 在此研究。
分 析 案 例 2 2
李家波故意杀人案
分析不作为案例的要点
• 1、分析特定义务的种类,先行行为与作为 分析特定义务的种类, 义务之间关系更为密切,要求更为直接。 义务之间关系更为密切,要求更为直接。 课堂讨论案例1 如课堂讨论案例1。 • 2、对不真正不作为犯而言,不是结果发生 对不真正不作为犯而言, 在场者均有责任。 了,在场者均有责任。只有负有防止结果 发生的特别义务之人, 保证人” 发生的特别义务之人,即“保证人”地位 的人有作为义务。 导入案例。 的人有作为义务。如导入案例。 • 3、须考察对结果发生的危险是否提供了重 大原因。 李家波案。 大原因。如李家波案。
犯罪客观方面 的危害行为 犯罪行为 行为
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是专指客观方面要件的、狭义上的“行为” 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是专指客观方面要件的、狭义上的“行为”
(二)危害行为的含义和特征 含义 在行为人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 体动作或静止。 体动作或静止。 特征 1.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动作或静止 1.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动作或静止——有体性。 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动作或静止——有体性 有体性。 2.危害行为是行为人的意志支配的结果 2.危害行为是行为人的意志支配的结果——有意性。 危害行为是行为人的意志支配的结果——有意性 有意性。 3.危害行为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 3.危害行为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有害性。 危害行为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有害性 有害性。
特定义务来源有四
①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 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 ②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 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 ③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④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第二,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这 第二,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 是成立不作为的重要条件。 是成立不作为的重要条件。 第三,行为人没有履行特定义务,造 第三,行为人没有履行特定义务, 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这是成立不作 为的关键条件。 为的关键条件。
思考案例1 思考案例1

2007年11月21日下午,已怀孕9 2007年11月21日下午,已怀孕9个月的李丽云因 日下午 呼吸困难被“丈夫” 呼吸困难被“丈夫”肖志军送到朝阳医院京西分院 治疗。医院建议做剖宫产手术,肖志军拒绝签字。 治疗。医院建议做剖宫产手术,肖志军拒绝签字。 当晚,因未得到家属签字无法进行手术, 当晚,因未得到家属签字无法进行手术,李丽云和 腹中的孩子双双身亡。医生认为,根据《 腹中的孩子双双身亡。医生认为,根据《医疗机构 管理条例》 33条的规定 条的规定, 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当无法取得家属的意见 医生无权手术,故自己的行为是在遵守法律, 时,医生无权手术,故自己的行为是在遵守法律, 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而肖志军认为,就是不签字, 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而肖志军认为,就是不签字, 救死扶伤也是医生的天职, 救死扶伤也是医生的天职,为了病人的利益也应当 做手术。 做手术。 • 问题:医生放弃救治的行为是否可罚? 问题:医生放弃救治的行为是否可罚?
4.不作为的表现形式 4.不作为的表现形式——以现实形式认定 不作为的表现形式——以现实形式认定
5.理解作为与不作为应注意的问题 5.理解作为与不作为应注意的问题
• (1)不能把作为与不作为的划分与故意和 过失的划分相混淆。 过失的划分相混淆。 • (2)应当正确认识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 的危害程度。 的危害程度。 • (3)注意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在构成上 的不同。 的不同。
三、研究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一)犯罪客观方面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尺度 (二)犯罪客观方面是划分此罪与彼罪的界 限 (三)犯罪客观方面是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 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界限 (四)犯罪客观方面是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
第二节 危害行为 ——我的行为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为的含义
• (1)先行行为是否只为违法行为,而不能 先行行为是否只为违法行为, 是合法行为? 是合法行为? • 一般而言,只要制造了危险,不论是否行为 一般而言,只要制造了危险, 正当,均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 正当,均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 • 但,正当防卫行为不成为。 正当防卫行为不成为。 • 紧急避险人对第三人具有作为义务。 紧急避险人对第三人具有作为义务。
二、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
2种基本表现形式:作为与不作为 种基本表现形式:
作为—— (一)作为——不当为而为 违反禁止性规范
1.概念: 1.概念: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刑法禁止性规 概念 范的危害行为。 范的危害行为。 2.作为的实施方式 2.作为的实施方式: 作为的实施方式: 利用自己的身体实施的作为; (1)利用自己的身体实施的作为; 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作为; (2)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作为; 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 (3)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 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 (4)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 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 (5)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
思考案例2 思考案例2
• 1993年 1993年3月,20岁的李家波和女青年项 20岁的李家波和女青年项 兰临相识并相恋,不久项怀孕。同年6 兰临相识并相恋,不久项怀孕。同年6月, 李家提出要跟项分手并要项去做流产手术, 李家提出要跟项分手并要项去做流产手术, 项不同意,并几次欲跳楼自杀。同年9 项不同意,并几次欲跳楼自杀。同年9月5 日中午,李家波回到宿舍, 房间里, 日中午,李家波回到宿舍,见项 房间里, 就发生了争吵, 就发生了争吵,项兰临喝下了事先准备好 的一瓶敌敌畏。此时, 的一瓶敌敌畏。此时,李家波非但没有及 时救人,反而一走了之。 时救人,反而一走了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