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主观阻却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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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25日凌晨,四川荣县旭阳镇某校初一学生钟 后憾(化名)因为找不到上网钱,杀害了自己的外公和母 亲。
保安措施
第17条第4款:“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
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
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从宽年龄阶段 不适用死刑
第17条第3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 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某甲 14 岁生日时,因一语不合与同学乙起 冲突,甲用刀刺伤了乙,乙第二天死亡。
故意伤害罪 不承担刑事责任
某 甲 生 于 1997 年 4 月 21 日 , 2013 年 4 月 20 日—23日将某乙关押在自己家里。
非法拘禁罪
纪某(男,1987 年6月5日出生),在2001年 6月份以前, 多次盗窃各类财物4万余元。2001年6月5日,纪某被几个朋 友邀请到一家酒店吃饭,与临桌的几个小青年发生争吵, 斗殴中纪某拔刀乱刺,致对方一人死亡,逃离。第二天, 纪某路遇一提皮包的妇女,上前一把抢过皮包,路人甲上 前拦截,纪某持刀将其刺伤后逃走。纪某到乡下的外婆家 躲了一年多。 2002 年 10 月的一天,纪某出门游逛,在一公 厕前见一别克轿车未熄火,车内无人,将车开走。行驶途 中,将路边一摆水果摊的老人撞死,纪某加大油门逃走。 当日下午,纪某将该车以 4 万元的价格卖出。 2003 年 2 月 27 日纪某被抓捕,随后主动交代了上述行为,而且还交代 2002年8月,受好友之托,捎带两包毒品,得劳务费5000元。 纪某上述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何处理?
1
危害行为的 实施和危害结 果的出现分别 发生在不同刑 事责任年龄阶 段时,应该以 实施危害行为 时行为人的实 际年龄计算。
2
危害行为的 开始和结束分 别发生在不同 刑事责任年龄 阶段,应按结 束之日计算行 为人是否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
3
行为人在未达 到刑事责任年龄 阶段实施的危害 行为不应与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后 实施的犯罪行为 混在一起作为犯 罪来处理,量刑 时予以考虑。
亲亲相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汉 宣 帝 地 节 四 年 ( 前 66 年 ) 下 诏 明 确 规 定 : “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 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 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 请廷尉以闻。”(《汉书》卷八《宣帝纪》)
已满14不满18周岁
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并且不适用死刑
聋哑人和盲人
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者
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完全责任能力
1
年满18周岁
2
智力正常
3
精神正常
4
生理功能健全
注意
醉酒的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生理性醉酒
病理性醉酒
原因自由行为
注意
间歇性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
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 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9岁犯案 被抓12次 “老大”今年13岁!
二、刑事责任能力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
辨认 ຫໍສະໝຸດ Baidu力
控制 能力
行为人认识自己行为的意 义、性质与后果的能力 行为人支配自己实施或不 实施特定行为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
制约
年 龄
精神障碍
生理功能
无责任能力 分类
相对责任能力 完全责任能力
完全无责任能力
不满14周岁 精神病人
相对责任能力
自然人要对自己实施的侵害法益的行 为承担刑事责任,必须要达到刑事责任年 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年龄
一、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主 体为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 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完全责任年龄阶段 ≧16 相对责任年龄阶段 14 ≦ ﹤ 16 不负责任年龄阶段 ﹤14
•“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 情的法律都是无益的,最 终也是有害的。”
——贝卡里亚
期待可能性:即行为当时,能期待行为人 避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的可 能性。
期待可能性 降低
期待可能性 缺乏
从宽
无罪
常考的期待可能性降低或缺乏的情形
1.近亲属之间的窝藏、包庇 2.已婚妇女因灾害流落外地,因生活所迫与人结婚 3.犯罪人犯罪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4.犯罪人犯罪后毁灭证据、伪造证据
The end
关键 实施危害行为当时是否属于精神 正常状态。
三、违法性认识错误
违法性认识错误,也称为法律认识错误。
幻觉犯 无罪
1 2
以为违法,实际合法 以为合法,实际违法
有无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也就是行为人无法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 的,从而阻却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 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 轻处罚。除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外, 不适用死刑。
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 按公历计算实足年龄,自过生日的 第二天起才为“已满”
生日:1998年12月3日
已满14周岁: 2012年12月4日零点
?
跨越法定年龄阶段的犯罪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
第五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
处罚。
第十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 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
•一般人的认识能力来看 •普法宣传、法律读本
破坏军婚罪
张三与军人妻子同居,以为是通奸
嫖宿幼女罪
李四嫖宿幼女,以为是嫖娼
甲欲从事生产经营, 向当地工商局书面 咨询其经营是否合 法,工商局正式答 复该经营合法。甲 便实施该种经营, 但实际上构成了非 法经营罪。
由于甲基于工商 局的正式答复而实 施的经营行为,不 具有违法性认识的 可能性,应作无罪 处理。
2008年4月14日,福建长乐市金峰派出所成功破获一 起特大抢劫、盗车团伙。 6 名团伙成员中最大的 20 岁, 其中最小的只有13岁。而这13岁的小孩居然是该团伙 的老大。
不满十四周岁
2006年10月3日上午10时许,少年褚某从外面回家经过一 楼时,见黄家门未上锁,家中只有小女孩一人在家,就溜 进去想实施盗窃,被女孩发现后恼羞成怒,找到一把菜刀 将其杀害。
没有 违法性认识 的可能性
阻却 犯罪
四、期待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理论来自德国法院1897年对“癖马 案”所作的判决:行为人多年以来受雇驾驶双匹 马车,其中一匹马具有以其尾绕住缰绳并用力压 低马车的癖性。行为人多次要求换一匹马,但是, 雇主没有答应他的要求。某日该马劣性发作,车 夫采取了所有紧急措施,但马仍然撞伤他人。法 院判决行为人无罪,理由是很难期待被告人坚决 违抗雇主的命令,不惜失去职业而履行避免其已 预见的伤害行为的结果发生的义务。
卑幼隐匿有罪尊长,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隐匿有罪卑 幼,死罪上请廷尉决定是否追究罪责,死罪以下也不追究 刑事责任。这一刑法适用制度自汉宣帝以后成为中国古代 重要刑事法律原则之一,并一直为后世历代所沿用。
石奢之死
石奢者,楚昭王相也。坚直廉正,无所阿避。 行县,道有杀人者,相追之,乃其父也。纵其 父,还而自系焉。使人言之王曰:“杀人者, 臣之父也。夫以父立政,不孝也;废法纵罪, 非忠也。臣罪当死。”王曰:“追而不及,不 当伏罪,子其治事矣。”石奢曰:“不私其父, 非孝子也;不奉王法,非忠臣也。王赦其罪, 上惠也;伏诛而死,臣职也。”遂不受令,自 刎而死。
从 宽 年 龄 阶 段
14-18 75以上
相对责任年龄阶段
第17条第2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
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
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
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八种犯罪是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
邵某、刘某、单某系中学同班同学,均为15岁。一日, 三人在一起商议弄些钱。邵某说:“我们大院的高某是外 企的老板,是个有钱的主,我们绑架他的儿子作人质”。 刘某、单某听后表示赞同。1998年3月15下午4时30分,高 某的儿子放学回家途中,被三被告人掳走。邵某指使刘某, 用匿名电话通知高某携带50万元现金到指定地点赎领,并 威胁说:“如果报案,自己考虑后果。”高某接到电话后, 立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后高某的儿子被三被告人掳至野 外一僻静处,高某的儿子吵着要回家,并说认识邵某。三 被告人深感情况不妙,害怕罪行暴露,遂起杀人灭口之念。 当晚10时30分许,三被告人用石头猛砸高某儿子的头部, 致使其当场死亡。 问:邵某、刘某、单某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