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权编3 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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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不同的历史文化传统与经济制度,各国民法上的用益物权类型多有不同,体现了 较为突出的固有法特征。
第324条: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 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第325条: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326条: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 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由承包合同约定,但应当根据从事承包经营事业的具体情况。
例:开发性承包经营(如开荒造林),周期较长,需要多年投资,期限 可以长些。既利于土地的开发利用,又避免期限过长不利于保护土地所有权。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一)基于法律行为 1.创设取得
——承包取得。
第333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 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2.移转取得
——通过互换、转让等方式取得原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334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 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335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 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基于非法律行为
(1)家庭承包
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 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依据《土地管理法》与《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符合条件,并经法 定程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外成员承包经营:
A.只限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 B.只能够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C.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 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D.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承包。
第327条: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 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 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
物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2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典:物权编
Property Rights Civil Code
物权概述

所有权
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占有
第114条 通则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占有
总则 物权
合同
人格权
民 法
典 婚姻家庭
继承
侵权责任
●用益物权
◆§1一般规定 ◆§2土地承包经营权 ◆§3建设用地使用权 ◆§4宅基地使用权 ◆§5居住权 ◆§6地役权
第330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 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 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 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民法典》第1122条未再规定列举式的遗产范围,而是笼统规定,“遗产是自然人
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承包经营权是否属于可继承的遗产范围,目前在我国民法学界有不同的看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家庭承包):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 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4条:依照本章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 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 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4.主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个人。
5.期限:
第332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 律规定继续承包。
承包经营国有土地,或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个人承包经营集体所有土地,期限
4.依据:主要是以民法为依据,但也有以特别法为依据的。
土地法、自然资源法等特别法上也有一些用益物权形式,如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狩 猎权、取水权、从事养殖和捕捞的权利等。其在主体、客体或者效力范围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在法律适用上应当首先适用特别法,只有在特别法无规定时,才适用民法。
第328条: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329条: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 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1.客体: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森林、山岭、草原、 荒地、滩涂、水面)。
2.内容:占有、使用和收益。承包人并不取得承包全部收益的所有权,而是要将承包 合同约定的一部分收益交付与发包人,其余的收益归承包人所有。由于土地这一生产资料的特 殊法律地位,承包人对之并无处分权。
3.目的: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不仅是指种植粮食、棉花、油料等 作物,也包括树木、茶叶、蔬菜等; 经营林业、牧业、渔业等都属承包经营权的范围。
第343条: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适用本编的有关 规定。
第331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 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承包经营权虽然产生于承包合同,但不限于承包人与集体组织间的财产关系,而是一 种与债权具有不同性质的物权,并且也是传统民法的物权种类所不能包括的新型物权。
◆§1一般规定
第323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 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性质: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物上设定的物权。只是在 一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权利,限制所有权。有一定的期限。
2.客体: 不动产与动产。《民法典》第323条扩充至动产。 3.内容: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和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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