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CCS对船舶建造检验的程序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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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船厂应设置固定烘箱和一定数量的保温箱,以保证所 用焊条处于可用状态,从而能够保证船舶的焊接质 量。 ③船厂应备有能满足建造一定数量的施工、安装、测量 设备: a)直流焊机、交流焊机、空压机、碳弧气刨、气割设 备; b)安装工具应备有木尺、卷尺、钢直尺、角尺、圆 规、卡尺、卡钳、粉线团、鸭嘴笔、圆冲、铁锤、 风动砂轮、千斤顶、花兰螺丝、拉撑螺丝、撬棒、 铁楔、“马”等; c)测量工具有线锤、水平管、水平尺、经纬仪等; d)试验设备有液压泵、压力表等。
(2)下水方式 • 船舶下水大多采用滑道式下水,在没有条件采用滑道 式下水的情况下,可允许采用气囊下水;根据资料显 示,目前国内已有20000载重吨船舶成功采用气囊下水 方式的报道。 • 建议对尖底或底部线型变化大,船舶总高大,重心高 度高的船舶最好不采用气囊下水的办法,以免产生不 安全隐患。 • 工厂应在下水前对拟将使用的气囊进行全面的检查, 并根据下水船舶的自重,仔细计算出所需气囊的数量 及摆放方案,对于下水坡度较大的船舶,其控制气囊 下水速度的关键是所配备的绞车,因此应对下水绞车 功率的大小和绞车的固定给予特别的关注。 • 对不具备下水条件的船厂,拟采用分包的方式进行外 协时,应对分包方的资质进行详细了解。应对其:
第二部分 CCS对船舶建造检验的 程序性要求
一、对首次建造CCS级船舶的船厂考察评估要求
(一)船厂考察
• 中小船厂首次申请本社进行建造船舶的入级(或非入级)与 法定检验时,CCS将指派验船师对船厂情况进行考察。 •பைடு நூலகம்考察报告中有关“船厂概况”以表格形式反映船厂硬件及 软件,以往业绩等情况。表列内容参考了目前国防科工委 正在编写的对船厂的一些基本要求。 • 船厂概况内容主要由船厂提供,如有分包,还应提供分包 证据,考察验船师负责核实。 • 船厂概况表格内填不下的可以附页,表内应填写文字(或 数字)不要只打“√”。 • 对能反映船厂整体概貌的船台、工作场所与环境、起重机 械、车间、码头、试验设备等进行拍片,以作为证据材料。 • 船厂概况表内容:
③外购设备的管理 船厂的外购设备如由船厂采购时应进行进货验证,应 严格按图纸要求的规格、型号采购,有船检要求的产品 必须提供船用产品证书,船用产品的证书和资料应进行 保存。(如外购设备由船东提供,则应对船东提出相应的 要求) ④施工现场的管理 这里所说的施工管理,有两部分的内容: a) 生产进度的管理 船舶生产通常按照事前编制的工艺流程,在保证质量 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产设备和施工人员,以保证船舶 能按期、按质完成。在任何情况下,不能以牺牲质量来 追求进度;
b)验船师检验条件 船厂能为验船师的检验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验船师的检 验工作能顺利进行; (3)技术管理 ①为保质、保量地完成船舶的建造任务,在船舶开工前,船 厂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生产流程,制定各种相关的生产工艺 和技术管理制度。以防止在施工中,施工人员在未经船厂 技术部门或技术负责人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图纸或工 艺要求。 ②船厂必须具有认可的焊接工艺,以保证船舶的焊接质量。 (4)质量管理 ①船厂应采用公认的船用质量标准(CSQS),作为现场检验的 依据。亦可采用本社接受的其他标准; ②船厂应根据所建造船舶的生产进度及工艺流程,制定建造船 舶检验项目表,船厂检验人员应按该表内容首先做好自检, 并认为合格后,方可向验船部门报检;
2.技术要求 1)船舶图纸资料 2)工艺、技术文件的认可 3)船用材料、设备及产品(统称船用产 品)持证要求 4)造船工程分包要求 3.费用及其支付 (三)协议的格式☺
6.评估结果 1)报告总部,作为总部考虑是否接受检验申请的参考之 一。 2)对船厂提出建议。 3)开展技术与质量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培训。 二、建造入级船舶检验服务协议的订立 船厂申请CCS进行CCS船级船舶的入级与法定检验, 需签署《建造入级船舶检验服务协议》。 (一)签署协议的程序 1. 船厂向所在地CCS机构提出建造CCS级船舶的意向 后,办事处或分社派验船师对船厂进行考察与评估 (适用范围见上述考察与评估要求)
(5) 船舶下料应选择夯实平整的场地,应能保证下料质 量。船厂应由普通下料平台,逐步过渡到水泥或钢质下 料平台。 2) 船厂设备 (1)船体加工设备 ①船体的主要加工设备通常有如下几种: a)液压机、剪板机、弯板机、折边机、肋骨冷弯机; b)这些设备,应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应能保证加工 的构件能满足设计图纸的要求; c)弯板、肋骨、折边等不允许采用手工或切割小段拼 凑成形; d)若有的船厂不完全具有以上设备,可允许采用分包 的方法,但分包方应能确保所加工的构件能满足设 计图纸的要求。
3) 船厂能够提供无损检测、密性等检查和试验条件; 4) 船厂具有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措施; 5) 船厂具有能够对建造、试验等分包方进行有效的控制的能力; 6) 船厂具有船舶建造涉及的船级社认可的工艺与接受的建造标 准; 7) 船厂具有能够理解、消化、实施技术设计和船级社批准图纸 的能力; 8) 船厂具有进行倾斜试验的能力; 9) 船厂具有对船舶建造进行质量控制包括保存质量纪录的能力, 等等; 10)验船师在考察和评估船厂时,需要根据船厂的实际情况, 谨慎地对待特别是对等同、替代、分包措施,避免船舶在 建造过程之中由于能力的欠缺导致本社要求不能完全实施 而妥协,造成客户对本社的技术服务提出质疑与投诉。
③考虑到有些船厂船体的装配、焊接以及机电方面的安装大多委托 外包工来完成,故船厂应设有专人对他们进行技术指导,并对他 们的建造质量进行控制,在他们提交船厂检验时,应首先做好自 检,并认为合格后方可验收。 (5)人员管理 ①船厂应有与建造船舶相适应的技术工人,应有与其建造能力相适 应的持CCS证书的焊工。经统计,在通常情况下,其最低人数应 达到如下要求
建造能力 L≤ 50 M 50 M < L ≤ 80 M 80 M < L ≤ 100 M I 类焊工 3 5 6 II类焊工 2 3 4 III类焊工 1 2 2 总 数 6 10 12
100 M < L ≤ 120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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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船厂应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对所分包的外包工程队进行有 效的管理,应掌握该工程队的人员素质和技术状况,以及所 携带设备的情况,对较差的工程队和人员,应有一套管理办 法。 ③为保证船舶的建造质量,船厂应相对固定一部分施工队伍, 有利于工厂的管理。 5.评估中应予关注的几个问题: 1)船厂具有有效的法人资质以及建造资质,具有能够保证进 行建造的组织机构和雇员;特别注意申请方为承包或租赁 船厂方式的法律关系,如是否具有长期(至少10年)的 包、租赁合同,有关法律文件的有效性; 2)船厂具有必备的船舶建造设施与设备,如船台、船坞、平 台、起重设备、材料切割和加工包括放样设备、焊接及焊 接材料存储设备、无损检测设备以及测量设备等。其中部 分加工或放样设备、起重设备、无损检测设备可允许采用 分包手段;
3)船厂管理 ) (1)船厂机构 a) 为确保造船质量,船厂应建立健全管理体制,一般应 设有相关的职能部门。如生产部、技术部、检验部 等,这些部门有适任的专职人员,负责船厂的管理和 船舶的建造工作; b) 若一时不能健全上述部门,则至少应有专职的船、 机、电的适任工程师,负责全船的技术工作,能制定 造船工艺、提供工艺指导、施工流程管理; c)为保证船舶的建造质量,船厂应设立专职的船体结构、 焊接、机、电专业检验人员,这些人员最好应持有相 关专业的工程师职称。 (2) 生产管理
①原材料的管理 船舶原材料如板材、型材其质量的好坏直接涉及到船 舶建造质量。必须加强对材料的进货验证,防止不符合 要求的材料进入船厂。同时应加强对原材料的管理,建 立进货登记、标识、存放、使用跟踪并保存材质证明制 度 ,防止由于不注重材料的管理,导致材料出现变形、 锈蚀,板材混乱至使用错材料。 ②焊材的管理 焊材直接影响焊接质量,所以应加强对焊材的使用管 理,应制定焊接材料管理制度,明确对进货、保管、烘 焙、领用要求及记录,注意其堆放场地,在使用前,应 采取烘焙和保温措施。
(二)造船能力评估 1. 适用范围 • 第一次申请CCS进行建造检验的中小船厂 • 虽然建造过CCS检验的船舶,但第一次建 造新的船型或2年之中没有建造过CCS检验 的船舶的中小船厂。 2. 通过考察,验船师对船厂在以下各方面作较详细的了 解,如有不足,提出相应补救措施,并在检验过程中 加以注意,以保证拟建造船舶的建造质量。 • 人力资源 • 基础设施 • 管理能力 • 质量保证体系
(4) 船舶放样台 a) 若采用手工进行放样,船厂应设有放样场所; b) 若采用计算机放样,船厂应设有专供肋骨线1:1放样 平台,该平台应由木板或钢板制成,表面应平整、光 滑,应能保证放样的质量; c) 所采用的样板应由不宜变形的材料制成,如三合板; d) 如将放样和样板的制作,全部分包给船厂外的分包方 完成,则应对分包方的资质进行了解: •该分包方以往是否从事过船舶的线型放 样; • 分包方的人员资质是否适任; •分包方的放样设备是否能完成分包的任务; •分包方应有有效的检测手段
3.评估是CCS内部的工作流程,目的在于评估船厂是否 具有建造所申请船舶的能力,是本社对中小船厂建造 CCS检验船舶的质量控制的辅助手段。 4.评估范围: 1) 船厂基础设施 (1)船台 船台是造船的基础,船台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船舶的建 造质量,通常情况下: A. 船台应设置在地基夯实,且外观应平整的基础上; B. 该船台有建造过相似船舶的历史; C. 如所建造的船舶大于以往建造的船舶,则船厂应采取 加强措施,提供相应的支持性材料;
(2)机、电加工试验设备 ①船厂为满足建造船舶机电设备的需要,应备有一定的 机、电加工及试验设备,船厂应保证这些设备处于良 好的技术状态; ②如船厂不具备机电加工及试验设备,允许船厂进行分 包处理,但船厂应对分包方的资质进行认可,以确保 机电设备的建造质量。建议船厂最好将上述分包给具 有类似船舶建造经历的加工单位。 (3)无损检测设备 船厂应备有一定的无损检测设备,如X光射线检测 仪,测厚仪等.若没有这些设备,可允许外包。 无论船厂自备还是外包,都应具有国家认可的检测机 构的检验合格证书。
a) 所采用的气囊、绞车设备是否有出厂质保书,设备是 否可靠; b) 人员素质是否可行,是否有操纵气囊下水的历史; c) 是否有详细的下水方案; d) 是否具有应变措施; (3)起重设备 船台应设置起重设备,该设备应能满足所建船舶船体 构件、外板及机械设备的安全起吊需要。起重能力的大 小,往往决定船舶船体的建造方式是采用整体建造,还 是分段建造以及分段建造的大小。 • 通常情况下,目前船厂所采用的起吊设备一般有以 下几种:扒杆、车吊、坦克吊,塔式起重机等,条件好 的船厂通常采用门机。以上设备允许采用分包方式解 决,所选用的设备应能满足所建船舶的需要。
D. 建造5000载重吨以上的船舶应有预制的钢筋混凝土地 拢; E. 验船师应了解船厂的胎架形式,船舶开工前船厂对胎 架的布置的合理性是否给予了考虑,是否对胎架进行 测量,胎架受力是否均匀,墩子与船台接触面积建议 不小于300MM×300MM; F. 为便于施工,胎架设置时,船底与船台的净空高度 不应小于0.8m; G. 应定期测量船台的下沉情况,以便及时采取补救措 施; 以上各种方法,无论如何应保证船舶在建造过程 中,不能产生不允许的变形。 以上对船台的要求,无论什么情况下不能作为船东 与船厂签订造船合同的依据。
2. 考察评估报告上报总部入级建造处 3. 获总部同意后,由办事处或分社代表总部与船厂草拟 《建造入级船舶检验服务协议》,通过分社上报总部。 4. 协议草稿经总部确认后,船厂(申请方)与CCS双方 签署协议,CCS方由总部入级建造处或分社代表总部 签署。 (二)协议主要内容 1. 原则要求 1) 船厂的责任和义务 2) CCS的责任和义务 3) 保密约定 4) 争议的处理 5) 仲裁 6) 协议文本(中、英文,中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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