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权力和义务的概念
2020法考常考知识点解析:权利和义务的区别与联系(最新)
一、权利的概述权利与义务是在法律适用中必不可少的概念。
“权利”一词可以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如“道德权利”“自然权利”“习惯权利”“法律权利”等。
法理学上探讨的权利主要是法律权利。
所谓法律权利,就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其特点如下:(1)权利的本质由法律规范所决定,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
当人们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国家应当通过制裁侵权行为以保证权利的实现。
(2)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的行为,因而权利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
(3)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
因此,权利与利益是紧密相连的。
而通过权利所保护的利益并不总是本人的利益,也可能是他人的、集体的或国家的利益。
(4)权利总是与义务人的义务相关联的。
离开了义务,权利就不能得以保障。
二、义务的概述义务则一般在下列几种意义使用:第一,它是指义务人必要行为的尺度(或范围);第二,它是指人们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行为之法律约束;第三,它是指人们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义务所指出的,是人们的“应然”行为或未来行为,而不是人们事实上已经履行的行为。
已履行的“应然”行为是义务的实现,而不是义务本身。
义务具有强制履行的性质,义务人对于义务的内容不可随意转让或违反。
义务在结构上包括两个部分:作为义务或积极义务(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作出一定的行为)、不作为义务或消极义务(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
三、权利与义务的区别与联系权利与义务之间是紧密联系的,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进行分析:(1)从结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诚如马克思所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2)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
(3)从产生和发展来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在原始社会,由于还不存在法律制度,权利和义务的界限也不是很明确,两者实际上是混为一体的。
随着阶级社会、国家的出现和法律的产生,权利和义务发生分离。
第7讲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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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力说:把权利理解为法律赋予权利主体的一种 用以享有或维护特定利益的力量,义务则是对法力 的服从,或为保障权利主体的利益而对一定法律结 果所应承受的影响,或一个人通过一定行为或不行 为而改变法律关系的能力。 6.可能性说:把权利理解为法律规范规定的权利人 作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的 可能性以及请求国家强制力给予协助的可能性。 7.许可说:把权利理解为法律所保障或允许能够作 出一定行为的尺度,是权利主体能够作出或不作出 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地作出或不作出一定 的许可与保障 。义务则是法律为满足权利人的权 利需要而要求义务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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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系
(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4)价值意义上的主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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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权利滥用及其规制
1、含义
权利行使超过法定的权利边界。
2、要素
(1)权利滥用的主体是合法的权利人。 (2)权利滥用损害了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的合 法权益。 (3)权利人在主观上存在着故意。在权利的行使中, 权利的界限是明知的,不存在过失行使权利的可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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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理· 路易· 孟德斯鸠(Charles de Secondat, Baron de Montesquieu ) (1689—1755),伟大的启蒙思想家、 法学家。著述不多,影响广泛。 《论法的精神》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 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基础。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是亘古不变的真 理。” “It is necessary from the very nature of things that power should be a check to power.”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五,权利和义务归根到底都是手段, 而不是目的。它们的工具性首先表现在, 它们是统治阶级的国家分配利益和负担, 从而维护统治阶级利益或社会普遍利益, 实现阶级统治、公共管理的手段;其次表 现为,它们是社会成员或其集体实现自我 利益的手段。
第二节 法与权利和义务
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 象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法的 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部过 程。
义务总是与某种不利的、或一般来说 人们不希望的后果相连。为了避免这种结 果的发生,人们必须依法作出法律要求的 行为,抑制法律禁止的行为,而不容个人 任意选择。故义务指引属确定的指引。
此外,权利和义务的确定指引和不确定指引 功能上的另一互补性还表现为:义务以其强制某
些积极行为发生、防范某些消极行为出现的特有
2、习惯权利和义务 习惯权利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 过程中形成的或从先前的社会承传下来的, 表现为群体性、重复性自由行动的一种权 利。 3、法定权利和义务 法定权利是指通过是在法律明确规定 或通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宣布的、 以规范或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 法定义务是国家法律所规定的必须作 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二、依权利和义务的地位、功能及社 会价值可分为:
1、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指与主体的生存、发 展、地位密切相关的,人生应当享有的,不可剥
夺、转让、规避、且为社会公认的根本权利和义
务。 2、普通权利和义务是指除基本权利义务以外 的,人们在普通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
三、以权利和义务对人的效力范围可
分为一般权利和义务、特殊权利和义务
权利本位通常具有这样一些法律特征: 第一,社会成员皆为法律上平等的权利主体, 没有人因为性别、种族、语言、信仰等特殊情况 而被剥夺权利主体的资格,在基本权利的分配上 被歧视,或在基本义务的分配上被任意加重。 第二,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权利是目的, 义务是手段,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 的实现;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 第三,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或强制的情况下, 可以作出权利推定,即推定公民有权利(自由) 去作为或不作为。
第九章权利和义务 法理学 课件
二、权利与义务的区别
第一,权利与义务产生的历史条件不同。 第二,权利和义务的功能不同。 第三,权利与义务对人的行为的
指引方式和目的不同。 第四,权利和义务的自主性不同。
第一,权利与义务产生的历史条件不同
义务的出现早于权利,当人们一开始处于社会群体中时,义 务观念就已经产生,人们服从氏族首领、服从习惯都是义务存 在的客观表现。 权利的出现与人对自身的利益的认识有联系, 至少在没有私有制以前,还没有真正的权利意识。
一、权利与义务的相同之处 二、权利与义务的区别 三、权利与义务的联系
一、权利和义务的相同之处
第一,权利和义务都以法定性为其主要存在形式。
权利和义务的主要存在形式就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这 可以从三个方面看出来。
首先,许多权利和义务得到了法律的确认。 其次,法律对权利和义务提供保障。 再次,法律为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提供必要的法定程序。
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
法定权利是通过实在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 法律原则加以宣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法 定权利不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也包括根据社会经济、 政治和文化发展水平,依照法律的精神和逻辑推定出来的 权利,即“推定权利”。
法定义务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以 法律规范的形式存在的义务。对公民 而言,法定义务一般限于法律明文规 定,不得作出扩大推定,即不能推定 法律禁止以外还有法律义务。而对于 国家机关,则可以作出某种形式的必 要的扩大推定。
应有权利和义务
应有义务是虽未被法律明文规 定、但根据社会关系的本质和法律精 神应当由主体承担和履行的义务,通 常以“道德义务”的形式存在,但不 是纯粹的道德义务。
习惯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权利义务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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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推定规则不同:
权利:法不禁止即自由; 权力: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
格言:权利——法不禁止即许可; 权力——法不许可即禁止。 权利并不以法律明文规定(授权)为限,法无明文规定 的权利可以按照一定标准进行推定,权利主体可以做法 律未禁止的事; 权力只以明文规定为限,即以法律的明确授权为界限, 不允许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权力作扩张解释和推定, 不允许行使法律未作规定的权力,否则构成越权。
如何正确处理公权与私权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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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一、权利的分类 1、按法律的类型,分为公权利和私权利 2、按效力范围,分为对世权和对人权 3、按是否独立存在,分为原权利和救济权 4、按能否转移,分为专属权与可移转权 5、 按实现意志的方式,分为行动权和接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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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义务的分类
第一
公义务和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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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重点
1、权利、权力、义务的概念和特点(记忆) 2、权利和权力的关系(理解、记忆) 3、权利和义务的分类(理解) 4、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理解) 5、权利和义务在法中的地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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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权利、义务、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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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权利、义务与权力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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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利(right)的概念
什么是权利?法学界主要流行这样几种定义: • (1)自由说:权利是法律保障的自由。 • (2)意志说:权利是意志自由或个人意志支配 的范围。 • (3)手段说:权利是获取法律所保护的利益的 手段。 • ⑷ 能力或资格说。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 的一种可以享有或维护特定利益的行为能力。
对世义务和对人义务 主义务和从义务 专属义务和可移转义务 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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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第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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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课件第四章:权利、义务、权力
权利冲突
(1)权利冲突含义
就是在权利界限范围内发生的权利与权利之 间的重叠现象,而重叠部分的权利表现为不能 共存的一种冲突状态。
(2)权利冲突中的权利性质
首先是指冲突双方的权利都是正当性的权利 其次是指冲突双方的权利都是法律承认的权利
(3)权利之间发生冲突的实质
权利冲突
(4)权利冲突的类型
【权利冲突案例】
某退休工人爱好弹钢琴,退休后在家支起两架钢 琴,除了自己弹之外,还招收了几个学生进行教 学活动。但美妙的琴声并没有让小区的生活变得 多姿多彩,反而成为影响邻居休息的罪魁祸首。 在居委会、派出所多次协调未果的情况下,邻居 把他告上了法庭。在本案中,由于钢琴声没有达 到环保法关于噪音的规定标准,邻居也没有证据 证明自己的精神受到了损害,法庭以“公民在行 使自己的权利和自由时,不得损害他人的权利和 自由”为由判决被告在自己的房间中加装隔音设 施,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①从权利主体是否相同的角度出发 ②从权利范围不同的角度出发 ③从权利的不同来源看
(5)权利冲突的解决途径
一是预防意义上的解决措施,包括采取立 法上完善权利配置的法律规范和加强人权 教育等手段。
权利冲突
二是事后平衡意义上的解决措施,即通过 司法途径对权利的归属进行确定 第一,在双方利益相当的情况下,采取公 平原则 第二,特定情况下的利益优先保护原则 首先,对公共利益的优先保护 其次,对一般利益的优先保护 最后,对特殊利益的优先保护
(一)对权利本质的各种解说
1、资格论 2、自由论 3、意志论 4、可能论 5、利益论 6、法力论
(二)权利概念的界定
1、从性质上看,权利具有正当性。从词源上 看,权利概念的出现与变迁都与“正当”、“正义” 相联系。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权利和义务是社会关系中互相依存、相互制约的两个重要方面。
在现代社会,每个人都享有各种权利,同时也有相应的义务需要履行。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相互补充,共同构建了和谐有序的社会秩序。
一、权利的概念和意义权利是指个人或群体在法律或道德上所享有的自由、利益和保护,在社会生活中具有一定的地位和作用。
权利的存在保障了人们的自由和尊严,使得每个人都能够追求自己的幸福和利益。
权利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个人自由。
权利的行使使得每个人都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和需求行动,不受他人的侵犯和限制。
2. 激发人的积极性。
拥有权利使得人们更加有动力去追求自己的利益和目标,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3.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权利的平等和公正分配,使得社会的资源和利益可以更加合理地分配给每个人。
二、义务的概念和作用义务是指个人或群体在法律或道德上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在社会中具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
义务的存在确保了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义务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
每个人都有义务遵守社会的规则和法律,为社会稳定和和谐作出贡献。
2. 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每个人都有义务为社会的公共利益贡献自己的力量和智慧,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3. 促进个人成长和发展。
履行义务使个人能够意识到自己的责任和作用,培养个人的品德和素质,有助于个人的成长和发展。
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互为存在的前提和保障。
只有在履行义务的基础上,才能保证个人权利的行使和享有;而只有在积极行使权利的同时,也应该意识到自己有相应的义务需要履行。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可以用“平衡”和“相互制约”来形容。
个人享有权利的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而履行义务的同时,也能够获得对应的权利。
只有权利和义务相互平衡和相互制约,社会运行才能够正常和有序。
在现实生活中,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体现在各个方面。
例如,公民有享有选举权的权利,但同时也要履行公民的义务,如纳税、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等。
权利义务和权力
• 二、权力的分类 • 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整理课件
• 第三节 权利、义务和权力的关系 • 一、权力与权利的区别 • 1、主体不同 • 2、关系的性质不同 • 3、表现形式有所不同 • 4、任意性不同 • 5、所包含的利益不同 • 6、实现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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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权利、义务和权力的关系 • 权利义务的对立统一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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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孙志刚事件 • 《南方都市报》2003年4月25日《被收
容者孙志刚之死》 • 从《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 到《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管理办法》。 •
整理课件
• 3、刑讯逼供问题 • 杜培武案 • /c/147037.html • 《刑事诉讼法》 • 第九十三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
中国代表团张丹参赞最近就第62届联大三委表决“暂 停适用死刑”决议草案有关修正案(A/C.3/62/L.6881)的问题上发言指出,中国代表团对联大三委投票通 过“暂停适用死刑”的L.29号决议表示遗憾。52国投 票反对该决议再次证明在死刑问题上并无国际共识, 因此我们对该决议的效力表示严重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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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人权的国内法保障 • 1、宪政保障 • 2、立法保障 • 3、行政保障 • 4、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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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当代中国的权利保障事业 一言以蔽之,虽有发展,但仍有欠缺。
整理课件
1、选举权问题 《选举法》1979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八倍 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2004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 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 配。
介绍权利与义务的知识
介绍权利与义务的知识
权利与义务是法律中的两个核心概念,它们在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以下是关于权利与义务的一些基本知识:
1.权利:
权利是指法律所赋予的、表现为享有利益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或保障。
它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所享有的一种利益,包括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
权利是法律赋予个人的,可以行使或放弃,但不得转让或剥夺。
2.义务:
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表现为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责任。
它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所必须承担的一种责任,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
义务是法律对个人的要求,必须履行,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权利与义务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
一方面,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没有义务的履行,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另一方面,义务的履行也促进了权利的实现,只有履行了义务,才能使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
4.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任何公民既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也不应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
我们应该增强权利意识,依法行使权利,同时也要增强义务观念,自觉履行法定的义务。
只有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个人的全面发展。
总之,权利与义务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概念,它们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
我们应该增强权利意识和义务观念,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以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个人的全面发展。
权利义务责任
第一节权利与义务一、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基本范畴,也是哲学、社会学等学科经常使用的概念。
仅就“权利究竟是什么”这一问题而言,有资格说、主张说、自由说、利益说、法力说、规范说、选择说、可能性说等诸多解说。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概括权利的概念:第一、从性质上看,权利具有正当性。
第二、从内容上看,权利表现为:权利主体在一定社会关系中享有的行为自由与行为控制。
权利现象总是出现在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的社会关联之中。
离开了与义务之间存在的社会关联,权利既无由产生,也无法运作。
其次,权利意味着权利主体行为自由与行为控制的统一。
因此,所谓权利,就是指在一定社会关系中,权利主体所拥有的、正当的行为自由与行为控制。
与权利概念相似,何谓义务同样是一个众说纷纭的问题。
一般认为,权利和义务是两个相互对照的概念。
我们既可以通过义务来理解权利,也可以通过权利来理解义务。
首先,义务同样是一个具有正当性的概念。
其次,从内容上看,义务表现为在一定社会关系中,义务主体适应权利主体的要求而必须进行的行为约束。
因此,所谓义务,就是指在一定社会关系中,义务主体应当根据权利主体的要求而必须进行的行为约束。
二、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权利与义务是处于对立统一关系之中。
一方面,权利与义务是人类交互行动中两个相互分离、内容对立的成份和因素。
另一方面,权利与义务之间还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
首先,权利主体的权利实现离不开义务主体的配合。
X有权利获得某种东西正是说Y有义务给X提供这种东西。
离开了Y的支持,X的权利就流为空谈。
因此,权利义务的相关关系首先意味着不同主体之间存在着一种相互影响、相互依赖的关系。
其次,权利主体享有行动自由的同时往往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
没有无限度的义务,也没有无限度的权利。
再次,权利与义务具有价值的一致性和功能的互补性。
第二节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一、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法律权利是指在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行为自由与行为控制,它的实用性与有效性是由他人的义务与国家的强制力来保障的。
权利权力和义务
第二节 权利权力和义务三者间的关系
一.权力与权利 二.权利与义务 三.与权力有关的法律关系
一.权力与权利
(一)权力与权利的区别 (二)权利与权力何者为本源? (三)权力本源说的危害 (四)现代社会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一)权力与权利的区别
性质不 同 对立面 及其与 对立面 的关系 不同 权力是公共机关管理社会的强力,具有公 共性;权利则是社会主体的利益,不具公 共性。 对立面及其与对立面的关系不同。权利的对立 面是义务,权利义务关系是对等的。权力的对 立面可以是义务、责任、权利,关系较为复杂。
权利即是 来源于政 治道德原 则的法律 原则
上述几种学说各有其合理性。自由 说、意志 说强调权利的主观属性,利益说强调权利之目 的,法律上之力说强调权利的社会属性,尺度 说强调权利的外部表现。 博采众家之长,我们给权利以下界定:权利是 为社会或法律所承认和支持的自主行为和控制 他人行为的能力,表现为权利人可以为一定行 为或要求他人作为、不作为,其目的是保障一 定的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
(三)权力本源说的危害
权力产生权利是权力至上的推论结果,它与现 代法律制度与法律原则格格不入。
(1)权力本源说无法确立权利保留原则。 (2)不利确立权力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3)不能建立控权和人民监督权力的制度。 (4)权力本源说与现代法治原则相矛盾。法治的 根本要义是法律的普遍性和良法。权力为本源则权 力必在法律之上,权力本源则立法必体现权力的扩 张与侵犯性意志,以权利为核心精神的良法必难确 立。
(二)权力的特点
权力作为一种社会力量,法律上合法设定关系 和改变关系的力量具有以下特点:
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权利和义务的概念一、引言权利和义务是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概念之一,它们是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元素。
权利指个人或组织在法律上所拥有的自由、平等、尊严等方面的利益。
而义务则是指个人或组织在法律上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二、权利的概念1. 定义权利是指个人或组织在法律上所享有的自由、平等、尊严等方面的利益。
它是一种法律保护下的自由,具有合法性和强制性。
2. 特点(1)主体性:权利只能归属于具体的个人或组织。
(2)相对性:权利必须与义务相对应,即一个人或组织拥有某项权利,就意味着其他人或组织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3)不可侵犯性: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
三、义务的概念1. 定义义务是指个人或组织在法律上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它是一种法律规定下的责任,具有合法性和强制性。
2. 特点(1)主体性:义务只能归属于具体的个人或组织。
(2)相对性:义务必须与权利相对应,即一个人或组织享有某项权利,就意味着其他人或组织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3)不可推卸性:任何人都不能推卸自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权利和义务的关系1. 相互制约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制约的关系。
一个人或组织享有某项权利,就意味着其他人或组织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反之,一个人或组织承担某项义务,就意味着其可以享有相应的权利。
2. 平等对待在法律面前,每个人都是平等的。
每个人都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义务。
没有任何个人或组织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3. 限制与保障在社会生活中,为了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有时需要对某些权利进行限制。
但这种限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必须在最小化程度上进行。
同时,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前提下,个人或组织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
五、权利和义务的分类1. 权利的分类(1)自然权利:指人类天生就具有的权利,如生命、自由等。
(2)法定权利:指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的权利,如财产权、知识产权等。
2. 义务的分类(1)法定义务:指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的义务,如遵守交通规则、纳税等。
权利义务
四、权利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 现法的价值
• 实现 • 前资本主义社会 • 资本主义社会 • 社会主义社会
第三节 权利义务的关系
• 马克思 • 对立统一 • 等式 • 互补性 • 守恒
4、利益说。法律承认并保障的利益,包 括物质和精神需要的满足。
5、法力说。法律赋予主体享有或维护特 定利益的力量。义务是对法力的服从。
6、可能性。法律规定的有权人作出一定 行为、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及请求国
• 8、选择说。 (又称新意志论) 权利是一人关于 某标的物或关系 的选择优于他人 的选择。代表人物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第二节 法与权利义务
• 一、权利义务 是贯穿于法律 规范、法律关 系和法律责任 的各个环节的 构成要素。
二、权利义务贯穿与法的一切 部门
• 宪法 • 行政法 • 民法 • 经济法 • 刑法 • 诉讼法
三、权利义务贯穿于法的运行 和操作的全过程
• 立法 • 执法 • 守法 • 司法 • 法制监督
哈特。
9、利益说
• 权利的要素是法律 保护或促进一个人 的利益,通过给他 人设定对权利主体 的义务或责任,以 使之免受他人或社 会的侵犯。
• 代表:拉兹、里昂 斯。
二、权利义务的概念
• 权利是隐含在法 律规范中,实现 于法律关系中的, 主体以相对自由 的作为或不作为 的方式获得利益 的手段。
义务
• 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的, 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 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帮助 (保障)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 束手段。
三、权利的兴起——通过几种文明 的比较研究
1、权利一词的由来。
2、几种文明的比较
(1)中国人的权利观
(2)西方世界的权利观及发展 A、古代社会的古希腊 、古罗马 B、中世纪 C、15世纪 D、17、 18世纪 E、19世纪 F、20世纪
如何理解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如何理解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一)权利概念权利是一个多义词。
按照权利的性质,分为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宗教意义上的权利、习惯上的权利、法律上的权利、政党组织成员的权利、社会团体和组织成员的权利等;按照权利的主体,分为个人权利、集体权利、国家权利等;按照社会关系领域,分为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社会经济文化权利等;按照义务主体的范围,分为对世权(绝对权)和对人权(相对权);按照权利是否独立存在,分为原权利(主权利、保护性权、第一位权利)和从权利(救济权利、赔偿性权利、第二位权利);按照权利能否转移,分为专属权和可转移权,等等。
关于法律上的权利,中外法学有各种不同的学说,主要有:资格说、主张说、自由说、利益说、法力说、可能说、规范说和选择说。
在给权利下定义的时候,有两点是共同的:第一,法律关系的主体,即享有权利的人,包括公民(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和团体、国家。
第二,权利的内容,即法律关系的主体自己可以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资格或能力,以及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资格或能力。
在漫长的原始社会,人们并没有权利义务意识。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生产有了剩余,私有制逐步产生,阶级和国家出现,人们萌发了比较清晰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观念。
权利反映的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是人的一种社会存在方式,归根结底是由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所决定的。
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概念,在中国古代是罕见的,权利释义为“权势和势利”, 与法律权利概念相似的词是“名分”,《管子》中所讲的“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
其中的“分”,就是权利。
在古代希腊,正义与权利的含义是相等的。
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意味平等,一种是分配的正义,一种是平均的正义。
古希腊思想家不使用“权利”这个词,经常使用的是“正义”一词。
在古罗马法中,是没有明确的权利分类和权利概念的,我们现在译为权利的拉丁字“JUS ”本身是含有多种意义的词,根据查士丁尼《民法大全》,“Jus”是从“JusTITIA”(正义、公平、公道、正当、合理)而来的。
宪法学第五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笔记
宪法学第五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笔记第五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一节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述一、宪法与其本权利(一)基本权利的内涵1.权利:(1)权力指的是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的一方对另一方所享有的可以要求作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并未法规范所认可的一种资格。
(2)权力的主要特征:第一,权利反映了主体之间的一种对等的法律关系。
第二,权力是由法规范所认可的。
第三,权力是一种法律上的资格。
2.基本权利:许多人把基本权利称为人权。
德国称其为基本法。
3.我国宪法中的人权和基本权利2004年修宪之前,一直使用的是基本权利,认为人权是资产阶级的专利品。
80年代之后,理论上逐渐对人权的理念发生了转变。
1998年10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1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09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这是中国政府第一个国家人权行动。
由此看来,对基本权利的确认和保障,构成了整个宪法价值体系的一个重要核心。
(二)基本权利的基本性质1.固有性与法定性(1)固有性:自然法学法定性:实证法学(2)没有宪法的规定,就没有基本权利(专制)------法律实证主义(3)天赋人权----自然法思想。
(4)无论是自然法思想和法律实证主义的观点都是错误的。
(5)首先要承认法律的固有性,再分析法律的法定性的正确与否。
(6)固有性和宪法规定性是相互统一的。
2.不受侵犯性(固有性)和受制约性(法定性)3.普通性和特殊性(三)基本权利的享有主体1.基本权利享有主体的分类2.各种主体(1)一般主体。
公民为我国宪法所确定的基本权利的一般性的主体。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特殊主体。
即法人与外国人。
法人与外国人是享有基本权利的特殊主体。
(3)特定主体。
(4)关于“集体权利”(四)基本义务的宪法含义指的是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一定的主体必须做出某种作为或不作出某种作为的责任。
权利与义务的知识点
权利与义务的知识点一、权利与义务的基本概念。
1. 权利。
- 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权益。
在人教版教材中,权利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它体现了公民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
例如,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一权利是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政治权利),公民通过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
- 权利可以分为政治权利(如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等)、人身权利(如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等)、财产权利(如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等)、社会经济权利(如劳动权、休息权等)、文化教育权利(如受教育权等)等不同类型。
2. 义务。
- 义务是公民按照法律规定应尽的责任。
义务与权利相对应,是对公民行为的一种约束。
例如,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公民纳税用于国家建设、公共服务等方面。
- 公民的基本义务包括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等。
二、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1. 相互依存。
- 权利与义务是相互依存的关系。
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例如,公民享有受教育权,同时也有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国家提供教育资源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公民接受教育提高自身素质,也有利于国家的发展。
- 在劳动方面,公民有劳动的权利,这使公民能够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取报酬、实现自身价值;同时公民也有劳动的义务,通过劳动为社会创造财富,推动社会的进步。
2. 相辅相成。
- 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
例如,在保护环境方面,公民享有在优美环境中生活的权利,但是这一权利的实现依赖于每个公民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如减少污染排放、爱护自然资源等。
- 义务的履行促进权利的发展。
当公民积极履行服兵役的义务时,国家的国防力量得到加强,从而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安全权利;公民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国家稳定繁荣,公民也能更好地享受各项权利。
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释义
(3)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追究法律责任的能力。 这是权利与正当强制力的联结点. ‖
四、权力
1、定义,指按主体的意志去影响、支配、控制他 人的能力
1)相对权利而言是一种不利 2)具有约束性与限制性 3)具有手段性,是实现权利的手段 4)从逻辑上讲,义务具有必然性 5)义务不能自主选择,是由法律规定
的,具有法律性。
三、权利的结构
(1)行为的可能性,某权利即意味着容许权利 人行为,这里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方面的 内容。
3、自由-限制说,把权利理解为自由,即按照自 己的意识去行为,法律允许的自由是有限制的并 受到法律保护的自由。义务是对主体行为的一种 约束与限制,即不得这样行为或必须这样行为。 荷兰斯宾诺莎认为权利是免于干扰的条件,是一 种自由;英国霍布斯认为权利是法律允许的自由, 即一种既受法律限制又受法律保护的自由;法国 卢梭认为自由是一种天赋人权,放弃自由就是放 弃做人的资格,剥夺自由则是剥夺他人佬人的资 格;德国康德认为权利是意志的自由行使;黑格 尔认为每一个人真正的权利是自由。
价值在一定时期所享有的不可非法剥夺的一种应 有权利。
2、人权的历史发展 1)从人权思想的提出到国内法的确认。资产阶级
第九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权利和义务释义
一、权利义务的含义 权利是指由法律确定和保护的主体基于某种利益而实施某
种行为的资格,义务是指法律基于权利的实现而明确规定 的主体所必须为或不为某种行为 的责任。我国法学家陈 守一认为权利是主体要求他人这样行为和不这样行为的资 格。 权利和义务是包括多种要素、具有丰富内容的概念,我们 可以从任何一个要素或层面出发去理解权利和义务。例如: 1、资格-责任说,把权利理解为资格,即去行动的资格、 占有的资格或享受的资格,义务则是一种责任。按照这种 理解,权利意味着“可以”,义务意味着“不可以”。荷 兰的法学家格老秀斯认为:权利是一种正当地占有东西和 从事事业和行为的资格,英国法学家梅恩认为权利是被赋 予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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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利释义
2、主张说。
法律上有效的、正当的可强制执行的主张。(1)主张指 谓言论行为,其内容是以某种正当的、合法的理由要求或 吁请承认,主张者对事物的占有,或要求返还某物,或要 求承认某事实(行为)的法律效果。(2)强调权利与主 张有深层联系,除非一个“权利”能被主体有效地或强制 地主张、要求或坚持,否则,主体无权利可言。说“某人 拥有一个权利”,这或者指他已经实际有效地作出某一主 张,或指他仍可有效地作出某一主张。(3)从典型的狭 义的权利义务关系分析,权利义务的相关性,如,我有权 主张甲付给我5元钱,甲就有义务付给我。换言之,只有 甲有义务付给我5元钱,我才能有效主张,如果我的主张 无人应答,就不可能成为权利。 缺陷:权利义务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是权利来自于主 张,还是主张来自于权利。
是法律所承认或保障的利益,而义务则是 不利或负担,即义务主体必须作出或抑制 一定行为的负担。
3、责任说 这种观点认为法律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作 为或不作为的一种责任。
(三)权力释义
权力是指一种能力,“权力永远是控制他人的力 量和能力”,其特征是能直接以自己的强力迫使 相对人服从自己的意志。它的特征是“我能 够”(实现)。
这两个词是通用的。
(一)权利释义
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是指法律规定,享有权 利人具有这样或不这样行为,或要求他人 这样或不这样行为的能力或资格。“权利” 是一个在法学文献中出现频率最高的词语, 同样,也是一个被滥用程度最高的词语, 各教科书和法学著作中关于权利释义的学 说。
(一)权利释义
1、资格说。 米尔恩在《人的权利和人权的多样性》一书中认
权力的经典定义是“行为者影响其它行为者的能 力”。公共权力的来源只有一个:是每个享有权 能和承担责任的个人让渡一部分权力给公共机构 的。因此,政府的权力是有限这一结论是顺理成 章之事。“有限政府”的概念与其说是保障个人 自由的观念的产物,不妨说是个人自主、自治、 自由权前提下政府政治理论的逻辑必然结果。
缺点:只看到本本上的权利义务,而忽视了运 行中的权利义务,无法解释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权 利主体实际享有和正在行使的权利。
(一)权利释义
7、规范说(允许、要求) 权利乃是法律所保障或允许的能够作出一定行
为的尺度。是一种可能行为或必要行为,是可能 说的翻版。
8、选择说。 指它对某一物或关系的选择优于他人的选择。义
缺陷:没有揭示出权利的目的到底是什么,即 主体何以需要权利,法律规定权利的主要目的究 竟是什么。
(一)权利释义
6、可能说(前苏联学者所持的主要观点) 权利乃是法律规范规定的有权人作出一定行为
的可能性,以及请求国家强制力给予协助的可能 性。
优点:使人们注意到法律规范宣告的权利始终 处于待用状态(等待使用)。
(二)义务想是:权利是法律所保障或允许 的能够作出一定行为的尺度。与权利相对 应,义务被解释为法律为了满足权利人的 需要而要求义务人作出必要行为以及未履 行而构成法律制裁的理由或根据。
(二)义务释义
2、负担说 与法律权利利益说相对应,权利被认为
务即无选择,不自由。 缺陷:有些权利是不可以选择的,如公民的人身
自由是不可剥夺或放弃的,儿童接受父母照料的 权利是不可拒绝的。
(二)义务释义
义务,在一些人的眼中总是把它看作是权利的 对立概念,但也有学者把权利和义务视为相互 “关联”的概念,强调权利与义务的联系和同一 性。本书就强调后者。义务一词在英文中,一般 用duty,此处仅指法律上的义务。 法律上的义务是指法律规定,承担义务人应这 样或不这样行为的限制和约束。显然,作者所持 的观点是与权利自由说相对应理论,即权利是自 由,义务是不自由,即限制和约束。 作为法律权利相对应的概念,法律义务的含义也 有不同的说法,主要有:
(一)权利释义
5、法力说(能力、权力) 能力说最早出现在洛克、卢梭的著作里,他们
认为权利的本质是由法律或国家权力保证为实现 某种特定利益而进行一定行为的力。 霍菲尔德认 为,权利是指一个人通过一定行为或不行为而改 变法律关系的能力或权力。“我有权处分我的财 产的权利”,即意味着我在法律上有能力或权力 出卖、赠与、放弃我的财产。权利就是改变或创 立一定法律关系的影响力。能力说将权利视作手 段,它创造或改变了法律关系。
(一)权利释义
3、自由说。 斯宾诺莎认为,权利就是一种免于干扰的条件;
霍布斯认为,权利就是法律所允许的自由;康德 认为,权利就是意志的自由行使;黑格尔认为, 每个人真正的权利就是自由。自由论揭示了权利 的一个重要特征,即权利主体的意志自由和行动 自由,主体在行使权利时不受法律的干涉,主体 做或不做一定行为不受他人强使。正是这一点, 现代学者往往把自由和权利等同,各国有关公民 权利的立法也往往把权利和自由作为内涵一致或 接近的范畴并列。
第四章 权利、权力和义务
第一节 权利、权力和义务的概念
一、权利、权力和义务的概念
(一)权利释义
权利指广义的法律,在英语中可用law,权利有一 个专业词right。在拉丁语中,权利指广义的法律, 即jus。权利有一个专用词right,权力有一个专用 词power,人民享有权利,政府享有权力,有时
缺陷:没有区别广义的自由和狭义的自由(自 由权),另一方面,虽然权利总是包含着自由, 但不能把权利仅仅归结为自由。
(一)权利释义
4、利益说。 边沁,耶林。
缺陷:(1)权利只是利益的表现与获取 利益的手段,而不是利益本身,把权利与 利益等同,必将造成享有法律权利就等于 获得实际利益的错觉。
(2)并不是所有的利益都是权利,宣布 为权利的利益不能仅仅归结为个人利益。
为:“权利的要旨是‘资格’说你对某事享有权 利,就是说你被赋予某种资格。例如,选举,领 取养老金,坚持自己的看法,享受隐秘的家庭生 活。义务就是权利的反题,义务就是不可以,权 利就是可以。一个人被赋予某种资格具有权利主 体的身份,才能向别人提出作为不作为的主张。
缺陷:定义的循环――我被赋予某种资格,我 就有了某种权利;我有了某种权利,就意味着我 被赋予了某种资格,因而资格具有分析的功能, 不具有定义的功能。