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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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结算,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购货单位收取货款,购货单位根据合同核对单证或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异地订有经济合同的商品交易及相关劳务款项的结算。
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异地托收承付结算。
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每笔金额起点为10000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金额起点为1000元;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对不足支付的托收款项可作逾期付款处理,但对拖欠单位按每日0.005%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若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三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三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委托收款结算在同城、异地都可以办理,没有金额起点和最高限额;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工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
在同城范围内,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或根据国务院规定,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
收取公用事业费,必须具有收付双方事先签订的经济合同,由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授权,经开户银行同意后,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汇兑
汇兑是汇款单位委托银行将款项汇往异地收款单位的一种结算方式。
汇兑根据划转款项的不同方法以及传递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由汇款人自行选择。
没有金额起点的限制,汇兑结算属于汇款人向异地主动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汇兑结算方式除了适用于单位之间的款项划拨外,也可用于单位对异地的个人支付有关款项,如退休工资、医药费、各种劳务费、稿酬等,还可适用个人对异地单位所支付的有关款项,如邮购商品、书刊等。
银行本票
1.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银行本票分为不定额本票和定额本票。
定额本票面额为1000元、5000元、10000元和50000元。
3.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4.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5.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6.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本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
商业汇票
7.商业汇票的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
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其付款地为承兑人所在地,它适用于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款项结算。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
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我国的银行承兑汇票每张票面金额最高为1000万元(含)。
银行承兑汇票按票面金额向承兑申请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
承兑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8.付款人应无条件承兑商业汇票,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9.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10.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11.贴现是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将未到期的票据通过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而获得现金的票据转让行为。
贴现实质上是企业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除票据的初次贴现外,还有转贴现和再贴现。
12.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